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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型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2014-04-06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黑社会恐怖主义性质

张 稳

(南阳理工学院,河南 南阳473004)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今天,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还没有完全发展为黑社会,但是已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并且有不断向恐怖主义转型的趋势。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型犯罪给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反恐领域发起了新的挑战。为了从根本上扭转我国反恐打黑的被动局面,我们要从源头上探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现阶段发展的新特点以及犯罪原因,从而为遏制其发展提出有效的防控对策。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型的概述

(一)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

我国大陆目前的有组织犯罪实际上包括以下三种类型:团伙犯罪、集团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1]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我国特有的一个法律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名词是我国刑法典的首创;而国内外关于黑社会组织的概念,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定义。我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已分别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①“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②“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说明立法原意是要把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区分开来的,但是也可以看出刑法典还没有承认中国存在黑社会组织。通说的观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完整形态的黑社会组织,而是黑社会组织的低级形态,会逐渐演变成为黑社会组织。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型

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是组织不断涌现,组织结构与规模日益扩大,管理形式甚至相当科学规范,各个组织各据一方。虽然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可能在其活动范围内或者有关控制行业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是由于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自身发展的束缚或者法律的威慑以及司法机关的打击等等因素的影响,大部分黑社会性质的团体或者组织同时也试图进行自身的多样转型。

1.经济转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之后,注册公司转向正当经营,走向合法的道路。重庆打黑运动公开的一些资料让我们更为真切地认识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转型的道路: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着一系列的经营行业;垄断一个地区的有关民生产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总是会在积累了一定资金、打下扎实基础、疏通人脉关系之后,千方百计披上合法外衣,转“黑”为“白”甚或为“红”,掩盖其暴力色彩,从而使黑社会性质组织走得更远。

2.身份转型。政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原本是强烈对立的两个主体,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居然与某些政府出现了相融的现象。有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人员在各级人大、政协等机关部门谋求一官半职[2],以提升社会地位,结交社会名流[3]。有的甚至投身慈善事业,用美丽的光环遮掩卑鄙的行径。此外,某些政府部门在社会维稳工作、处理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处置效果不好,在扭曲的政绩观的指引下,反而“勾结”当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让其出面摆平此类事件。[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身份转型是相当危险的,一旦他们拥有了强大的政治权力,会诉求更大的经济利益、政治地位,对社会的危害性终会越来越大。

3.向带有恐怖主义色彩的犯罪转型。一些穷凶极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利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尖锐矛盾、焦点问题向政府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总是想方设法不断壮大自己,积累资金,扩大组织,勾结政府官员寻找保护屏障,然后披上合法的外衣从事非法的活动,让自己隐匿得更深。但是,他们所做的这些不会仅仅是寻求发展这么简单。当他们的力量强大到能够与当地政府部门相抗衡时,他们甚至可能利用自己野蛮的暴力制造一系列的暗杀、爆炸、放火、劫持等恐怖活动,引起政府的重视。当政府打击力度不够或有失偏颇时,他们便取得了所谓的“争取到的合法权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带有恐怖主义性质的转型有着复杂的背景。虽然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必然转型为恐怖主义,但这种转型土壤是存在的,而且是比较“肥沃”的,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敌视、仇恨、冲突变得明显或白热化之时,它就更加有可能成为一种巨大的威胁。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恐怖主义转型原因

恐怖主义指“有国家组织或者隐蔽人员(agent)对非战斗性目标所实施的、有预谋的、带有政治动机的、通常旨在影响受众的暴力活动。”众所周知,中国并没有完全地与恐怖主义的活动范围隔离,因此,在与恐怖主义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过程中,中国必须全力以赴。这些年的部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的活动为恐怖主义的初步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温床。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打黑除恶”专项运动的影响

据介绍,自2006年2月全国“打黑除恶”专项运动开展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的部署和要求,始终把“打黑除恶”摆在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位置,4年共成功打掉了涉黑组织1300多个,铲除恶势力1459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万多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1万余起,遏制了黑恶犯罪发展蔓延势头,有力维护了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5]在全国“打黑除恶”专项运动的大背景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严厉打击还将持续较长的时间,“打黑除恶”专项运动极大地压缩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空间,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向其它领域转型,有一部分现存势力甚至开始向恐怖主义转型。

(二)利益驱动

任何黑社会组织的形成都离不开利益的驱动。根据已经公开的一些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巨大利益来自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是凭借暴力来垄断某个行业的经营,例如涉黑的浙江台州“二林集团”、陕西的郑卫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以及最近查获的重庆黎强涉黑团伙,分别采用各种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或垄断台州至杭州的货运业务、或垄断长安县土方工程,或垄断重庆客运线路。形成所谓的“路霸”、“行霸”和“市霸”;第二类是利用暴力涉足非法经营业务,如臭名昭著的厦门远华集团从事走私业务;广西梧州张树林黑帮组织从事非法的高利放债业务;而福建的陈凯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则更是黄赌毒业务无所不涉。如经营色情、毒品、走私业务以及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第三类是出卖暴力向他人提供产权保护、保证履约和解决经济纠纷的服务,如河南汝州的唐利峰犯罪集团专门为非法金融活动收贷讨账;长沙的“地下出警队”频繁介入各种经济纠纷的处理过程,由此获得所谓“服务费”或“保护费”。向恐怖主义性质转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谋求更多的经济利益。

(三)相关部门的重视不够

相关部门不够重视,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难以转型为恐怖主义组织,主要体现在对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态度上。全国各地的“打黑除恶”专项运动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打击力度史无前例,然而也给很多人造成了错觉,他们认为国家政权力量足够强大,即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再大,往往也不堪一击。有些部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重视程度还不够深,易放松警惕,放任其他犯罪行为。

(四)社会矛盾的不良激化

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大量形成并有向恐怖主义性质转型的趋势,与社会矛盾激化有着很大的关系。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继续深化,社会分化出一些生活无着落、下岗人员;加上近几年从农村涌向城市的人口大幅度增加;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仇富的人越来越多,他们共同构成了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由于腐败、垄断、政府监管不利,这些人个人处境改善不利,缺乏就业机会,现实迫使一部分贫困人员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走上涉黑道路,成为获得“血酬”暴力提供者,共同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基础。

三、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型犯罪的司法对策

“打黑除恶”专项运动的基本政策是“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除黑务尽”,意欲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恐怖主义转型,或者强力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我们认为,应当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除恐必尽”的方针。“打早打小”,就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即将或刚刚转型成带有恐怖主义性质组织还未形成势力之前,尽早有力地扑灭其恐怖主义转型之火;“露头就打”,就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成型而不甚强大的时候,保持高度戒备,给其以致命一击;“除恐必尽”,就是对恐怖主义转型的打击必须彻底,完全消除它的存在。

(一)拓展“打黑除恶”专项运动的效果

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以获取经济利益为最终目标,而且常常以合法公司为依托,因此,在开展专项运动的过程中和终结后,要及时、严格“查封犯罪组织非法经营的场所,没收其非法所得,摧毁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6]。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主要是文化素质较低的社会闲散青壮年,在专项运动中,要格外重视运用正确的策略对犯罪组织进行分化瓦解,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基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往往伴有一定的政治利益需求,这种利益需求多是与其政治保护伞有关联的,“打黑除恶”专项运动可以与反腐倡廉活动同步展开,加大打击腐败渎职的力度,肃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政治基础。

(二)完善《刑法》的相关法律规范

如果说“打黑除恶”专项运动一定意义上只是权宜之计的话,那么健全法律方是“打黑”的根本之策。我国的1997年《刑法》未单列“恐怖主义犯罪”,也未采用恐怖主义的称谓,只是在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用“恐怖活动罪”的罪名概括了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关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致使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不明确、地位不突出。在我国刑法分则关于恐怖主义犯罪中含“恐怖”字样明确规定的罪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罪名中含有“恐怖”二字的罪名,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组织罪;另一类是罪名中不含“恐怖”二字的罪名,如第121条、125条所规定的劫持航空器和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这些罪名都是散见于刑法分则当中,叙述过于笼统。所以,考虑到国际刑法规范与国内刑法的衔接以及国际犯罪所具有的鲜明特点,在国内立法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将国际犯罪在刑法分则中专章予以规定,国外的相关立法可以借鉴。同时,一定要完善刑罚制度。在中国刑法中,资助恐怖活动对自然人和单位均设置有财产刑,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罪仅设置了自由刑与剥夺政治权利,缺乏财产刑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恐怖组织总是以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依托,恐怖组织招募成员、进行培训等有可能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资金。为了彻底打击摧毁恐怖组织再次犯罪的能力,有必要突出财产刑。在整体修正刑法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时,一定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恐怖主义活动包含政治、宗教、民族、军事等多元因素,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恐怖主义活动已构成了对世界各个国家与国际社会和平发展的严重威胁。因而,单靠我们自己的控制与打击是很难彻底摧毁恐怖组织的,因此,我国在坚定自己的反恐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间开展的反恐合作经验,例如反恐军事演习、反恐联合行动等。更重要的是,中国应积极参与其中,特别是联合国的反恐维和行动,支持联合国在国际反恐斗争中的主导作用,努力推动构建国际反恐法律体系。

四、结论

我们正在面对这个事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逐渐增多,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严重,并且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所实施犯罪逐渐转型,向其它社会领域扩张,并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其中向带有恐怖主义色彩的犯罪转型是最为严重的现象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显现出向恐怖主义转型的趋势,这是司法打击不足、利益驱动、矛盾激化等多元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开展暂时的“打黑除恶”专项运动只能治标,更重要的举措应当是从刑事立法、反恐机制、国际合作等多个层面共同展开,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理想效果,才能更好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同时又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型成恐怖主义组织。在恐怖主义愈演愈烈的今天,我们更应该从宏观上着手,保持理性与谨慎,而不是简单地以暴制暴。

[1]李文燕,田宏杰.“打黑除恶”刑事法律适用解说[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124.

[2]陈国林.被称史上最牛黑社会原唐山政协委员杨树宽终审被判无期[EB/OL].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15348,2010-01-15.

[3]梅传强,赵亮.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与成因分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99-101.

[4]陈正云,苗春瑞.“保护伞”职务犯罪剖析[J].人民检察,2001(9):30.[5]公安部.深化“大黑除恶”专项斗争 4年打掉涉黑组织1300多个[EB/OL].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0-01/06/c ontent_2 017073.htm?node=20730,2010-01-06.

[6]李锡海.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及打防对策[J].政法论坛,2002(3):9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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