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违法犯罪现状及社会服务管理对策研究
2014-04-06刘芷君
刘芷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给现代化建设带来了沉重的压力,也给社会带来种种问题,其中就包括老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因此,如何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管理与服务,预防老年人违法犯罪,使其安享晚年成了我们亟需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老年人基本情况概述
我国现阶段以60岁以上为划分老年人的通用标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与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联合编制的《中国2010人口普查资料》公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594440人,占总人口的13.32%,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927158人,占总人口的8.92%。中国的老龄人数已经占世界首位,成为全世界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一亿的国家。
(一)老年人性别人数区分比较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129977870人,其中男性为63382366人,女性66595504人;65岁及以上人口为88274022人,其中男性41707888人,女性46566134人。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在全国177594440老年人中,男性87039961人,女性90554479人,其中65岁及以上男性为57205535人,女性为61721623人。据此可见,十年间,无论是老年男性亦或老年女性,其人数都有大幅度增长,而与十年前状况相同的是,老年女性人口数量高于老年男性人口数量。
(二)老年人城市、镇、乡村人数比重和老年抚养比区分比较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统计结果,全国城市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29420070人,占城市总人口的10.05%,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9508687人,老年抚养比为8.69%;镇60岁及以上人口为14989740人,占镇总人口的9.02%,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9956571人,老年抚养比为8.28%;乡村60岁及以上人口为85568096人,占乡村总人口的10.92%,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58808800人,老年抚养比为11.2%。而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统计结果显示,全国城市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46313673人,占城市总人口的11.47%,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31015486人,老年抚养比为15.03%;镇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31977470人,占镇总人口的12.01%,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21238740人,老年抚养比为16.89%;乡村60岁及以上人口为99303297人,占乡村总人口的14.98%,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66672932人,老年抚养比为22.75%。从两次人口普查所反映的数据变化来看,在过去的十年里,城市、镇和乡村的老年人人数比重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中以农村的上升幅度为最大,达到了4.06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十年来,城市、镇、乡村的老年抚养比也呈上升趋势,并且仍然以乡村的上升幅度为最大,达到了11.55个百分点。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得出,乡村老年人口数量要远远高于城镇老年人口数量。
(三)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家庭户数区分比较
在第五次人口普查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家庭户数总数为68393572户,其中有一个65岁以上老年人的户为49626559户,单身老人户为7835140户,有二个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的户为18533281户;在第六次人口普查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家庭户数总数为88636310户,其中有一个65岁以上老年人的户为59465404户,单身老人户为14439685户,有二个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的户为28233146户。从以上两组数据的比较分析来看,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家庭户数增幅较大,而单身老年人人数的增长更为迅猛,这意味着我国老年人离婚率、丧偶率有所增加,同时,再婚率不高。
(四)老年人主要生活来源人口区分比较
第五次人口普查对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口数量统计显示,60岁及以上老年人以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2510214人,以领取基本生活费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203724人,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为2494959人,以财产性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23615人,以其他方式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225287人。而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统计结果显示,60岁及以上老年人以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4258408人,以领取基本生活费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687524人,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为7190622人,以劳动性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65090人,以其他方式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323141人。两次人口普查对老年人主要生活来源人口的统计反映出老年人依靠各种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口数量激增,但是,在明确的主要生活来源当中,家庭其他成员的供养仍然是老年人最重要的物质保障获得方式。
二、老年人违法犯罪现状的探究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却忽视了老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我国历来推崇尊老爱幼,关爱老人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之下,研究老年人违法犯罪现状,对预防老年人违法犯罪、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违法犯罪率低,但呈上升趋势
从整体上看,老年人违法犯罪的总量不大,但是,就统计的老年人违法犯罪人数看,老年人违法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7年12月,日本媒体引用日本国家警署的统计数据显示,从1月到11月间,与十年前同期相比,老年人的袭击案例从100起上升到了1,700起。[1]而据美国2012年1月出炉的《人权观察》统计结果显示,不论是联邦罪犯还是州罪犯,65岁以上罪犯人数快速增加,在2007到2010年间,大幅增加63倍。截至2010年,全美超过55岁的罪犯约12.44万人,约占总犯罪人口的8%,其中超过65岁的罪犯约2.62万人。[2]虽然,与其它一些国家相比,我国老年人违法犯罪所占比例非常小,但案件的发生率也呈上升趋势。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7月10日在京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老年人犯罪人数为27 52人。
(二)以智能型违法犯罪居多,暴力型违法犯罪数量有所增长
较之青少年体格强健、经历少的特点,老年人往往体质羸弱,却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因此,与青少年违法犯罪多以暴力型为主不同,老年人违法犯罪多是凭借自己的智力和技能或假借他人之手达到非法目的。台湾学者蔡墩铭在其所著《犯罪心理学》一书中指出:“老年人对于财产犯之实施,不必亲自为之,亦可藉他人实行,尤其体力不济或行动不便之老人,多假手他人为其实施财产犯。例如教唆或帮助有责任能力人实施盗窃,然后分享赃物,抑或拟订计划,再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盗窃,以达不劳而获之目的。”[3]大陆地区的情况也大体相似,老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和间接性。曾轰动一时的六旬老人“碰瓷”诈骗案主角孙万祥从2001年2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东城区、西城区等多处路口骑车故意碰撞机动车并假装摔倒,骗取139人共12万。他每次“碰瓷”前都雇用邻居李某骑三轮车把他送到路口,事后分给分李某200元。
值得引起关注的是,近年来老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了暴力型违法犯罪数量有所增长的新动向。老年人,特别是老年男性比较冲动、固执,自我控制能力弱,易敏感、好猜疑,在受到外界刺激的情况下很容易实施暴力行为。老年人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多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
(三)违法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但有向多样化发展的态势
较之其他年龄层次的违法犯罪,老年人违法犯罪的类型相对集中。根据老年人性别的不同,男性多以猥亵、强奸、放火、盗窃、侵占、赌博、诈骗等行为为主,而女性违法犯罪则以盗窃行为居于首位。具体表现为:
1.侵财类违法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侵财类违法犯罪包括盗窃、诈骗、侵占、抢劫等一系列的行为。老年人违法犯罪中侵财类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主要集中在普通盗窃和诈骗方面。老年人由于离退休或者因为年老体弱无法从事劳动,经济收入骤减甚至失去了经济来源,加之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处于社会弱势的老年人群很少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这些都造成部分老年人生活发生困难,促使其产生侵财念头。
2.性违法犯罪突出。老年人性违法犯罪的主要实施者为老年男性。欧洲的犯罪学家们特别将性犯罪作为老年人所犯罪行中最重要的一种类型。当前,我国老年男性由于有配偶率和再婚率都比较低,有些甚至终身未婚,因此容易感到孤独,而有配偶者其老伴又往往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性观念保守,造成老年人的性违法犯罪现象特别突出。老年人性违法犯罪主要体现在卖淫、嫖娼行为和强奸、猥亵行为两个方面。
第一,老年人卖淫嫖娼行为。由于生活质量的改善,国人寿命普遍延长,老年人特别是老年男性的性活跃年龄会持续更久,一些老年男性由于妻子过世或在更年期后性欲减退,遂易发生嫖娼行为。嫖娼行为也成为近年来老年男性感染艾滋病病毒人数不断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统计,2005年男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只占2.2%,到2010年这一比例达到8.9%;2005年,60岁以上男性新发病人只占5.4%,到2010年达到11%。[4]在关注老年男性时有嫖娼案件发生的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老年女性也可能成为卖淫行为的主体,老年女性的性违法犯罪主要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甚至有些因为家庭窘迫,自身参与卖淫。
第二,老年人强奸、猥亵行为。韩国《中央日报》称,韩国警方调查显示,2011年发生的性侵案件中,60岁以上犯罪的有809起,71岁以上的有268起,与2007年相比大幅攀升。[5]据我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资料,1998年至2003年间,该市60岁以上老年人犯强奸罪及奸淫幼女罪的案件每年都达30件以上。[6]同时,从老年人强奸、猥亵行为的对象上看多为弱势群体,即没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弱的儿童、妇女、残疾人、智障者等弱者,这是由人进入老年期后,生理机能开始出现明显衰老变化,体能下降因素决定的。
3.违法犯罪主体呈“三多一低”现象。“三多”即男性多、农村老年人多、多为单身,“一低”即文化程度低。
第一,男性多。据调查显示,各个年龄阶段男性违法犯罪率都普遍高于女性,老年人亦是如此。武汉市江夏区检察机关于2007至2011年1至5月共对20名老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其中男性明显超过女性,男女比率为17:3[7]。
第二,农村是老年人违法犯罪的多发地。违法犯罪的老年人多为农村居民且案发地多在农村。2003年河北省平原县15名罪犯中,农民14人,占93.3%,非农业户口1人,仅占6.7%;在农村发案13起,占86.7%;在县城发案2起,占13.3%。[8]
第三,违法犯罪主体多为单身老人。2009年,东京都警视厅对204名老年人盗窃案参与者实施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回答“孤独”的老年人占23.9%;8.3%的老年人认为“没有生活目标”;表示“没有朋友、朋友少”的老年人高达9成。据部分警官反映,“被逮捕的老年人认为这样就可以有人说话,不那么孤单了。”[9]在我国,老年人违法犯罪的主体也以单身老人居多。一些子女不了解老人的心理状况,只在物质上注意满足老人的需要,而没有关注他们精神层面的需求,使老人感觉精神空虚,缺乏心理上的沟通和理解,容易引发老年人心理障碍,产生心理疾病,甚至不顾社会影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第四,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文化生活匮乏、精神空虚、法律意识薄弱等诸多因素相结合易促使这些老年人违法犯罪。厦门市公安部门对最近老年人性犯罪的一些案例做出详细分析:18名老年性罪犯中,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仅2人,占11.1%;初小文化程度14人,占77.78%;文盲2人,占11.1%。[10]
三、加强老年人管理和服务基本思路的构建
德国刑法和犯罪学家李斯特曾经根据犯罪原因二元论做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毫无疑问,《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给予了特别关注,但是刑法毕竟是事后法,对于任何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除了要重视事后的惩治之外,更要重视事前的预防工作。对老年违法犯罪的预防也不例外。老年违法犯罪是各种因素相互交织的产物,因此,采取全方位的综合治理措施,建立完善的服务管理模式,才能积极应对老龄化进程中的老年违法犯罪问题。
(一)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继续扩大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加强基金的征收缴纳,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并建立社会保障的预算体系,加大对社会保险的投入力度,拓宽社会保险的融资渠道。其次,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应缩小城乡差距。传统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相关保障和福利不能惠及农村老年人,而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与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渐弱化,农村老年人在经济和生活上更需要获得帮助,因此,应当建立普惠的农村老年人补贴制度。再次,加大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目前,医疗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开大处方、人情方,滥用检,乱收费的现象屡禁不止;参保人员和非保障对象侵占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最后,发展形式多样的“尊老金”制度。“尊老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结合老年人的经济状况及老年人需求,设计出形式多样的尊老方式,以此提高该项制度的效率。
(二)发展老年文化教育事业,丰富教育内容
借鉴美国细致周到的老年终身教育制度,我国也应当重视老年人的终身教育。此外,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的需求,结合时代特征,丰富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我国目前的老年教育主要是闲暇教育和保健教育,开设了诸如老年医学、护理学、书法、绘画等课程。但未来的课程设置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老年教育内容中应当开设增强老年人适应社会能力的诸如电脑等方面的课程。同时,很多老年人肩负着照顾孙辈的重任,如果能使他们掌握一定的教育学、心理学、法理学方面的基础知识,无论对自身还是孙辈都会有很大的现实的意义。另一方面,设计增加职业课程培训。许多老年人在退休之后仍然从事职业劳动,老年职业培训课程的地位也将随之增强。
(三)重视精神赡养,完善精神赡养民事救济程序
物质赡养不能代替精神赡养,首先,子女应当重视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和心理状况,特别是老年人丧偶、离婚、患病时,应多从精神层面给予关心,多交流沟通,多理解尊重;此外老年人离退休后空闲时间较多,子女可以鼓励他们参加对身心有益的娱乐活动,填补离开工作岗位后的失落感。其次,支持和保护老年人的再婚权益。再婚对于维持老年人生理和心理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改善因丧偶造成的恶性刺激。子女或者亲属应当对于老年人再婚给予理解和支持,使其在晚年能享受到高质量的生活(包括性生活)。同时,社会应该关心老年人生活,支持和保护老年人再婚的自由和权利。此外,在涉及精神赡养纠纷的案件中,确立调解必经制度,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缓和双方的矛盾,有利于实现对老人的赡养。在诉讼活动中应加强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促使赡养人自觉履行赡养义务。
(四)加强社区老年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社区老年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以社区老年服务体系为管理与服务老年人的主要方式。英国社区老年服务采取社区照顾的形式,具有服务体系正规化、服务形式多样化、监督体系完善化的特点;美国采取社区自治模式,即政府不直接干预,而由社区主导、居民主动参与、由下而上实施的社区发展模式,其特点是提倡自助养老、支持志愿者服务、重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的作用;日本建立以家庭养老为依托的社区老年服务模式,具有提供全面的家庭照顾服务,建立居民互助型的非营利组织,鼓励老年人的社会参与的特点。我国台湾地区实施长期照护服务制度以照顾失能老人的生活。目前,台湾地区卫生署已将《长期照护服务法草案》呈“立法院”审议,而在实践当中,台湾的长期照护服务制度也具有比较先进的模式。台湾长期照护服务模式一般分为机构式、小区式和特殊性三种。机构式的服务模式24小时皆有照顾人员照顾老人家的生活起居,小区式的服务模式是老年人留在自己熟悉的生活环境中,接受不同专业的服务,特殊性长期照护服务模式主要是针对失智老人提供的服务。大陆也正在发挥社区老年服务体系在老年人管理与服务上的重要作用,并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然而,由于大陆社区老年服务体系出现较晚,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应,应当从政府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扶持非营利组织、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和建设专业化的社工人才队伍四个方面加强对社区老年服务体系的建设。
(五)法制层面体系的完善
1.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地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依据宪法而制定的,是宪法的继续和延伸,同时,它又是特别法中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从这个层面上可以说,它是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小宪法。由于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当中呈现不同的特点,因此各地区各行业必须尽快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一些原则条款具体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构建老年犯非监禁刑社会化模式,建立针对老年犯的社区矫正制度。在法律公正的基础上,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老年犯人实行社区矫正,不仅能够缓解监狱设施落后和改造经费不足的现状,更重要的是能够发挥家庭、社会的作用,对老年犯进行人文关怀。目前,我国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但是,可以考虑以司法行政机关为基础,以社区学校、养老院、基层管理组织等机构为辅助构建起社区矫正机构。一方面整合现有的基层司法行政体系资源,对现有的机构体系进行改造,逐步将现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改造成为对老年犯进行社区矫正的专门执法机构。另一方面,通过立法赋予对老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定权力,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行刑方面的专业培训,将其发展为老年犯社区矫正的专业人才。立足于现有的基础,整合现有的社区资源是构建我国老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实现行刑资源合理配置的一条捷径。[11]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法律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的特点,因此,在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的同时,还必须结合老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建立一支老年犯社区矫正队伍。这支队伍应当由具有法律、心理、医疗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为组成,它是专门的老年犯社区矫正主体,也是老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力量。而社区矫正以社区为依托,需要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因此,向社会招募志愿者也同样是非常必要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既可以包括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干部、教师、高校在校学生、法律界人士等人员,也可以包括矫正对象的子女以及亲朋好友,还特别要重视组织政法系统的老同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老年犯社区矫正对象而言,这些年纪与他们相仿的老同志可以更好地沟通。对于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经过严格考察,认真筛选,进行统一的岗前培训和定期的业务培训,并建立起相应的志愿者档案,统一进行管理,依据需要分配到各个社区。
3.在司法工作中,要妥善处理老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一方面,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面,不能忽视对老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打击,通过打击,对那些处于违法犯罪边缘的老年人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从而起到预防老年人违法犯罪的效果。
4.做好老年犯的安置帮教工作。一是要建立起老年犯技能培训制度。将老年犯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各地劳动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师资、教材等,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共同按照国家技能标准和教学大纲对老年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二是要建立老年犯心理矫治制度,建立健全专业心理矫治、心理辅导、心理咨询队伍,形成常态教育改造制度。三是要建立老年犯出监教育制度,将国家对刑释老年人员衔接、帮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与地方安置帮教组织的联系方式等作为必教内容。四是要做好老年犯释放后的生活安排。老年犯因其再犯罪可能性小,在教育改造后很多可以提前释放,所以,有关部门要将老年服刑人员释放后的生活安排落到实处,使其无后顾之忧。
[1]日本65岁以上犯罪率上升[EB/OL].http://cn.reuters.com/article/wtNews/idCNChina-318620071214,2007-12-14.
[2]美老年犯罪人数激增 监狱相关服务设施跟不上[EB/OL].http://world.people.com.cn/GB/157278/16979347.html.
[3]蔡墩铭.犯罪心理学(上册)[M].台北:黎明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出版国立编译馆,1978.
[4]李秋萌.中国艾滋病感染者患者78万,老年男性感染率骤升[N].京华时报,2012-08-23.
[5]韩国老年人性犯罪率持续增高[N].环球时报,2012-08-02.
[6]郭立,朱彬.老年性犯罪折射社会问题:老年人的性健康[EB/OL].http://health.sohu.com/20041021/n222604068.shtm,2004-10-2 1.
[7]对老年人犯罪的调查与思考[EB/OL].http://www.wuhanjx.jcy.go v.cn/xxysj/201108/t20110815_591954.shtml,2001-08-15.
[8]邓小军.当代老年人违法犯罪特点研究[J].景德镇高专学报,2010(3).
[9]日本独身老人盗窃案显著增加 部分为无动机犯罪[N].环球时报,2011-08-24.
[10]赵明霞.论老年人犯罪及其预防[J].新西部(下半月),2007(8).
[11]但未丽.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重建及运行机制探讨[J].法学评论,2008(5):134-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