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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

2014-04-06

海峡法学 2014年4期
关键词:借款人借贷资金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性发展及数据积累处理挖掘技术的不断深入,一种新型的利用互联网中的“P2P”技术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形式在21世纪初孕育而生,这即是2005年3月诞生于英国的全球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此后不同类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世界各地纷纷成立,我国也于2006年4月在北京成立了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宜信公司。①张正平、胡夏露:《P2P网络借贷: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载《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87页。另一说法是2007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这种小额信贷服务模式将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为人们提供了更大限度地达成信用交易的可能。近年来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迅速,但由于存在着准入门槛低、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缺失等问题,其风险也在不断累积。2011年7月21日,拥有近万个会员、曾自称是“中国最严谨的网络借贷平台”的哈哈贷,突然发布关闭通告,此事很快在业界掀起波澜。2013年P2P网络借贷平台进入危机爆发期。2013年前9个月,我国有10家左右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了各种危机,行业风险初步显现。②马文宵:《P2P网络贷款平台倒闭潮 请向LendingClub 学风控》,http://www.boaoreview.org/html/ruicha_Observation/weijinrong_Micro_Finance/20131217/1818.html,下载日期:2014年7月17日。2013年10月份以后,危机更是集中爆发,短短两个月大概有75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跑路及关闭情形,涉及总资金在20亿元左右。①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中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的四个阶段》,http://www.100ec.cn/detail--6172856.html,下载日期:2014年7月24日。据《华夏时报》不完全统计,截止2014年4月,全国累计已有119家P2P“倒闭”或“跑路”,涉及资金共计约21亿元。针对危机四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2014年4月28日百度宣布着手全面清理不良的P2P网贷平台。据悉,短短几天之内,2000多家P2P 机构中被下线的超过800家。②段红彪:《百度全面清理不良P2P网络贷款平台 将引发行业震荡》,http://finance.chinanews.com/it/2014/04-28/6113274.shtml,下载日期:2014年7月24日。据银监会的数据,截至2014年7月,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实际上跑路的有150家,每个月有6、7家。③金盖:《银监会:1200家P2P 已有150家跑路,平均利率17%》,http://tech.163.com/14/0817/11/A3RKMSMC000915BF.html,访问日期:2014年8月18日。目前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已成为该行业持续发展的首要议题。

一、P2P网络借贷概述

P2P 原意是“Peer to Peer”或“Personal to Personal”,中文为“点对点”或“个人对个人”之意。但由于“P2P”这一专业术语发端于IT 技术领域,是一个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概念,所以它指的是信息在互联网中一种“点对点”或“个人对个人”的直接传输方式,它区别于之前以服务器为中心的间接传输方式。这种方式由于去除了服务器这一中间环节使网络间的沟通变得更直接、更便捷。这一方式后来又被创造性地应用到小额借贷行业,产生了有别于传统信贷的“P2P”网络信贷模式,“P2P”于是也成为“Peer-to-peer Lending and Online Invest”的简称。一般意义上的“P2P”网络借贷是指由网络借贷公司提供P2P平台,借贷双方在该平台上自由竞价,平台撮合双方达成借贷并收取中介服务费的信贷模式。“P2P”网络信贷在我国也称“人人贷”(“Peer-to-Peer Lending)。这里的“人”在实践发展中不仅是自然人,也可能是企业法人。所以,P2P网络信贷平台是连接个体与个体资金借贷双方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广义的P2P 可以细分为狭义的“P2P”,即个人对个人(Personal to Personal);个人对企业(Personal to company 简称P2C);企业对企业(company to company,简称C2C)。本文中的P2P网络借贷概念如没特别指明,即属于广义。

P2P网络借贷的本质是在互联网技术支持下顺应金融创新、金融脱媒的发展趋势而出现的新型小额借贷形式。它摈弃了商业银行这一传统的借贷媒介,通过网络这一平台来实现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自行匹配。一般的P2P网络借贷的法律主体主要有四个:(1)借款人,即资金需求方,他们是在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当事人。(2)贷款人,即资金的出借人,他们是愿意在平台上借出资金获取利息并在借款期限届满收回本金的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的P2P网络借贷公司已经不仅只是充当单纯的中介人,而且还参与到借贷关系之中,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成为贷款人。(3)网络借贷平台,即创办网络借贷平台,撮合借款人及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的服务商,也就是P2P网络借贷公司。(4)第三方托管机构,又称第三方支付平台,即借贷双方在交付资金过程中的“中间平台”,他们是与银行(通常是多家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④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_b13vR2bBfIO8q2EV7WRP-0bJwhIqsFc0Ujyb3F79PsLGkrvhkJ94S_YIy-L_SzZ,下载日期:2014年7月26日。

除了上述的四个主体外,特殊类型的P2P网络借贷中还会有下列两类主体:一是担保人。担保人一种是由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己充当,另一种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由专业的担保公司充当担保人。二是专业放款人。专业放款人并不是真正的投资者,其放款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活跃平台的交易,是网络借贷平台为了避免投资者被动地等待借款人的匹配,实现主动批量开展业务,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和借款人资金需求而设置的。当平台有适合的投资者时,专业放款人再将该债权转让给投资者。专业放款人有的是由网络借贷平台自己充当,有的则由与平台有关联的人担任。

一般的P2P网络借贷主要形成以下三种法律关系:(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借贷法律关系。这是P2P网络借贷中最基础的法律关系。(2)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借贷当事人之间的居间法律关系。(3)P2P网络借贷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委托代理关系。即P2P网络借贷平台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每笔资金的转账结算,其目的在于将平台与资金隔离开来。二者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特殊的P2P网络借贷还存在着以下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关系。担保方主要是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有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也为贷款人提供独立担保或与他人一起提供共同担保。二是专业放款人与借贷当事人之间债权转让关系。即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取信于贷款人,先由专业放款人将资金借给借款人,一段时间后专业放款人再将该债权转让给有理财需求的投资人形成的债权转让关系。

二、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发展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发展与变异

传统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提供包括工具支持、信息匹配、信用认证、协助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等服务,充当促成借贷双方成交的中介角色。但近年来随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迅猛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不仅在数量上成倍增长①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中国P2P网贷公司数量已经将近2000家,贷款规模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参见彭冰:《非法集资与P2P网贷》,http://01caijing.com/html/p2pjd/1434_4187.html,下载日期:2014年7月24日。,而且也结合中国的国情形成了自己的特色。由此,衍生出了很多各不相同的经营模式,使行业的发展开始渐渐背离P2P网络借贷最初的形态,其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1.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交易提供多种担保模式。如前所述,网络借贷平台为了满足出借人对资金安全性的需求,增加自身的吸引力,国内许多P2P平台都推出担保机制。除了引入第三方担保外,网络借贷平台也加入担保人的行列,由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所谓的“本金保障”承诺。所谓“本金保障计划”即P2P平台承诺在借款人出现逾期未还款时,以自有资金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投资人的本金不受任何损失。除此之外,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担保还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购买逾期债权,即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借款人出现逾期未还款时,平台利用自有资金收购出借人所持有的逾期债权,然后将该笔坏账划入自己名下,再由平台向借款人追偿。二是设立风险准备金。即P2P网络借贷平台将从借款人处收取的借款服务费或者出借人处收取的借款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费用和收入设立风险准备金,当借款人逾期不能还款时,用该笔资金填补出借人的本金损失。三是共同担保,即由P2P网络借贷平台与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债务人提供共同保证,再由平台与第三方担保机构之间自行商定保证形式,即采取按份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四是提供再担保,即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担保后,由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再担保,当平台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由再担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清偿。

2.线上加线下经营模式。国外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一般采用的是纯线上模式,该模式是指借贷双方的一切交易步骤都在网上进行。即借款人的借款信息、资信证明等都在线上提供,而P2P平台对此只做形式审查,不在线下做实质性的审查,同时在线发布借贷信息。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没有个人的信用记录,P2P网络借贷平台无法凭借个人信用的记录,在线上完成个人信用的审核,所以与国外纯线上模式不同,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大多采用线上加线下模式,其特点是在线上获取资金,对项目的获得和审批以及信用资质的审查则采用传统的线下方式。人人贷、陆金所等都采用线上加线下的运营模式。

3.“拆标”模式。中国人的消费观念比较保守,不愿意借款超前消费,而中小企业在我国由于经受长期的金融抑制与歧视,比较难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正是这种背景,使得我国P2P网络借贷是以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的借贷为主,所以一般借款数额都比较大,而且借款的周期比较长。传统模式中由一个出借人提供的贷款额难以满足其需求,所以,发展出“拆标”的经营模式。所谓的“标”即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审核后的借款需求额,“拆标”就是把一份借款额拆分成数份对接数个出借人。如100万的借款额把它分拆成10份,每份10万,甚至在时间上也进行拆分错配,如把一年期10万元的贷款拆成两份六个月期限的10万元。除此之外,宜信公司还制定了“双向散打”方式来控制风险,该方式也称为“多对多”模式,即把借款和投资都打散再组合。如通过个人发放贷款的形式,获得一年期的债权,宜信就将这笔债权的金额及期限同时进行拆分,这样一来,宜信利用资金和期限的错配,不断吸引资金。也就是一边发放贷款获取债权,一边不断将金额与期限的错配,不断进行拆分转让。①参见网易财经网《互联网金融》,http://money.163.com/13/1018/13/9BFMNC7T00254V4O.html,下载日期:2014年8月5日。

4.P2P网络借贷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传统意义上的P2P网络借贷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直接的借贷关系,而债权转让模式除了这一关系外,还引入了专业放款人。其操作机制大体为:专业放款人先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并取得债权,当遇到投资者时,专业放款人再将该债权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投资者。这就是所谓的专业放贷人与债权转让结合模式下的P2P。实践中,该专业放款人往往与平台存在关联关系,平台有时即是专业放款人。宜信即采取这种模式,如宜信负责人唐宁自己就曾作为最大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将获取的债权进行分割后,再转让给不同的投资人,以收回借出的资金,但唐宁没有从中赚取利率差,②董佳峰:《我国P2P 贷款线下平台风险及对策建议——以宜信公司为例》,载《中国证券期货》2013年第7期,第85页。这也是他没有被监管部门查处的原因。

5.“优选计划”模式。“优选计划”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推出的一种理财产品的简称,含有“加入优选计划的客户可以优先投标”之意。同时,加入优选计划的本金和收益要分别处理。加入该计划后,投资者在理财计划账户中的资金即被锁定。锁定期内,本金不能转出计划账户,也不能提现,只能继续优先自动投标。而获得的收益可以进行再投资,或是当天提取到其网络平台的账户中,也可以按月转入至投资者预先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人人贷是最先推出此类产品的P2P平台。

6.发布各种“标”模式。为了吸引投资者,P2P平台推出层出不穷各种称谓的“标”。如“信用认证标”、“实地认证标”、“机构担保标”、“秒标”、“净值标”等。信用认证标是P2P平台对借款用户的个人信用资质进行审核,对符合借款条件的借款方标注为信用认证标发布到P2P网贷客户端。实地认证标,是由P2P平台或P2P平台的合作方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走访,审核调查后将符合借款条件的借款方标注为实地认证标发布到P2P网贷客户端。机构担保标是指由P2P平台或其合作担保机构作为担保人担保借款人借款的即为机构担保标。秒标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发放的高收益、超短期限的借款标,由投资者竞标并打款,平台在满标后或24小时内就连本带息还款的理财产品。净值标是以投资人在P2P平台上的个人净投资形成的债权作为担保,在该净值额度内发布的借款标。此为365 易贷、热贷网等网站所采用。

7.“自融”模式。它是指一些实体企业,自己设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借P2P的名义为自己企业融资。所以“自融”并非实质意义上的P2P网络借贷模式,而是伪“P2P”。“自融”的资金用途有两种:一是资金流入自己的企业,企业利用从P2P网络借贷平台获得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发展实业;二是用高利率借款标集资,以集资款还旧贷。

(二)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中面临的法律风险

目前开办P2P网络借贷平台只需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准入门槛较低,且大多是以投资咨询公司或网络技术类电子商务公司的名义申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属于民间借贷中介。因此,目前P2P网络平台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管辖范围之外,没有相关部门对其借款的去向进行监管。而且酝酿已久的放贷人条例也迟迟未能出台,这使得其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和引导,容易滋生和面临各种风险。再加上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中的变异,所以,P2P网络借贷虽然给中小企业的贷款带来了便利,但也致使这一行业蕴藏了比较高的法律风险。其法律风险主要有:

1.更高的借款人违约率的风险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借款人往往是不被正规的金融机构接纳的客户,甚至可能是正规的金融机构筛选后的“次级客户”,大多数贷款又是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性贷款,再加上P2P网络借贷的借款人往往需要提供比银行更高的利率。①金盖:《银监会:1200家P2P 已有150家跑路,平均利率17%》,http://tech.163.com/14/0817/11/A3RKMSMC000915BF.html,下载日期:2014年8月18日。这种先天性的不足带来源头性的风险,更容易引发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违约风险。国外的实践也表明,这一模式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远远劣于普通银行业金融机构。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我国有的平台的违约率达5%以上。③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2013 P2P 借贷行业白皮书》,第118页。http://bbs.pinggu.org/a-1578047.html,下载日期:2014年6月20日。

2.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难以判断真假及难以查证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的本质是互联网金融,它摈弃了商业银行这一传统的吸存放贷媒介,通过建立一个网络平台以实现借款人与出借人的自行配对,当借贷双方达成协议后,网络平台通常会自动生成电子借贷合同,表明双方借贷成立。同时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也是在互联网条件下完成签订,所以具有成本低、方便快捷的优势。但这些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特别是电子数据可能因操作不当而被删除或者被人为地篡改,影响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此造成这些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难以判断真假及难以查证的法律风险。

3.个人信息被泄露、被利用的风险

P2P网络平台为了确认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除姓名、年龄、住址等个人身份信息外,可能还要提供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等信息。通过客户上传的上述资料,平台掌握了大量的客户个人信息,这也就带来了个人信息安全的隐患。现实中个人资料被P2P网络平台泄露、被非法利用的事件时有发生。此外,由于平台没有做好客户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或者网站的保密技术出现纰漏或者被破解,也极容易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及被利用。

4.当事人披露虚假信息的风险

如前所述,P2P网络平台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但在我国征信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此种信息因难以查证而极易造假。另一方面,即使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材料,还可能存在遗漏和片面性,不能全面地反映借款人的真实情况,给借款人的信用评价提供错误的依据。此外,P2P网络平台也可能制造、披露虚假的信息以引诱投资者,提高平台的交易量。如果其中所提供的身份证等资料也存在造假,出借人还将面临诉讼无门的风险。

5.中间账户缺乏监管的风险

近年来P2P 借贷平台金融诈骗和跑路现象频发,其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其中承担着资金周转与监管的作用,资金往往沉淀在P2P网络借贷平台或与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关联的中间账户中,归P2P网络借贷平台支配。这种缺乏外部监管的中间账户,存在着资金被挪动甚至携款跑路的风险,近年此类案例可谓层出不穷。可见,因中间账户缺乏监管,资金安全监管空白带来的风险不容小觑。

6.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无效担保的风险

目前国内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都对出资人的本金提供了“本金保障”的担保,但P2P网贷平台本质上是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而担保机构在我国是需要行业许可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行业许可而提供担保服务,这首先有超出经营范围之嫌。其次,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倍。而实践中具有担保实质的P2P网贷平台的自有资产往往只有百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但平台的贷款余额却可能达到上千万元,往往超过10倍杠杆率的要求,有担保无效的风险。再次,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成立关联的担保公司为自己的平台担保,这与自行担保在本质上毫无二致。

7.一些P2P 产品使平台面临流动性的风险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日益风靡的主要诱因在于投资者能够获得较高的利率,其中有不少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构成高利贷。高利贷极易引发新贷还旧贷,两者并存更是致使流动性风险剧增,而行业的关联性可能会牵连多家P2P网络贷款平台,加剧行业风险。此外,拆标产品都存在着资金和期限的错配,错配有益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达到借贷双方成交最大化的效果,但期限错配的产品意味着,期限到期后必须有新的投资者来承接这一投资,比如一年期的产品拆成2个六月份的产品,六个月期限届满后,必须找到新的投资者,如果找不到,可能就只能由P2P网络借贷平台承接,用自己的资金向投资者清偿。如果平台资金不足,可能就会发生资金链断裂的流动性风险,这也是许多平台跑路的原因之一。

8.一些变异产品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虽然是借款人通过平台向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从理论上来说具有集资性质,但由于传统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借款人与出借人往往是一对一达成交易,出借人的人数有限,该融资不具有公众性,也就不具有非法集资的性质。但是,一些变异的P2P网络借贷产品,如上述的拆标模式、债权合同转让模式、自融等模式的产品,由于网络平台在资金匹配之前即归集资金,以期限错配的形式形成资金池,达成一对多的交易等,这些行为同时符合非法集资界定中的两个最为关键的因素:集资性和社会公众性,借款人有构成非法集资的风险。同时按照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加大了P2P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

9.P2P网络借贷平台被利用于洗钱的风险

洗钱是指为了掩盖某些犯罪收入的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1条对此加以了规定。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缺乏客户身份的识别手段,对借款的审核和追踪的力度不够,缺乏履行交易的保存记录,缺乏明确可疑交易报告的责任和义务,加上网络平台自身所具有的虚拟性、隐蔽性、交易的即时性等,都给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更为便利的空间,存在着极大的洗钱风险。

四、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的规制

基于对P2P网络借贷性质的不同认识,目前学界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是否需要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还处于争论的阶段。笔者认为,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在控制风险的思路下,对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合理和适当的监管。

(一)合理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实行分类监管

近年来尽管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发展迅猛,但对其法律性质却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位,笔者认为:传统的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性质,而网络借贷平台则是提供中介服务的居间人。但是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的发展和行业演变,其运营模式已经多样化,法律性质也因此有了根本的分野,有的P2P网络借贷仍恪守传统的P2P网络借贷模式,有的则演变为从事金融理财业务的准金融机构。如线上加线下模式,专业放贷人与债权转让模式,有的P2P网络借贷则演变为非法集资的性质,因此应根据不同的性质实行分类监管。对从事非法集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关部门应坚决予以取缔;对从事金融理财业务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因具备准金融机构的性质无疑应由金融监管部门加以监管;而传统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应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目前业界尚存争议。笔者认为,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的是金融信息,从事的是金融业务的中介服务,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对金融业的发展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所以也应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畴,正如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已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畴一样。

(二)尽快出台P2P网络借贷相关管理办法

首先,对于民间借贷类P2P网络借贷平台,在P2P网络借贷的立法方面应重点规定: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实行备案制,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定期向地方监管部门提供报告;确定P2P平台的最低注册资本,最低注册资本至少应在1000万以上,并根据平台的借贷规模要求不同等级的最低注册资本;放贷人的放贷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统一规定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平台的投资人和从业人员等应无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平台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资格和从业年限,具备借贷信息的审核能力与风险的识别能力。采用由地方政府建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的方式进行风险管控,法律应明确地方政府建立的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的登记效力,以解决借贷双方缺乏足够的动力进行登记的问题。应该明确经过登记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具有合法效力,经过登记的债务在债务人破产时可以获得优先偿还的地位。但由于此类P2P网络借贷属性是民间借贷,为了降低监管给当事人带来的成本负担,所以同时规定一定数额(如个人消费型的小额借贷)以下的借贷可以采用自愿登记原则。其次,对从事金融理财业务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银监会应以准金融机构的标准将其纳入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应在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规则,明确监管方、P2P 借贷平台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完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

首先,对P2P网络借贷的借款人进行个人信用认证,平台将负担较高的成本,所以应有条件地将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加以对接。同时个人信用信息作为个人隐私,平台在使用过程中要承担保密责任,防止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被非法使用。其次,考虑P2P网络借贷的特殊性,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应与工商、税务、政法等部门联合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库,实现信用企业和个人信息共享,协同管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信息。再次,限于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局限性,应丰富个人信息资料库的信息,逐步将个人家庭信息、工作信息、信用卡消费记录等信息纳入信用认证系统,合理划分个人的信用等级,对于等级低的个人客户需及时做出风险警示。又次,我国个人信用认证体系应建立形成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①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制度的完善》,载《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第112页。。最后,要规范平台对客户的审核程序,加强P2P网络平台对借款人的审查核实,应当利用联网核查系统,检验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对身份进行有效识别,同时根据客户是否有社保、工作单位,是否有不动产等个人信息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规定只有达到一定评级标准的客户才能成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人。

(四)与第三方存管机构合作,加强中间账户的监管

P2P网络借贷的借贷双方是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资金往来的,在这一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在途资金,所以应将监管重点放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管理方面。对于投资者资金的管理可以借鉴证券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所采用的第三方存管制度。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不仅可以有效防止网络平台或个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有利于实现P2P平台破产的隔离。目前P2P网络借贷的资金主要是交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但除此方式之外,P2P网络借贷平台还应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在银行设立资金托管账户。这既可以避免第三方支付给不熟悉该业务的投资人带来的不便,也可降低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迟延支付而产生的违约率。资金托管账户除了设立客户资金的归集账户外,还应为各个投资者设立二级账户,直接通过托管账户将投标的资金及本息的偿付打入借贷双方的账户中。总之,平台要坚持“不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不做担保保证”的“三不原则”,不经手客户资金,坚持平台的“中介”地位。第三方存管机构如发现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有义务或责任通知有关方面,以保证客户的权益和资金安全,同时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流动性资金的来源、归属等动向的掌控,对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现象加以遏制。

(五)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首先,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进行自身基本情况的信息披露,如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管理团队的基本情况等。其次,应进行自身运营状况和必要的财务数据的披露。特别是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投资者资金安全有关的数据的披露,如坏账率、流动性等。充分的信息披露,应该不仅包括项目的信息披露,也应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管理的信息披露。再次,要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以防止旁氏骗局的发生。最后,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的披露应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六)禁止P2P平台提供融资性担保,规范担保公司担保行为

首先,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融资性担保行为,法律法规应当明确禁止。这是因为一方面融资性担保属于需要有关部门许可的特殊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许可参与融资担保,超出经营范围,触碰了法律边界。另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担保业务也不符合目前其只是中介机构的法律定性。其次,应对担保公司为P2P网络借贷提供的担保行为加以规范,特别是需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的杠杆率进行严格的管控,否则P2P网络借贷风险一旦触发,担保公司将难以承受。

(七)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

目前,P2P网络借贷应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组织应制定行业规范并鼓励其成员遵守,促进成员间的交流和信息的共享。同时由于P2P 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业务种类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应根据不同的运营方式,制定详细的平台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道德、法律意识及风险的控制能力,以确保网络平台运营的稳定与安全,防止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被删除或被篡改、个人信息被泄露、被利用等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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