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聘书代替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
2014-04-03
当代工人 2014年3期
个案急呈:
申请人商某系某公司出纳员,2011年12月到单位上班,次年一月单位向申请人下发了聘书,明确聘请申请人为单位的出纳员,聘期为3年。2012年8月,申请人被单位辞退。申请人向单位提出,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单位则以有聘书为由,认为不必再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须支付双倍工资。申请人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向本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申诉人:
聘书是什么?聘书就像男人送女人的结婚戒指,而劳动合同就是结婚证书,二者在现实中存在的意义能一样吗?
被诉人:
我们给申诉人发的聘书,是一个相当完整的书面的东西,上面写明了她的岗位、职责,还有聘用时间。被辞了,找茬说没签劳动合同,早怎么不说呢?
仲裁庭: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用聘书代替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