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研究
2014-04-06黄梅
黄 梅
(广西警官学校,广西 南宁530023)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本文将“未成年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界定为初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重新犯罪时仍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的犯罪情况。之所以立足于未成年服刑人员进行研究,那是因为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成熟明显提前,我国的犯罪也呈现出低龄化的发展趋势。犯罪研究表明,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再次犯罪的次数越多,终止犯罪的可能性越小。在这样的背景下,认识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再犯危险性,对于研究重新犯罪就有了现实的意义。
一、未成年服刑人员刑释后的特殊性
犯罪学研究表明15岁至17岁是未成年犯罪的高发期,占违法犯罪人数的78%。从心理学上看,处于15岁到17岁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对世界充满了好奇心和探知欲,这一阶段也正是其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如果这个阶段由于教育、亲情的缺位或者对外界的诱惑把握不好等原因,极其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有些未成年人是在懵懵懂懂的时候就犯下过错。即使是刑释之后,因为未成年人的辨别、自控能力差,也极易被诱惑。特别是在犯罪之后,常常会选择逃避现实不去正视自己的错误,导致其人生观可能出现偏差,形成习惯性作案,直到再次被关押。根据上海、江苏、云南三所未成年人管教所2010-2012年的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一年内重新犯罪的人数达到刑满释放的未成年服刑人员总数的80%以上,说明未成年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潜在的人身危险甚至更高。
未成年刑释人员心理又是极其脆弱的,他们需要帮助,释放以后他们面临着要重新融入家庭和社会等问题。尤其他们还不具备独立的社会生活能力,心理极其敏感,不知道如何正确地寻求帮助和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他们这个时候内心极其需要关爱、帮助和正确的引导。如果在这个阶段上他们没有把持住,那么服刑期间的教育和努力又将付之东流,无论是对孩子本人还是其家庭和社会都是无法估量的损失。未成年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表现出来的特点:原犯盗窃、抢劫、抢夺的重新犯罪率最高,且在重新犯罪时仍集中于上述三类财产型犯罪;冲动犯罪比较多;犯罪原因主要是自我控制能力差,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强,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由于其生理心理都未发育成熟,未成年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与成年人再犯相比,其实质特征弱于成年人,其改造的可能性大于成年人,所以可塑性较强。
二、未成年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从未成年人自身角度看,未成年人的知识结构、心理都未发展成熟,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未定型,心理学认为,这个阶段易冲动,在遇到特殊情况时不知道如何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情感,易产生消极情绪,也缺乏寻求帮助的能力,所以只能采取极端的方式处理;另外其自制力比较差,行为反复性比较强。
从家庭的角度分析,缺乏家庭关爱、家庭教育的缺位是未成年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父母亲属普遍持有的认识是,孩子有学校教育就可以了,可是学校教育职能只能承担他应有的职责,这样导致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缺失。未成年服刑人员刑释后重返社会遇到的问题会比较多,如果没有家庭的关爱,或者说是不正确的关爱和教育都会误导未成年人,让他们可能偏离正确的发展轨道,以致重新犯罪。
从社会和国家的角度来看,我们还没有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机制和采取有效的帮扶措施,从真正意义上解决如何帮助未成年服刑人员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所以当他们发现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很难的时候,可能又会重新犯罪。
三、未成年服刑人员重新犯罪预防措施
未成年服刑人员重新犯罪预防措施是在未成年司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下,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而采取的措施,作者尝试提出以下的措施以供参考,以期实现诉讼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服刑期间的措施
1.建立未成年服刑人员教育培训和心理干预机制。要配备相关的专业人员和采取积极的措施对未成年犯的心理实施同步干预,以帮助他们树立信心,正视自己的错误。教育培训要注意以社会发展为指针,让他们所学能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2.对未成年服刑人员严格区别关押,以避免相互影响,深度感染。首先要将初犯与累犯分开关押,避免深度感染。同时注意将犯盗窃、抢劫、抢夺三类财产型犯罪的未成年服刑人员分开关押,避免三类犯罪人出狱后重新结伙犯罪。安排在服刑期间表现比较好的未成年服刑人员去帮助其他的人员,这样既能增强帮助人的责任感,同时对被帮助人员也是很好的激励。
3.对未成年服刑人员多适用假释,充分发挥社区执行的作用,少适用减刑。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我们的未成年服刑人员有和自己刑满释放后所生活的环境多接触的机会,同时也可以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
4.注意未成年服刑人员服刑期间技能的培训。要适应社会的发展,也就是确保他们在出狱以后能找到一份工作,自食其力,避免其因无所事事,没有经济来源,融入不了新生活而重新犯罪。
(二)刑释后的措施
1.国家一定要承担起责任,建立好体系化的监控和帮扶措施。不能以服刑结束为帮扶和监控的终点,即将他们放到社会上任由发展。建议这中间应有个缓冲地带,这个地带的建设应由国家来承担,国家可对未成年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分类,在行业和区域进行试点,帮助他们找到工作,以创造开始新生活的机会,同时对一些实施比较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考虑将其犯罪记录消除,对于其他的未成年服刑人员实行其犯罪记录除司法机关一律保密的原则。
2.强调家庭教育和家庭温暖,这是未成年刑释人员能够重新开始新生活和避免重新犯罪的关键环节。未成年刑释人员还有很长的人生之路,他们回到社会的时候家庭和亲人的爱是他们能够重新振作的动力,同时家人也要保持必要的耐心,因为他们在人生道路上毕竟和其他的孩子不一样,他们走过一段弯路,他们甚至比别的孩子更需要家人的关爱。同时,国家应该给未成年刑释人员的亲属一些必要的帮助,让他们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帮助自己的孩子坚持下来,并且成为对社会不仅无害甚至有益的人,因为孩子不仅是父母亲人的孩子,更是社会的公民。
对于缺少家庭关爱的孩子,要建立相关的帮扶机制,招募相关的志愿者和专业人员,长期给予他们以关心和帮助,让他们体会到另一个家庭的温暖,让他们把从家人那里缺少的温暖尽量补充回来,帮助他们形成感恩的品质和正确的性格,感受到社会对其的关爱,比如说建立维权帮扶中心、司法社工中心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国家应该进一步出台相关的措施,确保帮扶机构和人员的制度保障和资源保障,同时要约定关于未成年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权利保障和奖励制度,这样他们就能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爱。
因为刑满释放人员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一定要跟进对其的教育补充,包括对其父母家人,甚至是帮扶机构、用人单位的教育和帮助,教会未成年人如何以感恩的心态更好地融入社会,而其他人员应该怎样更好地和他们进行沟通和交流,以及提供什么样的帮助能够真正地帮助他们,同时有效地帮助他们消减不利情绪,避免重新误入歧途。
3.借助于先进的技术对未成年刑释人员在特定区域和时间段监控,并及时给予纠正和引导。调查显示刑满释放后一年内是未成年服刑人员重新犯罪高发期。利用技术性监控,主要是对他们经常使用的手机,包括经常上网的行为进行监控,同时要建立未成年刑释人员的报告制度,要求他们定期到指定的部门汇报近期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同时,他们对于其思想的动态也需要说明,也可以和相关人员进行谈心,讲讲自己的收获、困惑以及需要的帮助,只要是不违反原则的,接受信息的人员可以在国家给予的体制内为其寻求帮助,国家应对这样的行为予以鼓励和奖励。
4.未成年刑释人员一定要正视自己的错误,并痛下决心改正。未成年刑释人员更要以感恩的心态重新站起来,回归社会,为了自己和所有关心自己的人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因为内因才是事物发展的关键,不要让关心自己的人再伤心和遗憾,自己要从各个方面规范自己的行为,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争取早日融入社会,赢得大家的认可和尊重,如果自己有能力还可以帮助更多的人,以回报亲人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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