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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之防控

2014-04-06欧阳梓华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犯罪青少年

欧阳梓华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 410138)

论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之防控

欧阳梓华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 410138)

当前,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已严重威胁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构筑从思想道德、教育到文化建设、行政监管和法律规制的多层次、多维度的立体防线。

青少年;网络犯罪;防控;对策

青少年网络犯罪是指青少年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侵害对象或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当前,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已严重威胁到社会生活秩序。加强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研究,有效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亦成为现实之需和应时之举。本文拟以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为视域,在分析其特点与成因之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提出防控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对策。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

青少年网络犯罪除具有高隐蔽性、高智能性和超时空性等一般网络犯罪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1.犯罪主体呈低龄化。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对全国18个省、直辖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女子监狱进行深入调研后形成的《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不难发现,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在接受调查的1,793名未成年犯中,16岁以下的有697人,占38.9%,16—18岁的有1,096人,占61.1%[1]。2011年,公安部成功破获的我国首例利用互联网视频交友平台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案人员12,125名,其中7成以上为未成年人,最小的才14岁[2]。另有资料显示,在2009年吉林省某区的涉网刑事案件中,28名犯罪嫌疑人中有21人不足18周岁,占总人数的75%[3]。

2.犯罪客体呈多样性。在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中,既有制造、传播网络病毒,破坏网络信息系统,或者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国家要害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盗取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重要数据资料,危及国家安全和公共信息安全的行为;又有利用网络制作、传播、出售淫秽物品,从事网络色情活动,散布恐怖言论,实施恐怖主义,扰乱正常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亦有利用网络实施绑架、故意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的行为;还有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等等。

3.犯罪动机呈不确定性。青少年喜怒无常、容易冲动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容易偶发犯罪。很多犯罪预谋较少,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标,有的纯粹是出于好奇、无聊、发泄不满或者一时冲动,而进行一些破坏性的操作;有的则是为了证明自己、显摆能力或者出于哥们义气,擅自进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盗取或者毁损他人的数据资料。《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在1,793名未成年犯中,因“一时冲动而犯罪”的占33.52%,因“好奇而犯罪”的占13.44%,因“哥们义气而犯罪”的占18.66%[1]。当然,也有少数犯罪具有明确的侵财等目的,在此不予赘述。

4.犯罪数量呈滚雪球状。当前,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1998年全国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立案仅100多起,1999年则上升为400多起,2000年剧增到2,700余起,2001年攀升至4,500余起,2002年更飙升至6,600余起,年增幅在40%以上[4],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5.犯罪的团伙化趋势明显。“网上勾联、线下犯罪”的“网上邀约”式犯罪,是当前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一个新特点和新动向。据统计,上海市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约7成为团伙作案。青少年结伙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出于哥们义气,二是为了壮胆。这些小团伙常通过QQ群和贴吧等网络联系方式进行犯罪的纠集、策划、组织和煽动,犯罪时一拥而上,结束后一哄而散。上海市卢湾区检察院查处的“尊龙名社”,就是一个在网络上聚众并组建帮派,拥有成员169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和抢劫案件的青少年网络犯罪团伙。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

当前,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高发的原因,综合起来看,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青少年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由“不成熟”向“趋于成熟”发展的特殊阶段。在这一阶段,人的生理、心理的生长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定型,因而易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人际关系简单、片面。一方面,青少年渴望参加社会交往和获得社会认同,但另一方面,以独生子女为主要成分的我国青少年一代在成长过程中产生出强烈的孤独感,两者之合力造成他们在困难和挫折面前,往往不是选择积极面对,务实应对,而是选择消极逃避,到网络虚拟社会中去寻求寄托、安慰和满足。②自制力差,做事任性,易冲动,不理智。青少年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受教育状况决定了他们认识、辨别和控制外界事务与自身行为的能力有限,他们对伦理道德认识浅薄,对法律常识知之甚少,对是非界限模糊不清,明理守法尚未内化成他们的自觉行动。③好奇心、叛逆心强。④易受他人影响,喜欢模仿,富于挑战。网络世界的海量信息和“不良”信息强烈地刺激着青少年的猎奇心,网络交往的开放性、互动性、平等性和匿名性,又使其乐于其中流连忘返,在诱惑面前,他们极易摆脱现实伦理道德的束缚,铤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调查显示,在抓获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中,9成以上受过黄、赌、毒的侵害[4]。

2.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缺位。青少年是人的一生中最重要的阶段,既是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期,也是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由萌生到初步成型的时期,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进行全面、正确的教育、引导和帮扶。预防青少年犯罪,家庭、学校本应起到重要作用,然受拜金主义的观念影响和应试教育的功利驱使,当前,整个社会对青少年的教育存在着重学业、轻品行,重眼前、轻长远,重文化知识灌输、轻行为习惯养成的缺位现象,导致家庭和学校的预防功能受到削弱。譬如:一些家庭的父母由于常年外出务工或为生计奔波或只顾自身消遣,对小孩听之任之,不与之交流、沟通,不关心其痛痒,造成小孩缺乏应有的家庭温暖,内心落寞空虚,只得依靠网络消磨时光,排解孤独,从虚拟世界中找寻寄托和抚慰,于是对伦理道德和整个社会规范产生怀疑甚至漠视,一不小心便误入歧途;一些学校对优等生和差等生区别对待,对优等生关爱有加,对差等生消极评价,导致一些差等生(包括成绩不佳和有不良行为习惯的学生)自暴自弃,痴迷网络;一些学校注重智力开发,忽视思想品德和法制法纪教育,导致部分学生是非观念淡薄,法纪意识欠缺,对行为是否违禁缺乏判别能力,因而不能正确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调查显示,七成以上的青少年犯罪与家庭和学校的教育不当、监护不力直接相关,其中父母离异、分居、再婚、丧偶的合计占24.1%[5]。

3.网络监管不力。对网络的监管,表面上看文化、宣传、工信、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都有职责,也都在履职。但由于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客观上造成了执法时相互推诿,管理严重脱节,监管不到位的现实。主要表现为:①网络道德不规范。在网络虚拟社会,人们崇尚的不是扶贫帮困、乐善好施、发愤图强的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念,而是金钱至上、唯我独尊、贪图享乐的消极颓废的价值观念,这种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背道而驰的扭曲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使得青少年的上网行为缺乏可遵循的理性道德准则,从而上网时无所适从,恣意妄为。②网站芜杂,内容混乱。一些网站和网络游戏中充斥着色情、暴力、欺诈等内容,对青少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它严重腐蚀了青少年的心灵[5],对青少年的价值观、道德观产生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使少数自制力较差者身陷迷途不能自拔,如同吸上了“电子海洛因”。研究表明,血腥、暴力的网络游戏是滋生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温床。长期痴迷于带有血腥、暴力的网络格斗游戏的青少年,会将自己定位为攻击者的角色,其攻击性行为明显增强,从而为犯罪埋下了种子[3]。③部分网吧利字当头,违规经营。如:有的经营者将网吧开设在校园周边,吸引和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甚至还替学生打“掩护”,帮助学生逃避学校和家长的追查;有的经营者对发生在网吧内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任由青少年浏览各种色情、反动、暴力网站;有的经营者为招揽顾客,提前在电脑上下载了带有色情或者暴力内容的图片和电影供上网者浏览观看。

4.网络法制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打击网络犯罪和保护青少年网络权益的法律体系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的零散规定构成,不仅层级偏低,内涵过窄,而且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为:一是立法滞后于网络技术和网络犯罪的发展,在规制不良信息的传播、网络游戏的分级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事实上的法律盲区或真空地带;二是现有法律层级偏低,多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等级较低,可操作性不强;三是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行为仅限于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行为,罪名较为单一,难以囊括司法实践中业已查明的网络犯罪种类;四是一些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其社会危害性远甚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和投毒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须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这种偏高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显然不适应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主体日益低龄化的趋势;五是现行《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刑罚只有自由刑,没有资格刑和财产刑,且最高刑期仅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5.网络犯罪风险相对较低。首先,网络的匿名性使人们可以隐蔽真实身份与他人进行交往,这给人们提供了逾越社会规范的机会空间,在网络虚拟世界里,道德界限模糊不清,加之网络监管不完善,使正常的社会规则难以内化成人们的行为模式,人们可以卸下伪装自如地张扬自我,而不必去担心谎言被揭穿,面具被撕破,也不必去担心现实社会中的舆论谴责和法律制裁,客观上造成人们的心理恐惧感和道德约束感降低;其次,相对于其他刑事犯罪而言,网络犯罪案件取证难,破案率低(这是因为:①这类犯罪大多是通过操控程序和数据等无形信息来实施的,犯罪的直接目标也往往是无形的电子数据或信息,而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或信息存储于计算机硬件之中,即使发生改变,也不易被及时发现;②网络犯罪可以突破时空的限制,只要网络通畅,行为人可以在一天内的任何时间对全球范围内的任意联网计算机用户实时犯罪,加之网络犯罪没有明显的作案现场和客观的表现形态,且转移或毁灭罪证较为容易)。网络的匿名性特征和案件的侦破难度大客观上增强了行为人的侥幸心理,极易诱发那些自控力较差、责任感较弱的青少年的破坏欲[3]。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控对策

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需要构筑从思想道德教育到文化建设、行政监管和法律规制的多层次、多维度的立体防线。

(一)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根本在于教育,通过教育构筑思想道德防线。学校、家庭和社会要从心理健康、思想道德、法制法纪、安全防范等方面入手,切实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从根本上遏制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①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和乐观开朗、积极进取、坚韧不拔的个性品质,增强学生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从而有效克制其行为的突发性和盲目性[6]。②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使其懂得自尊、自重、自爱、自立、自强。③加强法制法纪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意识,使其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从而在面对各种不良诱惑时能够从容应对、冷静处理。④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学生的识别能力、控制能力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使其能够明辨是与非,区分善与恶,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从而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作为家长,要与孩子多沟通,多交流,尊重孩子的正确选择,满足孩子的合理需求,了解孩子的真实想法,解决孩子的内心困惑,使孩子觉得家是温馨的港湾,同时要加强网络操作技术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引导孩子正确上网、安全上网、科学上网、高尚上网,合理地利用互联网资源,避免无节制地上网。作为学校,既要传道、授业,更要立德、树人,要在教给学生网络技术的同时,有针对性的加强网络道德自律教育、法纪观念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组织开展积极、健康的课外实践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友观和上网观,帮助学生建立支持性的人际关系[7],使其在课余生活中更多地参与社会活动而不是过度地依赖网络,从而有效遏制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发生。

(二)加强网络文化建设

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文化,通过占据网络文化阵地实现以文化人。①弘扬正能量。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积极传播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瑰宝和当代文化精品,在通过行政手段自上而下推出一系列具有导向性、代表性和示范性的文化艺术作品的同时,积极培养网络写手创作格调健康,适于互联网和手机等新兴媒体传播和青少年网民阅读欣赏的网络精品佳作。②治理网络“三俗”。坚决遏制色情暴力、恶意诽谤、网络恶搞、炫富拜金等“三俗”文化现象愈演愈烈、愈演愈滥的势头,通过制度建设铲除滋生“庸俗、低俗、媚俗”文化的社会土壤,通过弘扬高雅文化,抢占文化高地挤占“庸俗、低俗、媚俗”文化的生存空间,通过“运动战”与“攻坚战”和“持久战”相结合的治理模式打掉繁衍“庸俗、低俗、媚俗”文化的有生力量。③构建网络舆情预警体系和预警机制,及时、有效地收集、分析、研判青少年网络越轨交往的动态信息,积极引导网上舆论,稳妥处置网上突发公共事件。

(三)建立网络监管长效机制

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关键在于监管,通过加强网络监管从源头上堵塞色情、暴力、恐怖、欺诈等有害信息滋生蔓延的黑洞,净化网络空间环境。美国成立了网络监管专门机构,在联邦政府中成立联邦通信委员,负责监管各州的固定电话网络、卫星通信和有线通信及涉外电视、电台等,在联邦调查局专设网络安全局,负责网络监控与执法,在司法、军方和情报等部门中也均设专门机构监控网络。德国则在联邦内政部和联邦刑事警察局成立了一个打击色情犯罪的机构——“网上巡警”,负责对网络信息进行24小时跟踪分析,以封锁色情网页。笔者以为,我国建立网络监管长效机制应从以下方面着手着力:①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文化、宣传、工信、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的网络监管工作,并进一步明确相关执法部门的职责。②建立网络内容分类管理机制,有效屏蔽并严厉打击那些制作、传播有害有毒信息的不良网站。③建立健全网络游戏市场准入机制,对网络游戏内容进行专项分级管理,打造一片属于青少年的绿色网游空间。④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网吧管理,坚决关闭取缔那些无照违法经营,严重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黑网吧”;强制网吧经营者安装网络安全监控软件,即时阻断浏览非法网站、接触有害信息的行为[6];扩大绿色网吧覆盖面。⑤推进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和公共场所上网实名制登记工作,禁止未成年人出入盈利性商业网吧和浏览国外成人网站[8];⑥建立健全网络新闻媒体行业自律机制,强化信息发布把关和过滤筛选工作,有效遏制不良信息的肆意传播。⑦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违规经营的“黑网吧”和制作、传播有毒有害信息的“黑网站”,为广大青少年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⑧加强技术防控,积极研发网络信息过滤软件和防网络沉迷系统,严密监控互联网入口,加强“防火墙”的研制,有效防范病毒与黑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袭,最大限度地阻止各类不良信息与青少年的接触[5]。⑨加强“网络警察”队伍正规化、职业化建设,提高网络执法人员的执法办案水平,增强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能力,强有力地震慑违法犯罪行为人。

(四)健全网络治理法律体系

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保障在于法制,通过健全网络治理法律体系规范网络运营商和网吧经营者的运营行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发达国家普遍采取加强立法与严格执法的方式来保护青少年网络权益和防控网络犯罪。多年来,美国联邦及地方立法机构针对互联网制定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法规,内容涵盖行业进入、数据保护、打击诽谤和传播色情、反欺诈等方方面面。其中《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是美国针对网络犯罪的主要立法,前后已进行过6次修订,其惩治的对象不仅包括已经实施了网络犯罪的行为人,还包括密谋策划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依据该法案,2010年10月美国司法部门裁定马里昂学区利用安装在苹果笔记本电脑里的内置摄像头和远程追踪技术对学生进行偷拍的行为违法,责令学区当局停止“偷拍”,并判处赔偿61万美元[9]。1996年至今,美国还先后制定了《通讯内容端正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儿童网络隐私规则》和《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等4部专门法律,用以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免受成人网站的毒害[10]。其《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规定,所有公共网络资源必须安装色情过滤软件,否则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德国、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也通过加强立法来构筑青少年健康上网的第一道防线。德国《阻碍网页登录法》规定,若有关责任人不适时删除其网页上的儿童色情内容或指向类似内容的链接,联邦刑事警察局将将其网页列入封锁名单,同时将网页上的色情内容作为证据加以保留,最高将处以15年监禁的处罚。新加坡《广播法》明确规定,三大电信服务供应商负有屏蔽制作、传播色情、暴力等信息的特定网站的义务,否则将会被处以罚款或暂时吊销营业执照。日本《青少年网络环境整备法》规定,网络运营商在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和出售产品时,必须为其安装过滤软件或为其安装过滤软件提供便利。韩国则出台了《青少年保护法》、《不当互联网站点鉴定标准》和《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等法律法规。其《青少年保护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商应通过掐断网游的方式限制青少年深夜上网打游戏。为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权利,有效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构建完善的网络法律体系,从源头上规范网络管理。①部分网络犯罪系由犯罪主体网络成瘾所致,增加资格刑,剥夺犯罪主体在一定时期内接受网络服务的权利,可以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青少年网络特别法,在保护青少年网络安全与隐私,强化信息分级、过滤以及网络服务提供与接入等方面管理,坚决屏蔽违规网站,防患于未然的同时,本着宽严相济、教育挽救与打击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和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的方针,结合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及其心理、生理特点,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制定相应的惩治措施和量刑标准。②建立健全网络运营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网络运营商、网络参与者和网吧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切实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网站营销、网吧运营等网络运营行为。③进一步修订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增设网络犯罪的罪名种类,加大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财产刑和资格刑①;同时将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网络犯罪与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和投毒罪并列,使实施此类网络犯罪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11]。

总之,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道德建设、法律建设、制度建设、文化教育、行政监管等各个层面,需要调动家庭、学校、社会等诸多方面的力量。

[1]操学诚,刘桂明,路琦,牛凯.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4).

[2]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海南查获涉嫌人员4人[EB/ OL].http://news.cnr.cn/gnxw/201111/t20111103_508725439.shtml.

[3]姜玉,张显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J].才智,2012,(1).

[4]刘鸣禹.浅析青少年网络犯罪[J].净月学刊,2013,(3).

[5]田金魁.试论青少年网络犯罪[J].新课程研究(中旬刊), 2013,(2).

[6]彭子玉.论青少年网络犯罪及其防范措施[J].法制与社会, 2012,(11).

[7]段水莲.大学生网络成瘾现象调查、干预与分析——以湖南警察学院网瘾学生研究为例[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 (3).

[8]傅桂英.论网络传播的引导与规制[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2).

[9]美国严密管控互联网立法阻止网络犯罪[EB/OL].http:// www.china.com.cn/international/txt/2011-04/29/content_22467291. htm.

[10]江伟.试论网络犯罪的证据立法[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5).

[11]尚红利.青少年网络犯罪成因及法律防控对策[J].人民论坛,2012,(12).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he Network Crime for the Teenagers in China

OUYANGZi-hua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Hunan,410138)

At present,the youth network crime in China has showed the trend of high incidence,which severely threatened the social order.The network crime of the teenagers is caused by many factors.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he crime requires the joint efforts of the whole society,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 multi-level as well as multi-dimension solid defense from ideological and moral education to culture construction,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legal regulation.

teenagers;the network crime;the prevent and control;strategy

D917.6

A

2095-1140(2014)03-0034-06

(责任编辑:王道春)

2013-03-15

欧阳梓华(1972-),男,湖南洞口人,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刑事法学和公安教育训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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