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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教学的比较与借鉴

2014-04-05张小玲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实务法学

张小玲,程 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100038)

法学实践教学的比较与借鉴

张小玲,程 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100038)

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的重要一环。西方两大法系国家虽法律传统与现实国情存在差异,但对法学实践教学均给予了高度重视,只是具体模式和做法又有不同。借鉴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应在充分认识法学实践教学意义的基础上,完善实务课程设置、充实实践教学的内容、丰富和改进实践教学的方式、规范评估和考核的方式。

法学教育;实践教学;实务技能课;教学实习

一、两大法系国家法学实践教学的基本模式

(一)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实践教学的基本模式

1.美国

在美国,法学教育在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以培养合格的执业律师为目标。在教学中,较之于学生学术能力的培养,更受关注的是学生法律实务操作技能的训练和职业理念的树立。而法学实践教学因其在此方面所具有的为其他教学模式所不可比拟的优势而受到普遍和广泛的重视。一般来说,法学院的学生在第一年必须学习法律基础课,对包括刑法、合同法、财产法、侵权法、宪法、国际法等在内的各个主要部门法进行学习,其目的在于让学生了解各部门法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在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是普遍采用的教学方式。教师将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并归纳和总结出一般的法律知识和原则。在修完法律基础课的基础上,法学院会要求学生选修专门的实务技能课。这一类课程主要包括:会见当事人、法律咨询、民事预审、刑事预审、庭审前的准备、庭审中的抗辩、上诉、谈判与和解、仲裁、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等等。从内容上看,这些课程涵盖了律师执业的主要环节,其目的不仅是让学生了解律师实务,更重要的是对学生进行律师职业技能和技巧的培训,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在实务技能课上,除了讲授和讨论之外,更多采用的是角色扮演、模拟法庭等实训教学方法。此外,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国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并被各个法学院设置成专门的课程。通常,学生们会在修完相关的法律基础课与实务技能课之后,参加法律诊所的学习。在法律诊所中,学生们将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为相关当事人,特别是穷人或其他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在此过程中,学生需要亲历案件的各个环节,包括会见、咨询、起草法律文书等,其法律知识和实务技能将受到全面的锻炼和提升。当然,在美国,学生们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择业倾向参加校外实习,如在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司、企业的法务部门进行实习。

2.英国

英国的法学教育在传统上非常注重系统的法学理论灌输,但由于大量的学生在毕业后将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如何使其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就成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此情形下,现代英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与美国相类似,即培养合格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律师,而非理论研究人员。相应地,法学实践教学受到的重视程度丝毫不亚于理论教学。在英国,首先由法学院对学生进行为期3~4年的基础法学教育,课程主要包括:法律基础、欧盟法、普通法、衡平法、契约法、信托法、公司法、土地法、侵权行为法、刑法、宪法与行政法等。在教学中,主要采用问答式或者案例教学法等方法。学生在完成基础法学教育之后,需要通过考试进入大律师公会所属的四大律师学院之一完成一系列法律实践课的学习,主要包括:诉讼法、证据法、法律文书写作、会见当事人、交叉询问技巧、谈判技巧、辩护技巧等。完成了上述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试,学生们即可获得大律师资格。但此后,他们还要参加为期一年的见习,即所谓“学徒期”方可执业。在见习期的前6个月,“学徒”不能出庭,只能为“师傅”准备出庭所需的文件和材料,后6个月则可以在“师傅”的指导和监管下出庭,更直接地参与司法实务。

(二)大陆法系国家法学实践教学的基本模式

1.德国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较之于英、美,更加重视系统的学术教育,但德国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在毕业后大多会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务员、企业或公司的法律顾问等职业,因此其对实践教学也给予了较大的重视。德国的法学教育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大学学习。主要涉及罗马法、法制史、法哲学、宪法、行政法、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刑法、商法、公司法、诉讼法等课程。在教学方法上,虽然主要采用课堂讲授的方式,但也设有练习课(Uebung),其形式包括闭卷考试和家庭作业,而内容全部是案例分析。“‘练习’是德国特有的方法,它让学生运用在讲义中获得的理论知识,对教师布置的案例进行分析,是一种从理论知识到实践操作的思维训练。”[1]此外,根据德国《法官法》第5a条第3款的规定,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还须在假期完成至少三个月的实践学习。因此,学生们在学习理论知识之余,还会积极参加法律咨询、庭审等实践活动,以便对司法实践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和了解。学生们完成第一阶段的学习之后,将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考试的人被称为“见习法官(Referendar)”。第二阶段是见习阶段,见习期为两年。在见习期间,见习法官将被要求在民事法庭、刑事法庭、检察官办公室,行政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等五种不同的机关或部门从事实务工作。一般由见习法官从经过批准的法律行业或政府部门清单上挑选出5个地点,在每个地点,大致需要花3到9个月的时间实习[2]。通过见习,学生不仅可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而且也能提升实务技能水平,同时逐步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在实习结束时,见习法官将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的人被称为候补法官(Assessor)。候补法官可以在德国从事任何法律职业。

2.法国

在法国,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野在研究生阶段才会有明确体现,而在本科阶段则无明显的倾向性。这也决定了法学实践教学在法国法学本科教学中的地位并不如英美。根据法国的教育体制,法学本科阶段的学习为期3年,其间学生主要学习法律基础知识。但在课程设置上,除了通常的必修课、选修课之外,还设有专门的“练习指导课”(Travaux dirigés)。在授课方式上,前者以教授讲授为主,并穿插经典案例或最新案例;而后者则主要是案例教学,指导教师既可以由本校在读的博士生担任,也可以由校外的律师担任。在研究生2年级,根据不同的人生职业规划,学生可以选择为研究方向的研究生(Master recherche)和职业方向的研究生(Master professionnel)。前者是为攻读博士学位做准备的,以培养理论研究人才为目标,一般没有实习;而后者则是以毕业后从事实务工作为目标的,学生必须参加实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而且很多课程将会由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士,如法官或行政部门的负责人等进行讲授。需要指出的是,在研究生阶段,所有专业的研究生均必须学习“方法论”(Méthodologie)。这一课程主要是由教师指导学生撰写判决综述(la fiche d’arrêt)以及对案件或法条的评论 (commentaire)。其中,撰写判决综述旨在培养学生梳理法律关系、发现法律问题并适用法条的能力。而撰写案件或者法条的评论,需要学生从法官或者立法者的角度,对某个案件或者法条提出自己的意见,相当于判决书或立法建议。①参见《理性与感性之旅——法国的法学硕士教育》,http://hnyycc.blog.sohu.com/16409860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3月10日。

3.日本

在日本,传统上实行大学法学部法学教育与司法研修所实习的培养模式。在这种体制下,大学法学部的学习主要是一种大众教育,以培养和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律素质为目标。相应地,法学部的学生在校前两年主要接受通识教育,而后两年才接受专业教育。在教学方法上,以教师讲授为主,但同时也开设了研讨课,采用案例研讨、模拟法庭等方式。此外,学生也会在课余时间参加法律咨询等实践活动。从法学部毕业之后,学生们需要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考试的学生将进入最高裁判所隶属下的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两年的研修。在此期间,除了在研修所接受相关职业伦理教育与实务技能培训之外,学生们绝大部分时间须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研修期满,学生们将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通过考试的人即可以从事“法曹”的工作。2002年日本在临时国会上通过了《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法》等法案。据此,日本在保留法学部与司法研修制度的基础上,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目标旨在培养未来的“法曹”,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课程设置上,不仅有法律基础课、法律主干课与法律前沿课,而且还有法律实务基础课,主要包括《法曹职业伦理与道德》、《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实务》、《法律信息检索》、《文书写作》、《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实务实习》等具体课程。

二、两大法系国家法学实践教学的比较与评析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

从上述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来看,法学实践教学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普遍重视,但由于传统和现实国情的不同,重视的程度又存在差异,尽管如此,加强实践法学教育已经成为很多国家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具体而言,在总体上,英美法系国家较之于大陆法系国家更加重视法学实践教学。这一方面是因为,在传统上英美的法学教育是由律师事务所进行的,采用所谓“学徒制”;另一方面也是由英美国家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如在美国,由于法治化程度和水平较高,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旺盛,不仅要求其绝对数量以及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较高,而且要求其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何让法学专业的学生尽快地成为满足社会需要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必然要求加强法学实践教学。另外,根据其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多为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的优秀学生,已经接受了通识教育与相关的专业教育,在此基础上,着重对其进行职业伦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不仅不会影响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反而有助于迅速、有效地培养其专业素质。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国家有着深厚的学术传统,较重视法学概念和原理的系统讲授与剖析,因此,长期以来,由大学承担的法学教育以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的传授为主,并不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然而,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其同样面临着社会对法律实务人才的现实需求,特别是在德国两次司法考试的设置,使得大陆法系国家不得不在传统法学理论教育之外,附加较长时间的实习。而日本法科大学院的设立更是集中反映了大陆法系国家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趋势。

(二)法学实践教学的阶段

从两大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现状来看,集中的法学实践教学一般是在基础法学教学阶段之后,而且基础法学教学阶段的时间普遍较长,最短的是美国,需要一年,而英国、德国日本等国长达3~4年。这说明,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施需要学生们具备比较全面和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如果没有掌握好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基础理论,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必然将大打折扣。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集中进行法学实践教学往往是在基础法学教育之后,但这并不是说在基础法学教育阶段两大法系国家就不再进行法学实践教学。事实上,在基础法学教学阶段,各国也不同程度地展开法学实践教学。英美国家尤甚。这是因为,英美国家实行判例法,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主要来自于在先的判例。因此,案例成为课堂讲授的重点内容,这也是案例教学法之所以在英美国家盛行的主要原因。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奉行制定法传统,即使在课堂讲授中涉及案例,也主要是借助案例来阐释法律原理或相关法条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判例在实践中获得越来越多的重视,这也使得在课堂讲授中穿插案例的做法越来越普及。

(三)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

从两大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现状来看,法学实践教学的具体内容是比较丰富的,而英美法系国家较之于大陆法系国家则更为系统和全面。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学实践教学主要是在学生们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事务部门或机构集中实习、见习阶段或司法研修阶段,所以实践教学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习机构处理的案件数量的多寡以及案件类型是否足够多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另外,由于学生的实习期有限,而案件办理的时间往往较长,也极有可能导致学生们在实习结束时,尚未熟练掌握全部实务环节的运作。

而在英美国家,在学生进入集中的实习或见习以前,就开设了大量的实务技能课,例如诉讼法、证据法、法律文书写作、会见当事人、交叉询问技巧、谈判技巧、辩护技巧等。这些课程是按照律师执业流程预先设计的,涵盖了律师实务的各个主要环节,即使在集中见习或实习阶段学生没有接触到其中的某个环节,也不影响实践教学内容上的完整性。从而对学生从业后更为从容地适应实务工作奠定了基础。当然,在集中的实习或见习之前,预先对学生进行单个或转向的实务技能训练,也促进了实习或见习阶段的实践教学效果。

(四)法学实践教学的方式

从两大法系实践教学的现状来看,法学实践教学的方式十分丰富、多样,特别是对法学实践教学更为偏中的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有:案例教学、角色扮演、模拟演练、模拟法庭、见习、实习,等等。其中,案例教学法,主要是由教师指导学生从具体案例进行解析、研讨,从中获知法律的一般原则和精神。角色扮演,是指由教师安排学生在模拟的场景中,即特定的实务操作场合,扮演特定的法律角色,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或者非讼活动,借此学习和掌握特定的实务技能。例如在会见当事人的技能课上,教师指定学生分别扮演律师与被告人或被害人,并指导学生按照法定程序会见和交流,以促使学生了解并掌握会见当事人的程序和技巧。模拟法庭,是指在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角色,进行模拟的法庭审判,以使学生了解法庭审判的程序,并掌握在庭审中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积极抗辩等一系列技巧和能力。而法律诊所,主要是指学生在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法学教师的指导下,在相关机构中为公众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书诉讼文书、调查取证,等等。①关于美国法学院实践教学的多种方式,可参见杜碧玉:《美国法学院实践教学模式的经验和启示》,载《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第62~63页。由于这种教学方式客观上成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一种法律援助,因此,不但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也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估与考核

从两大法系国家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来看,对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估与考核是十分规范和严谨的,而且这一点在两大法系国家是一个共同点。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各项实务技能的训练,包括法律诊所的实习都被课程化了,有学分要求,因此教师会根据学生在课程中的表现,严格考评,给学生打分。大陆法系的练习课也有类似的地方,按照规定,既有课堂练习,也有家庭作业,并且有次数限制,教师会根据每次练习和作业的情况给学生打分。这些作法无疑会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参加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

此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研修或实习与司法考试紧密相连,在研修或实习结束后,学生需要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只有通过了国家统一组织的这一考试,学生才能获得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资格。就此而言,学生实践教学学习效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其今后能否从事法律职业,这显然比学分更为重要。在此情形下,学生必然会更积极地投入到研修或实习中,切实提高自身的实务操作能力。

三、两大法系国家法学实践教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充分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的作用和意义

在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中,法学理论教学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而法学实践教学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与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相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法律基础教育阶段,教师们较少运用案例教学、角色扮演等实践教学手段;第二,我国绝大多数高校未开设法律实务技能课,在学生就业前对其进行相关技能培训;第三,尽管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前进行见习与实习,但这是一个短期和粗放的环节,教学效果有限。

法学实践教学在我国受到轻视固然有学术传统的原因,如我国属于制定法而非判例法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注重理论推演而非既成判例。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基础法律教育环节,也会有所谓的“练习课”,专门对案例进行解析和讨论;同时,学生实习或司法研修的规范与严格程度也为我国所不及。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我国对法学实践教学作用和意义的认识不到位。

法学本身即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正如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3]因此,单纯地专注于书本的学习和研究方式注定无法探求法学的真谛。然而,对广大的法学专业学生而言,在理论学习与真正的实务操作之间还有一条鸿沟,不可自然逾越。这就要求在我们的法学教育中,除了必要的理论教学之外,还要开展大量的实践教学,为学生从理论走向实践架设桥梁。此外,从我国现实国情来看,随着民主、法治国家的建立与发展,我国对法学专门人才的需要日益增长,其中固然包括高级理论研究人员,但更多的是能在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国内外公司的法务部门从事实际工作的专门人才。因此,如何使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满足社会的这种需求,必然要求加强法学实践教学。

(二)完善实务课程设置,充实实践教学的内容

从我国相关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来看,在我国法学专业各层次学生的课程设置中,几乎没有专门的实务技能课,即使是晚近借鉴美国法学教育模式增设的法律硕士教育中,也没有在课程设置上增加相关的实践教学课程。而既有的学生见习或实习,缺乏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管理和考核方式的精细设计,大多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几乎很难说是一门规范的课程。此外,在法学基础课的讲授过程中,尽管部分教师也会采用案例教学法等实践教学方式,但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阐明相关法律概念或原理,而不是阐述相关实务如何操作。这导致在现有的教育体制下,学生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以前,几乎没有受到系统的、规范的法律实务方面的训练。由此,也引发了实务部门甚至社会上对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相脱离以及法学毕业生“眼高手低”的批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应当借鉴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的有益经验,一方面,对现有法学专业,特别是法学本科以及法律硕士等专业的课程设置进行调整,适当增开法律实务技能课,对学生进行专项实务技能的培训;另一方面,对现有的见习、实习环节进行改造和完善,使之课程化,对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和实务操作的能力和技巧进行锻炼,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可喜的是,目前,我国部分高校已经着手这方面的工作,设立了负责实训的专门系部,并开设了相关实训课程。这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对于完善实践教学,弥补现有法学教育的缺失大有裨益。

(三)丰富和完善实践教学的方式

与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在教学方式上存在两方面不足,有待完善。一方面,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方式还有待拓展。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有实习、见习等。一些在其他国家比较成熟而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方式,如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在我国虽然也有采用,但还不够普及。今后,还应进一步加以推广。

另一方面,我国目前采用的实习、见习等实践教学方式还较粗放,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高校普遍要求学生参加见习,在毕业前还要进行实习,但对这一关键的实践教学环节却并没有进行科学的、合理的规范,以致出现一系列问题:一是,在认识上,部分教师和学生把实习、见习仅仅理解为去司法实务部门“看一看”、“了解了解”,而没有认识到在实习、见习中需要掌握哪些实务操作技能。二是,在指导教师的选任上,一般是由学校派出带队老师,负责全体实习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实习活动的协调组织,由实习单位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实习生的业务活动。而上述教师往往存在着人数有限、本职工作繁忙、受专业所限等不足,导致无法给予学生全面的、专业的指导。三是,实习的期限一般为十二周,相对于西方两大法系国家动辄一年甚至两年的期限,显然过短。另外,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或第八学期,与学生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的时间交叉,使得学生很难专注于实习。有鉴于此,我国应当对实习、见习进一步规范,对其教学目标、指导教师的选任、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等进行具体规定,适当延长实习的期限,调整实习时间。

(四)规范评估与考核的方式

在实践教学中,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估与考核是不可或缺的一环。由于我国尚未设置相关的实务技能课,不存在对学生的专项实务技能进行考核,目前唯一的考核是对学生毕业实习的考核。一般要求学生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并由教师评分或者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评出等级。然而,如前所述,我国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实习存在着种种问题,这导致学生往往提供不出高质量的实习报告,而教师们为了不影响本校学生的毕业和就业,也予以通过了事。这反过来又使本就受到忽视的实习环节进一步被忽视。

如何规范和强化对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德国、日本等国家将统一司法考试与司法研修相结合的做法值得借鉴。与上述国家不同,虽然在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进入司法实务部门也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该考试与学生的毕业实习并无关联。实习中学生掌握了哪些实务技能、其熟练程度如何,并不会影响其司法考试成绩,与其今后能否进入司法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毫不相关。这种只重知识、不重技能的做法,也是当前司法考试存在的不足。为此,在司法考试中增加实务技能考核的内容,不仅使国家司法考试本身更加科学、合理,同时也会对包括实习在内的法学实践教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1]何勤华.当代德国的法学教育[J].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0,(4):66.

[2]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56.

[3](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M].冉昊,姚中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

Comparison and Reference about Practical Teaching of Law

ZHANG Xiao-ling,CHENG Hua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China 100038)

Practical teaching of law is one important part of the law education.Although the legal tradition and national conditions differ in the western countries of two legal systems,practical teaching of law has been equally paid high attention besides some differences of teaching mode and methods.Learning the valuable experience from western countries,our country shall perfect the practical course installation,enrich the contents of practice teaching,diversify and improve the practice teaching methods,and standardize the assessment and evaluation methods on the basis of fully understanding the teaching significance of practical teaching of law.

Law education;Practical teaching;Practical skill class;Teaching practice

G642

:A

:1008-2433(2014)04-0077-06

2014-03-28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年教学研究项目“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研究”(2013jx04-4)的成果。

张小玲(1976—),女,安徽铜陵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程 华(1971—),男,黑龙江双鸭山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警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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