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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研究

2014-04-05岳靓孙超

关键词: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农民

岳靓,孙超

(安徽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36 )

一、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概念及重要性

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运用到农业生产的必备环节,是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农业生产力的关键步骤;是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的具体办法中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若干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是由针对农业问题提供科学技术服务的组织、机构、社会化服务实体以及相应的基础设施、政策环境、人员配置等构成的科学系统。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致力于综合农业科技各方面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有效系统地把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

农业作为国之基本,是我国安定与发展的基石。在科技飞速发展,国家政策相对稳定,资源逐步短缺,土地紧张,人口危机的当今社会,稳定、发展人类生存基要——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运用。农业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运用,是确保农业稳定发展的具体实践。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以及成熟与否,关系着农业科技成果能否正确、有效运用,关系着我国整个农业第一产业链的兴衰成败,关系着我国全部国民能否安康幸福。建设、完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对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帮助农民增收,提高农村人口科学文化素养,以及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当前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当前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形成的历史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这种由政府领导、自上而下的推广方式对我国的农业生产与发展都起到过历史性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农业经济也随之蓬勃发展,传统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出现了大量新兴的农业科技服务组织,农业科技服务格局也逐步开始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之,国家对农业科技的高度重视,对农业科技教育、人才培养的大力扶持,都大大提高了我国农业科研能力和技术创新水平。农业科技服务的类型也呈现出了更为专业的、精密的、有强大科研保障服务的新面貌。

2000年以后,国家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与社会化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都在继续发展中深化了改革,相互融合成一个整体来发挥作用。2012年,党的十八大强调了解决好“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1]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使我国农业发展的宏观环境有了质的飞跃,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到2012年,我国已发展科技特派员人数超过24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13.3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35万个,合作社会员农户约占全国总农户数的10%。[2]

(二)我国当前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主要类型

1.政府自上而下主导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1)概述。政府主导建立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由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科技局系统以及纯公益性的农业科技推广机构等组成的农业科技服务领导机制,在全部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中占据主导作用。这种农业科技服务体系通过给出指导意见和指示的方式以及宏观实践,来促进农业科技推广,确保农业科技服务的财政拨款,指导落实农业科技最新成果,解释说明农民在理解农业科技新政策时的疑点和难点。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乡镇的五级政府指导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同时,规划了如“星火计划”、“富民计划”、“丰收计划”等指导性方针来落实各项农业科技成果的具体应用。当前政府主导型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也开始以农业科技服务机制创新为切入点,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扶持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服务模式创新。

(2)典型模式:科技特派员制度。是指运用利益机制引导大批科技素质较高的人才到农业生产第一线与农民群众相结合,促进科技与农村经济发展紧密结合。[3]科技特派员主要由市、县两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构成,他们常年扎根农村,与农业大户结成利益同盟,为农民提供如示范、咨询、培训的科技服务。国家对科技特派员的工作通过编制、职称、考核等方式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行政管理,并给予经费支持,以确保科技特派员的积极性和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的进程。科技特派员制度自在福建省南平市诞生以来,在农村有效的推广了技术、资本、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也一定程度上引导了农村社会文化的广泛变化。2004年,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

(3)典型模式:农技110。是适应当今信息化社会的信息化农业科技服务模式,它主要针对传统农业科技推广模式无法满足农民对农业技术信息需求的问题,推出的利用现代媒体、电话、网络、农民上门咨询、农业技术人员下乡培训等办法全方位解答、传播农业科技知识成果的具体模式。“农技110”的出现,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使广大农民群众更加便捷的获取农业科技知识,更加贴近最新的农业科技成果。在国家政府部门的积极推动下,2005年底,全国已有20个省市建成了188个各级“农技110”服务中心,农民可以通过远程卫星接收、互联网、视频、电话等多个终端方式直接得到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3]1999年,浙江省衢州市针对农民对农业科技信息的需求无法满足的状况,最早提出了“农技110”的概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业科技信息服务机制。短短一年的发展,全市有近6万农户通过“农技110”咨询获得效益,产生直接经济效益3800万元以上。[4]

2.农业院校、农业科研所辅助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1)概述。农业院校拥有丰富的农业科技人才、成果优势,同时也具有促进科研、结合教育的独特农业科技推广作用。同样,农业科研所有充足的农业科技最新科研项目和成果,它把农业科技科研活动与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科研与推广服务一体化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模式。农业院校和农业科研所了解当地农业的具体情况,能有效地为当地农户提供合适的、多样化的服务,直接把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为有效生产力。农业院校、农业科研所辅助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我国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最主要来源。这种服务体系主要通过与地方政府或农村合作组织签订协议,对当地农民进行技术培训、鼓励农民进行技术承包、在广大农村进行技术开发、科技示范,一方面参与建立农业科技园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方面也建设了有助于自身教学、研究的农业基地。

(2)典型模式:农业科技专家大院。一般是由当地政府在农业大学、农业科研所聘请优秀的农业专家人才在当地农村提供农业技术服务。这种服务于田间地头的农业专家教授是农业科技服务的综合平台。政府为农业专家大院补贴经费,在农村建设农业科技图书资料室、农业科技资讯室、培训教室、实验基地,以及专家的起居室。这种服务模式,实现了农民与农业科技专家的直接对接,是科技入户的新通道,也培养了拥有实践、了解实际的农业科技人才,还为先进的农业科研项目提供了广阔的研究基地。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引导大批优秀的科研人员走入农村基层,使农业生产与先进的农业科技紧密结合,大大提高了农村各产业的生产效率。在有些地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已成为帮助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布尔羊专家大院所在的陕西省麟游县是国家级贫困县,有7000多贫困户靠养殖布尔羊脱贫致富,2002年羊产业总产值已经占全县农业总产值的51.5%,农民纯收入的56%来自养羊业。[3]

3.以农民为主体的基层组织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1)概述。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的中心主体,对农业生产力有着深刻的影响。在农业科技推广服务过程中,农民也是影响其成败的关键因素。以农民为主体的基层组织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供销合作社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等。这类农民组织大都以无偿服务为主来提供科技服务,也有一些有偿经营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科技服务形式。这种由农民自发、带动组成的各行业协会、合作社,为广大农民朋友提供最主观、最有效、最贴合实际的农业科技咨询、服务、示范。

(2)典型模式:农村科技合作社。是一种全新的农村科技合作组织形式,通过把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技术服务、营销等农户结合起来,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面向广大农民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科技培训、科技和市场信息、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市场营销、组织农产品加工等服务。[3]农业科技合作社充分发挥农民自主办理、监管合作社并获得最终收益的运行机制,调动了农民参与各个领域的积极性,也形成了农民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概念形式。在经营形式上,信息服务和技术培训相辅相成,贷款担保贴息与市场营销也快速普及、发展。农村科技合作社也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运用先进农业科技生产的经济来源,激发了农民的潜力,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科技合作社最早是由湖南省双峰县的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发展到2007年,入社农民共有6.5万人,社员人均年收入比当地农民高出300元以上,完成各种科技成果、生产技术达30多项。[3]

4.农业龙头企业引导的市场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1)概述。我国的市场机制在不断发展完善,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龙头企业队伍逐渐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引导的市场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也应运而生。龙头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动态引导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研制和试验,指导农户科学种植、养殖。龙头企业通过合同契约、参股等利益机制来参与农业运作,根据市场动态进行针对性的农业科技服务。在实践中,龙头企业联合农户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保证农业生产、科技投入的各个细节步骤。

(2)典型模式: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是围绕龙头企业创新服务开展的新型、市场化的农业科技服务模式。它是以国家农业科技长期规划为引导,农业专家辅助指导,结合农户、基地,以为龙头企业创收为核心目的的一种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本着“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原则,龙头企业以公司化的运行模式,形成“龙头企业+政府+高校+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结构,以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政府搭台,高校参与,促成龙头企业经营产、供、销一体化。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更好地根据市场需求,综合利用各方面资源,带动农民增收,发展自身企业,也为市场提供了优质、高性价比的产品。北京凯达恒业农业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河北香河绿色东方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创新中心,天津海发珍品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哈高科大豆食品有限公司技术创新中心等[5]都是农业龙头企业创新服务中心的成功典范。

三、我国当前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适应性对策探析

(一)我国当前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农业科技服务资源分散

当下农村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技术推广机构各自为政,科技服务资源整合不足,网络、新媒体的农业科技服务发展尚不成熟,很难适应农民对农业技术个性化、综合性、贯穿农业生产全过程的新型追求。虽然建国以来,随着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发展,我国的农业科技服务资源也有了一定的积累,但多分布在各部门、各地区,不能充分发挥利用。加之,现行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还存在机构重叠、多头管理的现象,政府和事业单位多功能重合、分工不明都影响了其运行效率,也导致了运行成本虚高。

2.农业科技服务环境有待改善

农业科技服务政策支持难以到位。近年来,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如2007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强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确保公益性经费保障,提高人员素质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更是从法律高度规范了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各部门也都开展了如“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等有益于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但总体上,我国的农业科技服务的相关政策多针对一方面或某个专项,系统性不强。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也有待加强协作、沟通。

农业科技服务法律保障不太健全。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农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相应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改定相对滞后。而针对一些专项的法规法律也缺乏细化,很难适应市场化的农业新环境。

农业科技服务基础设施欠缺完善。我国的农业科技服务基础设施随着农业信息化的发展,建设了许多适应性的信息基础设施,便民服务也上了一个台阶。但基础设施建设的地区差异很大,很多偏远地区还缺乏最基本的农产品检疫设备、生产设备,这都严重影响了农业的生产和发展。

农业科技服务模式创新激励机制有待发展。农业科技模式创新是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新希望,而一个长效、完善的激励机制,有助于更好地带动农业科技从业人员,增强农业科技活力和服务水平。

3.农业科技人才匮乏

无论是政府主导型、农业科研辅助型、农民组织型还是龙头企业引导的市场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都依仗高、精、尖的高素质农业科技人才。而当前我国从事农业生产工作的主要劳动力往往为教育背景单薄、科技知识知之甚少的普通农民。受过农业科技高等教育的高校毕业生,也往往因为农村工作环境艰苦,工作待遇不高,选择了转业,很难留在农村基层。因此,农业科技专业人才队伍的缺失是制约着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发展的桎梏。

4.农业科技服务国际经验不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方针指引下,按照“平等互利、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原则,开创了农业科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新局面。[6]但随着世界农业科技的飞速发展,对国际经验的学习与借鉴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并且对国际模式的本土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探究。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的服务模式和合理有效的管理经验值得去探索学习,但首先应该立足于我国主要针对小户生产者的国情基础上,适应农业科技发展市场化的新情况,分地域、分情况对国际先进的农业科技服务进行研究和借鉴。

(二)我国当前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适应性对策探析

1.整合农业科技服务资源,提高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利用效率

为了提高农业科技资源的利用率,实现农业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应该有效促进各农业部门的交流合作,打造资源共享的集成式公共服务平台。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可以开展如同“星火科技专项行动”的科技培训,来集合各部门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而集成式的公共服务平台有利于资源共享,打破时间、空间的局限来方便农户学习利用。如“农技110”、安徽省开展的“农业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山东省的“五网合一”农村信息化网络都是长久有效的集成式信息服务平台。加强资源的科学流动也是提高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利用效率的好办法。城市拥有大量的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应该鼓励城市资源向农村流动,有农业科技服务创新好措施的地方,应该积极向全国普及发展。

2.优化农业科技服务环境,免除农业科技服务、体制创新的后顾之忧

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有赖于一个健全、优质的大环境。在政策支持上,多采取财政、税收的鼓励性措施,引导社会金融行业开展有益的信贷、保险业务,设立农业科技服务专项资金,优化财政投入结构来整体系统地保障各个部门的农业科技服务。在法律保障上,应该明确农业科技服务的体制和政府责任,对农业科技服务的经费开支、组织人员、具体办法进行具体细化,对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做到顺应发展趋势的及时修正。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要注重地区差异,保障普及建设检测、质保等最基础的仪器设备,引入共享机制传播新技术,扩大新技术的覆盖范围。在模式创新激励机制上,前期多进行资金补贴、人员支持,中期完善利益的回报方式,后期对成果进行表彰和推广。

3.培养农业科技服务人才,壮大农业科技服务的生力军

2007年,国家发布《关于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现阶段必须把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作为一项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工作予以推进。[7]农业科技人才是农业科技服务的生力军,是完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者。因此,应该开辟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渠道,鼓励拥有技术的大专院校、科研所人才服务基层,扩充农村科技教育资源,提高农村人口的科学文化水平,建立一支总量大、技术高、留得住的农业科技服务人才队伍。

4.借鉴农业科技服务国际经验,提高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国际化水平

发达国家充分发挥政府公益性服务机构作用,经营性组织与公益性服务明确分立,有高素质的农业从业人员,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常态化,注重民营化经营,农业科技服务个性化趋向等等都是值得借鉴的先进经验。我国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就应该运用世界眼光,学习国际经验,积极、高效、少走弯路来完善。如同美国的家政服务、四健青年服务和社区开发等全方位农业科技服务,免除了农业生产的后顾之忧,也为其培养了长效、可持续的后备力量。丹麦、日本、印度等小农经营为主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经验,更符合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国情,值得学习借鉴。

参 考 文 献

[1]胡锦涛.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9.

[2]毕亮亮,李强. 对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思考[J]. 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1(7):17.

[3]刘东. 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探索与创新[M].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40, 60, 55, 33, 36.

[4]曹一化,刘东. 中国农业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战略研究[M]. 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56.

[5]刘志民,欧阳晓光. 多模块复合型:我国现行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组织构架[J]. 科技与经济,2005(18):42.

[6]中国农业科学院. 中国农业科技之研究[M]. 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2:343.

[7]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农村科技司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 2006~2008中国农村科技发展报告[R].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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