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化视阈下的日本明治立宪
2014-04-04刘斌
刘 斌
(中国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088)
与其他东方国家一样,日本的近代化过程是在外部力量的推动下进行体制内改革,从而推动政治制度各个层面的现代化进程。从江户时代日本就开始通过翻译西方书籍介绍欧美政治制度,立宪主义思想也就是这个时期逐步进入日本精英人士的视野。如同法律移植一样,对于政治制度的移植往往伴随了不同文化之间的碰撞,西方政治制度在传入日本之时与其本身的政治文化产生了激烈的碰撞。在这种碰撞与融合的过程中,日本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宪政模式。
一、立宪前关于宪政的有关争论
与中国早期的“中体西用”观一样,日本在学习西方的早期也秉承了这一原则。“凡接物不可失我,又不可拘我。我乃体也,物乃用也。海外诸国乃是物用之最大者。所以立我者,岂可忽略焉?”[1]另外日本精英西周也呼吁“纠察四洲政治之得失,今日所急”[2],认为只学习西方的先进科学技术不够,还需要关注西方社会制度的设计以及政治制度。因此,怎样将西方政治制度移植到日本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选择何种宪政模式成为当时各种政治利益主体争论的焦点。
首先,关于宪政功能与作用的阐释。加藤弘之认为“立宪政体指设立宪法,允许人民拥有参政权利,建立代议制度以限制政府专权之制度”[3]349。福泽谕吉强调“立宪政治之主意,在于使治者与被治者同等,若立于朝则成为治者,若处于朝则成为被治者”[3]349。实行宪政可以改变封建等级制度,争取到社会平等,消除国家与民众之间的过度紧张,促使社会和谐。在这一基础上,福泽谕吉继续提出了“官民调适”的观点。植木枝盛从政治参与的角度来宣扬宪政制度的优良性,认为宪政可以使“人民常得使用与国家事务相关之精神心意,人民有参政之权,因有国宪而政府也不能随意超越其权”[3]351。岩仓具视认为宪政可以“定国民之秩序,使巩固国家之基础,上副圣意,下使民心满足”[3]351。大隈重信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强调宪政的功能。对于宪政实施的必要性,在这种争论中形成共识,日本必须实行宪政,宪政主义逐渐深入人心,关键在于选择何种立宪模式。
其次,宪政模式的选择:英美模式与普鲁士模式之争。从当时的50 多部宪法草案中发现,日本在立宪模式的选择上主要反映了两种倾向:一个是英美模式,以植木枝盛为主的自由民权派强调法律面前平等的广泛权利与自由的英美民主共和政体,但是也还具体规定了皇帝、皇族的内容;一个是以福泽谕吉为主的限制君权的君主立宪政体。经过慎重的辩论之后,德国的宪法思想对明治立宪产生了显著的影响,直接成为明治宪法的法律与文化基础[4]。学者韩大元认为,德国立宪政体与英国议会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否定民权,在法治上摈弃英国式的三权分立,强调绝对主义王权,而日本明治立宪的法律顾问赫尔曼则将这种立宪精神带到日本。明治立宪就确立了一种反议会主义的立宪原则,重视天皇权力的君权主义立宪模式[4]。这种选择的原因在于三个方面:国情论观点、制宪者的法律思维、制宪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国情论是一种普遍流行的观点,大多认为移植制度的时候,要结合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传统习俗、固有生活方式制订适合本民族发展的宪法或制度,这种思维也存在于日本立宪过程中。比如弗里德里克教授在《现代宪法制定》一文中曾指出:“如果宪法不反映纯粹、固有文化的话,必然导致内部的不协调,甚至造成极大的威胁。”[4]在日本,不能简单地模仿欧洲各国的君民共和制,当按照本国皇统一系的典例和人民开化程度,斟酌其得失利弊,制定法宪典章[5]。于是,明治立宪,日本重视传统文化的价值,在宪政体制中不同程度地保留了传统文化的因素,比如:天皇权力在宪法中的规定,以及枢密院等相关制度对议会作用的压制。
在对欧洲宪法进行实地考察后,伊藤博文认为,制定宪法的目的在于实行“宪法政治”,日本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引进立宪主义来实行“立宪君治”的政治原则。在日本没有如同西方社会一样的宗教,如果寻求立宪的改革的统合力量,超验基础就需要有类似西方宗教的那种替代物,而天皇充当了伊藤博文所说的宗教,意即机轴,这也是日本在立宪过程中实行君主立宪的原因之一。同时在立宪中强调天皇的权力,可以使新兴崛起的武士阶层在原有对天皇的精神崇拜的思维下,转化成拥护天皇的世俗政治力量,形成对幕府残余势力的制约。因而,选择君主立宪很好地契合了传统政治文化与西方立宪价值之间的紧张。
二、天皇文化与明治立宪
日本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是天皇文化。天皇文化具有绝对的精神权威,是一种“基于先进的中国思想、文化和日本固有的信仰相融合的结果”[6],经过大化革新后天皇作为日本的信仰符号正式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天皇的精神权威通常不与世俗政治权力结合,在历史上,二者保持分离。天皇自始至终只是日本的最高精神权威,只是充当了现实世俗权力的一个神性来源而已,而天皇制度仅成为一个程序化的存在,其个人和皇室也只有靠宣布年号、授予官位,或为大名或寺院抄写佛经来维持生计[7]。历史上的天皇对整个政权基本是没有政治话语权,而幕府或者地方豪族实际控制政权。在明治维新前的漫长封建时代,天皇实际只是傀儡元首,一种政治象征,相当于英国君主立宪制下的英国女王[8]21。
近代社会天皇这一政治形式逐渐转化为实体的政治力量与日本的立宪相结合。在“黑船”危机之后,幕府依靠将军权威维持统治合法性的手段已经失去作用。于是,就需要从政治传统中寻找新的政治合法性,而天皇这一精神权威就成为幕府利用的新途径。明治维新后,下级武士成为新兴权力主体。根据赖肖尔的理论,下级武士推翻德川幕府的宣传方式就是要恢复天皇的统治,但是实际上只是让天皇促使他们的决定生效而已,只是借助天皇的精神权威来保证新兴政治主体的权力合法性[9]。
天皇不仅仅作为政治合法性之源,同时随着明治维新后天皇的权力扩大,其在立宪过程中也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明治天皇于1875年发布了《渐次建立立宪政体的诏书》,宣布设元老院、大审院,并召开地方官会议,逐次实现政体上的立宪主义。自此,日本立宪开始步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天皇派遣大臣赴欧洲考察政治,考察结束后选择了德国的立宪政体。天皇在立宪之初就发挥了统摄民主力量与传统保守势力的作用,较好地借助自身的精神权威推动了立宪的发展,这一过程又加强了自身的权力。这就印证了学者苏力的观点,在传统实行人治的国家里,宪政转型往往离不开统治精英的个人作用[10]。当然在最后的宪法中,天皇的权力是有一定限制的,这得益于伊藤博文的争取。韩大元对统治精英的个人作用问题提出了关于制宪权的正当性或者合法性的观点。他认为制宪权具有两方面的属性:一是事实上创造宪法的权力,二是赋予宪法及其制定者以正当性的权威[11]。魏晓阳认为,传统专制统治的国家,其制宪权因为政府与社会之间存在本质的隔阂,政府并非人民选举产生,所以不能自动为制宪权提供正当性,而需要寻求外部的源泉[11]。明治立宪中,正是独立于政府权力之外的天皇为制宪的主体提供了制宪权正当性的源泉。于是,在天皇主导下的立宪政治给日本的明治立宪扫清了阻碍力量,同时凝聚了强大的支持力量。
在明治宪法中日本天皇被赋予了广泛的立法权、行政权、军事权和外交权,从而使天皇从历史上的精神权威逐渐拥有了世俗的有限的政治权力。由此可见明治宪法中规定的日本天皇的权力实际上相当大,基本控制了整个日本的主权[11]。其实,这种近乎绝对权力的宪法设置,“与其说是在立法,不如说是在追求法外效果。事实也正是如此,这些条文所要表述的或者说所刻意渲染和制造的不是某种循规蹈矩的、有限的物质力量,而是一种超凡脱俗的、不可抗拒的精神权威。这种权威是无限的和绝对的,它要求的是一种从肉体到灵魂的全面的慑服”[12]。不过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又可以看到西方立宪政治的框架:立法权由帝国议会协赞行使;行政权由各国务大臣共同辅弼,同时枢密顾问应天皇的咨询就重要国务进行审议;司法权由法院在天皇的名义下掌握[13]。武寅对这种具体对天皇的权力的限制进行了仔细分析,一是通过对宪法中的“统治”一词进行法理性的解释,认为“统”相当于“知国”,意即了解知道而已,通过这种解释架空天皇的权力;其二,通过帝国议会和内阁分割天皇的行政权;其三,通过枢密院的设置隔离天皇的行政权;另外,元老院的设置作为一个隐形的影响力对天皇权力进行限制[12]。
天皇文化作为连接传统政治文化与现代立宪主义的桥梁,为日本明治立宪提供了一种稳定的权力环境,使得维新后的政体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政治发展,增加立宪中新吸取的民主成分。天皇文化作为旧有价值传统的代表在立宪中被给予足够的重视,有利于统合各种传统的力量,减少立宪的阻力。但是这种传统政治文化又与现代立宪主义有着内在的矛盾,不排除在宪政的发展中,天皇权力突破精神权威的限制,在世俗领域无限扩大后对宪政产生破坏作用。日本后期军国主义的复兴就是这一情况的最好验证。
三、家长制文化与明治立宪
权威家长制文化是日本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另一特色。家族式的政治社会结构从公元9 世纪开始在日本逐渐形成,幕府的统治就是家族式政治社会结构的最突出表现。在日本,权威家长制表现为,家国同构、家族与幕府一体,社会的结构因家族主义而整合。家长制赖以维系的重要价值理念就是权威与服从,家长具有绝对的权威,家族成员必须对家长绝对地顺从。这种家长制的文化延伸到政治层面,就形成了日本特有的“牧民”[14]17文化。
理解日本的家长制权威文化可以从日本明治宪政中的内阁总理大臣权力的更迭入手,明治宪政过程中,元老、内大臣、宫内大臣等新的制度主体不断出现,交替掌管枢密院以及军部,形成了反对民主宪政的强大阵营。他们对内阁有着实际的控制权,实际上作为明治宪法规定之外的机关,元老完全不受法律的限制,构成了藩阀政治的最上层[13],通过掌握对内阁总理的推荐权间接控制国家权力。元老逐渐去世后,内大臣取代了其角色。这种原先被禁止干涉国政的宫内官,在明治宪政后期逐渐在国家的最高决策中扮演制度主体的角色,直接参与天皇诏令和赦命的起草、宣布,充当天皇与各统治机构联系的纽带。后期推荐总理大臣甚至直接改为内大臣确定候补人选。
家长制政治文化给予了元老、内大臣至高的权力,甚至衍生出名为“藩阀政治的牙城”[15]的枢密院。枢密院拥有对紧急赦令的审议之权,负责内阁或议会办理事务的咨询,包括皇位继承、摄政、签订条约、宪法和宪法附属法令的修正案等,其发挥的实际政治功效在于钳制内阁与议会,成为明治宪政中两院体系中的第三院。虽然它保证了明治宪政时期政局的稳定,但从宪政制度的本体意义上说,枢密院等的设置其实是一种倒退,对西方宪政在日本的实践进行了扭曲。这些从家长制政治文化中衍生出的制度怪物使得明治宪政并没有体现真正的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相反对行政权的过度关注导致了日本绝对君权的出现,而宪政的工具性意义昭然若揭。
幕府政治是日本早期封建制的特征,而家长制政治文化则是其核心表现。明治宪政巩固并复活天皇的精神权力,同时明治政府时期的民法其实也是以家族制度为模式[16]。传统的家族主义使得权威与服从的关系继续强化,个人自主意识被钳制。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纵向分权中,明治政府不信任国民有自治的能力,巧妙地利用幕府统治时期对封建君主的忠,将它扩大为近代中央集权国家的忠,从而构筑了一种以扩大化的忠为核心的家族统治观念。中央政府扮演了地方各级政府的家长,中央对地方可以进行干预监督,地方官员由上级任命、指派。地方自治虽然确认了基层的选举政权,但是省一级的首长的选择则需要中央的批准,这样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呈现一种金字塔式的行政监督制,家长制文化决定了日本的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分权,加强了日本中央集权,只在一定程度上给地方以自治权。
对普选制的抵制以及政党邪恶观的出现是日本传统家长制政治文化的又一表现。1911年,日本一位议员在众议院上表达了对选举的不满,他认为,普选违反日本的国体,违反家族制度,不适合日本的国情。而政府委员则担心多数的暴政对少数人利益的侵害,认为选举制度将不可挽回地带来占据多数的下流社会压倒处于少数的上流社会之后果,因此政府必须彻头彻尾地反对[14]113。另外诸如普选制会对家族制致命性地伤害,颠覆家族制国体,对皇室为中心阶级分明的社会秩序也是一种冲击等观点,不断对选举制进行抵制,制约了民主宪政的良性发展。
日本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家长制文化与传统中国集体本位的政治文化有着相通之处,都强调个人在共同体中要服从大共同体,首先要实现个人的社会职能,然后才是个人的私利的追求。于是政党政治作为谋求某党某派的这种小团体思想在日本也受到歧视和压制。明治政府时期,政党开始发展,这与当时立宪的思潮有关,这些政党大多以支持天皇的统治为前提,主张议会中心主义,贯彻议会政治。但是日本政党政治时代的黄金时代,其政党魁首都是出身官僚的阶层实际控制[17],政党最后居然与军部结成政治联盟,成为军国主义复燃的帮凶。宪政民主在日本的发展走向崩溃不无这种家长制传统文化的影响。西方宪政中的政党、地方自治、选举等多种制度移植在日本的土壤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本土文化各种条件的制约而发生变异或同化,在与本土文化的碰撞中彼此消涨。在日本,本土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统摄、融合了西方宪政主义,但是宪政主义的核心精神在日本发生了变异。宪政中,幕府力量削弱,天皇权力增加,中央集权形成,西方宪政主义在这一过程中,只是充当了日本加强中央集权,打击中间幕府势力的一种工具,文化与制度性的工具。明治宪法规定了相互矛盾的双重原则,天皇主权与君主依据宪法进行统治上的宪政主义,是立宪的主体推动力量,同时又是绝对主义统治的最高代表。所以这种宪政实际上只是为了整合民意的意图下的宪政。
四、武士道精神与明治立宪
日本另外一种政治文化武士道文化从内在化约了家族主义对个人自主与责任的破坏。武士道文化是日本民族精神的重要特质,这种文化是一种尚武精神,导致日本人双重的性格,既好斗又温和。其实也是家长制文化的变种,强调对主人的献身、重视门庭荣誉,是一种道德文化主宰下的臣民文化。对家族的忠诚,服从意识极强,有一整套独立的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武士道的这种精神,在日本天皇文化的统摄下,最终从一门一家的忠诚服从转化为对天皇的绝对服从,这种绝对服从意识同天皇本身的至高的精神权威相结合,形成日本政治文化的一大特色[8]12。
武士作为一个阶级,不仅在政治上长期掌控国家政治生活,同时也是日本社会知识的载体和较高文化的主要代表。明治时期,天皇将武士道提升为全体日本国民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武士道所体现的不仅仅是武士阶层的理性价值,同时也是日本民族整体的普遍价值取向,最终实现了武士道文化的“世俗化”。在现代化过程中,要成功实现传统政治文化与现代立宪的有效结合,就必须使武士道精神与现代价值融合。1890年天皇颁布了《教育敕语》,其中国民道德包含“孝悌忠信”和“共同爱国”两大内容,就把具有浓厚封建色彩的对天皇的“忠诚”赋予了现代“爱国主义”的特征。武士道精神中的“忠君”观念不仅赋予了现代的语言形式,也大大提升了其道德层级,把对天皇政府的效忠与对日本的爱国主义合二为一了。于是,日本宪法一方面在组织设置上模仿了西方现代制度,另一方面在权力结构上体现了对天皇至高无上权威的极力维护。武士道精神中的“尚武文化”深深刻在了明治宪法中,并最终在上世纪30年代把日本推向了军国主义的深渊。
五、结语
日本通过加强天皇在精神与世俗层面的权力,来压制家长制政治,从而整合了下层武士阶层的民意;通过天皇权力,推行了一种有限制的宪政,借助宪政对原有分散的幕府统治的权力进行集中,形成了在推行近代变革过程中一个稳定、强势、有控制力的中央权力体系;最后在宪政的名义下,使得原来的利益斗争都控制在天皇文化统摄下的政治制度设计之中,以宪法的名义使这种斗争具有可控性,较好地处理了改革、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可见,日本的传统政治文化与西方民主宪政文化的碰撞与融合过程中,传统政治文化占据了主导性的位置。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日本采取了用本国“民族精神”改造外来立宪主义的做法,而形成外见的立宪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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