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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高等院校法学学术型硕士培养模式创新研究

2014-04-06杨蓉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政法公安院校法学

杨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公安高等院校法学学术型硕士培养模式创新研究

杨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公安法学教育是公安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相结合的特殊法学教育,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高等院校法学类硕士培养基本上紧随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但是要在学术型硕士培养上创新,就需要突出公安特色。在“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大背景下,法学教育“精英化”、“大众化”、“职业化”等的辨析日趋明确,各大高校法学硕士培养定位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为研究做准备——学术型硕士。公安高等院校法学硕士定位同样应为学术型硕士,其要在同领域中具备“卓越法律人才”素质,就需在培养过程中强化公安实践上升为公安理论的能力,首先从招生数量上“精化”,其次从课程设置上“简化”、“深化”,再次从导师引导上“细化”、“学徒化”,最后从准出门槛——毕业论文上“学术化”。公安高等院校法学硕士最终应能成为公安法学相关理论领域博士研究预备人才。

公安院校;法学硕士;培养方案;公安特色

公安院校本科生进入硕士阶段或者非公安院校本科生通过入学考试进入公安高等院校进行法学研究生阶段学习,如何使其既符合公安职业对公安教育的需求,也不偏离新时期“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大背景,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新命题。特别是法学教育“技术化”和“学术化”辨析明确以及“招警改革”后,公安高等院校法学硕士培养在“职业化”的大背景下如何保证自身在同领域中的优势和竞争力更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文重点研究公安高等院校法学硕士培养模式如何创新这一命题。

一、“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大背景下的公安高等院校法学硕士培养

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从恢复重建,已经逐步走进正式和探索学科发展规律形成自我教育模式的阶段[1]。从各大高校恢复法学专业以来,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发展到现阶段,可以说已从传统型向创新型、规模型向质量型、大众型向精英型发展。2009年以来,我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形成了法学硕士与三种类型法律硕士(包括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在职法律硕士)并存的新局面。在信息大爆炸时代,国家和社会治理已经逐步规范到法治模式之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理念,对国家和社会治理提出了法治化的要求,但是,国家与社会管理的具体领域——如行政、司法等等却出现与人民利益相脱节的各种矛盾,造成社会管理的困境,归根溯源,有理念问题,也有教育问题,法学教育则是其中原因之一。主要源于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本身存在的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精神人格塑造与能力培养、理论性与实践性、专业化与职业化等,既同时存在又在一定程度上相互矛盾的向度。概而言之,即是法学教育的“大众化”与“精英化”之争。这一争论的主要命题在于法学研究生教育是以应用型为主还是以学术型为主。伴随着教育部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这一计划的启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学教育如何在中国发展的问题,同时也具有引领和指导法学教育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意义。

公安法学教育问题,是在公安教育领域一个研究的比较成熟的命题:公安法学教育是公安职业与法学教育相结合形成的特殊法学教育,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2]。在公安学、公安技术学获批一级学科以前,与公安职业相关的很多专业都依托在法学学科下招收研究生,使得公安法学在发展初期就极具交叉学科的特点,因此,公安高等院校在法学研究生培养方面也离不开对学生进行公安专业与公安实践的培养,特别是从2011年起,公安院校招录开始尝试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即“招生即招警”。这也对公安院校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模式、课程设置与教学进程、实践教学及考核等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某种意义上是卓越法律人才职业化的一种表现。“卓越法律人才”就其字面意义而言应指优秀的法律人才。从专业和职业两个方面入手来看,首先,其应该具备专业法学院校的知识培养;其次,其应具备法律人应有的职业要素。典型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人,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同时在实践中很多“从事政法工作”①政法工作包括:1、党的政法工作,如各级党委的政法工作委员会;2、国家的政法机关的工作,如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的工作;3、国家其他机关的政法工作,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工作、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等。见吴汉东、刘茂林:《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若干问题探讨——基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的思考和探索》,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1期。的职业人也是“法律职业人”。公安(以下称为“人民警察”)就属于“从事政法工作”的法律职业人一类。实际上这一类人对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的成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我们的人民警察职业是与人民群众接触最为紧密的职业,人民警察的形象一方面反映出这类法律职业人的素质,另一方他直接代表着政府的形象,直接关系着国家与社会管理的效力。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在新形势下,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加上网络信息的发达,很多事件不是依靠单一的治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处于社会治理第一线的人民警察更需要具备良好的素质,才能合理地处理各类突发性事件。实践中所爆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处在维稳第一线的人民警察经常被各类网友唏嘘,抛开炒作等各种因素,从本质上来说从事人民警察职业的公务员的法律素养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也是公安法学教育的问题,既需要理论的通说指导,也亟需解决实践问题。在我国,成为人民警察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公务员考试,同时公安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公安厅都设有直属公安院校,对预备人民警察进行上岗必须的各类培训,如刑事侦查技术、警体训练、治安管理等等。从其专门性的角度来说,公安院校的课程设置和学生培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其他政法院校及综合类大学,可以说其具有很强的公安特色。换句话说,公安法学教育对实践性要求高,强调职业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法学教育就不具有学术性,往往从实践总结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反而更具有学术价值,有利于进一步指导实践。从科学与技术的关系来看,科学研究是成果转化、技术开发的基础,没有前者,后者就是无源之水[3]。因而,“学术型”与“应用型”两种不同的培养取向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二、公安高等院校与其他法学院校法学硕士培养的异同

法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提出,实际上对“专业”与“职业”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在我国,成为人民警察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公务员考试,同时公安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公安厅都设有直属公安院校,对预备人民警察进行上岗必须的各类培训,如刑事侦查技术、警体训练、治安管理等等。从其专门性的角度来说,公安院校的课程设置和学生培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其他政法院校及综合类大学,可以说其具有很强的公安特色。换句话说,公安法学教育对实践性要求高,强调职业化。公安警察院校开办几十年以来,各级各类①这里用各级各类这一名词主要是因为公安警察院校因为培养警察的性质的不同,既有因为行政区划而划分的院校,也有因为警种而划分的院校,正是因为有这些区分,院校在培养学生的目标和方向上存在差异。公安警察院校大致统一的办学方向和目标为:受公安机关领导,为各级公安机关培养和输送和合格的公安民警[4]。从这一方面来说,公安院校具有很强的公安特色,但是发展到现阶段,公安特色也是与国家社会对公安民警的素质需求相结合的。因此公安院校与教育部属院校的各综合类大学具有很大的不同,在某种意义上与教育部属政法类大学类似——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倾向,但也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具体而言:

第一,公安院校在专业课程设置上,主要根据警察职业需求设置课程,例如公安大学全校开设管理、犯罪学,法制、情报学,刑事科学技术,治安学,侦查学,涉外警务,交通管理,警务指挥,安全防范,网络保卫等专业。这些专业主要是依据人民警察业务方向所设计的,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专业的设置是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所服务的。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是为社会管理培养专门人才所必需的。并且,所有这些专业都离不开法学教育的培养,因为,从本质上来说,公安工作是政法工作的组成部分,而政法工作需要卓越法律人才的加入,所以公安工作也亟须卓越法律人才的加入。

第二,公安院校要求培养学生思想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发展到今天我们可以给他以新的解释。依法治国是当下人民的普遍要求,既然我们培养学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我们就应该想人民之所想,在实际行动中实践人民群众的普遍要求——即在思想上具备法治理念,在行为上依法行政,在程序上合乎法律。

第三,公安院校日常管理上实行警务化管理,主要是本着“从严治警”的方针。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是对一名合格的警察的规范意识和规范行为的训练。日常行为警务化管理要求学员从成为公安警察院校的学生之日起就按规范行事,遵守严格的制度。若从此制度入手,教育学生明白学校制度与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遵守制度与不遵守制度的区别以及为什么要遵守制度,实际上是从日常生活入手培养学生强烈的制度意识。

同时面对公安职业的特点,近些年对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法学教育是基于公安职业与法学教育相结合而形成的为公安实战服务的特殊的法学教育,从某种意义而言,公安法律课程对其他公安专业课程具有普适性和本源性,掌握公安法律知识,有利于公安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因此公安机关要实现依法行政和服务人民的双重目标,就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赋予人民各种权利的法律法规,例如由于公安肩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所以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应该作为重点课程开设,应该包含公安实用性的法律法规,譬如行政法课程应该包含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规,刑事法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要提高师资的水平,并且加大课程的课时和扩展课程的内容;应该充分重视民事法律课程……”[5]也就是说,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从本科开始即是非常具有“偏向性”,强调与公安职业特点相结合的培养。因此,进入硕士阶段,公安院校的师资力量也主要集中在刑事法律、行政法及其相关专业。特别是前面提到的“培养体制”改革后,公安院校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模式、课程设置与教学进程、实践教学及考核等等都有了新的变化。强调“职业化”培养并非忽略“学术化”,而是注重提取从实践中总结的理论。

这里主要选取了一所公安高等院校法学院与一所综合类大学法学院和一所政法类大学某一专业的法学硕士培养方案进行对比:

这一综合类大学法学院是国内一流法学院,其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与其它国内一流法学院一样,一般是国内法学发展的风向标,在法学学术型硕士培养方面具有较成熟的培养模式,一般法学硕士培养分为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环境法学几大专业。然后根据法学院本身不同的优势学科,再在这几大专业中细分学科。具体而言:该法学院法学硕士培养,设有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法学、国际法、环境法这几大专业。所有专业入学考试分开命题,统一招生,专业之间可以互相调剂,但一般都是热门专业调剂到冷门专业。这几大专业中较为冷门的专业一般是理论型专业,如法学理论、法律史,由于其对学术要求较高,容易出现招不满的现象;而较为热门的则是应用型学科,其中学术较强的学生可以进一步深造,而学术较弱的学生通过硕士学习也可以兼顾技术培养,如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当然,这些专业考生若调剂到法理学、法律史学专业,除非在学术上表现出一定水平,一般情况下也面临被淘汰,在法律硕士(法学)方向出现后,则是大多被调剂到这个方向就读。其中诉讼法学细分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大专业,入学考试分开命题、统一招生、专业之间可互相调剂;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细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入学考试分开命题、统一招生、专业之间可互相调剂;国际法细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入学考试分开命题、统一招生、专业之间可互相调剂。这三大细分专业,专业方向不同也有冷热门之分,一般调剂也是从热门专业调剂到冷门专业。当然专业内的调剂相比跨专业调剂要容易许多。专业分配完成后就是接下来的专业培养。从学制上来说,此法学院实行2~4年弹性学制;在专业培养方面,目标都包括培养学生的专业研究能力;课程设置来看,除了本专业研究必修课外,也强调其他专业知识,通过设置专题讲座的方式来培养学生。各个专业在公共必修课、学科通开课、研究方法论课三类课程设置上是大致相同的,各专业在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方面,均要求开设专业外语,而必修课程则设置相对较少,主要是有些专业涉及学科内专业划分,因此在专业选修课方面设置较多供不同方向选择。补修课是专门针对非法学专业考取法学专业硕士的学生而开设的课程,要求不得少于两门,不计入学分,课程学习方式基本采取与本学院本科生共同学习的方式。其他学习项目主要是针对实践的要求,有些专业有明确要求,有些专业则无明确要求。

这一政法类大学,也是国内一流的政法类大学,相比综合类大学,其在人才培养规模与数量上远超综合类大学,在法学专业划分上,二级学科专业内划分更为细致。具体而言,由于其二级学科划分详细,但是大同小异,因此,我们不逐一例举,这里仅以此政法类大学法制史专业(外国法制史方向)学科培养方案为例,其要求学制一般为3年,弹性学制2年半至5年,其培养目标除了一般法学院校通有的目标外,添加了“能以熟练的外语阅读和翻译本学科的外文资料”,并且在教学社会实践上明确要求“本专业研究生在第三学期或第四学期,须对本科生讲授《外国法制史》一定章节,或对法律专业本科生开设二次有关讲座。授课前后有教师进行指导。高年级研究生可参与对本科生做论文的指导,或承担相关的科研项目工作。”在学位课程上,明确要求第一外国语和专业外语,这点与综合类大学法学院要求一致。在公共基础课上,增加法理学专题研究和民法原理两门法学类基础课程,这点与综合类大学法学院也大同小异。在专业课和必修课方面与综合类大学也大同小异。而在方向划分和选修课方面则可看出政法类大学在师资和专业细分上的不同,首先其二级学科内专业细分明确,并内设专门的培养方案;其次,即使细分二级学科,其可选择课程依旧很多,从域外法来看,传统法学强国——美、英、德、日的相关法律均可开设相关课程,在法制史相关领域分类特别明细,有西方民法史、西方商法史、西方刑法史、西方政治史、西方经济史。另外就是在第二外国语和计算机原理与应用方面的注重,基本上是培养现代学术型硕士向博士预备阶段所应具备的各项素质。由此可见政法类院校在学科培养细化方面的功夫。

这一公安高等院校法学院,总体上来说还是跟上了国内法学发展的大趋势,具体而言:首先在专业设置上,传统的六大二级学科专业即法理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均有设置。其次,在培养方案上来看,既培养能够从事一般法学理论研究、教学的学术研究型人才,也培养从事法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包括公安、检察、司法、律师等)。再次,从课程设置来看,分为学位课、非学位课、必修环节。具体而言,第一,我校虽然已经设置法学传统的六大专业,但是并非所有专业都发展均衡,二级学科发展短板明显,例如,民商法专业、国际法专业就非常薄弱;第二,优势专业与整个法学领域该专业相比没有优势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缺少该专业学术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师资,但是优势专业与公安学和公安技术学联系紧密,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第三,各二级学科专业在课程设置方面,除了教育部明确规定的课程,培养计划课程设计繁多,学生选择面广,但是对于学术型硕士而言,学位学分要求高,自由研究和学术能力考查体现不明显。第四,在课程设置的必修环节,明确要求社会实践、教学实践、警体训练和警务实训等等并计入学分。

综上所述,公安高等院校法学院在法学硕士培养上,具有很强的公安特色,并且基本跟上法学教育发展的大方向,只是在“学术化”这一路径上并没有形成自己的特点,可以尝试一定的培养模式创新改革。

三、公安高等院校法学学术型硕士培养之可行模式——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为视角

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角度来看,公安高等院校法学学术型硕士最佳培养方式即是突出公安特色,强调实践升华为理论的能力。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属,应明确区分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首先,必须严格控制法学硕士的数量,实现硕士导师对学生在学术上系统训练。其次,可以考虑在一级学科培养方案上进行一定的创新,即按照这三种不同的法学类硕士分别制定不同的培养方案。这里仅就法学硕士培养方案提出一些创新思路:

第一,明确法学硕士培养目标的学术性。法学硕士应作为博士候选人培养,因此从培养目标上来看,应具备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是能从事本学科理论研究、教学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优势专业培养计划实现跨学科联系,非优势专业联合优势专业发展交叉学科,突出公安特色。法学教育发展到今天,一般法学院与一流法学院在整体实力上的差距已经拉开,后来兴起的法学院基本上走的都是集中发展优势学科兼顾其他学科的路线。我校法学院从发展上来看,还是具有全面发展的底子,如前所述,法学六大传统专业都具备,但是不足之处在于专业发展不平衡,与公安工作关系相对紧密的专业明显成为优势学科。从优势学科的角度来看,我校法学院该学科在同领域中表现并不突出。要在法学发展的今天展现自己的优势,需要结合自身的特点,最有效的路径即是突出公安特色,非优势专业与优势专业相结合增强结合公安实践交叉学科人才的培养,优势专业则可以结合本校特色专业,考虑法学、公安学交叉学科学术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警务实训和警务实践的作用,从学术研究上强调指导公安实践的学术研究,当然也不排除在其他方面优秀的法学学术研究。具体判断标准通过硕士毕业论文检验。

第三,严格要求法学硕士的“准出”门槛,强调论文的学术性。相对于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而言,法学硕士的毕业论文不仅要求按既定格式完成,即成文周期和时间、学术规范、用语规范等等,还需要明确要求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和学术价值。由于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存在很大的漏洞,并不能直接反映学生的学术水平,因此可以重点考虑对毕业论文的把关,明确要求开题时间、中期检查时间、最终成文时间,可以建立管理系统跟踪,如若出现开题题目与最终成文题目不一致,并且未经过导师组同意的,不准许参加论文答辩;如若出现开题时间、中期检查时间、最终成文时间仓促的,不准许参加论文答辩;强调论文的校内和校外同行专家匿名评审,未通过评审的,不准许参加论文答辩。

以上思路是通过对综合性大学法学院和政法类院校的调研,并结合公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特点所总结的,当然,是否适合公安高等院校法学学术型硕士培养还需要结合公安高等院校硕士培养的具体实践来检验。

[1]冀祥德.论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初步形成[J].法学论坛, 2011,(5).

[2]程华,孟昭阳.首届全国公安法学教育改革研讨会综述[J].公安教育,2004,(1).

[3]张继明.为“学术型研究生”辩——兼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J].高校教育管理,2012,(1).

[4]陈中英.浅谈公安警察院校的公安特色[J].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4).

[5]张洪波,周宁.公安院校法律课程的设置与革新[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0,(5).

Research on Master of Laws Training Mode of Law Discipline in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YANGRong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100038)

Police legal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legal education.It’s an special legal education which combines public security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legal education.The legal educ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is in sync with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The innovation of master of law training mode of law discipline in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is highlight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ublic security.The master of law is the academic master in the context of“the project of the cultivating excellent legal talents”.If the master of law in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would be“the cultivating excellent legal talents”,attentions should be paid to four aspects:firstly,retrenching the admission number;secondly,simplifying and deepening the curriculum; thirdly,changing the guiding mode of tutors to fining apprenticeship education;forthly,elevating the academic level of thesis.If so,the masters of law in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should be reserve talents for doctors of the area of public security law.

police colleges;master of law;training scheme;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ublic security

D631.15

A

2095-1140(2014)03-0111-06

(责任编辑:左小绚)

2013-03-1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问题研究”(2013XK07)之子项目“法学学术型硕士培养模式创新研究”(2013XK07-2)

杨蓉(1984-),女,湖南长沙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基础理论、宪法思想史、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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