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维护农村女性合法权
2014-04-05益陶玲李敏
益陶玲,李敏
(太原科技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教育部, 山西 太原 030024)
在我国农村人口中,女性是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主体。能否行之有效地保护占全国女性总人口75%的农村女性的基本权益对全国女性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村民自治从20世纪80年代提出并逐步完善以来,农村女性权益的保护在实践中却不容乐观。如何通过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护女性权益值得全社会共同关注。
一、村民自治制度下农村女性权益保护的现状
村民自治制度是全体村民进行民主选举,通过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民主化、组织化、法治化的治理模式。我国法律如《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女性同男性一样享有同等的人身权、财产权、选举权等各项权益。然而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农村女性的权益时常受到侵害,村民委员会不仅没有保护女性的基本权益,有时反而成为侵害女性权益的主体。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家庭暴力依然存在,留守女性易成性侵对象,人身权利常受侵害
在现实生活中,农村男性不论在社会活动还是家庭生活中均处于主导地位,加之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农村女性对男性无条件的服从无形之中助长了家庭暴力的产生。[1]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组织,有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现实中,农村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多数不会去村委会寻求帮助,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大多都默默忍受。另外,男性劳动力外出后,农村家庭安全防范力量相对减弱,留守女性容易成为性侵害案件的对象。村委会作为基层的民主管理机构,在安全保卫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缺乏对农村留守女性的安全保卫。
(二)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家庭财产的支配和继承权等财产权常被剥夺
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集约化程度日渐提高。办公住房用地、公路修建、城郊结合部开发使农村土地的开发征用与日俱增,农民的经济收入从土地耕作、农作物产出上转变成土地承租所得的股份分红。在这种利益格局的调整下,加之受传统礼法的制约,农村女性,特别是出嫁女、丧偶女、离婚女在土地承包、转让、股份分红、征地补偿等方面的权益常常受到侵害。村委会经常利用村民规约限制甚至剥夺女性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承包权。
在土地承包方面,女性在出嫁后,户口迁至夫家。原居住地的村委会常以女性出嫁为由强行收回其土地承包权。而新迁至夫家的村委会也会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一再推迟土地承包权的分配。[2]对于离婚、丧偶的女性,夫家所在的村委会以离婚、丧偶为由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娘家所在的村委会也会以户口不在为由拒绝其土地承包。
在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股份分红等方面,很多村镇不按照分配政策的规定,以村规民约为由强行剥夺女性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权。如有些村规定:外嫁、户口迁出的女性不享受;离婚丧偶且户口迁回娘家的女性不享受;家中有儿子的,作为女儿的女性不享受。家中有两个女儿的只能一个女儿享受等。
在家庭财产的支配和继承上,农村女性虽然承担了同样的义务,但在财产支配上却没有独立的支配权,村委会在进行土地承包、房产登记上也只认可家庭中男性的签字,登记的业主和户主也永远是家中的男性,农村女性在财产支配上甚至没有知情权。受父权宗法观念的影响,不少女性对此限制并未提出质疑,反而认为是合理合法的。[3]
(三)权利意识薄弱,宗族势力干扰民主选举,民主政治权利得不到保护
虽然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女性同男性一样享有平等的民主政治权益,但是实际上,父权思维深深影响着农村女性。在农村的民主选举中,农村女性态度冷漠,参与意识不高。村委会作为基层民主单位,并没有积极的宣传和引导,一些村委会、基层干部甚至利用女性长久以来形成的男权至上的思维代替女性填写选票。村中大族更是拉帮结派,贿选现象时常发生,严重侵害了女性的权益。[4]
二、村民自治中,对农村女性权利保护不力的原因分析
从村民自治角度来看,村民自治制度中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导致女性权益保护不力。
(一)村民自治管理中女性维权机构不健全,人身权益保护不力
在村民自治民主管理中,女性的权益保护机构仅仅局限于村委会或者是村治保主任的调节,多数的行政村甚至不设妇联。由于农村女性自身文化程度不高,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农村女性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一般不会寻求保护。即使想寻求保护,也由于没有相应的妇女维权机构的帮助和指导只能默默忍受。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详尽致使女性财产权常被剥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村民资格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前提,也是村民参与集体利益分配的基本条件。然而目前法律还没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村委会依据村规民约对村民资格自定标准,致使农村女性在出嫁、离婚后常常被剥夺了村民资格,不能享受应有的权益。[5]为此不少省份、地市政府甚至是地方法院出台了一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指导意见,但在实际中,各个地方指导意见的不统一反而造成更多的混乱。[6]
当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只规定村委会、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大会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对集体组织成员的义务和权利没有明确的限定。同时,法律法规对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的权限和职责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和约束,但对如何保护村民的人身权、公共财产、选举权却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由于无法可依而导致侵害村民的正当权益行为的发生,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女性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更是无从谈起。
(三)现行的村民自治的表达方式不利、村民自治的行政监督缺失、司法效果不佳导致女性民主政治权利受到侵害
农村人口流动较大,很多村镇很难召开全体村民的会议,多数以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对村级事务进行表决。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女性代表要占到全体代表的1/3以上,但在实践中,常常是以户为基本单位参与民主表决。在父权观念根深蒂固的农村,女性漠视自己的民主权利,男性户主自然而然成为了代表。由于代表中男性占多数,女性代表的数量十分有限,在进行村级表决时,农村女性合法的权力常常被忽略。[7]
行政监督是保证村民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虽然《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基层政府对村委会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但在实践中,村委会成员拉帮结派干扰民主监督的进行。当农村女性权利受到侵害诉诸基层政府时,少数基层政府以尊重村民自治为由听之任之,甚至一些基层政府官员与村委会成员因共同利益结成一体,对村委会的违法行为漠然视之。
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集体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善,基层司法机关担心在受理案件后由于缺少适用法律而侵害村民自治权。加之即使案件胜诉,由于执行人数众多,执行难度大,执行成本过高往往不愿受理诸如土地承包权等类型的案件。村民自治的司法效果不佳严重影响了女性民主政治权利。
三、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解决村民自治中女性权益保护的问题,核心是尊重村民自治,关键是要引入性别角色,完善村民自治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加强女性维权机制的建立,重视农村女性维权工作,保障女性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要完善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就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女性维权的运行机制。一是要完善村级妇联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村妇联的积极作用。二是建立妇联干部陪审制度,通过妇联的陪审,使妇女维权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为农村女性维权提供便捷。[8]三是加大对村民法律意识的宣传,通过开设法制宣传、定期举行法治咨询、利用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促进农民,尤其是广大基层干部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其法律意识,加大对妇女维权的宣传力度,逐渐改变传统的思维理念,树立男女平等意识,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
(二)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根本上保证女性同男性一样享有平等的财产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村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但是当前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各地自定标准反而造成更多混乱。所以国家要统一立法确立标准,明确集体成员资格确认标准,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同时,在制定标准时,首先要保证每一村民具有只能具有一个成员资格,保证村民生存的基本权益,避免因身份资格多重化而造成的管理混乱。在剥夺成员资格时要慎重,避免以此为借口剥夺村民资格的现象发生。其次是对于外嫁女、离婚女性要同等对待,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其村民资格。再次是要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农村的风俗习惯,这样,制定的法律才能很好的贯彻实施。虽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以户籍为依据,但不能成为惟一的标准,对那些长期在村中生活,履行了同本村村民同样义务的其他村民也要确认其成员资格。
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确保每个村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应尽的义务。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明确集体组织成员有平等地享受组织中的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的责任,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进行集体经济决议时有平等的表决权、平等地参与民主表决和平等地参与分配的权利。只有在明确成员身份平等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其政治、经济利益的平等。同时,村委会作为基层民主管理机构要明确在保护村民个人财产、人身权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不履行相关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实践中出现的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宅基地使用、征地补偿等分配方案中借村民代表会议方式剥夺女性成员资格的现象发生。
(三)改进村民表决方式,加强基层政府对村民自治的外部指导,完善司法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女性依法行之有效地行使民主政治权利
村民自治的表决方式与村民权益维护息息相关。在表决方式中引入合理的、体现性别特点的表决程序,对农村弱势群体女性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在涉及集体经济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等重大经济利益的补偿分配时,应引入表决制度。对涉及女性权益的相关表决,保证参会人数达到法律规定,保证女性代表所占的比例份额。[9]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村女性的利益不受侵害,利益诉求可以在民主决策中得到体现。
乡镇政府作为国家基层权利机构对村委会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确保上级部门政策的贯彻实施,这样国家的权利才能在村中得到很好的实施。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基层政府的指导和监督有助于农村女性权益纠纷案件的化解,降低案件的执行难度。要确保基层政府在不干涉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对村委在进行村级管理时的监督和指导。对于村委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同时建立基层政府的行政问责制度,对基层政府的不合法行为,村民有监督并向上级政府反映的权利,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纠正基层政府监督不力的行为。[10]
在村民自治进行司法救济时,要解决村民自治中司法救济难的问题则要在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下,正确界定村民自治和法律的界限,在坚持司法不干涉村民自治的原则下,把村民自治纳入司法范围,对村民自治中侵犯村民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扩大村民因村民自治受到侵犯时可以得到司法保护的范围。
四、结语
妇女权益保护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在农村,由于村民自治制度的不完善,女性在承担了与男子同等义务并做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的同时,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利,侵害女性权益的事情经常发生。从表象上看,落后的传统习俗、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农村女性权利意识不强是导致农村女性应有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的原因。但是这些侵权行为在程序上都经过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议通过,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结果,在程序和内容上是合理合法的。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缺陷是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本质原因,是新农村法治建设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反思村民自治制度,探讨产生疏漏的原因,进一步完善自治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农村女性人身、财产、民主政治权益不受侵害,才能行之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从而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保障。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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