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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菽堂古诗选》对《文选》的批评与修正

2014-04-04张伟

关键词:萧统文选古诗

张伟

(重庆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重庆 510275)

《采菽堂古诗选》对《文选》的批评与修正

张伟

(重庆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重庆 510275)

清初诗论家陈祚明编选《采菽堂古诗选》时参照了昭明《文选》。陈祚明对《文选》的态度是辩证的。一方面,他认为《文选》鉴裁得当,保存了许多经典的古诗;另一方面,他认为也有一些弊端:以文体为类,一人作品割裂为四五处,不利于读者获得完整的诗史观,反而易于使人剽窃华丽词藻,无法获得“学古之益”;选诗过严,漏选了很多优秀的作品;着重于修辞,“未及推其(作者)用心所存”;《文选》注专注于典故,不关心选家之心。针对这些问题,陈祚明在分类标准、选录原则与情辞关系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正。

《采菽堂古诗选》;《文选》;分类原则;选录标准;情辞关系;非劣即录

陈祚明(1623-1674),原籍山阴小赭村,青年时于西湖稽留峰闭关读书,因号稽留山人。明末弃诸生,隐居钱塘县西溪河渚。33岁时应旧友严沆之召入京,此后19年以卖文授馆为生,最终客死燕京。陈祚明离京之前就开始编选《采菽堂古诗选》,直至去世仍在评选该书。评选《采菽堂古诗选》时,陈祚明将昭明《文选》作为参照对象。他认为“古诗颇见于今,稍稍诵习学者之口,以有昭明《文选》”[1]9,且指出《文选》鉴裁得当;但他认为《文选》也存在若干弊端,于是在评选《采菽堂古诗选》时采取了相应对策。

一、分类原则

陈祚明以《文选》为参照对象,首先体现在分类原则上。《文选》的实际分类为37类,每类下尚有子类,如诗分为补亡、述德等23个子类。[2]9《文选序》自述其分类原则:“凡次文之体,各以汇聚,诗赋体既不一,又以类分。类分之中,各以时代相次。”[3]2萧统之所以以类区分,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根据南朝总集编纂体例的惯例。傅刚认为:“《文选》在内容上先以文体分类,每一类中再以时代顺序相次。这应该是总集编纂的基本规则,萧统的另一部书《古今诗苑英华》大概也是这样的体例。”[4]36这一体例是由《文章流别集》和《翰林论》奠定的,是类书编纂的基本方法,目的是为了解除览者之劳倦,为查找词章典故提供便利;二是由于齐梁时期掀起了一股诗歌创作的高潮,但是当时人们对于文体分类并没有十分清晰的认识:“庸音杂体,各各为容。”[5]2-3萧统以文体为类收录作品,有助于学诗者理解各种文体的特点,使创作走上正轨。

但是,到了清代,这种以类区分的体例已经不是那么适用了。经过千年的诗学传承,清人对于文体已经有了非常清晰的认识,他们对《文选》的分类标准提出不少质疑。[4]185-192陈祚明曰:“《文选》诗分类,一人作,离为四五,观者苦之。夫诗辩风气以时,辩手笔以人,第各次人代,使学者钻之仰之,融会于心,条贯以手,得其旨趣,纵而挥诸笔,莫不如志,学古之益也。不此之求,而曰以类,是欲某类用某辞,便剽袭,非本计。且类何定之有?夫咏物,或自况;应制,或且述怀。拟乐府古诗,非咏古人,多自咏。必欲格以类,诗之隐甚矣!”[1]11-12陈祚明认为学诗者要获得“学古之益”,就要辨别各个时代的不同“风气”,从作品中明确其风格。时代代降,作者纷呈,个性不一。《文选》将一人之作分而置诸各处,时代乱而作品裂,无完整性可言。不仅如此,《文选》类聚区分的体例使学诗者忽略诗歌之本旨,转而以剽窃、袭用华丽辞藻为目的。辞藻并非诗歌之根本,如此则不免使人走上歧途。最后,陈祚明指出咏物并非与自况判然可分,而应制亦不可与述怀悍然强别,文体存在诸多杂糅,“必欲格以类,诗之隐甚矣”。因此,陈祚明不敢效法《文选》以类区分的分类原则,而在《采菽堂古诗选》中以时代为类,“第各次人代,使学者钻之仰之,融会于心,条贯以手,得其旨趣,纵而挥诸笔,莫不如志”。用现在的理论术语来说,就是以情性、情志、情趣为先,强调情辞并擅,而情性、情志、情趣均归根于作者、发源于作者,因此陈祚明的分类方式是以作者论为导向的。

以文体为导向与以作者为导向,是中国文学批评的两条发展线索。王瑶说:“中国的文学批评,从他的开始起,主要即是沿着两条线发展的——论作者和论文体。一直到后来的诗文评或评点本的集子,也还是这样;一面是‘读其文不知其人可乎’的以作者为中心的评语,一面是‘体有万殊’而‘能之者偏’的各种文体体性风格的辨析。一切的观点和理论,都是通过这两方面来表现或暗示的。”[6]87但是,两者皆有弊端。宇文所安认为:“我相信所有严肃的学者都已经意识到文学历史和朝代历史并不吻合。……把文学研究放在社会和文化背景下当然非常重要,但是这与把文学史和政治史锁在一起不是一回事。……文学史以文学体裁为基础不是没有道理的,但这个道理不是绝对真理。一种文体相当于由许多文本组成的家庭,如果置之于不顾,那么不可能写出像样的文学史。但同时我们不应该忽视在同一文学史时期内纵跨各个文体的因素。”[7]8-9

虽然宇文所安针对的是文学史的写作,但他的看法对选本的编选也是通用的,文学史与朝代并不吻合,忽视文体显然也是不周全的。那么,陈祚明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呢?他指出,自己编选古诗选是为了破除学诗者寻章摘句的不良习惯,使他们找到进入诗歌殿堂的门径,树立一种较为端正的诗学观,因此需要追源溯流:“予亟表古诗,示准的,学者游息其中,譬寻河得源,顺流而下至溟渤,盖无难焉。”[1]9尽管存在一些弊端,但对于初学者而言,以朝代为类、以作者为中心的分类体例,有助于使他们获得较为完整的诗史观。

陈祚明指出:“夫诗辩风气以时,辩手笔以人。”从宏观的角度来说,时代不同,诗歌风气随之改变;从微观的角度来说,作者处于不同时期,诗风不同,不同作者的诗风亦有所不同。这两种历史性均需要研究者从一个整体的视角去审视。因此,他坚持以作者论为导向。对他而言,诗可以选,但诗史和作者是被给予的,这种被给予性构成了研究者发挥其主体性作用的最后界限。一旦研究者试图超出这一界限,单凭其个人艺术好恶抑或道德好恶而对时代及作者的历史进行任意地“删除”和挑选,则不仅必然无助于诗的客观阐释,而且往往成为恶意或善意误读泛滥的源头。

《采菽堂古诗选》的选取对象是古诗,因而不收赋、骚、答客、论、檄、吊等体裁,只在古逸部分收录了箴、铭、颂等。该书在编选过程中贯彻了以作者为导向的分类原则,以时代为大类,再以作者为小类,共选录三十八卷古诗,附加四卷补遗诗。重点诗人往往选录篇幅较多,譬如北周诗共三卷,而仅庾信一人之作就占据两卷,仅在卷末附入李那的《奉和适重阳阁》。

《采菽堂古诗选》以时代为大类、以作者为小类的标准也不是绝对的。陈祚明也部分地吸收了《文选》的分类原则。譬如乐府、妇女诗、仙鬼诗、古逸的分类。《凡例》指出:

夫乐府创作者必归其部,不以人重厥体也。或亦有未一者,晋以后惟《吴歌》、《西曲》,梁有北调,今懵其何调,持此将安归?如《大道曲》、《玉树后庭花》、《春江花月夜》是也。必如别体,审凡拟《清商》各曲,无前后,悉附本题。然兹事繁,且如拟汉、魏古乐府,题是古题也,然各自为其诗耳,仍当归本人。古乐府既然,即《清商》诸曲,不得独异。妇女诗载卷尾旧矣。然有不宜者,如虞美人和楚王,徐淑答秦嘉,岂宜离列二处?故稍以次相附,其不关时代者,仍载卷尾。仙鬼诗录于诗近者,通附八代后,体故不以代分。古歌谣、琴操、逸诗、铭箴、辞谚,虽前乎汉,於诗固外篇,故别为一卷,载部末。[1]12-13

陈祚明对乐府诗的分类方法是:第一,不以人重体,以曲调为类,将乐府诗悉归于乐府体中。譬如汉乐府分为相和曲、吟叹曲、平调曲、清调曲、瑟调曲、楚调歌、大曲、舞曲歌辞、散乐及杂曲歌辞。[1]1-3第二,假如不明曲调的,譬如晋代的《吴歌》、《西曲》,则单独开辟《吴声歌曲》、《西曲歌》两类,列入晋代诗歌中。[1]24-26第三,后代拟汉、魏古乐府题为“古题”的,均归入作者诗中。

按照惯例,妇女诗应置于卷末(注:《玉台新咏》中妇女诗不是单独列于卷末的)。陈祚明将女性诗人的诗作都在相应的年代中收录,并未单独析出。只有与时代无关的如西王母等仙人,陈祚明才将其诗作列入仙诗类。此举充分体现出陈祚明以作者论为中心的导向。

在隋诗之后,陈祚明析出列代仙诗一栏,收入仙诗40首,鬼诗12首。在补遗卷4中,又收录上元夫人、西王母等人的仙诗共18首。古逸部分,陈祚明在按时代分大类之后,再根据文体不同,细分为歌辞、谣辞、古诵、里语、琴操、逸诗、古谚、古铭、古箴、祝辞、繇词和杂辞。

总的来说,对于学诗者及研究者来说,陈祚明以时代为大类,以作者为小类的分类方式能让人更加直观地了解诗史的整体风貌及诗人的风格特征,这实际上是对文选以类区分的修正。

二、选录标准

陈祚明以《文选》作为参照对象,对《文选》的选诗原则也有所批评和修正。大多数学者认为《文选》的选录标准体现在序言中这段文字:

若夫姬公之籍,孔父之书,与日月俱悬,鬼神争奥。孝敬之准式,人伦之师友,岂可重以芟夷,加以剪截。老庄之作,管孟之流,盖以立意为宗,不以能文为本。今之所撰,又以略诸。若贤人之美辞,忠臣之抗直,谋夫之话,辨士之端,冰释泉涌,金相玉振,所谓坐狙丘议稷下。仲连之退秦军,食其之下齐国,留侯之发八难,曲逆之吐六奇,盖乃事美一时,语流千载。概见坟籍,旁出子史,若所以褒贬是非,纪别异同,方之篇翰,亦已不同。若其赞论之综緝辞采,序述之错比文华,事出于沉思,义归乎翰藻,故与夫篇什杂而集之,远自周室,迄于圣代,都为三十卷,名曰《文选》云耳。[3]2

萧统在这段文字中较为详尽地阐述了自己为何不选经、子、史而选取附属于史书中的赞论、序述的理由。研究者一般将“综緝辞采,错比文华,事出于沉思,义归乎翰藻”视为萧统的选录标准,傅刚指出这两句话只是针对史书中的赞论序述等文体而言,其他的文体如诗、骚、赋等,也许就不是这几句话所能包容的。[4]176他指出萧统的《与湘东王书》中所表述的文学观“夫文典则累野,丽则伤浮。能丽而不浮,典而不野,文质彬彬,有君子之致”与《文选序》中提出的“风雅之致,粲然可观”是一致的。[4]196因此,他将萧统的选录标准总结为:“《文选》的选录标准在齐梁时期是较有自己的特色的,它不像新变派那样激进,也不像保守派那样落后,而是显示出宽容、中和的君子风度。它既有肯定文学的发展、进步,又强调传统的要求;既追求形式上的美文特征,也坚持思想内容的雅正风范。这一选录标准与萧统的思想、行为,以及由他倡导起来的‘雍容’诗风是相统一的。”[4]196这个选录原则无疑是较为严苛的。萧统自己也承认选诗过程非常困难:“自非略其芜秽,集其清英,盖欲以兼功太半,难矣。”[3]2萧统之所以采取比较严苛的标准衡量古诗,傅刚认为这是因为萧统对之前编纂的《古今诗苑英华》“犹有遗恨”,于是在编纂《文选》时尽力弥补:“很明显,《文选》不是一般的选本,而是从周秦以来将近千年的文章中选择出精华文萃,所谓‘略其芜秽,集其清英’,这应该是萧统的满意所在。”[4]173

陈祚明评选古诗则抱着一种较为宽容的心态,只要古诗有一点可取之处,即加以选录。《凡例》云:“是故于是选,无耑旨,有美必录。”[1]1陈祚明之所以采取“有美必录”原则,是针对明清诗歌选本多门户之见而发。他说:“今选者多挟持己意,豫有所爱憎,引绳斤斤,用一切之法绳之。合吾意则登,不则置,不足以观变、尽众长。”[1]1笔者将“有美必录”称为“非劣即录”。这个术语的灵感来自于“无罪推定”原则。

《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云:“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8]154“无罪推定”是对被告基本人权的保证。在选本编选过程中,古代留存下来的作品可视为被告,选家则可视为法官。选家有权判定作品的优劣,决定是否选录作品。宽容的选家会使用“无罪推定”(即“非劣即录”)原则,对那些没有明确理由裁定为劣作或优劣并存的作品录而存之,留待他人观摩评鉴。严苛的选家则会使用“非优不录”原则,淘汰掉大批略有瑕疵的中上层作品。《文选序》“略其芜秽、集其清英”就是这一标准的体现。由于从非优不录原则出发,必然导致许多可供后人重新学习、发现的作品湮没无闻。因此,在非优不录原则指导下产生的选本,只是在非劣即录原则指导下产生的选本的子集。

陈祚明指出:“《文选》所取严,无勿佳者。即所摈,各有旨。然已不乏遗璧,独于古乐府斤置多,而不能得元亮诗旨,又讫萧齐,同时诸大家登者少。由梁暨隋,不更昭明,莫为论定……盖《文选》以外,无善本,时时杂见他书者,略不具。若《诗所》、《诗纪》,取兼收泛滥。夫以管窥豹,非全豹,固病。”[1]9-10《文选》删除了许多古乐府,对陶渊明的诗旨阐释得不够,对南朝诸大家的作品也选录过少。这样严格的选诗标准会造成管中窥豹之弊,无法使读者客观地了解古诗的全貌。且《文选》之后,后代没有能与之比肩的诗歌选本。《诗所》、《诗纪》虽然广泛收录古诗,却泛滥芜杂,难以成为令学诗者诵习的典范。职是之故,陈祚明在评选《采菽堂古诗选》时,运用非劣即录原则以拾《文选》之遗,重新论定诗史的内在结构和特点:

古乐府无敢有去取。梁、陈而下,尤尽心焉。魏、晋、宋、齐,昭明所收者,间芟百一,未备者补之。于时得一人焉,曰陶元亮,盖昭明未能知其蕴也。于后得五人焉,休文、彦昇、子坚、仲言、子山,珽珽璘璘在简册,於戏盛哉!选取精,然厥欲以大显古人,便后学,载籍多阅莫竟。自《文选》之传也,人不知外此有古诗。今是书成,所不登于牍者,将终湮。是惧即数语诚工,忍置之乎?即语工未甚也,辞情调适可讽览,忍终湮之乎?要无勿佳耳,中自分上、次。上者为圈于题首,凡二,皆可诵;次者为圈一,特可阅。如无所论列,即不知何以云工也。[1]10

陈祚明不仅将《采菽堂古诗选》异于《文选》之处和盘托出,而且明白阐述了“无勿佳耳”的选诗原则。从其前后文意来看,“无勿佳耳”其实是“无劣耳”。一个“忍置之乎”,又一个“忍终湮之乎”,已足以表明陈祚明非劣即录的良苦用心。同时,他将所选录的诗歌分为上、次两等。“可诵”之诗,他在标题之上用两个圈加以标识,读者可加以精读;“可阅”之诗,他在标题上用一个圈标识,读者可泛读。还有一类诗没有加任何标识,表明他也不知此诗有何好处,或说不出究竟如何好法,只是觉得弃之可惜,便采取了存而不论、留待后人品评的策略。这正是非劣即录的典型做法。

陈祚明评选时,对于某些略有瑕疵的诗,既指出其缺点,也以瑕不掩瑜的心态,留存该诗。如评庾信《谨赠司寇淮南公》时,他是这样说的:“警切淋漓,回换曲折,不没怀来,使心迹并见,故佳。‘三十六水’二句,语不入诗,宜删去。”[1]1089陈祚明虽认为“三十六水变,四十九条非”二句以数字为主,不宜入诗,但是他并不抛弃此诗,而是激赏其语言警切,情感酣畅,章法迢递,称得上佳作。虽然他承袭了明人喜擅自删诗、改诗的做法,删去此句。这种做法在现在看来是不可取的,但这也是当时评诗、选诗的时代风气,不可苛求。

而针对陶诗,陈祚明采取了与萧统完全不同的策略。《文选》选录了七首陶诗。有学者评论:“南朝时陶渊明的文学创作一直为人忽略,《宋书·谢灵运传》、《南齐书·文学传论》和《文心雕龙》对陶渊明只字不提,《诗品》则只将陶诗列于‘中品’,《文选》……入选作品虽不算多,但只要联系到萧统曾编选过《陶渊明集》并专门为其作序,又写过《陶渊明传》,就可知《文选》选录陶诗并非偶然和难能可贵。……也正是他在《文选》中所体现出来的一个批评家的独具慧眼,使陶渊明从此得以作为一个重要作家进入了历代文学家的研究视野。”[9]23《文选》入选七首陶诗固然体现了萧统作为批评家超越时代的眼光,但是这几篇作品显然无法反应陶诗的全貌。陈祚明在《采菽堂古诗选》中除联句一首不录外,将所有陶诗悉数选入。其理由是:“公诗自成千古异观,如古器虽有釁文,不伤其古。无一首可删也。乃尽载正选中,惟《联句》一首不录。”[1]389陶诗如古玩,虽有某些因时代限制而导致的缺陷,但“不伤其古”,故将其珍之重之。可见陈祚明选诗首重其实。陶诗因质直、真率导致的弱句,在他眼中只不过是微小的毛病。若不解诗心所在,则难免挂一漏万,错勘贤愚。

这正好印证了鲁迅先生的说法:“选本所显示的,往往并非作者的特色,倒是选者的眼光。眼光愈锐利,见识愈深广,选本固然愈准确,但可惜的是大抵眼光如豆,抹杀了作者真相的居多,这才是一个‘文人浩劫’。”鲁迅特意举了陶渊明的例子加以说明:“又如被选家录取了《归去来辞》和《桃花源记》,被论客赞赏着‘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陶潜先生,在后人的心目中,实在飘逸得太久了,但在全集里,他却有时很摩登。……就是诗,除论客所佩服的‘悠然见南山’之外,也还有‘精卫衔微木,将以填沧海。刑天舞干戚,猛志固常在’之类的‘金刚怒目’式。在证明着他并非整天整夜的飘飘然。这‘猛志固常在’和‘悠然见南山’的是一个人,倘有取舍,即非全人,再加抑扬,更离真实。”[10]285-286

陈祚明本着非劣即录的原则将陶诗全部录入并呈现在读者面前,避免了鲁迅先生所说的以偏概全、“抹杀了作者真相”的毛病,展示了陶渊明的“全人”,体现了锐利的眼光和深广的见识。在编选其他作品时,陈祚明也意识到选家的审美经验与识力都是有局限性,因此宁可不做判断或保留意见以留待后之学者,亦不肯漏过一首有可能被忽略的好诗,真正实践了以诗存人的理念。

三、情辞关系

陈祚明将诗歌内容与形式概括为情与辞。《采菽堂古诗选·凡例》云:

诗之大旨,惟情与辞。曰命旨,曰神思,曰理,曰解,曰悟,皆情也;曰声,曰调,曰格律,曰句,曰字,曰典物,曰风华,皆辞也。[1]1命旨、神思、理、解、悟皆“情”,指诗歌的思想内容,声、调、格律、句、字、典物、风华皆“辞”,指语言形式。陈祚明认为情为目的(思想内容)而辞(语言形式)为手段。辞是为抒情服务的,断不能喧宾夺主。

夫诗者,思也,惟其情之是以。夫无忧者不叹,无欣者不听。己实无情而喋喋焉,繁称多词,支支蔓蔓,是夫何为者?故言诗不准诸情,取靡丽谓修辞,厥要弊,使人矜强记,採摭勦窃古人陈言,徒塗饰字句,怀来鬱不吐,志不可见,失其本矣。[1]1-2

情是诗歌的根本,评鉴诗歌好坏必须以情为最基本的考虑。若以“靡丽”为根本,则“失其本矣”。因此,陈祚明反对“实无情而喋喋”、“涂饰字句”的诗风。那么,他的观点是否站得住脚呢?我们可以可参看下面一段记载:

孔子学鼓琴于师襄子而不进,师襄子曰:‘夫子可以进矣。’孔子曰:‘丘已得其曲矣,未得其数也。’有间,曰:‘夫子可以进矣。’曰:‘丘已得其数矣,未得其(人)也。’有间,复曰:‘夫子可以进矣。’曰:‘丘已得其人矣,未得其类也。’有间,复曰:‘邈然远望,洋洋乎!翼翼乎!’师襄子避席再拜曰:‘善。师以为《文王之操》也。’故孔子持文王之声,知文王之为人。”(《韩诗外传》)[11]158

孔子学琴不满足于技巧——曲、数,而汲汲于了解其人、其类。可知人们在学习艺术创作时,最先领悟到的是技术、技巧,而最高境界是了解艺术背后所体现的人心。陈祚明一再强调情,实际上是强调学作古诗不要单纯在技巧上下工夫,更要“知人论世”,了解作者之用心。

至于《文选》中的情辞关系,陈祚明在评郭璞《游仙诗》时说:

弘农《游仙诗》十四篇,可诵者十。前七篇昭明所收,每寄有托而逃之之意。后三篇直言游仙,语颇奇迈,但无所寄意,便觉平实。乃知《文选》鉴别颇高,全论旨趣,不取修词。[1]380

这段评语肯定了《文选》讲求旨趣的一面,但总的来说,陈祚明认为《文选》强调的是修辞之学而非作者之心:“夫《文选》,修辞之学也。”[1]8这句议论是针对杜甫“熟精《文选》理”而发。俗士认为杜甫学习的是《文选》的修辞,但陈祚明认为杜甫所关注的并不是《文选》的修辞技巧,而是关注其“理”,即他所说的“情”:“今少陵所取者,以理而不以辞,盖理精而后辞工,宁可二之乎?俗士不察,闇于大较,欲废理而修辞,及斥修辞而仍失之理。”[1]8其实理与修辞是有内在联系的,“夫道一而已矣”[1]8。陈祚明并不认为修辞之学可废,昭明《文选》可贬。恰恰相反,他认为修辞是使诗歌归于雅道的必要条件,但他反对《文选》过于注重修辞,忽视作者之心。他对于《文选》这一弊端的批评,有两个非常突出的例子。

(一)《文选》对阮籍《咏怀》的取舍

阮籍《咏怀》共计85首,昭明《文选》选录17首。陈祚明说:

以上十七首,《文选》所收。其风度抑扬,文采工炼,骤而咏之,不必揆其意旨,固已渢渢乎足以感人之心。校之《十九首》,特稍多傑气,未尽浑融耳。诚足高掩应、刘,步丕、植之后尘,嗣汉人之坠响。昭明鉴裁,手眼诚当。然亦仅论其风度文采,而未及推其用心所存。苟一一研求,则当与《小雅》、《离骚》并观矣。[1]243

陈祚明认为昭明所选17首侧重表现阮籍诗的“风度文采”,而对阮籍的“用心所存”有所忽视。有学者指出:“《文选》的‘选’从侧面体现了萧统对作家的评价。对一个作家及其作品来说,选与不选,选多还是选少,‘选’这一行为本身就已清楚地表明了选者对作家及其作品的评价,而无须再以文字做直接说明。”[9]22《文选》刻意挑选“风度抑扬、文采工炼”的作品,体现了萧统对阮籍辞采的偏爱。陈祚明在《采菽堂古诗选》中将《咏怀》诗正集中增选至52首,后又在补遗中选入25首。他说:“若此外六十余章,亦间有风度、文采可相仿佛者。或稍不及此之修琢,而气体不卑者。要其用意述怀,自有可取,爰择而附于后。”[1]243

陈祚明增选《咏怀》的原因有两方面:从“辞”的角度来说,《咏怀》前17首与《古诗十九首》相比较,“稍多杰气,未尽浑融”。后60余篇与《文选》所选17首“可相仿佛”,或虽稍有所不及,但“气体不卑”;其次,从“情”的角度来说,前17首“不必揆其意旨”,即可感人心,而后60余篇在风度、文采上稍逊,反而可令人流连其意旨,体会与《小雅》、《离骚》类似之“用意”,有利于读者揣度作者之心。须知古人之用心往往藏于诗中;以辞采主导的选诗标准将使古人之心不复为后人所知;既不知古人之心,如何能客观地阐释古人之诗?

(二)陈祚明批评《文选》忽视作者之心

陈祚明认为,忽视作者之心的倾向影响了注家的思维方式,导致注家往往“不究作者之意”而流连于“故实”,以至于读者不仅不关心作者之意,亦不复关心“选者心”:

《文选》注虽更六臣,详故实,不究作者之意。如《十九首》、三曹、嗣宗、元亮,及他家咏怀杂诗,言稍微者,旨晦矣,学者习其读,而昧其情,撷其辞而已。且诗所以佳,各有处,如吾前所云致于工之路者。曾不之及,将故实为佳乎?此后人所以不窥选者心,谬题为固陋,谓徒以辞,咎在注也。”[1]10

陈祚明《文选》注侧重于“详故实”,这种评注方式一方面忽视了作者之心,另一方面也忽视了编选者萧统之意。

《文选》注之所以详于典故而略于情旨分析,一方面是因为时代相隔太远,作者的旨意过于隐微,为了保险起见,注家不便妄意揣度。如阮籍《咏怀诗·夜中不能寐》,颜延年、沈约等注云:“嗣宗身仕乱朝,常恐罹谤遇祸。因兹发咏,故每有忧生之嗟。虽志在刺讥,而文多隐避。百代之下,难以清测,故粗明大意,略其幽旨也。”[3]309另一方面与《文选》学在唐代兴盛的大背景有关。曹道衡认为,《文选》研究在唐代的兴盛与南北文风的融合和唐初君臣的文学爱好与萧统很接近相关。[12]1-15统治者的大力提倡造成《文选》成为诗赋取士的题库,详于故实《文选》注也随之成为考试教材。

孟二冬详细比对应试诗题与《文选》及《文选注》后指出:“唐代应试诗题与《文选》正文有直接关系者,共得88题,约占今存应试诗题的25.29%,已足见唐代应试诗所受《文选》的深刻影响。……唐代应试诗题与《文选》李善注有直接关系者,共得65题,约占仅存应试诗题的18.68%,这个比例也是相当可观了。以上两项内容相加,共得153题,约占今存诗题的43.97%。也就是说,在今存唐代应试诗题之中,有将近一半的题目皆可在当时流行的李善注本《文选》中找到其原典出处或相关的知识内容。这一现象说明,唐代科举中所试诗歌的命题,确实存在着这样一个明显的倾向——以李善注本《文选》为重心。那么由此可见,后人关于‘《文选》烂,秀才半’的说法,绝非虚语。”[11]274,285-286

《文选》及《文选》注成为了科举考试的敲门砖。“详故实”的《文选》注容易把学诗者引入以故实为旨归的迷途,而于作者之意不仅一无所知,甚至“谬题为固陋”。而应试者为了较短时间内迅速提高作诗水平,也不会静下心来细心揣摩作者意、选者心。即便到了清代,《文选》及相关研究依然具有“高考作文大全”之类的功利价值。陈祚明有意矫正此一弊端,把阐发作者之意放在首位,将“故实”、“典物”等则留待他人:“作诗有本事,与所引故实,与所用典物,与字虚具能雅者,各有由来,力不能考注,以俟博物好古君子。”[1]11

好的阐释是读者正确体悟“作者之意”的桥梁。陈祚明对于此有非常清晰的认识。他这样来描述自己在《采菽堂古诗选》中所扮演的角色:

予顾不惮辞费,凡独有情者,旨深隐,必索之希微。情生于辞,语嫣然者,自单文只字,屡叹之。间有所旁通广引,举一反三。其诸大家篇章多者,为总论于前,赞其体势,虞浅陋无知,识用多谬误,冀幸后人之赞,裨之不豫,虞其非讪之也。[1]10

“索之希微”谓不敢浅率,“旁通广引”谓不敢偏狭,“举一反三”则谓不敢独断。陈祚明以此三点告诫自己,足可见其深知阐释之难,而不敢以圣人自居。

四、结 语

选本的产生与当时的诗歌创作和选家的文学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文选》体现了南朝诗歌创作的盛况,反映了萧统“集其清英”的文学观。清初诗论家陈祚明则以《文选》为参照,针对清初诗歌评选和学诗者的实际情况,指出《文选》在分类原则、选录标准和情辞关系方面的问题,并在评选《采菽堂古诗选》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正。总的来说,陈祚明的选诗实践与诗学理念是高度一致的:以时代为大类、以作者为导向的分类标准体现了构建宏观诗学史的意图;非劣即录(又称“有美必录”)的选诗标准与其宽容的诗歌批评态度相一致;在选录和评点过程中重视作者之心与其“择辞而归雅,以言情为本”的诗学观一致。作为研究者,我们不能用统一的标准悍然判断《文选》与《采菽堂古诗选》孰优孰劣,更不能因为《文选》声名显赫就模糊了判断能力,只能站在当时的诗歌评选现场去体会选者的用心,对他们为什么这样做而不那样做给予理解之同情。

[1]陈祚明著,李金松点校.采菽堂古诗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2]刘跃进.中古文学文献学[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

[3]萧统.昭明文选[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

[4]傅刚.《昭明文选》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

[5]钟嵘著,古直笺,曹旭导读,曹旭整理集评.诗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6]王瑶.中古文学史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7]宇文所安.他山的石头[M].田晓菲,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8]世界人权宣言[M]//何海波.人权二十讲.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

[9]邹云湖.中国选本批评[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10]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北京大学中文系文学史教研室.陶渊明资料汇编[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1]孟二冬.孟二冬文存[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12]曹道衡.中古文史丛稿[M].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李金龙)

I 207.22

A

1001-4225(2014)06-0047-07

2013-12-03

张 伟(1983-),女,湖南益阳人,文学博士,重庆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中山大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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