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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贪网络舆情的应对和处置

2014-04-05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舆情检察机关

江 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中国北京100026)

涉贪网络舆情的应对和处置

江 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中国北京100026)

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方式,因参与人数众多、传播渠道多样、传播速度快捷而迅速形成外围的力量,影响着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随着越来越多贪污腐败事件的曝光掀起网络舆情热潮,越来越多的官员受到查处而最终“落马”。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应对与处置涉贪网络舆情,完成网络线索的证据化转变,实现从网络反腐到制度反腐的对接,成为新形势下考量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重要标准。

涉贪;网络舆情;检察机关

一、涉贪网络舆情的内涵和特点

涉贪网络舆情是公众通过互联网表达的对贪污腐败事件的态度、观点、意见和情绪的总和[1]。检察机关有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涉贪网络舆情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密不可分。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笔者把涉贪网络舆情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检察机关侦查权运行的网络舆情,主要涉及检察机关侦查权在司法程序中的运作问题。这类网络舆情针对的是检察机关是否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及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效果。另一类是检察机关本身的网络舆情,主要涉及检察机关的廉洁形象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这类网络舆情针对的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身。本文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为视角,主要讨论涉及检察机关侦查权运行的网络舆情。

涉贪网络舆情作为一种民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形式,是影响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和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外围力量,具有以下特点:

(一)全民自发性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手机网民规模为4.2亿,网民个人上网时长较比2011年大幅度提升,人均每周上网时长达到20.5小时[2]。几乎全民性的网民数量使得在网络上曝光的贪污腐败事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普通民众知悉,民众自发地参与事件的讨论,迅速形成一种群聚并放大的力量,这种“多数人监督少数人”的模式与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有根本的不同。

(二)传播渠道多样性

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增长和个人上网条件的持续改善,在传统的搜索引擎、网络视频、社交网站、网络社区、BBS论坛继续繁荣的基础上,网络即时通信迅速发展,使用率大幅提高。手机网民规模大幅增长并领跑互联网接入方式,微博、微信等交互式交流平台应用用户持续增长,成为中国国内网民的主流应用。信息传播渠道多样性,使涉贪网络舆情能够通过多样的传播方式被公众知晓,为普通民众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提供了渠道。

(三)即时性

贪污腐败事件曝光之后,公众在互联网上对贪污腐败事件进行描述或者揣测,对相关事件的证据进行搜集,甚至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使信息快速增长呈井喷态势。贪污腐败事件的突发性和公共性特点,使涉贪网络舆情经过传播和发酵,迅速引起群众的关注,成为社会热点,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地处理和应对。检察机关在涉贪事件中的处理方式极大地影响着检察工作的公众形象和群众基础,处理不当甚至有可能造成信任危机。

(四)交互性

网络反腐因有利于保护信息发布者自身安全等特点而受到信息发布者的青睐[3]。微博、微信、社区网站等作为一种大众化的媒介平台,是对所有大众开放的,公众在对相关事件跟帖评论过程中相互交流,对收集的相关证据进行讨论和论证,容易形成围观效应。在涉贪舆论传播过程中,信息传播者与普通大众、普通大众与信息发布者、信息发布者与被举报人都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直接的双向交流,这与传统的“举报人—侦查机关—被举报人”模式相比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五)举报方式的有效性

根据中国青年报和腾讯网的联合调查显示,公众对有效举报方式的排序中,网络曝光以35.8%的比例居首,传统媒体曝光以31.3%的比例位居其次,网络举报超越传统举报方式成为最有效的举报方式[4]。网络曝光能最大程度地提高贪污腐败行为被知晓和查处的概率以及官方机构回应的概率,最大程度地规避信息发布者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在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规律下,更导致了网络举报的增多和涉贪网络舆情的盛行。

二、涉贪网络舆情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在民主社会,公民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意志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因此,国家在对待网络舆情的问题上应有包容的态度。”[5]2005年,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加强反腐倡廉网络宣传教育,开设反腐倡廉网页、专栏,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加强对互联网站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指导和管理。”这是我们应对和处置涉贪网络舆情的指导思想。检举揭发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是公民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的重要体现,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检察机关应充分重视并给予保护。

一方面,各种贪污腐败事件不断出现所激起的涉贪网络舆情漩涡已给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6]。在严峻的反腐败形势下,贪污腐败事件更容易引起关注,民众对检察机关是否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迫切的期望。具体到某一网络事件,对被举报人是否被立案侦查、是否被批准逮捕、是否被提起公诉以及事件结果持续关注,对检察机关是否正当行使法律监督权表示质疑,对当前社会存在的司法不公表示强烈的不满,给予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舆论压力的同时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执法形象。

另一方面,涉贪网络舆情的出现为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提供了全新的线索渠道。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重视由网络舆情中反映出来的案件线索,拓宽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线索渠道,对网络信息进行证据化转换,实现从网络反腐到制度反腐的无缝对接。这是检察机关新形势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的基本思路。

检察机关在实现从网络反腐到制度反腐转变的问题上已经做了许多尝试和探索。

(一)重视网络舆情分析

网络的发展改变了传统媒体的深度和广度,为民众监督公权力提供了平台,司法机关也可以从中发现一些案件线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涉检网络舆情分析,先后组织编写《涉检网络舆情》、《政法网络舆情》和《反腐倡廉网络舆情》等周刊,收集网民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是对一些具体案件的看法,这对检察官正确认识案情、了解民众意见,秉公执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国家权力源于人民,限制国家权力,实现刑法的法定性、人道性的目的,最终需要倾听群众的心声[7]。

(二)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搭建网络监督权威平台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先建立了官方网络举报平台,随后,地方网络举报平台相继建立。2013年4月,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中国广播网等新闻网站以及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等商业网站均在主页集中设置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的官方网络举报平台,从五个举报平台可以直接进入五部门各地方的举报平台。这就在方便专门机关广泛收集举报信息的同时,引导网民有序依法举报违纪违法行为。同时,全国多个检察院、多名检察官已经顺应形势开通官方实名微博,在接受举报线索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与民众的互动。

(三)提高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应对能力

检察日报社信息中心分别于2010年、2011年举办第一期、第二期“政法网络舆情高级研修班”,面向全国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和号召下,各级基层检察院亦分别举行了相关方面的培训。以北京市检察机关为例,2013年相继举行了各基层院“新闻宣传与舆论应对培训”,这对于提高检察人员的新闻宣传能力、舆论应对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但同时,检察机关在应对涉贪网络舆情时也存在一些困境:

1.非官方举报平台线索转化机制不健全。检察机关对于非官方平台上举报线索的处置还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作机制。相对于官方举报平台线索的处理,检察机关对于如何监测收集和处理非官方网络平台的举报线索方面显得相对薄弱,没有形成系统的应急响应机制,对于非官方平台网络线索的管辖、非官方平台网络线索如何转化为案件线索没有系统的规定。对于基层检察机关,这方面的矛盾尤为突出[8]。

2.网络信息证据化程度低。涉贪网络舆情所反映的案件信息,多为普通民众自发收集的线索,新闻媒体和普通民众自发地参与案件事实的调查,甚至对被曝光的官员进行人肉搜索。一方面,普通民众并没有案件的调查取证权,在调查过程中主观性较大,收集的案件信息需要进行相关的转化;另一方面,民众在搜集信息的过程中可能使用不合法的手段,可能存在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诬告陷害的情况。网络舆论和新闻媒体报道的事实为“报道的事实”,传统侦查模式下所依据的事实是经过法定调查程序的“法定的事实”。部分网络信息因不具备证据的相关特性而不能使用,必须实现从“报道的事实”到“法定的事实”的转化。

3.案件信息反馈缺位。一方面,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处置涉贪网络舆情时,时常采取回避的态度,不能正视网民的诉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重视案件进展情况的宣传,对于是否立案侦查、批准逮捕等案件情况没有及时向公众反馈。信息公开不及时,没有在第一时间和网民直接交流,引发群众强烈的不满,导致事态逐步升级[9]。

三、涉贪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一)舆情信息收集、研判机制

网络舆情信息的收集是处理涉贪网络舆情的前提,网络的复杂性决定涉贪网络舆情不是某个侦查人员、某个基层检察院所能单独应对的,需要有专业人员的参与和帮助[10]。要有效地应对涉贪网络舆情,必须加强与网络信息机构的联系和合作,建立一个系统的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系统和采集中心,在此基础上对涉贪网络舆情进行研判和处理。重点加强对非官方举报平台线索的收集。在涉贪网络舆情的收集上建立涉贪舆情线索集中机制以及信息的同步共享机制,确保涉贪网络曝光问题被中央及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监测。

(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网络信息的即时性便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但公众化的涉贪网络舆情也降低了检察机关在侦查内容和侦查措施方面的保密性,被举报人亦可以知晓信息发布者掌握的证据情况,并有可能采取一定的反侦查措施,包括毁灭相关证据等,不利于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存。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快速反应,在处理涉贪网络舆情时纵向指挥、横向联合,快速确定案件线索的管辖,引导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控制并保留相关证据,掌握最佳侦查时机。

(三)审慎对待,科学分析

普通网民的身份具有隐蔽性,网民常常随意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宣泄情绪、表达对社会现状或是社会关系人的不满。信息发布者将有意或无意发现的腐败线索和相关证据上传到互联网并引发关注,广大网民顺藤摸瓜挖掘出更多的证据[11]。多数情况下,信息发布者与被爆料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业务联系或者私人恩怨,这就不排除信息发布者对事实进行扩大化宣传甚至诬告陷害而导致信息失真的可能性。民众对舆情信息的真假缺乏有效鉴定方式和能力,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全面,对区分作风问题与犯罪行为的界限方面存在局限。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对涉贪网络舆情要坚持审慎的态度,科学分析,处理好舆论压力和行为当罚性的关系,避免发生“网络暴力”。

(四)深挖线索,提高舆情信息证据化能力

从“天价烟”的周久耕、“表叔”杨达才、“房叔”蔡彬、“不雅视频”主角雷政富、“集体嫖娼”的法官陈雪明、赵明华等典型的网络反腐案例来看,最初在网络上曝光的事件主要反映的是官员生活作风等问题,包括吃穿用度奢侈、包养情妇、嫖娼等表面性、娱乐化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应对涉贪网络舆情的时候,要由表及里,实现从现象到本质的转变,立足职务犯罪侦查,深挖线索。侦查过程中必须树立证据收集程序意识,提高舆情信息的证据化能力,达到案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标准,必要时加强与技术人员联系,商请技术人员协助,规范化收集和保存电子证据。

(五)正面回应、反馈机制

应对涉贪网络舆情必须遵循网络信息传播规律,走到网络舆论传播主阵地中去。检察机关在确保案件保密前提下,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结合实际发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情况,发布权威信息,正面引导舆论[12]。检察门户网站的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的施行、检察院官方微博的开通为我们正面回应网络舆情提供了方式和渠道,检察机关“信息资源优势”使我们可能争取到媒体的支持。只有正面回应网民的诉求,及时反馈案件信息,才能抢占到化解网络舆情危机的主动权,让网络成为推进检务公开的窗口,成为宣传规范执法的阵地,成为提升检察文化“软实力”的平台。

[1]马立智.反腐倡廉网络舆情制度化现状分析[J].中国劳动关系学报,2012,(6).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

[3]岳桂军.从网络反腐到制度反腐[J].党建论坛,2013,(1).

[4]刘永涛.举报不找政府找网络的反讽[N].中国青年报,2009-03-19.

[5]徐跃飞.从醉驾入罪看网络舆情与立法理性的冲突[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5).

[6]郝广谦.浅谈涉检网络舆情危机的应对[J].人民检察,2011,(10).

[7]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

[8]何正华.处理涉检网络舆情对策[J].人民检察,2011,(4).

[9]何正华.处理涉检网络舆情对策[J].人民检察,2011,(4).

[10]李红雷,巴明杰.当前涉检网络舆情应对措施探析[J].中国检察官,2010,(9).

[11]刘力锐.论网络反腐的类型、效度及优化[J].廉政建设,2011,(12).

[12]刘力锐.论网络反腐的类型、效度及优化[J].廉政建设,2011,(12).

Response and Disposal on Corruption-related Network Public Opinion

JIANG Qian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China 100026)

As a new mode of transmission,the network has become an external power rapidly affecting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work,due to the large number participates,various transfer means and quick speed.With the upsurge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raised by the exposure of more and more corruption events,more and more officials have been investigated and finally"fall down",how to deal with corruption-related network public opinion and complete the transition of network evidence and achieve the docking from network anti-corruption to system anti-corruptio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standard to examine the investigation ability of a procuratorate in the new situation.

Corruption-related;Network Public Opinion;Procuratorate

D924.11

:A

:1008-2433(2014)04-0067-04

2014-04-20

江 茜(1990—),女,四川宜宾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二处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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