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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现状及协调配合机制的发展

2014-04-06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4年2期
关键词:检察业务门类办案

检察技术工作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依法收集证据、审查证据、鉴别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一项专门性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检察技术工作发展的程度,直接决定了其为检察业务部门提供技术保障水平的高低。因此,如何紧紧围绕检察业务工作,突出抓好检察技术工作,大力加强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技术协助等检察技术应用,进一步开拓案源、健全机制,积极探索检察技术为业务工作服务的新途径、新领域,是基层检察技术部门长期的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

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现状

(一)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门类不完整,制约了检察技术工作的发展

检察技术工作通过数十年的实践,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近年来,基层院的检察技术工作出现技术人员流失、技术门类不完整的状况,部分基层院的检察技术部门除了配备专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人员外,几乎没有配备任何从事检验鉴定工作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的缺乏,技术门类的不完整,严重制约了检察技术工作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发挥枳极的作用。

(二)检察技术工作在检察业务工作中作用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不少办案人员对检察技术工作的作用的认识仅仅停留在技术只是服务配合、辅助办案上,缺乏主动运用技术手段、提高办案技术含量的思想意识。二是一旦运用了检察技术,会提出一些超出技术手段所能而要求技术人员予以解答的问题。三是技术人员的正常更替和补充缓慢等等。

(三)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完善,制约了检察技术工作的发展

检察业务工作是检察技术工作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离开了检察业务工作,检察技术工作就失去了来源,失去了展示技能的平台。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的发展一方面受到业务部门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存在等案上门的现象,最终表现为检察技术工作的发展处于停顿状况。检察技术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的协调配合需要各级领导的重视,更需要检察技术人员发挥技术专长积极拓展案源,提升技术工作参与检察办案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建立和完善检察技术和检察业务的协调配合机制

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协调配合始终是检察技术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是检察技术工作得以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协调配合上的难点

一是基层院检察技术门类不全、人员结构单一,难以承担业务部门提出的各类技术需求,长此以往检察业务部门对检察技术工作的需求将逐步减少,使检察技术工作发展更趋迟缓。

二是检察技术部门与检察业务部门缺乏对技术问题的交流互动。一方面检察技术部门难以了解检察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是否涉及技术协作的需求,形成了检察技术部门不知道业务部门的需求,另一方面业务部门不清楚技术部门能提供哪些技术协作。

三是检察业务部门办案中缺乏对技术性证据材料应当提交检察技术部门开展检验鉴定或文证审查的硬性规定,只是办案人员或根据个人的经验审查技术性证据,或提交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存在随意性。

四是检察技术部门与检察业务部门单纯制定协调配合制度,往往都是检察技术部门一头热,检察业务部门没有真正按照制度的要求来实施对技术性证据的鉴定和审查,难以做到技术与业务协调一致,无法做到对技术性证据全方位的监督审查。

(二)多措并举实现技术和业务的协调配合

一是配齐增强基层院的检察技术人员和技术门类,真正做到门类全人员齐。要转变以需求量、以工作量来衡量技术门类的配置和技术人员配备的观念,只有配齐技术门类和技术人员,才能真正做到技术工作为业务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才能为检察技术发展创造条件。

二是加强对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升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为更好的服务检察业务工作打下扎实基础。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检察技术也在不断发展,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需要不断更新。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可采用三结合的方法开展,一是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开展检察系统内部的学习培训;二是结合科技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领域,开展技术知识的更新和新技术拓展的学习;三是结合具体的案例,总结办理的经验,提升技术水平。

三是加强检察技术工作的宣传,重点在于宣传检察技术能为检察业务工作提供哪些门类的技术协作。通过不定期的举办检察技术前沿科技知识讲座,让检察业务部门的干警了解检察技术发展趋势,检察技术拓展的新领域。通过检察技术在办案工作中应用案例的讲座,使检察业务部门了解检察技术部门工作的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范围,使检察业务部门能结合办案准确提出技术协作的需求。使检察业务部门逐步养成遇到技术性证据、技术问题就提出技术协作的良好工作习惯。

四是依托信息平台,完善检察技术部门了解检察业务工作中涉及技术性证据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需求。检察办案信息平台的建立为检察技术部门了解业务部门工作情况提供了便利,充分运用这一平台从中获取涉及检察技术工作的有效信息,为检察技术部门主动提供技术协作创造了条件。

五是检察技术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检察业务部门了解办案需求,收集素材,拓展来源。检察技术部门的案源始终是制约检察技术工作发展的瓶颈。检察技术工作是技术人员运用所掌握的专门的技术知识和技能,结合检察业务开展的专门工作。因此,技术人员的作用发挥,直接关系到检察技术工作的发展。检察技术部门要变等案上门为上门找案,深入检察业务部门,一方面向办案同志了解工作中涉及的技术性证据收集、固定和审查的业务需求,另一方面能起到宣传检察技术工作的作用。

建立上下级联动的检察技术新格局

(一)整合技术资源,发挥各级院检察技术部门优势,提升检察技术工作整体能力

上级院检察技术部门具备业务管理、业务指导、整合技术人员资源和技术装备资源等方面优势。

在管理和指导方面,上级院检察技术部门可以对基层院的检察技术部门的门类设置、技术力量配备等提出发展规划和要求,指导基层院检察技术部门制定发展规划。

在技术人员方面,各基层院的检察技术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技术人员的配备也不尽相同。要推进检察技术工作的发展需要,上级院可统一调配技术力量,对技术人员缺乏,技术门类不完整的基层院给予支持:一是协助其完成相关技术工作;二是加强其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的培训。要充分发挥好基层院贴近基层检察业务,能及时了解掌握业务部门需求的优势,开拓案源,实现上下联动的工作态势。

在技术装备方面,检察技术工作中的某些技术门类需要投入价值较高的技术装备,基层院广泛配备将造成资源浪费,由上级院统一配备基层院共同利用,实现技术装备资源整合是当前技术工作发展的方向。在遇到涉及难度较大或涉及新领域、新技术的专门问题,还可以依托上级院的技术力量,进一步获取社会鉴定机构的技术支持。

(二)统一组织实施对检察技术人员的高层次培训

上级院组织实施的检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应当是普遍适用与较高层次相结合,包括组织各技术门类研讨会、聘请社会鉴定机构的专家讲座、典型案例分析等,以提高基层院检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

(三)上级院检察技术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协调形成共识,推动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发展

检察技术部门与检察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基层院的推进只能是点上开花,难以形成全面发展的态势。依托上级院检察技术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形成的协调配合的机制,通过业务条线的上级对基层提出指导要求或作出规定,使各级院检察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到检察技术工作的发展之中,最终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动到检察技术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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