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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传播者的道德责任失范与矫正*

2014-04-06

湖湘论坛 2014年3期
关键词:传播者有偿矫正

贺 琛

(湖南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新闻传播者的道德责任失范是指新闻传播者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实际传播行为与新闻工作的责任要求相悖逆,传播行为的动机、手段与效果偏离了新闻传播工作的职业道德责任要求、行为规范和道德原则,应该履行的责任没有积极履行造成责任缺失,或者责任履行过程中出现过度或者不及的现象,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责任失范的表现

随着媒体竞争的日趋激烈,一部分新闻传播者为了获取经济效益,抢发独家新闻、制造轰动效应,不惜大肆炒作,揭人隐私,甚至侵犯他人名誉,新闻传播者的道德责任失范现象也日益多样化,本文把我国新闻传播者传播责任失范归纳为以下五种:有偿新闻、虚假新闻、低俗新闻、新闻侵权和越权、漠视和利用弱势群体。

(一)有偿新闻

目前新闻界有偿新闻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一是明码标价,提供有偿的版面或播出时间,为“金主”刊发各种形式的报道。二是大量刊播“广告新闻”,以新闻的形式发布广告,混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蒙骗受众。三是新闻传播者利用新闻报道中饱私囊,谋求各种形式的私利。四是有偿不闻,个别新闻传播者在报道负面新闻时收取甚至索取报道对象的“封口费”就故意隐匿、淡化或扣压负面新闻。后面两种表现形式相比之下危害更大,影响更坏。比如2013年10月被捕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收受高达50多万元的“好处费”发表针对湖南上市公司中联重科的失实报道,对其正常经营造成恶劣影响,一度股票市值蒸发14亿元;2003年的繁峙矿难报道中就有包括新华社记者在内的十多名记者收受红包而隐瞒不报;2008年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发生矿难之后有50多名真假记者排队领取“封口费”。

有偿新闻实质上是一种新闻“权力寻租”,是新闻传播者利用公众赋予的新闻传播权利作为个人或小团体的私有商品或权力在市场上进行非法交易,寻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有偿新闻违背了新闻传播者应该遵循的真实、准确、全面的道德责任,颠覆了新闻信息选择的标准(个人或团体私利>新闻价值和公众利益),腐蚀了新闻工作队伍,破坏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

(二)虚假新闻

近年来,随着新媒体的迅速发展,传统新闻媒体与新媒体的相互影响日益加深,一方面博客、微博、论坛贴吧贴子等难以保证真实和质量的消息日益成为重要的消息来源,另一方面为了跟上新媒体的传播速度,为了新闻的时效性,新闻稿件采编的周期日益缩短,新闻传播者的工作量日益增大。二者共同导致虚假新闻频频发生,并且虚假新闻的表现形式也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征,成为新闻界的一个痼疾,严重损害了媒体的信誉和新闻传播者的职业形象,使新闻传播者遭遇“信任危机”。

大众传播的首要社会功能是“环境监视功能”,它要求新闻传播者象社会的“瞭望哨兵”为公众及时报告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以保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这一功能要求新闻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否则会造出不良的社会后果。因此,新闻学理论一直强调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要求新闻传播者秉持真实性原则报道新闻。而虚假新闻实质上是对新闻真实性原则的背弃,新闻传播者如果不能真实地反映现实生活,如实地报道客观事实,就违背了真实、准确报道的道德责任要求,久而久之就会丧失公众的信任,最终失去“生命力”。

(三)低俗新闻

低俗新闻是指审美水准低劣、道德水平低下的新闻报道。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传媒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家媒体陷入受众“注意力”争夺的大战之中,为了吸引受众眼球,一味迎合大众的猎奇心理,在新闻报道中纷纷突出暴力、凶杀、色情、愚昧、迷信等低俗煽情的、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内容,导致了低俗新闻报道的泛滥。低俗新闻的泛滥又导致媒体舆论导向出现偏差,新闻质量日益滑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低俗新闻在短时期内也许能给新闻媒体及新闻传播者带来经济效益,但长此以往必将腐蚀社会风气,造成道德滑坡,不利于良好社会道德精神的塑造。

(四)新闻侵权和越权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1]P178新闻侵权一般表现为侵害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等人格权,以及侵害法人的名誉权。媒体审判、媒体逼视和舆论绑架等行为都是新闻越权的表现。新闻传播者在维护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等各项权利的同时,必须谨记不能以知情权或新闻自由权为幌子,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在新闻报道中要遵循合法、理性、平衡和善意的原则,真正维护公众的各项权利和利益。

(五)漠视、歧视和利用弱势群体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广告主的控制下,全球媒体的新闻资源和关注都集中在拥有权力和金钱的社会阶层,因为他们是发行者和广告主眼中的“有效目标受众”,而广大的弱势群体几乎处于失语状态,因为他们的超低购买力被发行者和广告主视为“无效非目标受众”。新闻传播者们热衷于追逐社会名流的一举一动、只言片语,却忽略了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弱势群体即使偶尔出现在新闻报道中也往往是被歧视的、被嘲笑的利用对象。比如:对于民工跳楼讨薪的无奈之举描述成“跳楼秀”。

在新闻报道中,应该贯彻公平公正的道德责任要求,使新闻媒介成为一个公共通道,让弱势群体的呼声能够被听到、利益诉求能够表达出来,使其能够参与到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中来,实现利益的平衡。为无权无势的弱势群体寻求公正是新闻传播者的职业责任,正如美国传播学者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所言:“一个有社会责任的记者必须是社会的镜鉴、批评者和弱势成员的辩护者”。[2]P147

二、责任失范的矫正

新闻传播者上述种种职业道德责任失范现象对社会道德风尚、社会民主和公共利益;对媒体公信力和新闻事业发展;对新闻传播者队伍建设;对社会公平公正和受众的教育等方面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和危害。因此,必须联系传播界实际情况探讨矫正传播责任失范现象的对策。

(一)有偿新闻的矫正对策

新闻界普遍存在的有偿组稿、有偿组版、赞助栏目和节目,不断爆出的新闻敲诈、负面新闻封口费事件,广告新闻的合理化存在,新闻记者以稿谋私,沦为御用文人,新闻掮客等有偿新闻现象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危害。因此,有偿新闻的矫正刻不容缓。具体来说,有偿新闻的矫正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实施。

1.传媒组织生态环境的治理

传媒组织内部生态环境失衡是责任失范的重要诱因,因此,有偿新闻的矫正首先在于传媒生态环境的治理。要建构良好的传媒生态环境,预防有偿新闻的发生,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调整传媒结构布局,控制各级各类媒体总量,防止小报小刊小台的泛滥。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资料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共有公开发行的报纸1928种,期刊9849种;全国共有广播电台1200座,有线和无线电视台3000多家,全年电视节目播出时间达到1455万小时。另一方面,与之相应的是新闻从业者队伍迅速壮大,全国各类媒体新闻从业者的总数达到75万余人。数量的急剧增长并非源自市场需求的增加,很多报、刊、台是根据行业或者行政、地域归属和需要建立起来的,导致不少地方媒体、行业媒体缺乏有效的市场需求和充足的广告资源,恶性竞争导致经营状况不佳,最后发展成为有偿新闻的重灾区。这些小报小刊小台有的是从上至下组织化的贩卖传播权谋求经济利益,有的是生活无着落的传播者个体以稿谋私。从中国记协公布的有偿新闻媒体和个体信息看,小报小刊小台及其从业者是有偿新闻的主要责任者,因此,调整传媒结构布局,控制各级各类媒体总量,是从根本上、总体上治理有偿新闻的必要措施之一。二是优化传媒组织内部的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实行“高薪养廉”。目前我国75万新闻从业者大军中有很多是没有生活保障的“新闻民工”,作为临时工,或者工龄三五年以上的实习员工,他们拿着低得可怜的基本工资,没有三险一金等社会保障,却被要求冲锋在新闻第一线为民请命,他们的付出和回报严重倒挂,难免沦为御用文人或新闻掮客。因此,必须尽快改革传媒组织内部的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给予传播者良好的生活条件和社会保障,让他们在新闻前线冲锋陷阵之时没有后顾之忧。

2.加强新闻传播者个体的道德治理

目前我国新闻界对传播者的培养教育普遍存在重视技能训练,轻视伦理教育的现象,进而养成高“能”低“德”的传播者,在面临社会利益和经济效益冲突之时,往往选择个人或组织的经济利益,传播有偿新闻。此外,一部分新闻传播者即使对职业道德责任有着正确的认识,在新闻传播实践活动中往往由于种种原因出现“言行不一”的情况,出现了认识正确而行动错误的“两张皮”现象。[3]因此,有效矫正新闻界的有偿新闻现象急需对新闻传播者个体加强职业道德的治理。

传媒组织要组织传播者认真学习、严格践履各项治理有偿新闻的规定,实现他律向自律的转化。传媒组织领导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从业者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对有偿新闻的预防和惩治。如果组织领导对于有偿新闻心慈手软,态度暖昧,没有制定严格的有偿新闻管理制度,或者有了相关制度而没有按章执行的话,就会形成不良的组织环境。

3.社会力量参与新闻监督的舆论治理

市场化、商业化转向的媒体,在激烈的竞争中,形成了逐利的本能,所以,尽管各级管理机构、行业组织、公众对于有偿新闻深恶痛绝,并且颁布实施了各项规定,但有偿新闻仍然屡禁不绝。可见,有偿新闻的矫正单纯依靠传媒组织和传播者个人是难以达成实效的,必须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来监督新闻界,构建“新闻反腐长城”。必须在中国记协、中宣部、新闻出版广电局等行业组织和管理机构的支持和引导下将新闻工作者接受社会监督制度化,通过舆论治理有效预防和矫正有偿新闻。各级记协、新闻管理机构都应该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公布有偿新闻举报电话,建立畅通的社会监督渠道。传媒管理部门还应该责成各个传媒组织建立自己内部的监察机构,比如设立意见调查员、读者代表、新闻道德督察员,接受社会公众对本单位传播人员的批评和监督。此外,还必须改变以往对有偿新闻等责任失范现象只在内部处理的做法,在媒体上面公开披露责任失范行为和个人,形成舆论谴责,从而使新闻传播者“知耻而后勇”,敢于和新闻腐败说“不”,此举还可以增强社会公众监督新闻界的信心。

(二)虚假新闻的矫正对策

虚假新闻会误导公众对于周围环境的认知、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影响其行为决策和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因此,虚假新闻的治理刻不容缓。具体来说,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抑制和杜绝虚假报道:

1.传媒组织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发布和补救机制

首先,传媒组织内部要建立开放、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严格明确各级新闻传播把关人的岗位职责。要建立严格的稿件审核制度,要求记者、版面编辑、主编层层把关,职责分明。对于虚假新闻的责任传播者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予以处罚。其次,传媒组织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虚假新闻“补救机制”,以降低虚假新闻的负面影响。一经发现虚假新闻,媒体应该立即更正并公开道歉,建立严格的新闻“更正制度”。

2.传播者秉持诚实为本的责任精神,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

新闻传播者要树立“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的传播理念,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

首先,记者要养成深入、扎实的采访作风,在收集、报道和转述事实时应努力做到诚实、公正,严禁编造和歪曲新闻事实,不能随意采用匿名消息源提供的信息。其次,编辑要严守把关责任,认真审读稿件,杜绝虚假新闻。作为主编等高级编辑还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有大局意识和长远眼光,在议程设置、舆论引导过程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和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责任精神,追求新闻的整体真实和本质真实。只有各级传播者全面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加强道德自律,才能确保稿件的真实性,预防虚假新闻出笼。

3.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形成新闻打假舆论氛围

新闻媒体是社会舆论监督的有力武器,但是,打铁须得自身硬,在监督他人的同时,传播者也要树立较强的被监督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形成“造假可耻、造假必受制裁”的新闻打假舆论氛围。首先,传媒组织要设立举报电话,积极接受社会各界对本组织虚假新闻的监督、举报和投诉。同时,要严格遵循虚假新闻的更正道歉原则。其次,要虚心接受社会公众的媒介批评,接受有组织的公众监督,进而遏制虚假新闻。[4]比如《新闻记者》杂志每年评选年度十大假新闻,成为一个由社会人士组成的传媒监督阵地。

(三)低俗新闻的矫正对策

低俗新闻的传播者无视道德规范的制约,一味渲染暴力、色情内容,营造的“审丑”狂欢挤占优秀文化的传播空间,凸显的是文化的非理性、非价值、非逻辑的一面,动物性的感官刺激取代人性的审美情趣,削弱了新闻传播中的道德性、价值性、和人文关怀内涵,最终导致公众理性能力日趋萎缩,社会风气日益恶化。故我们必须多管齐下,积极治理低俗新闻。

1.新闻传播者要实现理性回归,全面实现新闻传播的社会功能

大众传媒具有环境监视、解释与规定、社会化、娱乐四大功能。但是,很多传媒竭力为受众提供娱乐功能,而弱化了其他三个方面的功能。要矫正新闻低俗化,必须让传播者充分重视新闻传媒的社会守望和教化引导功能,实现新闻传播功能的理性回归。首先,新闻传播者要正确把握娱乐尺度,不能让娱乐功能无限膨胀。其次,新闻传播者不能一味迎合受众的兴趣和需求,而应该积极引导,力求“寓教于乐”,不但追求新闻报道的新闻价值,同时要追求其文化价值,发挥传播的教育和引导功能。

2.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促进传播的合理化

面临激烈的传媒市场竞争,传媒组织和个体很难以在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冲突中坚持社会效益。在没有外力的干预情况下,“经济人”的本性往往主导着传媒的新闻价值选择和传播功能的实现。因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促进健康、责任传播。2011年,针对传媒娱乐化趋势愈演愈烈,广电总局颁布“限娱令”要求电视台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同时调控部分类型节目的制播,以防止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化倾向,督促媒体传播多层次高品位的优秀节目。

3.受众要提升自身媒介素养,拒绝低俗新闻

娱乐化低俗化垃圾信息的泛滥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麻醉了广大受众,使其关注的焦点集中在鸡毛蒜皮的事情上,忽视了那些应该重点思考和关注的新闻事件,松弛了他们应该对环境保持的警觉性,失去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兴趣,进而失去进取心、理性思辨能力和反抗精神,成为“娱乐至死的物种”。因此,受众不能随波逐流,甚至助推低俗新闻的传播,而应该积极提升自身媒介素养,加强对传媒信息的批判意识、思辨精神和理解能力,对低俗新闻说“不”。

(四)新闻侵权、越权的矫正对策

代行执政、媒体审判、媒体逼视等新闻越权现象实质上是传媒舆论监督权的滥用,是舆论监督越权,影响了司法公正,不利于我国的民主建设和法治化进程。因此,新闻侵权、越权等责任失范行为的矫正日益紧迫。

1.新闻传播者要积极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增强法律意识

调查资料显示,在新闻侵权诉讼中,由于新闻失实而导致的新闻侵权占了很大比例。因此,传播组织要不断通过教育提高传播者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促使传播者深入采访、认真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确保新闻事实真实准确;力求传播者客观公正评价新闻事件,在新闻写作上避免攻击性、贬损性语句,保证新闻报道合理、合法、有效。新闻传播者还要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充分尊重被报道对象的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切实维护其合法利益。

2.政府相关部门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快新闻法的出台

为了防止新闻侵权越权现象的发生,除了加强对新闻传播者的职业道德和法律常识教育外,政府相关部门也必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尽快出台新闻法,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作出保障。传媒组织也要积极防范新闻侵权行为,出台新闻官司责任制,共同从制度环境上预防新闻侵权越权行为的发生。

3.受众要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广大公众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各项权益。如果公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其权益意识也会越来越强,那么他们对新闻媒介和新闻报道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一旦其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就会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这样就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法律意识高涨的公民迫使新闻传播者不断知法和守法,最终促进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

(五)漠视、歧视和利用弱势群体的矫正对策

传媒对弱势群体的漠视、歧视和利用如果得不到有效矫正,必将损害社会的公平公正,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因此,我们必须充分重视并积极寻找对策加以解决。

1.新闻传播者要遵循客观公正、全面报道的规范责任要求,描摹社会各阶层的典型画面。公正的传播者决不能漠视占社会阶层构成中大量比例的弱势群体的各种问题和诉求,要积极为其提供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尊重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和表达权,积极矫正漠视弱势群体的责任失范现象。

2.新闻传播者在具体的新闻采访报道中要坚持人文关怀。首先,要站在被报道对象的视角看问题,尊重弱势群体的各项权利,纠正歧视弱势群体的责任失范现象。其次,要积极矫正利用弱势群体的责任失范现象,拒绝恶意炒作,防止将弱势群体的悲伤视为新闻“卖点”,造成新闻二度伤害。传播者不能为了追求催人泪下的效应、惊悚的视觉效果而撕裂被访者的情感伤口,侵犯采访对象的个人隐私。

3.传媒时代的弱势群体要积极接受各种教育,提高自身运用媒介表达利益诉求的意识和能力。知识文化和经济上的双重弱势导致弱势群体既缺乏吸收和运用媒介信息的能力,也缺乏主动争取媒介话语权的观念和积极性。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和各级传媒组织应当积极重视并有针对性地实施弱势群体的媒介素养教育,培养他们争取和运用媒介话语权的主动意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能力。只有弱势群体自身具备良好的媒介表达利益诉求的意识和能力,理解和评判媒介信息的能力,利用手机、网络等自媒体平台表达自身不公正待遇和利益诉求的能力,弱势群体才能真正不被漠视、歧视和利用。

总之,只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传媒组织、新闻传播者个体和受众共同努力,积极寻求传播责任失范的治理对策,才能真正实现健康传播、责任传播;新闻传播者才能成为社会正能量的传播者,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

[1]黄瑚,钟瑛.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2]Clifford·G·Christians,Kim B·Rotzoll and Mark·Facklert Media Ethics: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M].Longman,New York,1987.

[3]王向清.中国传统哲学现代化的逻辑进程[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2,(4).

[4]徐丽芳.论我国公民权利自觉化实现的外部条件与政府职责[J].邵阳学院学报(社科版),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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