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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州法院ADR机制及其启示

2014-04-06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调解员仲裁律师

高 陈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2.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南通226007)

美国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最积极的推动者,不论是立法者和社会,还是行政执法者和司法机关,都在积极推动ADR的运用和发展。美国诸多州法院的诉讼案件95%以上是通过审前和解或者其他ADR方式结案的。①章武生等:《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20页。纽约州人口1950万,系美国第三人口大州,2001年以来每年起诉到州初审法院的各类案件均在400万件以上。2005年度案件4308293件,扣除违停罚单案件后,刑事案件占42%,民事案件占39%。2011年度案件4221241件,法官1277名,镇村治安法官2200名,非司法人员约16600名。②2005年,逮捕案件611472件,传唤案件556593件,交通罚单474732件,违停罚单147870件。参见"New york State unified Court system Annual Report 2011",第 3页、第 21页、第 28页,载http://wwww.courts.state.ny.us/publications/Annual Reports,2013年 7月 2日访问。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纽约法院积极发展ADR,形成了便捷、规范、高效的案件分流体系。

一、美国纽约州法院ADR机制概述

(一)案件分流特点

纽约州法院鼓励将诉至法院的纠纷委托ADR项目化解。原告起诉后,法官对案件进行审查,对于适合ADR化解的纠纷均可委托化解。委托时间一般为30天,必要时可再延长30天。例如,第一司法部门中,纽约县最高法院为商事案件提供调解、中立评估和仲裁。当事人被引导选择合适的ADR项目,95%的案件委托到ADR化解。第二司法部门奥林奇(Orange)县最高法院为婚姻类案件提供多元的调解和中立评估,预备会议后或法官认为合适时均可委托。第四司法部门伊利(Erie)县最高法院为非婚姻案件提供中立评估、调解、仲裁和简易陪审团审理。如纠纷仍未解决,当事人可选择法官或司法听证官进行评估,以减少争议焦点并促进和解。城市、民事、地区、家庭法院和镇村法庭将大量案件委托给当地社区调处中心。③参见"Court-Connected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New york State.Fall 2003",载http://WWW.Courts Stateny.us/ip/adr/publications/Reports,2013年7月2日访问;"CDRCStatistical Supplement2010-2011",Table2"referral source",载http://WWW.//Courts Stateny.us/ip/adr publications.shtml#Annual Report,2013年7月2日访问。2010—2011年度城市法院委托案件9295件,家庭法院委托7972件,民事法院委托1322件,县法院、最高法院和刑事法院委托147件,镇村法庭委托1028件。其中447件作出仲裁裁决,13466件达成全部调解协议,470件达成部分协议。④参见"CDRCStatistical Supplement 2010-2011",Table2"referral source",载 http://WWW.//Courts Stateny.us/ip/adr publications.shtml#Annual Report,2013年7月2日访问。为鼓励民众运用ADR解决纠纷,州法院通过网站、公益广告等平台宣传法院ADR。

(二)法院ADR类型

1.中立评估

中立评估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方听取当事人简短辩论,作出无约束力、类似法院裁判的结论,为和解提供预期指导。州法院大都设有该项目。

2.调解

州法院的调解有:背靠背调解(Conciliation),当事人在中间人帮助下无须面对面协商而解决纠纷。促进型调解(Facilitation)调解员较少强调调解或得出结论,而是组织公开或私下的交流,在人数多时作用较大。调解(Mediation)是一个秘密、非正式程序,调解员帮助当事人协商,确定焦点,寻求可接受的结果,维持相互关系。

3.仲裁

州法院大量运用仲裁。(1)自愿仲裁(Voluntary Arbitration),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在简短听取争议后作出有约束的终局裁决。(2)强制仲裁(Compulsory Arbitration),即无约束力的对抗性程序,当事人不服裁决可要求法院审理。(3)棒球或终局性提交仲裁(Baseball或Final-Offer Arbitration),当事人提交有金额的裁决建议,仲裁员根据案情选择更合理的裁决建议而不改变内容。(4)夜间棒球仲裁(Night Baseball Arbitration),当事人提交金钱裁决建议,仲裁员不知内容时单独裁决,数额与裁决最接近的建议产生约束力。(5)高低仲裁(High-Low Arbitration),当事人听证前作出有范围界限的裁决建议,仲裁员不知内容时作出裁决,如裁决内容在界限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如超出界限,接近裁决的建议产生约束力。城市、民事、地区法院和镇村法庭设有强制性仲裁项目。根据州法律规定,纠纷未在小额法庭处理或数额在纽约市低于10000美元、其余地方低于6000美元时,法院可命令仲裁处理。纠纷数额超过上限时,当事人可提交约定,请求仲裁。当事人不服裁决,可请求法院审理。2002年州法院命令仲裁的裁决案件17397件,其中裁决后要求法院审理的有1134件。①参见"Court-Connected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New york State.Fall 2003",载http://WWW.Courts State ny.us/ip/adr/publications/Reports,2013年7月2日访问;"CDRCStatistical Supplement2010-2011",Table2"referral source",载http://WWW.//Courts State ny.us/ip/adr publications.shtml#Annual Report,2013年7月2日访问。2005年强制仲裁裁决案件19339件,要求审理的有1492件。②参见"New york State unified Court system Annual Report 2005",载http://wwww.courts.state.ny.us/reports/Annual/pdfs/2005 annual Report,2013年7月2日访问。

4.简易陪审团审理

当事人和律师在简易陪审团前作简要开场陈述并提交证据,律师作总结,陪审团讨论后作出建议性裁决,并促进和解。如肖托夸(Chautauqua)县最高法院设立了100000美元以下简单人损案件项目,6至8名陪审员从名册中选出,项目在周五开始并结束,期间无举证、质证和专家运用(医学报告除外),陪审员聆听双方简要陈述后作出无拘束力裁决。法院可以将案件命令给该项目处理,当事人也可自愿运用,但受陪审团裁决约束。

(三)ADR调解员

1.人员组成

法院设有调解员名册,调解员通常是经法院认证的经验丰富的志愿律师和非律师专业人士。纽约县最高法院275位律师连同一些专业人士提供服务。京斯(Kings)县最高法院婚姻案件项目中,中立评估人须为志愿律师,且至少拥有7年以上婚姻案件评估人经历。名册外的律师或专业人士也可被当事人聘为调解员。社区调处中心调解员无需律师资格,他们奉献时间和专业知识,构成全美最具活力的调解员网络。

2.调解培训及管理

调解员必须完成法院的调解训练。纽约县最高法院调解员须完成24小时训练。京斯(Kings)县家庭案件调解员须接受至少40小时的训练和实习。③参见"Court-Connected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New york State.Fall 2003",载http://WWW.Courts State ny.us/ip/adr/publications/Reports,2013年7月2日访问;"CDRCStatistical Supplement2010-2011",Table2"referral source",载http://WWW.//Courts State ny.us/ip/adr publications.shtml#Annual Report,2013年7月2日访问。社区中心志愿者须接受30小时以上“角色扮演、道德规范、协议草拟”等培训,还须实习。中心人员对每次调解实习作出评估,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调解。为维持资质,调解员每年须完成6小时再教育培训,参加3次以上调解。④参见"CDRCProgram Annual Report2005-2006",第4页,第8页"Electronic Case Management",载http://WWWcourtsstateny Us/ip/adr/publications/Report,2013年7月2日访问。2005年,州法院设计了调解基本规范,针对调解员道德问题设立了调解道德规范咨询委员会。⑤参见"New york Stateunified Court system Annual Report 2005",第26页,载http://wwww.courts.state.ny.us/reports/Annual/pdfs/2005 annual Report,2013年7月2日访问。纽约县最高法院发布了仲裁员和中立评估员行为准则,2008年6月15日制定了调解员行为准则,对调解原则、利益冲突、隐私保护、程序等作出规定,确保项目能“完整、诚实、公正、公开、勤勉”地实施。⑥参见"Rules Of Th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Program",载 http://WWW.nycourtsgov/courts/comdiv/ADR.guide.shtml,2013 年 7月2日访问。

3.调解员的收费

法院ADR项目中,部分法院聘请专业人士提供免费服务。拿索(Nassau)县最高法院侵权案件自愿仲裁项目中,法院向6至8位司法听证官支付报酬,伊利(Erie)县最高法院司法听证官不收取费用。绝大多数调解员基于公益目的,每年须免费处理2—3件案件后向当事人收费。如纽约县最高法院调解员完成公益调解后,根据与当事人的事先约定取得报酬。奥林奇(Orange)县最高法院婚姻案件项目中,第一次介绍性会议和两小时调解会议不收费,如双方希望继续调解,则根据总收入比率分担调解费用;如希望寻求中立评估,则须分担100美元评估费。伊利(Erie)县最高法院其他项目中,当事人须共同支付第一个5小时内的调解费250美元,以后按150美元/时计费。如当事人选择私人调解员或仲裁员,则须根据自定费率负担费用。⑦参见"Court-Connected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New york State.Fall 2003",载http://WWW.Courts State ny.us/ip/adr/publications/Reports,2013年7月2日访问;"CDRCStatistical Supplement2010-2011",Table2"referral source",载http://WWW.//Courts State ny.us/ip/adr publications.shtml#Annual Report,2013年7月2日访问。

(四)ADR创新项目

1.社区纠纷调处中心

1981年7月27日,该项目经州立法机构确立,由法院首席行政法官监督。1984年,中心成为州法院永久组成部分,大量接受法院委托案件,为刑事、民事和家庭法院的诉讼提供社区替代性纠纷解决平台。法院管理、监督全州62个县的社区中心项目,并提供主要资金,联邦、州、县、城市机构也提供部分资金,基金和团体提供捐款等。中心案件管理数据库在2005—2006年度建立,连接、储存于法院技术部。⑧参见"CDRCProgram Annual Report2005-2006",第4页,第8页"Electronic Case Management",载http://WWWcourtsstateny Us/ip/adr/publications/Report,2013年7月2日访问。2010—2011年度中心有1364位调解志愿者和165位工作人员。

2.志愿律师和荣誉律师

纽约州律师在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方面有着骄人的历史。近年来因经济衰退,无力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大量增加。法院积极组织志愿律师、法学院学生参与“走近司法”项目,重点为无代理人的当事人提供调解等服务。2012年,法院设立了消费者债务、房屋、无异议离婚等项目,律师们每周花几小时或每天于固定时间到法院从事“解答问题、完成材料、化解纠纷”等志愿服务。消费者债务同天调解项目中,3794名当事人得到了服务,价值超过400万美元。房屋项目中,超过3600名纽约城市当事人得到了帮助。京斯(Kings)县1200多人得到了800小时以上的服务。无争议婚姻项目中,法院培训了240名志愿律师和法学院学生,帮助了2033个当事人。①参见"Accesstojusticereport2012",第4页、第8页、第9页、第12页,载http://WWW.courts.state.ny.us/publications,2013年7月2日访问。荣誉律师项目中,法院鼓励老律师运用法律专业和丰富经验,参加批准的公益服务项目。志愿者须有良好声望、55岁以上、不少于10年律师经历,每年无偿提供至少30小时法律服务,帮助无力聘请律师的当事人解决纠纷。2012年,612名老律师参加该项目。②参见"Volunteer Attorney Program Attorney Emeritus Program Access to Justice",载 http://WWW.ny courts.gov/attorneys/volunteer,2013年7月2日访问。

3.合作家庭法律中心项目

为解决日益增多的婚姻家庭纠纷,2009年下半年,州法院设立该项目,主要针对以下当事人:希望体面结束婚姻、重视离婚后关系、保护小孩免受伤害、控制纠纷解决的过程和结果等。律师与当事人达成合作解决纠纷而不起诉的书面协议,之后双方及律师面对面讨论争议,精神健康、经济方面的专业人士有时也参加讨论,通常会达成书面协议。中心设在曼哈顿中心大街80号133房间。市区5个街区的市民有需要时可与中心律师和专业人士联系,他们将降低费用或免费服务。2011年,中心每周为约75个家庭提供服务,纠纷调解率达95%。③参见"New york Stateunified Court system Annual Report 2012",第12页,载http://WWW Courts.state.ny.us/publications/Annual Reports,2013年7月2日访问。

4.问题解决型法院

近十多年来,为应对吸毒、家庭暴力、虐待小孩、影响生活质量等特定领域的严重问题,制止案件重复诉至法院,纽约州设立了毒品、家庭暴力、精神健康、性侵害、社区法院等专门法院,与社区、社会组织、政府机构和民众合作,通过综合手段在源头上预防、减少和解决纠纷,代表了美国多元化解纷机制的新进展。2010年,179个毒品法院服务了8143名市民,37个家庭暴力法院受理家庭案件23800件,25个精神健康法院处理涉及患者的案件1100件。④参见"New york State unified Court system Annual Report 2010",第8页,载http://WWW Courts.state.ny.us/publications/Annual Reports.,2013年7月2日访问。纽约州社区法院项目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美国30多个城市及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已设立或规划设立社区法院。⑤参见"Community Courts",载http://WWW.courts.state.ny.us//community court,2013年6月20日访问。红钩地方审判中心是代表之一。州政府提供主要经费,基金会、社团、私人也提供支持。一位法官审理涉及生活质量的刑事、家事、房屋等案件。在法官协调下,检察官、警察、律师、教育工作者、医疗人员、戒毒工作者、社区服务者和志愿者在中心内工作并相互协作,8名居民担任全职雇员,每年有数百个居民寻求志愿服务。中心提供纠纷调解、现场课程、就业发展、毒品治疗、安全预防等服务项目,立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经过多年治理,红钩区的秩序有了很大改观,民众支持率上升了54%,居民恐惧感下降了42%。⑥参见Greg Berman And Aubrey Fox:"From thebenchesand Trenches Justice In Red Hook",载http://WWW courts.state.ny.us/publications/Annual Reports.,2013年7月2日访问。

二、纽约州法院ADR机制对我国法院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一)我国法院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的困境

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高发、多发期。各地法院积极参与大调解体系建设,创设了法院附设人民调解室、特邀调解员、社区法官等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整体而言,法院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尚处于发展阶段,当前正遭遇着“瓶颈”。

一是大量纠纷未经“拦截”即诉至法院。1998年至2002年五年间,全国地方法院收案2960万件,比前五年上升了22%。2008年至2012年,收案5610.5万件,⑦参见《最高法院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载http://WWW.court.gov.cn/,2013年6月30日访问。与十年前相比增加了89.5%,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未经人民调解的化解而直接诉至法院。⑧2009年人民调解队伍调解纠纷767.6万件,成功率96%,反悔起诉到法院的仅占0.7%。参见周琰:《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研究报告》,载http://WWW.moj.gov.cn/yjs/content,2013年6月30日访问。“国家纠纷解决途径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途径。纠纷解决首先应当是社会之事。只有在社会途径解决不了之时,才可以诉诸国家。”⑨范忠信:《纠纷解决是和谐社会的第一要义——关于全方位解纷模式的初步思考》,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9年第2期。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是社会纠纷处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当前已经处在了第一线,这表明国家的层级纠纷解决体系出现了紊乱。

二是案件的分流渠道严重堵塞。各地法院积极将案件委托给大调解中心、民调员、法院附设调解室等化解,但困难较大:大调解中心与法院分属不同部门,在无上级要求时,一般不愿接受法院的“额外任务”。民调员常常身兼数职,因无制度约束和激励机制,化解案件的积极性不高。①例如,2009年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将婚姻家庭等案件委托调解,区调处中心未调解即将案件退回,街道中心调解成功率不到20%,载《崇川法院2009年诉调对接工作简报》。附设调解室囿于资金等原因,调解员数量有限,难以应对大量案件。也有少数法院将案件委托律师调解,②北京朝阳法院创设律师主持和解制度。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当代中国能动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82页。但该项工作才刚起步,大部分律师未能参与其中。

三是法院能动作为的空间深受限制。《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法律仅仅赋予法院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等有限职权,致使法院在完善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推进委托调解等方面,很难找到有效的着力点,能动作为的空间较小。在与律师关系上,委托调解、志愿律师服务等机制尚未建立。推进法院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成了当务之急。

(二)纽约州法院ADR经验的启示

中、美两国在基本国情、司法制度、历史传统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在纠纷解决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共同目标。纽约州法院ADR机制为我国提供了一些启示。

启示之一:构建法院与律师合作纠纷解决长效机制。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职业群体,法律共同体在西方的法治发展史上扮演着一个十分独特的角色,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③吴卫军、任永芳:《透析法律共同体——以法律职业为视觉》,载《研究生法学》2001年第2期,第1页。我国法官和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有着共同的追求和使命。二者应当合作,共同成为纠纷解决的重要力量。

一是发展律师志愿者队伍。纽约州ADR机制中,志愿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律师中也不乏有志之士。应积极招募律师志愿者,鼓励其到法院化解纠纷或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二是建立公益调解制度。每位律师每年须出于公益目的无偿化解一定数量的法院案件或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法院与司法局应建立起相关的公益调解制度。三是建立律师解纷激励机制。“目前社会调解组织提供的免费、公益性调解较多,这是调解行业发展初期的现实状况。但从长远考虑,社会组织调解尤其是商事调解应当纳入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有偿服务。这样更能调动调解组织的积极性,有利于调解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④2012年10月25日,北京市仲裁委王红松副主任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方案专家论证会发言,得到来自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和学者们的赞同。参见《专家学者献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载http://www.court.gov.cn,2013年7月2日访问。律师没有收入保障,必须考虑其职业特点构建长效激励机制。我国可试行两种模式:一种是政府设立纠纷化解专项经费,购买律师服务。这既可以根据律师化解法院纠纷的数量确定补偿金额,也可以将某一区域或行业内的纠纷“发包”给律师化解。这种模式下律师不收费,但国家财力有限,购买规模会受到限制。另一种是由律师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收费标准由法院和司法局共同确定。法院委托调解时告知当事人收费标准并减、免诉讼费。该种模式提倡自治,能够激发律师的积极性,有利于调解的可持续发展,应是长远之计。

启示之二:重塑法院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人民调解组织体现了基层民众自治和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和功能,是司法的重要补充。当前,大量纠纷未经调解即诉至法院,法院案件则难以分流,二者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为整合资源,应当重构二者关系。

一是将部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先行化解。下列案件未经人民调解化解的,法院应当委托其调解:邻里纠纷;婚姻、赡养等家庭纠纷;土地承包等农村纠纷;事实清楚、关系简单的其他纠纷。二是人民调解依法成为法院的替代性纠纷解决平台。作为基础性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应当充分履行调解职责,不轻易动员当事人起诉,力求在第一时间和地点有效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大量分流、化解法院案件。三是赋予法院对人民调解“负责指导”职责。《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推进组织、业务和制度建设,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经费、补贴等多项职责,而法院仅具有“业务指导”等有限职能。该制度设计使得法院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核心作用无法彰显。部分法官因为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作用未能发挥,对其业务指导的积极性不高,而人民调解由于法院无“负责指导”职能,较少接受委托案件,缺乏实践锻炼,二者未能形成纠纷解决合力⑤陈勇、高陈:《当前社会解纷资源整合与利用的若干思考》,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6期,第98页。。应借鉴纽约社区调处中心经验,由法律赋予法院“负责指导”人民调解职能,使法院在“组织制度、经费保障、资格认证”等方面具有指导职责,以此发挥人民调解潜力,推进二者衔接互动。

启示之三:扩大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我国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三种,分别是和解、仲裁、调解及诉讼。⑥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仲裁制度成本高、利用率低,现实中存在“仲裁机构垄断、费用过高、一裁终局、限制临时仲裁、与诉讼相比优势不明显”等问题,远未发挥其作为一般民事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仅在部分商事纠纷中具有实际意义。①章武生等:《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1页。当前实务中运用较多的为调解。相对于国外多元的纠纷解决类型,我国机制过于单一,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利于纠纷的多渠道化解。

我国法院可以试行增加中立评估、法院强制性仲裁等项目。一是中立评估。法院设立评估人名册,由具有一定工作年限、经验丰富、专业知识丰富的律师或退休法官组成。中立评估不适用证据规则,当事人和律师可就“案件事实、证据、赔偿类型、数额”等进行简要陈述,由评估员出具无法律约束力的评估意见,为和解提供预期指导。如果当事人愿意和解,则可以随时进行。由于评估人是专业人士,评估结论大多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当事人采信的可能性较大,有利于纠纷化解。二是法院强制性仲裁。目前,仲裁范围过窄、仲裁机构垄断等原因影响了仲裁功能的发挥。立法可以设立法院强制性仲裁作为弥补机制。对于案件标的较小、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等纠纷,均可命令委托法院在册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法院认证的律师或退休法官担任。仲裁开始后,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员,仲裁员在简单听取争议、了解证据后作出无约束力的仲裁结论。当事人不服,可在裁决后30日内起诉,仲裁裁决无效;当事人未起诉,则案件终了,仲裁裁决产生与判决同等效力。从纽约州法院命令仲裁案件看,仲裁后重新起诉率不高。这表明强制性仲裁可化解部分案件。

启示之四:全面引入社会力量化解纠纷。

当前纠纷中,民间借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等占大部分。它们大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无需专业人士化解。应借鉴成功经验,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案件化解:一是离、退休老干部等群体,其社会阅历丰富,公益事业心强;二是高校法学院教师和学生,其具有法学理论基础,社会实践的积极性高;三是工会、妇联、消协等工作人员,其具有专门知识和组织资源,能化解复杂纠纷;四是行业组织及专业人士,其专业技术娴熟,能解决医疗、建筑、房产等特定纠纷,如我国香港地区在1984年开始推行调解试验计划,16份选定的土木工程合约的建筑争议由香港工程师协会负责管理②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调解工作小组报告2010年2月》,第15页,载http://www.doj.gov.hk/chi/public/pdf/2010,2012年10月10日访问。;五是村干部、民调员及群众认可人士,如人大代表等。法院应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社会人士经过培训认证后均可化解案件。应注重精神和物质激励措施,建立长效运作机制。对于特定区域或领域内纠纷,既可借鉴纽约州设立专业法院的经验,由法官深入社区,与其他部门和群众互动,在源头上综合预防和化解纠纷,也可设立类似纽约社区调处中心或者合作家庭法律中心等解纷实体,运用社会资源化解纠纷。

结语

纽约法院ADR机制中,律师扮演重要角色,志愿律师、公益调解、有偿服务等机制配套运行,激发了律师群体的纠纷解决潜力;法院指导下的调解组织实体化运作,确保了案件分流;ADR类型多样化也是案件化解的重要原因;而社会组织、专业人士、志愿者的广泛参与,更是形成了巨大合力。当下,我国法院正面临着案件持续增长等困境。应大胆借鉴域外经验,通过建立律师纠纷解决长效机制、调整法院与人民调解的关系、扩大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类型、引入社会力量化解纠纷等举措,重构法院ADR机制,使纠纷处理回归到“先由社会化解,再由国家化解”的应有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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