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观念的阻隔与超越:当代中国儿童权利文化的构建

2014-04-05段立章

关键词:人权观念权利

段立章

观念的阻隔与超越:当代中国儿童权利文化的构建

段立章

儿童权利文化是儿童权利保护的软环境,其实质是儿童人权文化。儿童权利文化的构建面临落后儿童观的阻隔:功利主义、工具主义、家长主义的儿童观将儿童客体化,将其矮化为国家或家长的一种财产或工具,消解了儿童的主体性;古典自由主义与极端平等主义儿童观割裂了儿童相对于成人的共性与特性,虚化了儿童权利;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误读也阻碍着正确儿童权利观的形成。破除此类阻隔要求国家负起首要责任,这种责任不仅是道义上的,更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为此,国家应该采取积极的策略,搭建儿童权利对话的平台,构建儿童权利文化推广的媒介,整合儿童权利文化培育的资源。同时国家本身也需要理念转型。

儿童; 观念; 权利文化; 国家责任; 国家对策

近年来,儿童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在儿童权利已为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和宪法法律反复确认的今天,这些事件凸显了儿童保护中的“规范与事实”的张力与背离,表明我国儿童权利实现和保护还远非乐观。这特别表现为:一方面是儿童权利保护的硬环境不足:如与儿童权利保护相关的物质设施的不充足、制度供给的不给力、组织机构的缺失;另一方面则是儿童保护的软环境不足——儿童权利观念的滞后。其中观念的障碍尤其值得引起人们的重视,因为其对儿童保护的影响虽不直接但却往往更深刻更根本。本文试就超越传统观念,构建当代中国儿童权利文化问题略抒己见。

一、儿童权利保护的观念阻隔

由于历史的惯性,一些旧有的观念仍在儿童周围顽固地残存着,压制着科学的儿童权利观的生长,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儿童保护。

1.功利主义或工具主义的儿童观。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儿童曾被看作是家长可以任意处分的财产和国家可资利用的工具——如古斯巴达、古罗马社会认为儿童是国家或家父的财产,中国古代则有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的功利观。这种观念在现代社会的残存对儿童权利观念在全社会的确立形成极大纠葛。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没有经过启蒙运动的充分洗礼而导致封建残留浓度颇高的国度,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例如当下很多民众头脑中的重男轻女观、时有发生的父母虐待、遗弃甚至贩卖儿童(特别是女童)事件,就和传统观念中根深蒂固的儿童工具主义观有极大勾连;这种观念不但深刻影响着个人,甚至社会国家亦无法完全摆脱,有学者在回顾20世纪的中国教育历程时指出:教育及其改革更多的被看成是服务政治、军事和经济方面的需要,而很少实在地顾及儿童自身的发展需求。*陆有铨:《躁动的百年——20世纪的教育历程》,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916页。

二、超越观念阻隔:构建儿童权利文化的政府责任与义务

关爱儿童权利,培养儿童权利观念,构建儿童权利文化,是全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在这之中国家无疑要负首要责任。

一方面,国家对构建儿童权利文化负道义责任。研究表明,一个特定社会的人权保障程度和人权教育有内在的因果关联性,人权观念的普及是人类摆脱权利的贫困从而走向解放的第一步*Jessica I. Yeh, Promoting Human Rights In China Through Education: An Empirical Impact Evalution Of The Swedish Approach From A Student Perspective,Asian-Pacific Law and Policy Journal(2008)1,p14.。作为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和各国政府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采取了诸多措施在社会公众中开展人权知识、人权理念的教育。早在1948年,联合国发布《世界人权宣言》时,联大就“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更是强调:“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全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各国政府的首要责任。”*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二卷(文件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90页。这些国际人权文件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对国家所施加的在培育人权理念包括儿童人权理念方面的道义责任,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国家对构建儿童权利文化负强制性义务。《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要求:“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4条);“缔约国承担以适当的积极手段,使成人和儿童都能普遍知晓本公约的原则和规定。”(42条)可见,所有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对于在本国培育公众的儿童权利观念无疑要负强制性的条约义务。另外,国家对培养儿童权利观念负有教育方面的宪法性强制义务。《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儿童权利公约》第29条也将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列为教育儿童的首要目的。因此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儿童的人权教育,培养其主体意识是国家应负的教育方面的义务。我国宪法也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其首要目标应当是培养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儿童的独立健全的人格,树立主体意识。

具体说来,国家在儿童权利文化构建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第一,国家有义务加强对成年人世界的儿童权利教育。法国《人权宣言》开头一句就指出:“对人权的无知、忘却或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同样,对儿童权利的无知和漠视是造成儿童各种不幸的根源。“巨大的变革不是由观念单独引起的,但是没有观念就不会发生变革”*[英] 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35页。,作为人权教育的重要一环,加强成年人世界的儿童权利教育同样刻不容缓,其目标旨在消除各种有关儿童权利的观念障碍与误区,培养一种普遍的儿童权利文化。因此,它要求成人世界认真地对待儿童的权利,确立儿童是有独立尊严和价值的个体的意识,尊重儿童的独立人格和主体意识,重视儿童的独特个性需求和利益诉求,不能因为儿童的弱小而蔑视、剥夺和侵犯儿童的权利。我国政府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See CRC/C/11/Add .7.,在签署和批准《公约》前后,国家的新闻媒介对有关《公约》的内容进行了报导,学术机构和社会团体通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文艺演出、出版专门性图书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面向少年儿童的报纸、刊物也以各种容易为其读者理解和接受的方式介绍了《公约》的有关情况;对各类专业工作人员、执法人员进行有关《公约》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公约》的原则和条款;政府支持有关非政府组织开展多项《儿童权利公约》的宣传、培训项目。如支持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进行合作,在30个省、市及港澳地区就《公约》的主要精神和内容进行了“对培训者的培训”(也称“种子培训”)*See CRC/C/83/Add.9.。然而,正如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其反馈意见中指出的*See CRC/C/15/Add.56 7.,中国政府所采取的在成人及儿童中普及公约条款和原则的措施是不充分的,有必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三,国家有义务建立全面的儿童权利保障机制。从本质上看,儿童权利文化的核心是儿童人权文化,它既与普遍人权文化密切关联,又与其具有不同的特点。广义地看,它有四个层面:从物质层面看,它要求社会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合适的条件和设施;从制度层面上看,要求社会为保障儿童人权制定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从实践层面看,它要求在处理有关儿童事务过程中自觉落实和保护儿童权利;从精神层面上看,它要求破除陈旧观念阻隔,在全社会普遍树立关爱儿童人权、尊重儿童人权的理念。所以,国家有义务就以上四个方面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全面的儿童权利保障机制。

三、我国构建儿童权利文化的国家对策

国家对构建儿童权利文化应负消极和积极两方面的义务。国家的消极义务是,尊重儿童及其他社会成员及各种民间组织、机构进行儿童权利的学习教育、自我学习教育及相互学习教育的权利,国家不应任意干涉;国家的积极义务包括:一方面,国家应采取积极干预手段,正本清源,揭露各种落后儿童观的错误及危害,阻断其传播的路径,清除构建儿童权利文化的观念障碍,防止其继续侵蚀和危害儿童;另一方面,采取措施整合各种资源,动员各方力量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在全社会促进儿童权利教育,积极培育儿童权利文化。根据国家对构建儿童权利文化所负消极和积极两方面的义务要求,当代中国儿童权利文化的国家构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2.构建和整合儿童权利文化培育的资源。儿童权利文化不能“无土栽培”,需要一定的资源支撑。首先,国家应将儿童权利教育纳入相关的法律,为儿童权利文化的构建提供法律资源。将儿童权利教育纳入相关立法轨道*例如,日本的《人权教育与人权启发法》规定:“国家拥有制定有关人权教育及人权启发政策及政策实施的责任与义务”。,制定儿童权利教育国家规划,已被很多国家列为重要的儿童保护措施。而目前我国儿童权利教育主要还是靠政府的运动式推动,缺乏对相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约束,导致儿童权利教育缺乏持久性,缺少儿童权利文化构建的长久稳定机制。今后,我国应适时修法,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儿童权利教育条款,以明确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在这方面的法律义务,并尽快制定独立的儿童权利教育国家行动计划,为儿童权利文化的构建提供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其次,整合各种资源,充分利用政府以外的力量培养儿童权利文化。儿童权利文化的构建固然以国家为主导,但单靠国家来完成这一宏大工程既无可能亦无效率。国家在这方面的主导作用主要应体现为国家对儿童权利推广的规划与指引、督促与监督,具体实施需要借助多方协力来完成,因此需要在国家主导下充分利用和整合国内各种权利教育资源(如民间组织、媒体、社区、学校、家庭等各种力量等),引进和利用各种国际资源(如国际人权组织特别是加强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儿童基金会等国际儿童权利保护组织的合作)。在此过程中,国家要积极协调、组织并给予适当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3.构建儿童权利文化推广的媒介与路径。儿童权利文化传播必须借助一定的媒介和路径才能深入公众并最终转化为公众的自觉行动。因此必须通过各种媒介、方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使儿童权利妇孺皆知。*儿童权利的教育对象首先是儿童;其次还应包括一切其本身能采取行动维护儿童权利并将儿童人权信息广泛传递的人群。为此,必须借助传统媒体(如广播电视、报纸书刊、图书馆等)在社会广泛、持久、深入的宣传儿童权利。鉴于现代互联网在观念传播中的巨大作用,更需要借助网站(特别建立专门的儿童网站)来推广儿童权利文化。国家应整合各种媒介打造一个协调一致、运转有效的传播儿童权利文化的媒介网络。

教育者要先受教育。为此,必须对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儿童权利教育的岗前和岗中培训,使他们获得有效的、精确的儿童权利知识,深入理解儿童权利的社会功能,充分知晓儿童权利的范围和性质,从而激发这些专业人员积极推广儿童权利并自觉尊重儿童权利。这种培训必须是系统的有计划的,并经严格的考核评估从而确保培训的有效性,条件成熟的话可以尝试将这种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有关人员从事与儿童有关的职业的资格条件之一。

儿童权利文化的推广,起点在当下,希望在未来,权利意识、人权理念能否真正在儿童内心深处生根发芽,是儿童权利文化能否确立的关键,为此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特别建议,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有关内容修正课程和教材*有些国家(如法国、西班牙等国)或地区(如加拿大的一些学校)采纳此建议将儿童权利的相关内容纳入课程,并已取得良好效果。实践表明,接受该种教材教育的儿童不但能更广泛、更准确的理解自身权利,而且更能接纳他人,尊重他人的权利,也更易帮助别人并获得他人帮助。,推进儿童权利知识进课程进课堂,建立系统的学校人权教育。目前,我国的相关工作才刚刚起步*如在中小学教育中逐步增加法律和人权方面的教学内容,在高级中学,系统开展有关中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教育和国际人权知识的教育,推动制定高等院校人权教育规划。鼓励高等院校面向本科生开设人权公共选修课,面向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人权法课程等。参见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一方面我国有关专业人员(特别是教师)的培训教材(如《教育学》)大多缺乏独立的、完整的儿童权利知识内容;就学生教材(特别是思想政治课)来看,自2004年我国人权入宪以来,虽然教材已开始注重对学生进行权利教育,然而这种权利教育是以一般人权规定为基础的,以成人话语霸权为背景的,而没有参照我国已经签署、批准而且与中小生身份更相适应的《儿童权利公约》来编写相关教材内容,同时权利教育实际上是作为法制教育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独立的教学内容,从而冲淡了其存在意义。因此,与《儿童权利公约》及相关国际文件的要求相适应,我国有必要对相关教材进行修正,以保障儿童权利知识进教材进课堂,做实儿童权利文化构建的基础工程。

4.搭建儿童权利对话与参与的平台。在构建儿童权利文化的过程中,儿童并不仅是权利文化的被动接受者,而是主动的对话者、参与者。“宣传儿童权利和提高这方面的意识,如果被看做是一种社会变化过程,一种相互交流和对话的机会,而不是说教,可能最有成效。提高意识,涉及社会所有阶层,包括儿童和青年儿童,特别是青少年,有权按自己能力的不断变化,最大限度地参与关于自己权利的宣传活动。”*CRC/C/90,para.291.观念来源于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升华。“价值的最好学习方式是实践,学生应当有机会感受和经验民主权利。”*A. Wayne MacKay. 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A Springboard to Student Rights, The Windsor Yearbook of Access to Justice (1984) 174, p 225.儿童权利观念乃至儿童权利文化的确立不是来自文件和书本,而是最终来自于儿童以及公众的权利实践。为此,国家必须搭建各种以儿童为中心的且“儿童友善”的平台,方便儿童开展与成人的权利对话、促进儿童参与权利实践。从微观层面看,普遍的人权观念往往起源于小的不起眼的地方,在此方面,家庭和学校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儿童权利对话与实践的微观平台。然而,当下不论是家庭还是学校都没有提供充分的儿童权利实践机会,压抑甚至扭曲儿童权利观念的现象还较普遍,儿童还无法有效地与成人展开平等的权利对话。*例如家庭教育中的家长专断作风与放任作风,学校教育中的教师替代作风(替学生做主)、教学中的一言堂、差别对待等,都十分不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权利观念。因此国家有必要采取立法、司法、行政的措施,对家庭教育活动加以引导、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进行规范,防止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发生。在宏观层面上,国家应当保障儿童作为一个群体能集体发出自己的声音,参与与己有关的各种社会事务及国家事务。如积极引导儿童参加各种儿童或青年组织(少先队、共青团、妇联等),通过自己的组织向社会表达意愿,维护自身权利。然而,需要注意的,我国目前此类组织普遍存在成人主导为主而儿童自治不足、官办色彩浓厚而民间色彩较淡的问题,导致在此类组织中儿童“被发声”、“被代表”,儿童象征性参与有余而实质性参与不足,消弱了这类组织在儿童权利文化构建中的作用。国家在此方面的作用是引导而非包办,应当促进这类组织去成人化、去官办化,使其真正成为儿童自己的组织,保障所有儿童在这个平台能自由地展开权利对话。 另外,有些国家专门组织儿童议会、儿童论坛,已被证明是比较有效的儿童对话与参与机制。*Dr. Aisling Parkes Tokenism Versus Genuine Participation: Children’s Parliaments and The Right of The Child To Be Heard Under International Law,16 Willamette J. Int’l L. & Disp. Resol. (2008)16, p1.儿童权利委员会特别重视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如儿童监察专员、儿童专员)在儿童权利保护、儿童声音反馈等方面的独特作用。*CRC/GC/2002/2.这些都对我国的儿童权利对话机制的构建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责任编辑:李春明]

The Conceptual Barrier and Transcendence: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ldren’s Rights Culture in Contemporary China

DUAN Li-zhang

(Law School,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P.R.China)

Children’s rights culture is the soft environment of children’s rights protection. Its essence is children’s human rights culture. The construction of children’s rights culture is facing outdated ideology. Children become the object under utilitarianism, instrumentalism and paternalism. Classical liberalism and extreme egalitarianism separates children’s common characteristics and particularity with respect to adults, which blurs the rights of the children. The public misunderstanding of children’s rights also hampers the correct view of children’s rights. So, it is the primary responsibility of the nation to get rid of such a barrier, not only morally, but also mandatorily in the law. For this aim,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nation to build a platform for dialogue in children’s rights, to build a medium for the promotion of the children’s rights culture, to integrate all kinds of children’s rights education resources. The restructure of country’s Concept is also necessary.

children; concept; rights culture; state’s responsibility; state’s strategies

2013-09-18

段立章,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济南250100)。

猜你喜欢

人权观念权利
维生素的新观念
别让老观念害你中暑
我们的权利
论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
健康观念治疗
论人权的代际划分
即兴表演的观念阐释
权利套装
论社会组织的人权价值
论人权的三个化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