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模式辨析及我国的选择
2014-04-05李光禄马婉婉
李光禄,马婉婉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
2012年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引发轩然大波*2012年2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一批企业排队上市的名单,以黑熊养殖、熊胆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活熊取胆”归真堂也位列其中,遂引发网友以及亚洲动物基金会的声讨。,残忍的取胆方式让黑熊受尽折磨与伤害,养殖场黑熊痛苦的眼神、凄惨的哀嚎声引起了公众强烈的愤怒与声讨。无独有偶,志愿者高速路截停运狗车事件*2012年9月,两辆开往沈阳的运狗车先后被一群动物保护志愿者截停在京沈高速(河北)卢龙服务区。检疫人员认为运狗车有合法证明,予以放行,志愿者们却无法接受,一再阻挠运狗车启程。2013年3月,重庆沙坪坝青木关高速路口一辆满载几百只狗的运输车被拦下,72小时内,来自北京、上海、山东和深圳等地的400余名小动物保护志愿者纷纷赶到犬只截留地点。,也引发了国人的高度热议。类似事件的频频曝光并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标志着我国民众动物保护意识的逐步提升。事实上,对待动物的态度不仅体现着人的同情心和社会文明的程度,也会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产生潜在影响。
科技的发展固然使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空前扩展,但人类在享受胜利成果的同时,也不得不承受生态系统破坏和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的恶果。自20世纪中叶始,环境保护与动物保护运动蓬勃兴起,人们动物保护意识有所增强,有关动物权利、动物福利等保护动物的理论应运而生。动物权利理论强调动物与人类拥有相同的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反对人类对动物一切形式的利用,主张将伦理学上的“动物权利”法定化为动物法律权利,赋予动物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及权利。动物福利理论则较为缓和,主张人类作为惟一的道德权利主体可以合理地利用动物,但要求人们善待动物,关注动物康乐,提供动物更好更全面的生活条件,主张给予动物道德关怀与法律保护,其立法形式表现为初始形态的反虐待动物模式与更高层次的动物福利模式。鉴于动物权利理论涉及法学基础理论的革命性变革争议很大,实践中也罕见立法例,本文仅就反虐待动物模式及动物福利保护模式进行探讨。
一、反虐待动物模式
(一)反虐待动物模式的产生背景及理论基础
孕育于17世纪末并逐步兴起的“仁慈运动”,以反对残酷虐杀动物为主旨,主张人应该对非人类生命施以仁慈,不应对其他生命个体行残忍之事。该思想事实上成为现代动物保护伦理的源泉。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奴隶制的废除,达尔文物种进化论兴起等事件使得西方国家掀起了反虐待动物立法的第一个高潮。
持仁慈论者认为,尽管动物没有理性,但其有感觉并能感受痛苦,人类应仁慈和不残酷地对待它们。并且,仁慈的对待动物可以使人们更好地尽到对他人的义务,否则,有可能会对他人产生不利影响。康德认为对动物具有怜悯和关爱之心的人也能够仁慈地对待他人,相反,对待他人也会变得残酷无情。[1]13洛克提出,对动物的麻木漠视及残忍虐待,当其从折磨动物中获得乐趣时,会影响孩子心智的完整发育,使其欠缺怜悯之心,对弱小的同情心与仁慈心。[2]65-69边沁则更加清晰地分析到,动物也能够感知痛苦,人类并不因理性或者语言能力的差别而具有高于其他动物的道德地位,动物应具有与人类对等的伦理地位。[3]65只有当我们受到动物侵害而感到痛苦时,才有正当理由将其杀死,但不可以毫无原由地残酷虐待动物。[2]235在人类与动物的相互关系中,人类对动物有着直接的道德义务,我们需将动物的感受作为考量行为得当与否的重要标准,使动物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痛苦。
(二)反虐待动物模式的立法发展
早在1822年,英国就出台了人类首部反对肆意残酷对待动物的《马丁法令》,1849年又颁布了《防止虐待动物法》,对过度利用、暴力伤害、残忍折磨动物等行为进行规范,将上述行为规定为犯罪,对造成严重恶劣后果的给予刑事惩罚。[4]此后,英国多次对其反虐待动物方面的立法进行修订,影响较大的有1876年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法国在1850年出台防止虐待动物的《格拉蒙法案》。美国在1866年出台《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进入20世纪,一些国家陆续对法律进行修订以及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反虐待动物立法更加完备。毛里求斯1957年出台《防止虐待动物法》。俄罗斯1998年出台《俄罗斯联邦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中国香港地区在20世纪30年代颁布了《防止残酷虐待动物条例》,并在1999年对条款进行扩展修订。
(三)反虐待动物模式立法的主要内容
反对虐待动物是进行法律保护的最低要求。一般认为,虐待动物是指过度利用动物、施加给动物无端痛苦或折磨。反虐待动物即不得违背人道主义,使动物遭受肉体和精神的残忍对待,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到目前为止,已有一百多个国家颁布了禁止虐待动物相关法案。概括的讲,该类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防止任何形式的虐待动物,禁止残忍地虐杀动物或对动物施加暴力;禁止施加给动物无端疼痛或折磨;禁止过度利用动物等使动物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痛苦。[5]通过法律手段对给动物带来无端痛苦、虐害行为的禁止,实现对动物的最低保护。
二、动物福利模式
“动物福利”一词由美国人休斯于1976年最早提出,是指农场饲养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考林·斯伯丁认为,福利是为了满足基本需要,不受个人喜好、习惯或欲望等主观因素影响。[6]13动物的福利与动物的康乐联系在一起。所谓动物的康乐,是指动物“心理愉快”的感受状态,包括无任何疾病,无任何行为异常,无心理的紧张、压抑和痛苦等。[7]动物福利不但体现了人类对动物的恻隐之心与道德关怀,也是对动物本身价值及需要的体现。
(一)动物福利模式产生的背景及理论基础
20世纪中后期,人类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生态系统不堪重负,生态环境破坏给人类带来生存威胁。这就使得人类对传统伦理学观念的反省,将人类的道德责任范围扩展到生态系统,催生了“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理念,出现了像动物解放论、生态整体论等理论。如1975年彼得·辛格《动物解放》一书提出只要动物具备感受性,就应受到平等的道德关怀,对动物相同的利益应给予平等的关心。美国环境伦理学家罗尔斯顿在他的生态整体论中,立足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规律性,表明动物与人类一样具备功用价值以及内在价值,他要求人类将整个生态系统作为道德关怀的对象,尽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维护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随着这些新观念在社会中的传播扩散,以及兽医学、动物行为学等科学研究的深入,人们开始倡导善待动物,关注动物康乐,改善其生活环境。动物福利思想的发展为动物福利立法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动物福利模式立法及其主要内容
动物保护的合伦理性及合逻辑性探讨,促进了动物保护立法的进程。美国1966年制定《动物福利法》;瑞典1988年公布实施了《动物福利法》(2002年修订);丹麦1991年实施了《动物福利法》;1993年德国实施了《动物福利法》(1998年修订);2006年英国实施了《动物福利法》;[8]菲律宾 1998年制定《在菲律宾促进动物福利法》……。动物福利立法实践在20世纪已经遍及世界不同区域。各国动物保护的立法各有特点,但其核心内容大都体现为对动物享有的五项自由的保护。其一,温饱生活的自由。保证动物享有充足食物以及清洁饮水,以维持其健康和活力,使其免受饥渴之苦。其二,适宜生活的自由。应提供安适的生活环境,保证动物足够的休息时间,使其免遭困顿之苦。其三,健康生活的自由。建立针对动物疾病的预防控制机构,既完善预防疾病的措施,又保证患病动物得到有效的诊断和治疗,使其免受病痛之苦。其四,平静生活的自由。当需要终止动物生命时,应保证良好的处理措施,如将麻醉作为必要条件,不让动物受到精神伤害,减少其惊恐之苦。其五,表达天性的自由。保证动物享有充足空间以及同类的陪伴,可自由表达其自然心理与行为。在此基础上,动物福利论者还提出以下五方面要求。其一,应将实现动物的康乐作为立法的首要目标,而不是以人类利益为出发点;其二,应扩大动物福利的保护范围,让更多的动物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其三,逐步减少对动物的利用,积极寻找利用动物的替代品或替代方法;其四,加大对损害动物福利人的处罚力度,减少免责性条款的适用,这既需要国家完善的监管又需要普通公民的监督;其五,动员社会成员树立保护动物权益的自觉意识,认识动物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减少对动物的利用行为。
(三)反虐待动物模式与动物福利模式的关系
从保护内容和保护程度观察,反虐待动物模式是动物权益保护的底线,它要求人们不得违背人道主义原则,避免残忍对待动物,防范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折磨。动物福利模式是动物保护的更高层次,它要求人们善待动物,关注动物康乐,提供动物更好更全面的生活条件,保护动物表达天性的自由。反虐待动物模式与动物福利模式通过明确规定人类对动物的义务来规范人的行为,倡导动物存在的自身价值及对其保护的意义。但两者均不主张动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回避了动物权利论面临的动物如何享有权利及如何承担义务的难题。反虐待动物侧重于规定哪些行为不能去做,是动物福利的初级阶段;动物福利则侧重于要有积极的作为去实现动物的福利,是反虐待动物运动的提升。纵观各国动物保护法律的发展,大多遵循以《反虐待动物法》起步,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以及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以及兽医学、动物与环境关系等科学研究进展,逐渐建立《动物福利法》甚至《动物权利法》等更高层次的法文。
三、反虐待动物模式:我国动物保护模式的选择
(一)选择反虐待动物模式的理由
1.国民相对容易接受。中华民族有怜悯生命的道德传统,古语“长养慈心,勿伤物命;充此一念,可为仁圣”,可谓道出了其中的真谛。当虐待动物的事件发生后,会有新闻报道、社会谴责甚至游行示威,以示抗议和抵制。反虐待动物是人类普遍共有的同情与怜悯心理的反映,是社会道德的底线,反虐待动物法则是动物保护的法律底线。而动物福利要求动物生活在康乐状态下,至少动物的五项自由等要得到基本满足。鉴于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居民现有的物质生活水平条件和我国的执法现状,不仅会对动物的主人带来过分地负担,执法效果大有疑问,并且,很多人会认为在目前很多人还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很多社会问题尚未解决好的情况下,推行动物福利与以人为本不符。基于社会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采用反虐待动物法,顺应大势,适合国情,老百姓容易接受。
2.有利于推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我国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整,目前,涉及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生猪屠宰条例》等。立法层次偏低、缺失动物保护基本法,制度建设不周全,存在许多立法空白。构建完整、合理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若缺失反虐待动物这一最低底线时,奢谈动物福利,听上去很动听,但实施起来会十分困难,不具有可操作性,反倒是过犹不及。万事开头难,从动物保护法的发展来讲,反虐待动物立法是一个基础、一个开端。
我国的实际立法进程,印证了反虐待动物模式是我们的一种必然选择。我国2009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及热议。几经酝酿讨论,2010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立法大多是一种妥协的结果,作为一个较为新型的立法,更是如此。梳理社会对该法的各种观点,作者认为,我国已具备反虐待动物的文化传统、经济基础以及法制基础,以反虐待动物模式为基础进行立法,逐步向动物福利模式发展,是符合我国实际的立法路径选择。
(二)制定我国《反虐待动物法》的必要性
1.对外经济贸易的需要。国际贸易规则允许进口国设置一定条件、采取相关措施来保护动物。当动物制品的生产过程中缺乏必要福利措施、甚至存在虐待现象,进口国为维护社会道德、居民健康、稳定正常贸易秩序等,可限制其进口。这些措施常以一般例外措施、卫生检疫、技术与非技术性壁垒、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等形式被西方发达国家广泛用于动物贸易领域。[9]我国现阶段普遍采用的养殖、屠宰流程,在生产、饲养、加工动物产品的过程中,残酷虐杀动物等行为由于不符合国际社会的动物保护标准,已经引发海内外强烈抗议,一些贸易国家通过设置限制性条件对我国畜产品出口实施贸易壁垒,严重影响了中国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制定《反虐待动物法》,通过立法规制相关行为,确保动物在生长、繁殖、处置符合相关规则,可有效减少相关贸易壁垒对动物产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2.建设社会文明的需要。人类如何对待动物、人类对生命的尊重及敬畏程度反映了人类社会的文明水准。一个没有恻隐之心,对动物缺乏爱心,漠视动物的生命、残酷对待动物的民族,会加剧或诱发社会道德的沦丧,也势必影响本国的国际形象。在中国,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有利于社会公众人道情感的养成和保持,以维系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利于实现人和动物的和谐共处,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3.食品安全与人健康的需要。动物在受虐环境中生长,其抵抗力下降,易受病毒侵害,病原变异后甚至可能传染给人类;当未采取麻醉等手段,动物在面临处置时瞬间承受恐惧,其身体产生的激素会残留在动物制品中,对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巨大隐患。这种行为既对动物造成了不应有的伤害,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同时,要求善待动物,有助于对流浪猫、狗的救助,阻止其携带病菌的蔓延,减少SARS、口蹄疫、禽流感等人畜、人禽共患疾病的发生,减少城市安全和卫生隐患。
4.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虐待动物会引发社会的不满情绪,已被社会现实所证明。在信息传播如此快捷、广泛的时代,这种不满很容易产生蝴蝶效应,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讨伐声,对施虐者的“人肉搜索”,部分地区更是出现了游行示威,等等。假设虐待动物的事件演化成普遍现象,势必将冲击良好的社会秩序;如果对动物、对弱小缺乏恻隐之心,时常虐待动物容易引发暴虐心理,而麻木和残忍的性情又会妨碍人们相互交往,不利于构建良好人际关系。此外,我国在作为环境资源立法重要环节的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出台反虐待动物法,符合当代环境资源法的目的以及环境伦理、环境权益、环境经济等基本理念,也是完善我国环境法治的需要。
(三)构建我国反虐待动物法的建议
2010年由中国专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公布。建议稿按照总则、反虐待动物的主要制度、分类管理和分环节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的立法逻辑,分为八章。专家建议稿体现中国国情,总则与具体措施各具特色。但建议稿在条文繁简、相关敏感话题、与相关法律衔接、法律执行、法律责任、具体立法技术等方面,也存在若干遗憾和不足。
1.立法指导思想。作为一部新法,条文要简明普遍,有广泛适用性,不宜太过于具体、详细。专家建议稿有80多条,而且条款之间有重叠甚至冲突,比如第80条动物的相关概念中,概念间存在交叉,如某人从野外抓来一只狐狸进行养殖,这种情况算野生还是经济动物?在实践中会出现执行难、操作难等问题。作为中国第一部反虐待动物法,最重要的是要完成有法可依的重任,原则性的东西可以多一点,但是也不能没有现实操作性。比如说斗鸡这种传统文化方式,按照专家建议稿也算是一种虐待的方式,如何去规避或者解决这个矛盾,也需要考虑。建议进行条文缩减,语言精练,比如第18条规定了一些行为限制与禁止制度,在第三章各类动物的反虐待措施中做了一些细化规定,建议不要规定的太细,给地方立法、部门立法留下空间。
2.对敏感话题的处理。在反虐待宠物动物的措施中,提到省级政府可以规定犬、猫及其制品的限制区域。笔者认为,这部反虐待动物法的宗旨是反对虐待动物、要求善待动物,善待动物与食用动物要分开,各地居民选择食用哪些动物,因人、民族、文化以及地域而异。笔者建议,不要把禁止食用猫狗问题单独提出来。此外,2011年农业部按照我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分别制定了犬、猫、兔的产地检疫规程,进一步规范了猫狗在屠宰前和运输前的检疫程序,确认了合法屠宰杀吃猫狗的合法性正当性。
3.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反虐待动物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有较大的关联性,它们之间应有相关制度与措施上的衔接。比如,专家建议稿17条动物的饲养条件和档案制度,在畜牧法不叫“规模化养殖”,科学的概念叫“集约化养殖”,规模化仅仅指数量,就是超大量,本身具有无视生命的暗示。集约化包括质和量,包括为动物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所以应当用集约化动物的饲养和养殖。根据畜牧法规定,养殖场应该进行登记,污染防治法中有登记许可制度,畜牧法中的登记和污染防治法中的登记许可制度之间是什么关系?又如,对活体动物注水问题,是否应划分至食品安全范畴?依据食品从产地到流通,到质检三段管理体制进行管制处罚已有法可依,反虐待动物法可避开这个问题。我们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不要把相关问题都涵盖在这一部法律上,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4.法律执行问题。这部法律应由哪个部门来实施、执行?如果由公安部门来执行,会存在警力不够、警察的专业素质等问题;又如,警察对虐待动物取证,需深入到我们家庭内部进行调查,社会能在多大程度上认可这种行为?能否承担由此产生的成本?关于执法体制,按照有关部门的分工,很多部门都对此有一定的责任,如何把执法工作统一化,将公安、畜牧兽医、林业等部门都协调起来,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另外,为减轻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的负担,以及反虐待动物的国家财政开支费用,法律可以授权由动物保护组织来执行一部分功能。此外,可设立执法通知程序,当执法人员发现有不适当的对待动物的现象,可能会导致虐待动物的情况出现时,可发出执法通知,要求动物拥有者或者照顾者及时纠正。这不仅能够达到反虐待动物法的最终目的,同时,也有利于宣传新的法律规则,逐步提高百姓的善待动物意识。
5.法律责任。专家意见稿中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有刑事责任,其中罚款比例偏大,笔者建议予以限制。对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虐待动物事件,罚款不能起到根本地遏制作用。我们需要既保护动物,又能教育虐待动物者的有效方法。鉴于虐待动物认定的难度和我国的实际,建议立法中强调正面教育的重要性,体现处罚是为了教育的态度。专家建议稿涉及对刑法有关条款的修改,建议惩罚措施可以多样化,多应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解决问题,慎重动用刑事手段。
6.具体立法技术问题。专家意见稿中该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应该在虐待里面对动物杂交给出进一步定义,凭空制造非自然的生命的形态,强迫不同物种之间进行交配,应当是一种严重的虐待行为,狮虎兽的产生完全是以经济为目的,应严格控制;至于马和骡子的问题,考虑到传统和经济因素,可作为例外。第14条各级地方政府未明确由谁负责具体工作,容易造成相互推诿,可明确由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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