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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协同的企业社会责任型构

2014-04-05

关键词:责任制度企业

辛 杰

基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协同的企业社会责任型构

辛 杰

以往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过多地关注于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的建立,而忽视价值观念、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在对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做一般性阐释的基础上,强调非正式制度是不应被忽略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变量,指出正式制度子系统与非正式制度子系统之间存在互补、互促和互融的协同关系,基于这种协同关系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型构需要建立内生均衡与外生设计相统一的协同治理目标,采取软硬兼施、多管齐下的策略,建立基于道德良知和责任意识的共有价值观体系。

企业社会责任; 非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 协同

一、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的一般阐释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发源于西方的责任伦理。谢尔顿于1924年首次提出了这样的概念,时至今日已经被广大企业界所接受。企业理论界与实践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与内涵已经有了认知,即企业不仅要履行对所有者、股东的责任,还要履行对其它利益相关者,如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环境、员工等的责任。近几十年世界各地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环境保护运动等在内的社会责任运动,使得不少国家的企业纷纷提出要做“企业公民”,全面考虑企业在商业生态系统中的所处位置,以及需要对利益相关者实施怎样的社会责任。近年我国发生的富士康多名员工跳楼事件、郑州家乐福过期食品销售事件、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等令人不得不深思当道德缺位时法律和监管作用的有限性、被动性和表面性,从而更加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深层次问题。

二、非正式制度:被忽略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变量

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学者们在以往的研究中给予正式制度极大的关注,而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却较为乏力。著名制度经济学家科斯也基本未曾涉及非正式制度问题的研究,而像诺斯等制度经济学家虽然开始对非正式制度给予高度关注,但因并未将其融进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因此未在主流经济学中凸显其价值。受科斯的影响,制度经济学在中国的研究也侧重于法律法规等制度形式,而对道德观念、传统习俗、意识形态等制度形式较少关注。可以说,目前国内学者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成果还不够深入,没有形成规模效应。其他学科如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的学者对非正式制度虽然也有不少研究成果,但研究逻辑、研究范式、分析框架差异性较大。落脚到具体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不少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进行了分析,但从非正式制度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的不多,而非正式制度能从廓大的视角进一步揭示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性因素,超越目前仅仅从正式制度方面考察企业社会责任不足的表象之上,提出更深入有效的解决之策。

追究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与西方正式制度相比,我们的确存在诸多不足,如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不完备、企业制度缺失等,从而导致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种种不足。基于此,我们目前对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开始注重相关法律、规章、标准的正式制度安排,强调与企业履责问题有关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监管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品检验部门)的职能,并且过多地依赖于政府管制、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路径。虽然我国从2006年开始就实施了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从2008年开始较大规模实施SA8000,以及在特定行业实施具有行业特点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如纺织行业的CSC9000T等)等,但与不断增多的法律、条规相比,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问题却是比比皆是、屡见不鲜。追究其原因,对法律法规的漠视或者怀有侥幸心理可能只是浅层面原因,其根本原因要从企业家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意识形态方面探求,企业家的价值追求、商业信仰、文化习俗等非正式制度因素起着更大的影响力量。由于这些正式制度在很多情形下存在失灵的缺陷,很多时候法律法规和政府管制也鞭长莫及,我们发现,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无法仅依赖于单一的正式制度安排,不能忽视非正式制度的作用。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惯例、行事准则、行为规范、道德、宗教、礼仪、典籍文化等,通过其对交易主体自我激励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对企业更好地履践社会责任有很大影响。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很多时候体现在企业家行为上,由于企业家意识形态的缺位与精神贫瘠,外化在企业经营方面也就往往伴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问题。经济观察所的仲大军将目前中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分为八个方面:一是逃避税收和社保缴费;二是较少考虑社会就业问题;三是较少考虑环境保护;四是提供不合格的服务产品和虚假信息;五是依靠压榨企业职工收入和福利来为所有者牟利润;六是缺乏提供公共产品的意识,对公益事业不管不问;七是缺乏公平竞争意识;八是普遍缺少诚信*张秀利:《非正式制度错位: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隐性约束——基于企业家精神的新视角》,《中国市场》2010年第13期。。这种归纳总结较好地诠释了企业家社会责任的非正式制度的不足。

从起源上看,先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风俗习惯、价值观等非正式制度形成,然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契约、标准等正式制度才会在此基础上产生,如上世纪80年代兴起的劳工运动催生了全球契约、SA8000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以,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依据和前提条件,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是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而逐渐形成的。我国是一个伦理传统深厚、契约传统淡薄的国度,伦理文化因素在企业经营中无处不在,渗透在企业管理者的骨髓和血液中,从而构成支配企业管理者行为的最基本的非正式制度。因而,所有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正式制度的制定与完善,都应该型构于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的影响之上。因此,本文认为,非正式制度是目前被忽略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变量,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协同才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变迁的主要线索。由于我国还没有形成强有力的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商业信仰、市场经济秩序和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引导,怎样理顺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并提出更切实可靠的企业社会责任型构策略,是当今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对于企业管理者,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的建立固然重要,但还要注意引导、培养良好的非正式制度,才会使正式制度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三、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协同关系

受耗散结构理论的影响,德国理论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Herman Haken,1973)提出了“协同”的概念,他认为协同是一种存在于复杂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合作协调关系,并指出子系统之间良好的融合和相互作用能达到任何一个子系统单独运作所无法达到的效果或目标*[德]赫尔曼·哈肯:《协同学——大自然构成的奥秘》,凌复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第77页。。“协同”的理念被应用在诸多学科中,系统与子系统的关系可以表现在社会经济系统、工程技术系统、自然系统、生命系统等方面,每个层次中的系统都由下一个层次的子系统所构成,系统的结构和状态正是各子系统协调和合作的结果。就企业社会责任系统来讲,正式制度子系统与非正式制度子系统之间的协同关系体现为互补、互促和互融。

(一)互补关系

在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实践中,大多数管理者片面地进行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认为只要有了企业社会责任制度这一尚方宝剑,便可以搭建一个完美的企业社会责任系统并很好地实施,很少从企业社会责任文化价值观、信仰等非正式制度方面进行建设和引导,也忽视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对其正式制度制定、执行、监督的互补影响。如前所述,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产生的依据和前提条件,任何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的有效发挥,实际上都是内嵌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非正式制度中,并受到这些非正式制度的辅助和补充。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区别之一,在于有没有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做法的明确的正式规章的组织监督,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往往无法通过正式规章体现,但却对这些正式规章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互动作用,如企业社会责任文化、核心价值观、伦理道德等,主要存在于企业员工及管理者的意识形态之中,它往往表现为企业家的道德观和一个企业家群体共同接受的社会责任行为规范,是在长期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较为稳定的思维模式、行为规范,并且在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当然,先进的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如“成人达己,成己为人”、“产业报国”、“财散人聚、财聚人散”等企业社会责任文化会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的实施,而落后的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如效率至上而忽略对环境的影响等会阻碍其正式制度的形成和执行。有时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比正式制度具有更广泛的影响力和更强的持久性、生命力,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如SA8000、ISO26000等,不可能涉及所有可能出现的责任情况,作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的企业家个人,若处于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环境中,就会通过内省和自律,自觉地抵制机会主义行为,使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得以有效执行并真正发挥作用,更关键的是,这种作用是长久的和可持续的。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互补关系还体现在时间的互补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引起强制实施性可以在制度颁布之后的短期内发生变化,如对劳工履行责任的规章制度、伦理守则等可以在短期内重新制定、推广、强制实施;而其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则是相当缓慢的,有时候需要几代人的努力,IBM前任老总托马斯沃森将公司传给儿子小托马斯沃森的时候便说到,传下去的不仅仅是经营企业的制度和设备,更是一整套企业价值观。

(二)互促关系

2.4 人群监测 1988年清城区刚建立,疟疾防治工作刚起步,人群监测工作相对薄弱,1988-1989年血检工作基本未开展。1990-2009年加强对高危人群和“四热”病人的血检监测,共血检78 581人次,查出疟原虫阳性者2 321例,阳性率为2.95%。2010年起,按照《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的指标要求对“四热”病例进行血检监测[3],至2017年共血检7 053人次,检出疟原虫阳性者11例,未查获本地感染病例。

无论是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有其发挥作用的时空局限,只有依靠彼此的互相促进,才能形成有效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约束体系。一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通常是依据一定非正式制度中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而建立起来的,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所公认的社会责任行为规则和企业内部实施的行为规则,这种行为的重复执行所形成的习惯或企业家性格反过来又会引致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的形成*任保平、蒋万胜:《经济转型、市场秩序与非正式制度安排》,《学术月刊》2006年第9期。。正式制度也为非正式制度的稳定和改进提供条件,正式制度必须与非正式制度保持目标的一致性,才能保持其稳定性。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则体现为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的扩展、细化、延伸,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安排以伦理道德、基于责任的行为规范的形式出现,在一定时间序列中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当它和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安排相协调时,便可以维持和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的有效性。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达成共识的一种温和工具,以企业家自我道德水准为约束的个人选择或公共选择能减少讨价还价,节约制度实施成本。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如社会心理、组织职业道德)能强化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彼此间的认同感,从而加大合作的可能性与实现整体最优。

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的产生减少了衡量和实施的成本,使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与交换可以低成本的发生,但是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也存在局限性,仅凭非正式制度变迁来推动变革很多时候是靠不住的,就像空泛的谈论仁义道德而缺乏制度约束所造成的社会成员对道德的遗弃一样,因此,基于人性多面性的考虑,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的有效发挥也依赖于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的支撑。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的约束是非强制性的,如果没有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的强制力的支持,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不会有效地实现其约束力,特别是涉及到比较复杂的经济关系和企业经营问题上,离开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的强制作用,其非正式制度是软弱无力的。虽然从源头上讲,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源泉,也就是说正式制度是由非正式制度发展演变而来的,但是正式制度一经确立,就会反过来对非正式制度形成反作用力。而且在产生和执行的过程中能世俗化、习惯化,成为新的非正式制度。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常常可以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的发展演变产生很大影响。最具说服力的例子就是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因反对血汗工厂而产生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企业界的全球契约、针对劳工的SA8000标准等,有效地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的深刻变革。

(三)互融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互相融合是指二者通过一系列彼此相互适应和协调的有效制度变迁,最终达到彼此共生、相互促进的一个帕累托改进。企业社会责任制度融合分为两种主要模式:一是平行融合,发生在企业社会责任同质制度之间,即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以及非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如全球契约与SA8000、ISO26000的融合等;二是垂直融合,发生在企业社会责任异质制度之间,即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这种垂直融合模式又分为自上而下的垂直融合模式和自下而上的垂直融合模式。自上而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垂直融合模式由法制、国家强制力量推行,如食品安全法、劳动法等;自下而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垂直融合模式由个体企业自发产生并自下而上地传递,最终上升为民族或国家的企业家群体意志的过程。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变迁其实就是一个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的过程,即一种效果更好、效益更高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对另一种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替代过程。任何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作用的发挥都需要与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相融合,如《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正式制度,如果没有一定的伦理、道德等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作为融合,企业经营就会缺乏自我约束意识,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就不能发挥作用。

四、基于协同关系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型构

(一)目标:内生均衡与外生设计相统一的协同治理

肖特(Schotter,1981)作为制度内生均衡论的代表,认为制度内生于经济的交易过程,它是一种被社会所有成员所共同认同的社会行为规律*Schotter,Andrew, The Economic Theory of Social Institu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鲍尔斯(Bowels,1998)等认为,社会成员的思维习惯和行动方式自动自发形成,不依赖于第三方的规定性或外来强加的人为设计,参与人在制度变迁选择的压力下,倾向于发展某些适应性更强的特征*Bowels,S.,&Gintis,H.,2004.The evolution of strong reciprocity: cooperation in heterogeneous populations.Theoretical Population Biology, 65.。制度与社会成员的特征共同演化,达到一个均衡的状态。个体行为在博弈过程中通过与制度互动使其逐渐收敛为一种内生的均衡制度时,这种制度的信息表征就理所当然地具备引导和约束个体行为的作用,个体行为需要在外生设计的制度安排引导和约束下构成一个策略意义上的均衡状态,才能使制度有效实施。可以说,作为内生均衡的非正式制度与外生设计的正式制度需要达到协同统一,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型构。

(二)策略:软硬兼施,多管齐下

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与变迁分为诱致性和强制性两种方式,即一手软一手硬。企业社会责任诱致性变迁即软性策略方面,是指通过企业家群体自行组织倡导和自动自发实施的途径来完成对旧有制度的变更或替代,企业社会责任强制性变迁即硬性策略方面,是指通过第三方所指定的标准或政府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来强制推行的制度变迁。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是长期自然演化而来,其变迁要比正式制度更加漫长、困难,对其采用柔性的诱致性变迁方式才是合理和有效率的。但是,鉴于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在决定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效率中的重要作用,也可以考虑通过硬性的强制方式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变迁,以加快整个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结构变迁的速度。所以,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是,企业家尽可能地把原来属于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的行为规范和思维方式,转化为正式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使其在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方面具有更大的强制力,使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更为明确的规则和标准可以遵循,如海尔对企业文化的强制执行、松下公司每天都要高诵松下七精神一样。

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协同发展,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型构,除了企业自身的努力之外,还需要政府、非政府组织、第三方社团组织、责任型消费者等多方的共同努力。首先,政府应在理性分析、评判和把握目前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原因的基础上,主动、积极、有效地进行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的投资与建设,通过对各种企业社会责任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等的重新选择和组合,培养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观念、契约观念、守信观念等,形成与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变迁方向相一致的社会主导价值体系。在落实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努力培养公民责任意识,推动责任型舆论的培育。其次,正确发挥非政府组织、第三方力量的作用。行业协会、民间慈善组织、中国传统文化论坛(由陈大惠老师发起组织)等正在进入社会化的企业社会责任舞台。重要仪式的宣示功能、公众的积极参与、第三方组织在企业内的宣贯等改革,看起来不是什么正规的制度,但却内在地孕育着更广泛、更深刻的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并引发社会广泛的舆论热潮。再次,责任型消费者的兴起也将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协同产生重要影响。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将个人消费视为神圣不容侵犯和干扰,并将其视为拉动消费实现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但却忽视了无节制、不科学消费的破坏性,如生态环境的破坏、企业对自然资源的过度掠夺、人心贪欲的上升等。因此,个人消费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伦理问题,我们需要越来越多的责任型消费者的出现,从价值链的后端敦促企业履践社会责任。在企业倡导的绿色消费理念指导下的绿色消费者必然要求绿色产品、绿色建筑、绿色旅游、绿色交通工具来满足日常生活消费,而这反过来会从循环经济运行模式的末端来推动更多的企业改变其生产运作理念,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三)途径:建立基于道德良知和责任意识的共有价值观体系

在“失德”的企业体系中,因为企业家和企业成员秉持的是有悖道德伦理的价值观念,以此为指引下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与交换就会耗费大量的交换成本和失责成本。即便是有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的作用发挥,也很难保障一个真正有秩序和和谐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生态系统的产生。目前,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企业行为的私人收益成本和社会收益成本不一致,企业道德责任的缺乏在我们的社会变成了普遍存在的现象,市场的不确定性更加剧了市场经济主体道德缺失。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的潜在收益巨大,道德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有效施行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吴明龙、邱凤鸣:《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探讨》,《安徽农业科学》2007年第32期。。而且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新道德秩序的建设还存在“时滞”,不能依靠政府强制性地供给,而是依赖于市场企业主体之间的重复博弈和交易过程中理性权衡而形成。

改革开放35年来,“发展是第一生产力”曾经长期占据我们的主流价值观,而企业家群体则扮演了这种主流价值观的主要持有者,但是过于执迷于经济发展而忽略社会整体和谐的做法实质上演化成一种庸俗主义价值观。诺贝尔奖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在其著名的《喧嚣的90年代》一书中曾经有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毁灭的种子是什么?第一就是繁荣本身!”胡适说过:“中国是个没有宗教的国家,中华民族是个不迷信宗教的民族。”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说法或许有待商榷,但中国目前的确缺少整个社会所共享的价值观与信念,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主席提出“中国梦”的宏大构想,实际上就是倡导整个中国社会形成共有的信仰和价值观体系。就中国的企业家群体而言,大多数人目前处于精神信仰真空地带,从而导致在社会责任行为上的偏差。

企业社会责任的型构要求企业家行为总体上的一致,然而我们面临的是生活在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经营实践各异、具有不同社会定位的单个企业,如何使他们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面临相同的情况,做出相同的举动,就成为非常关键的问题。当然,首先要求对这一企业社会责任情境做出相同的判断,才能解读出相同的结论并采取大同小异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要实现这一点,最根本的是要使企业家群体接受一套相同或相近的基于道德良知和责任意识的价值观。目前很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或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假定企业家是自私的和有限理性的,强调事后的惩戒措施,但实际上许多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交易是通过自我执行与自我觉醒的隐含契约比如道德力量、慈善行为、诚信机制等来完成的。因此,加强道德建设和信誉机制的建立,成为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建设的关键,它在不经意中影响着每个企业家的选择。康德在他的《实践理性的批判》指出:“有两种东西,我们对它们的思考愈是深沉和持久,它们所唤起的那种愈来愈大的惊奇和敬畏就会充溢我们的心灵,这就是繁星密布的苍穹和我心中的道德律。”*[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68页。当下的企业界现在所需要的正是每个企业家心中的“道德律”,如果有了心中道德律的约束,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会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同时,我们在进行企业经营与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就会少付出因失责而产生的许多高昂成本。有了作为企业社会责任运行基础的道德的支持,企业经营秩序就会处于良好的运行中,已经建立起来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就会受到每个企业家自觉的尊重,也必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五、结语

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变迁过程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有机融合与有效协同,对现代企业履践社会责任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对于中国这样既具有悠久的倡导仁义礼智信的儒家文化传统,又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国家来说,建立有效的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协同机制,消解二者的二元对立状态,实现二者的互补、互促和互融的关系,提高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效率,对于加快我国企业履践社会责任的步伐与深度,实现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此,我们需要建立基于内生均衡与外生设计相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协同治理的目标,在治理策略上软硬兼施、多管齐下,通过建立基于道德良知和责任意识的共有价值观体系的途径,真正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型构。

[责任编辑:贾乐耀]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Formulation Based on the Synergy of Formal and Informal Systems

XIN Jie

(School of Management,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P.R.China)

Previou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search pays too much attention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formal institution such as the law and regulations, and ignores the role of informal institution such as the values, cultural tradition, ideology, etc. Based on gener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formal institution, informal institution, this paper emphasizes that the informal institution, as a management variable, should not be ignored,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formal institution subsystem and informal subsystem have the cooperative relations of complementary, mutual promotion, and harmony. Based on the collaborative relationship, the formulation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needs to build the collaborative management goal that integrates the endogenous equilibrium with the exogenous design, take the multi-pronged strategy of both carrot and stick, and construct the common values system based on the moral conscience and responsibility consciousnes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formal institution; informal institution; synergy

2013-11-1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上市公司高管激励契约配置与协同(项目编号 71272120)”;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企业社会责任与品牌资产互动培育研究——基于消费者响应的理论与实证分析”(项目编号 12YJC630246);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企业家责任智力、消费者责任消费驱动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与品牌资产联结培育研究”(项目编号 ZR2013GQ015);山东大学自主创新研究项目“企业社会责任与品牌资产互动培育研究——基于消费者响应的理论与实证分析”(项目编号 IFW12058)。

辛杰,山东大学管理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济南 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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