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创新在我国社会管理中的功能、条件及限度
2014-04-05张荣华宋继圣
张荣华,宋继圣
(中国石油大学,山东 青岛 266580)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一般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具有权利救济、权力制约和终结纠纷三大功能,这些功能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社会管理和社会的稳定有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司法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些变化既有司法体制和制度的微调、内容的变革,也有司法行为方式的变化,这些变化有的是自然而然发生的,有的是通过主动变革或改革而得到的,有时候我们称这些变革为司法改革,有时候我们称之为司法创新。司法改革和司法创新的含义基本相同,改革也是创新,因此,研究司法创新的必要性即司法创新的重要作用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一、司法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基础性作用
司法是社会稳定的防火墙,司法不公是社会稳定的毒瘤,因此,良好的司法是社会管理秩序稳定的基石。“作为历史上由来已久的社会控制形式,司法所具有的特点包括了:它是法律规范与组织化力量的结合;是对个别行为的直接控制与普遍行为的张力控制的结合;是法律权威与司法角色行为影响力的结合;是公正价值与司法制度的结合。在社会控制体系中,司法也居于正式的、专门的、最高的地位。”①
(一)维护利益表达
司法活动与社会的利益表达有紧密的联系,正常的和良好的司法不仅不能干涉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的利益表达,而且还要为民众的这种利益表达创设良好的条件,维护其利益表达权利;对民众的利益表达权受到的破坏进行追责。比如,有学者就认为审判职能发挥的好坏将对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产生重要影响,“目前我们正在努力建设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之中,司法审判职能将会发挥不可或缺并且越来越重要的作用”②。当前我国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有正常渠道和非正常渠道,正常渠道是基层组织和各级政府、信访机关等,非正常渠道是上访、静坐、示威、黑社会及各种社会组织等。司法活动首要的任务是保护民众利用正常的途径进行正常的利益表达权利,同时,司法机关还附有打击非正常渠道表达利益的职能。但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矛盾激烈的聚集,司法需要在社会利益平衡上发挥更大的作用。“我国长期忽视司法的利益平衡功能,但司法对利益关系的平衡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法律困境存在的条件下,司法平衡利益关系必须遵循司法克制原则、说理公开与统一原则、符合正义原则。司法应该考虑‘民间法’、社会效果、政治等因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③此外,司法在维护民众利益表达上还应该注重对利益表达遭受损害的救济,通过司法救济,保障民众利益表达的渠道和权利。
(二)促进政府法治
法治秩序的维护者和主要体现者即是政府,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对社会的管理能否遵从法治原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政府法治化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政府法治化的路径选择必须与政治文明建设相契合:通过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来实现人民民主;通过依法行政、行政的司法规约、完善政府自律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来提高政府效能,保证对社会的有效治理”④。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力的拥有者,对政府形成天然的制约和监督,司法机关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对政府违反法治的情况进行审查,并通过惩戒政府或政府管理者,保障政府依法履行职能。在司法行政审判中,面对强势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一般还会通过设置程序来保护弱势相对人的话语权,以促使行政机关不敢随意僭越法律,“法治要求能够保障在最大限度内查明事实真相,并且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机会为其利益辩护的公正程序”⑤。当然,要确实做到司法监督政府,司法地位和执行要做到独立,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法治国家的司法公正,只有这样司法才能避免受到外部权力的干涉,也才能改变司法软弱的形象而变得刚正起来。这涉及司法体制变革和司法权力的运用问题,我国司法改革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下一步的改革将会更多地涉及司法独立问题,当然我国的司法独立改革必须在保持党的领导地位的前提下进行。
(三)稳定社会秩序
“中国的司法改革促使了我们对司法价值的重新理解。在中国的司法改革中,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公平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这是对于司法的功能和定位认识的根本区别。……在转型国家,司法腐败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中国司法改革抓住了司法改革的首要问题,就是消除司法腐败。中国采取了强化司法责任的措施来控制和遏制司法腐败,这些措施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其中一些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⑥可以看出,中国的司法改革在解决社会矛盾和打击司法腐败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这体现了司法在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特别是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主体多元化的利益和竞争格局逐步形成,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提升,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意识深入人心,只有司法公正才能解决上升的社会利益问题和促进社会矛盾协调⑦。从我国的司法改革实践可以看出,司法公正不仅是社会稳定的前提,还是社会稳定的内容,更是社会稳定的保障。要确保司法公正,需要从制度、工作方式、人员素质及司法独立上做更多的思考和改革,以保障司法促进社会稳定作用的积极发挥。
二、司法创新在我国社会转型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正因为司法公正是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条件,一方面司法领域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另一方面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司法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司法工作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还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创新。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面对社会冲突和矛盾的加剧,政府和社会力量进行调节和解决的角色自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当一部分利益矛盾走上了诉讼之路,因此,“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主力军,司法必须对此作出相应改革或者调整,积极应对‘诉讼爆炸’态势带来的挑战”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司法理应比西方社会对社会管理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别是西方能动司法概念传入我国后,契合了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需要,也符合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概念,这就使得司法对社会的管理从被动介入到主动参与,从预防的角度来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所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应重视树立现代司法特别是能动司法理念,强化司法民主和保障民生的意识,强化司法公平与效率意识,增强矛盾纠纷的司法调处能力,完善相关诉讼制度,健全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确保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依法推进”⑨。司法创新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实现能动司法及司法效用最大化
当前,为了应对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各种诉求,为了建设和谐社会,我国司法机关近年作为主力参与了社会的大调解活动。大调解主要是依靠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种形式,意图是通过第三方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通过劝说、疏导、讲道理来解决纠纷,达成协议。司法机关介入调解,是中国能动司法的主要表现,它是人民司法目的意图的实现形式,也符合了当前社会的需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能动司法理论之所以取得好的效果,使人民群众满意,主要原因是满足了人民群众的需要。这启示我们,在积极促进能动司法发挥积极作用时,也要注意限制其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主要维护法院审判的权威,主要防止过度强调调解成功率而违反调解的本意,也就是说,能动司法和司法效应最大化既要符合中国国情,更要严格限定在法律的范围和框架内。
(二)调节社会利益和化解社会矛盾
市场经济改革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较快发展,一方面,富裕群体逐渐增大;另一方面,部分国有企业下岗工人、拥入城市的农民工、失地农民等也在增长。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又使得行业、地区之间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变得更为突出。传统与现代、工业化和农业化、城市与乡村并存的矛盾使得当前我国的社会利益竞争和矛盾集聚达到了一个新的程度。在这里,司法创新起着调节利益、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司法创新要多措并举:一是不制造矛盾,法院裁判要公平公正,减少矛盾纠纷;二是司法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切实解决好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三是加强人民司法意识,改进信访工作,把矛盾解决在司法过程的前奏;四是树立法律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司法行政职能布局‘点多、面广、线长’,具有综合性、广泛性、柔和性等特点。”⑩因此,其在调节社会利益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三)引导并优化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
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在部分领域仍不尽如人意,甚至部分地区仍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有序,不利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更为严重的是,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缓慢,不仅不能解决社会矛盾,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近年群体性事件频发就是对管理者的警示。“社会管理法治落后于社会管理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公众参与制度、法治文化等方面的滞后。必须通过饱和社会管理的法律规范总量、完善社会管理执法机制、有效发挥司法功能、健全社会管理公众参与、增强法律信仰等路径来推动我国社会管理法治化。”⑪司法创新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这主要是通过追求政府及其管理者的责任、对社会成员的权利救济、提升司法工作者严格执法意识等完成的。社会管理的法治化与社会管理的科学化密切关联,通过公众参与和司法监督,切实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提升社会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是今后需要长期重视和采取措施解决的问题。
三、司法创新的条件及限度
司法创新具备一定的条件,司法机关也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因为法律本身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征,司法活动严格来说只能在法律的规范和限制内活动。当前,司法创新的条件主要有:
(一)社会的需要和要求
任何事物都是一样,都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形式和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上层建筑自然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领域出现了重大变化,从市场姓社姓资的争论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经济形式和经济结构与以往都不可同日而语。新生事物的出现需要司法研究新问题和新情况,与时俱进,既能保护改革的成果,又要让改革的成果惠及民众;既要维护政府权威以促进改革的持续进行,又要保护民众的利益和权利;既要严格依法调节社会矛盾,又要严格推进法律和司法的进步。当前,我国整个的社会形势对司法工作寄予厚望,期望通过司法创新保护社会转型的各方利益和权利,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在中国语境下,传统的法律文化为实行司法能动提供充分的文化土壤,中国现有的法律解释体制具备实行司法能动主义的制度条件。目前,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国情也必然要求地方法院积极进行司法创新,探索能动主义的地方司法模式。”⑫中国司法能动主义的发展正是满足了社会需求,因此,司法创新必须是社会需求的创新,不是随意的创新。
(二)政府政策的引导
我国的改革具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特征,司法创新也是如此,但其中“顶层设计”式的政策引导在司法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起到引导作用的政策必须是科学的合理的,反映了国家管理者、专家学者的共识,同时呼应了民众对司法创新的要求。时代性即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时代发展的特点,要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并引导社会的发展,关联性是指我国制定的司法改革长远规划要考虑到影响因素,考虑到与其他社会改革的相互配套;能动性指的是我国司法创新政策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创新主体作用,发挥其积极性。可以说,“司法政策所体现的价值追求是司法改革之价值追求的应有部分。在司法改革被制度化的成果阶段,司法政策更可谓其评价标尺。”⑬
(三)司法机关的共识和变革积极性
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对社会需求的感知较为敏感,也能洞悉司法创新的内容和方式,即使不能马上做出变革,也会对司法创新的空间和方向提出较好的建议。我国司法创新取得的大部分成绩都是在基层司法机关取得的,“基层司法的基本使命在于服务百姓,满足其权利界定和保护需求,因此基层司法改革在司法改革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⑭。当前,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及其运行方式,已经成为司法机关的共识。
司法创新的条件还包括民众的支持、现代技术的运用等。这些条件共同发挥着作用,推动着司法改革和司法创新进程。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已经进入了上层推动和下层探索的新阶段,出现了许多地方模式,取得了一些创新成果。但是,司法工作的目的并不是创新,创新的目的是为了发挥好司法的社会性作用,更好地为社会管理和依法治国做好服务。所以,司法创新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这个限度不仅是不好的,而且是违反法律的,法治本身也就变成了人治。第一,司法创新的首要限度即创新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司法工作本身即是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活动,所有的一切活动只能是符合这个目标,不能变更和违背司法活动的初衷,更不能突破司法的框架和原则。突破司法原则来进行所谓的创新,只会造成更大的社会不公,导致更多社会矛盾的出现,良好的社会管理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就更无从谈起。比如,能动司法在行使过程中,我们应“充分考虑法律、道德、政策、经济等多种因素,使司法裁决等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现实,更加符合理性,更加符合法律精神”⑮。第二,司法创新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的共识。长期以来,社会对司法机关的职责和司法权力的运用已经形成一定的共识,比如法官中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回避制度等,司法创新不能违背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也不能和国家优秀文化中的法官清廉勤政等相违背,更不能与全社会的共识相背离。第三,司法创新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由于司法是以程序为核心的,又由于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不只是司法结果的公正,更是司法过程本身的公正,因此,司法改革在实质上是程序的改革。然而,如果支配着程序的设计和运作的程序价值观是有待批判、变革的话,则程序的改革就不只是细节性安排或技术性变化。”⑯第四,司法创新不能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于我国来说,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能削弱,应该防止部分司法创新淡化和削弱党的领导,我们需要做的是如何在法治前提下,使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相互协调。同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对西方的所谓创新应该有选择地借鉴和吸收,避免走司法西方化的道路。
注释:
①程竹汝:《社会控制——关于司法与社会最一般关系的理论分析》,《文史哲》2003年第5期。
②范启勇:《司法审判职能与利益表达机制的关联》,《江苏法制报》2008年10月7日,第C01版。
③孙永兴:《论司法的利益平衡功能》,《重庆社会科学》2006年第11期。
④申来津等:《论政治文明视域下的政府法治化路径》,《社会主义研究》2013年第1期。
⑤[瑞士]托马斯·弗莱纳:《两大法系中的行政法治与司法的作用》,冯军译,《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
⑥吴云:《通往正义之路——从教科书模式到中国司法改革的探索》,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0页。
⑦冀祥德:《论司法权配置的两个要素》,《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4期。
⑧王小林:《司法创新社会管理的方法与路径》,《人民法院报》2012年2月5日,第5版。
⑨顾华详:《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和谐司法机制建设》,《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⑩黄兴强:《发挥司法行政柔性优势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国司法》2012年第3期。
⑪陈珺珺:《社会管理法治化问题探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3期。
⑫王彬:《司法能动主义的中国化》,《法学论坛》2011年第6期。
⑬曾令健:《司法政策与司法改革》,《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2期。
⑭林瑛:《基层的司法现状与司法改革》,《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⑮刘学智:《司法能动性的价值功能与限度——司法能动主义与中国本土化思考》,《山东审判》2007年第3期。
⑯孙莉:《司法改革与程序意识》,《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