影响高铁安全的外部环境因素分析与对策思考
2014-04-06杨海斌上海铁路局上海通信段
杨海斌 上海铁路局上海通信段
影响高铁安全的外部环境因素分析与对策思考
杨海斌 上海铁路局上海通信段
通过查摆影响高铁安全的外部环境因素,以及对产生这些因素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深入思考整治高铁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的对策措施。
高铁安全;外部环境;原因分析;对策思考
时下,高速铁路(以下简称:高铁)发展已成为我国铁路发展的主流和趋势,确保行车安全是高铁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系统开发的本质要求。因此,运用系统工程理论,借鉴国外高铁运营经验,构建我国高铁安全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表明,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是造成高铁运营安全问题的关键所在。为此,我们必须勇于正视影响高铁安全的外部因素,认真分析形成这些因素的主要原因,深入思考整治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的对策措施。
1 影响高铁安全的外部环境因素
随着高铁的快速发展,上海铁路局管内的高铁已近2300km。但从近年高铁开通运营后的安全情况看,在局管内因外部安全环境危及高铁运营安全的事件,每年都在50起以上,高铁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十分突出。
1.1 外部客观因素危及高铁运营安全
即外界自然环境,如:恶劣气候、地质灾害等;铁路沿线设备设施,如:公铁立交、高大设施等,上海铁路局仅京沪高铁上海段(蚌埠南~虹桥)的沿线就有上跨立交共计有40余座,并行公路(路面内侧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且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有11条,高大广告牌(投影在高铁范围内)13块,以及大量的通信铁塔、水塔、加油站等。
1.2 外部人为因素危及高铁运营安全
即人为违反法律法规,如:采取地下水、采石场作业、施工作业等,均已严重危及高铁的运营安全,并诱发严重安全事故。随着地方建设的发展,铁路沿线上跨高压线路、下穿燃气管道以及并行公路的超载、超高和危险品运输等时有发生,建筑工地违法擅自施工、采石场、矿山的违章作业等对高铁运营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1.3 实时监控不力危及高铁运营安全
随着高铁的日益发展,行车安全监测系统、信息系统、自然灾害预警系统、异物侵限报警系统等技术得到了探索性的应用,初步建立起了“车对地”、“车对车”、“地对地”的行车安全监测、监控闭环体系,目的是实现与行车安全有关的装备处于实时监控状态。但是,目前该系统对于危及高铁行车安全的客观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隐患,无法实行有效的实时的监管、监控,不能满足高铁运营安全的需要。
2 造成危及高铁环境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
上海铁路局地处“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高铁沿线人口密集、寸土寸金,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手段措施,加上受利益驱动影响,极易产生诸如违法侵占土地、擅自施工、抽取地下水等影响高铁安全的环境因素。
2.1 对整治高铁外部安全隐患缺乏紧迫感
由于我国高铁发展起步较晚又急于求成,为此在设计时对高铁沿线安全隐患考虑不足,地方政府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对沿线环境整治不积极,对因环境隐患引发高铁灾难性后果的认识还十分浅薄;对安全隐患重视不够,缺乏紧迫感,总以为危机不可能降临到自己身上,缺少常设性的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协调机制,一旦出现问题,互相推诿、敷衍塞责。
2.2 对整治高铁外部安全隐患缺乏地方法律制度依据和统一的环境安全标准
具体表现为,地方政府在城市规划时,很少针对高铁潜在的安全风险和可能影响高铁运营安全的不利因素进行必要的评估;对影响高铁安全的环境整治工作无相关的优惠政策,铁路管理机构也无整治安全环境的专项资金投入;对高铁沿线设施、设备设计、建设标准不一,削弱了抗击影响高铁安全风险的能力。
2.3 对整治高铁外部安全隐患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执行力
近年来,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但在实践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是界限内外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如,该法第27条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安全保护区。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10m、12m、15m、20m”。而高大广告牌等高度较高,倾覆后对高铁安全构成严重危害,但其又不在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造成铁路安全管理机构执法无所适从。二是执法程序设置不合理。该法对很多违法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但由于高铁发展较快,无法将在高铁建设前期就已存在的通信铁塔等高大建筑物纳入执法程序范畴,仅靠铁路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协调难以奏效。三是行政强制措施过少。由于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只是产生威胁高铁安全隐患,并未造成严重后果,除了采取教育措施,公安和铁路安监部门具有的行政强制措施过少,致使一些威胁高铁安全的隐患因缺乏强制执行依据,而不能得到及时消除。
3 整治高铁安全环境的对策思考
通过对影响高铁运营安全环境的外部环境因素及其形成原因的分析,为此,笔者就建立适合我国高铁运营管理模式,制订沿线安全环境标准,建立由地方政府、国企等单位共同参与、全方位治理的高铁安全环境体系作以下思考:
3.1 全面研判危及高铁安全隐患
首先,铁路管理部门应对高铁沿线不安全环境因素进行研判,采取对其它行业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归纳的方法,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后果,明示安全隐患等级,提出整改和治理建议。二是根据安全隐患等级,采取书面照会、发函有关地方政府和产权单位等方法,告知铁路管理部门对沿线不安全环境因素的全面排查研判结论。三是共同对不安全环境进行确认,制订治理方案、计划、时间表,明确相关职责和责任,形成书面资料存档。四是共同商定定期协调、检查、治理的机制,形成长效管理制度。
3.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高铁安全的意识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铁路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针对高铁沿线不安全因素情况,有针对性地经常进行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共保的铁路运输安全意识。
3.3 不断健全和完善铁路相关的法律法规
坚持立、改、废并重原则,要确立《铁路法》的核心地位,紧紧围绕《铁路法》制定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同时各级政府在制定与高铁有关联的法律法规体系时,在内容上要与《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核心内容协调一致,形式上要完整统一,构成各个阶层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协调一致,相互衔接,不能相互矛盾。另外,法律法规体系表现形式要规范,结构要严谨,内容要准确。
3.4 制订高铁沿线环境设计、建设标准
高铁外部环境发生突发情况,所造成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因此,尽早出台高铁路沿线环境设计、建设规范标准已迫在眉睫。一是对高铁运营安全易构成重大危害的设施,在设计时采用高标准,如上跨立交的建设在设计时上调1~2个安全等级,同时,采用加高防撞墙和桥外严禁附挂任何物件的措施。二是进一步科学探讨高速铁路一定范围内明令禁止建设和施工的项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虽已明确了在铁路一定范围内严禁采沙、采矿、抽取地下水和建设易燃易爆场所,但是否全面、科学还有待探讨。三是对铁路保护区外的建筑物明确规范,如:高大广告牌、通信铁塔、水塔、上跨高压线路、燃气管道、建筑工地等。
3.5 地方发展规划要充分兼顾铁路运输安全
地方政府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通过预警、评估、沟通等措施,防止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新的影响高铁安全的隐患,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是否具有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减少风险的机制,因此,建立常设性的公共安全管理综合协调部门,使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可以形成权责明晰的安全风险应对协调机制。
3.6 构筑高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高铁安全管理要从安全生产的深层次观察、思考问题,把安全生产诸要素通过机制形成责任链条,突出不断扩展的安全管理理念,以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通过有效的监管、主动的协调、畅通的信息和专项的投入,确保高铁安全的长治久安。
4 结束语
保证高铁运营安全,确保旅客“安全、方便、温馨”出行,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安全成为铁路运输的生命线,不但要紧紧依靠设备技术保安全,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共同携手,共同净化治理高铁安全环境,使高铁不断健康快速发展。
[1]《铁路法》.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责任编辑:王华 王海新
来稿日期:201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