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道德教育中的道德底线与道德至善*
2014-04-01余维武
余维武
(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南京210097)
在现代中国社会的伦理讨论中,“底线伦理”是一个比较令人关注的伦理范畴。自上世纪末以来,学术界对“底线伦理”的相关研究日趋深入,并且逐渐地对法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界等等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在道德教育领域,同样有不少学者关注和应用底线伦理的范畴来研究我国道德教育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并且有学者提出了“底线德育”的概念。“底线德育”的提倡者认为,当前我国道德教育的重心,应当从传统德育致力于追求道德高标、培养道德完美的圣贤人格中解放出来,把道德教育的目标重心放在致力于培养人的最为基本的道德底线上。但也有些学者对“底线伦理”和“底线德育”提出了批评。这些批评中,近来较有代表性的是翟楠博士在《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年第1 期中发表的文章《追求道德“至善”,还是退守道德“底线”——对现代道德教育的反思》,翟楠博士在文中提出了“追求道德‘至善’,还是退守道德‘底线’”的质疑,认为现代德育应该深刻地批判反思“‘道德底线’说的张扬”,在“高标道德与底线道德之间作出教育的取舍”,从而肯定了对道德至善的追求,而对道德底线说和底线德育则予以贬斥。①
如何看待学术界围绕“道德底线”和“底线德育”提出的批评?我认为,争议的问题实质是:在一个多元异质的现代社会里,在追求个人的美好生活或者各种价值理想中,如何处理道德底线和道德至善(道德高标)之间关系的问题?学校道德教育又应该如何面对这个问题?
一、开放多元的现代社会与多元的至善论
在讨论问题之前,本文先对“道德底线”的概念做一个尽可能清晰的界定,因为很多时候,对问题的错误认识,源于对概念和理论的误解。
所谓“底线伦理”,是指人们在道德实践中应该普遍遵守的最为基本的道德义务,它意味着某些基本的不应逾越的行为界限或约束。由于这种基本性,它具有一种“最后的”、“不可再退”的临界点的含义,这样,它在对人们的道德要求的逻辑次序上是“最先的”、“第一位的”。②套用康德道德律令的句式,“底线伦理”意味着:你必须如此行为,以至于这种行为蕴含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原则。如果打破这个“底线”,等而下之,则社会不成其为社会、人不成其为人了。因此,“底线伦理”首先不是属于翟楠博士所批判的权利论的伦理学说,而“本质上是一种道德义务论,强调的是所有人都不能够例外的、应该普遍遵守的基本道德义务。”③
“底线伦理”是相对于“道德理想、道德高标”而言的,是一种解决“人起码是什么样态、因而绝对不能做什么”这一问题的否定性规范,是“要作为一个社会的合格成员,一个人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一些“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基本禁令,而不是一种解决“人应该是怎样的、应该朝什么状态发展”的肯定性规范。④道德底线所承担的角色是:确保每一个人都能过一个值得过之生命所必需的最低条件,这些最为基本的道德义务是加诸社会每一个成员身上的限制和规则,它们对人类的生存极为重要,甚至可以说,这些最为基本的道德义务和责任构成了一个防卫体系,以抵抗来自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攻击。这些必须由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最为底限的基本道德义务,可以说提供了社会生活唯一可以容忍的基础。从“底线伦理”所蕴含的那些基本道德义务,如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奸淫,不可撒谎等等基本义务,本身深刻地蕴含着对于人类个体生命价值的深刻体认(都守护着人类共同珍视的最为基本和根本的价值——人的生命及其尊严)。
然而人性所要求的共同的最低道德义务虽然是美好生活所必须,但却不足以构成美好生活,因为我们除了遵守这些共同的最低道德义务之外,如何处理和追求那些更高的、更丰富和更积极的价值理想,以及我们运作共享和非共享能力的目的为何等,都会影响到人类的福祉,所以只从共同人性所决定必须遵循的共同的最低的道德义务本身,并不足以构成一套对于人类个体来说特殊的有意义的生活方式。⑤也就是说,为了追求一个对于人类个体自身来说具特别意义的美好生活方式,个体不仅要遵从那些最为基本的道德义务,而且往往还需要追求更高、更丰富和更积极的价值理想和人生目标,有的人甚至以追求道德至善、终极信仰为个人福祉的根本。从这一点而言,“底线伦理”和“底线德育”的批评者提出人应该追求更高的道德理想是有其道理的。然而,批评者常常忽略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一个显著不同是,现代社会存在着相互竞争的各种道德至善论和终极信仰体系。
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现代社会是一个自由的多元开放社会。现代社会文化与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导致了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按照韦伯的说法,这是一个诸神斗争的世界。在现代社会这个诸神斗争的多元异质世界里,原有的传统社会中早先存在的各种宗教传统和道德传统既会相互竞争,也会受到在新的社会与时代环境下产生的新的宗教观念和道德观念的冲击,同时这些新产生的宗教和道德观念之间也会相互竞争。
在一个存在不同宗教信仰和道德传统的多元开放社会当中,不同宗教信仰和道德传统之间,有些在某些方面、某些层面上是可以调和的,但也有相当多方面是相互冲突的,甚至是不相容和不可公度的。这种不相容性部分要归因于内在于相冲突的价值的性质。正由于这些性质,有些价值的联系使得如果要按照一种价值观生活就排除了按照另一种价值观生活。按照约翰?凯克斯的分析,所谓不同价值观的不可公度性是这样的观念:⑦
1.不存在某种类型的最高价值或价值结合方式,使得所有其他的价值都能根据考虑它们与它的逼近程度如何而加以评价。
2.并不存在这样的中介,所有的不同类型的价值观都能根据它加以表达和排列,而又不遗漏任何重要的方面,从而使得不同类型的价值观的互换成为可能。例如,并不是所有的价值观都能根据偏好的满足加以表达和排列。
3.并不存在能够在所有价值之间提供秩序或先后次序并为所有通情达理的人们接受的某种原则或某些原则。例如,职责并不总是优先于福利,反之亦然。
可以说,不可公度性就是对(1)至善;(2)价值的可互换性以及(3)排列价值的规范性原则的否定。
现代社会实际上是一个合理的价值多元的社会,这是一个开放的、自由民主社会必然会产生的现象,也就是说,多元的社会必然会导致产生和存在多元的信仰体系和道德至善论。正如罗尔斯(John Rawls)所说,现代社会不仅具有一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多元化特征,而且具有一种互不相容却又合理和诸完备性学说之多元化特征。这些学说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能得到公民的普遍认可。任何人也不应期待在可预见的将来,它们中的某一种学说、或某些别的合理学说将会得到全体公民或差不多所有公民的认可。⑦因而现在人们就面临着这样一种情况:必须把存在多元的终极信仰和道德至善论看作是现代社会一种正常状态和持久条件,而不是例外和反常。
二、一元至善论及其对道德生活的危害
从人类的道德实践史来看,无论怎样的艰难困厄,每个时代都不乏以追求道德至善为人生根本福祉之所在的人存在,这是源于人类身上有着追求卓越和自我完善的超越本性。但是开放多元的社会必然会导致产生和存在多元的道德至善论和终极信仰。那么,在这样一个存在着相互竞争的多元的终极信仰和道德至善论,且不同的终极信仰和道德至善论之间很可能存在着不可公度的价值的社会与时代里,人们应该如何追求至善的理想呢?
在传统社会中,对于人类的道德生活有着一个主导的观点:即有着唯一一个客观正确的价值理想(至善)和美好生活方式,这个唯一客观正确的价值理想和美好生活方式为每一个有理性的人追求幸福生活所必须。那么,这一唯一客观正确的价值理想和美好生活方式如何获得?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有着几种答案。一种答案是:由某个超验的全知全能的神来为人类规定(提供)这个唯一客观正确的价值理想和美好生活方式。在当今世界几大宗教中,就是由神(上帝或者其他神)来提供这一答案的。第二种是由超越凡俗的、具有完美道德与至高智慧的圣哲来为世人提供这唯一的客观正确的价值理想和美好生活方式的答案。第三种答案是晚近才出现的,即某一伟大的思想家依靠理性掌握了人类最科学的思想和方法,能够发现和掌握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并且根据人类最科学的思想和方法而提出人类应该遵循和追求的唯一价值理想和美好生活方式。
如何看待这几种有关道德至善和美好生活的答案?对于第一种答案,可以这么认为,世界上有着几种宗教,就有着几种道德至善论,这些宗教关于道德至善、价值理想和美好生活及其达成路径的答案多有相互冲突和不可公度之处。由此,不同宗教的信徒之间根据不同宗教的教义所遵循和追求的价值理想和美好生活往往也有着相互冲突和不可公度的地方。实际上,在人类宗教史和道德实践史上,我们可以看到,人类对于道德至善、生命意义、美好生活方式理解上的差异,是一个一直无法消除的事实,除非采取强制手段,甚至是采取旷日持久的异常血腥的强制手段,否则很难达成一致的共识。但如果采取强制手段,除非是在专制国家里,否则在当今政教分离已经成为了一个基本共识的现代世俗社会与民主政治的框架里,是断不能被人们接受的。
对于第二、三种答案而言,在人类历史上,也有着不同的圣哲和思想家提出的不同的道德至善论和价值理想,这些不同的道德至善论和价值理想,同样如果不和国家权力相结合,通过国家权力采取强制手段,也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循。这种通过国家权力采取强制手段取得统一的道德至善论和价值理想的认识与遵从,在人类道德实践史上也有着源远流长的传统。
那么,那些被认为或者声称具有完美德性和至高智慧的圣哲或者是伟大思想家有权为人类追求道德至善和美好生活规定一个唯一客观正确的标准吗?如果这么做了,则意味着认为这些圣哲和思想家拥有全知全能的智慧,以至于在追求和确定道德真理上不可能犯错误,即认为他们的智慧和理性完全能够“掌握”人类生活的“全部事实”,从而为人类确定一种唯一客观正确的道德理想,这实际上意味着一种理性上的“致命的自负”,⑧是一种理性的僭越。实际上,既然理性是人们的一种认知能力,那么,任何真正的理性主义者都必须承认理性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这种理性的有限性即使是那些伟大的圣哲与思想家也不例外。正因为人类理性是有限的,人类个体根本无法做到完全地把握他所生存的世界,因此,苏格拉底认为,人类理性的表现首先在于不断地发现既有的错误,在于学会自我批评,在于认识到自身的无知。同样,也正是基于对人类理性有限性的认知,哈耶克才指出,“人之理性既不能预见未来,亦不可能经由审慎思考而型构出理性自身的未来。人之理性的发展在于不断发现既有的错误。”⑨另一方面,面对漫长的人类历史,作为“有死者”的人的个体生命是极其短暂的;面对异常纷繁复杂的人类道德实践的情状,每一个个体的道德实践经验以及对于漫长的丰富复杂的人类道德实践经验的认识也是异常有限的,而当理性的推理超出一切经验的界线时,理性就不再是经验的试金石了。正是这种人类个体的有限性,导致了人类在道德思想与道德实践上易于且常常犯错误,“人类不是不可能错误的;人类的真理大部分只是半真理”。没有哪一个人,也没有哪一类人能够假定其不会犯错误。⑩以极其有限的个体短暂生命和道德实践经验,面对近乎无限漫长和纷繁复杂的人类道德实践历史和情状,即使伟大如圣贤,也没有能力和权利声称自身已经把握了唯一客观正确的道德真理。实际上,在人类历史上,之所以对于何谓客观正确的道德理想和美好生活方式众说纷纭,争论至今迄无定论,这本身正是人类个体有限性的一个有力证明。可以这么说,鉴于人类个体的有限性,这种关于何谓正确的道德真理和美好生活的争论将是一个永久的现象。
采取强制手段取得人们对于圣哲或者国家规定的唯一客观正确的道德至善论和美好生活方式的普遍遵从,必须满足这样的条件:其一,该社会是一个社会结构稳固的、缺乏变化的封闭社会。因为社会结构稳固、缺乏变化,所以道德理想与生活方式一般也会缺乏变化;因为是封闭社会,缺乏与其他社会道德理想与社会生活方式的接触、碰撞,所以会导致人们产生该社会的道德理想与生活方式理当如此,其来有自,并会一直延续下去的认识,即所谓“天不变,道亦不变”。但是在现代全球化的背景下,这样一种社会结构稳固的、缺乏变化的封闭社会已经很难存在。
其二,那些采取强制手段取得人们对于圣哲或者国家规定的唯一客观正确的道德至善论和美好生活方式的普遍遵从的人,必须同时既是权力的拥有者,也是道德教化者。因为只有握有权力,才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同时,取得人们对于唯一客观正确的道德至善论和美好生活方式的普遍遵从,只有强制手段是不够的,还要对人们进行教化,如此人们才能获得对于此一客观正确的道德至善论和美好生活方式的认知,而对权力的掌握也方便了把圣哲或者思想家规定的唯一客观正确的道德至善论和美好生活方式普遍地教化给民众,故此握有权力者同时又须是民众的教化者。通常我们都会认为,道德教化要取得成效,其中要件之一,是教化者至少在相当程度上是他所提倡的道德信条的遵行者,如此方能在被教化者面前起到榜样垂范的作用。中国古代社会中政府官员作为国家的治理者,同时又是道德教化者,在德行上修己以治人,由“明明德”而“新民”,先修己身,率先垂范,示教万民。“君子之德风,小之人德草”,万民则以圣王、君子为楷模,受其教化,便是权力者与教化者同一的例证。在此视野下,要做的便是把政治权力交在已经体现了完全遵循此一道德至善论和美好生活方式的圣贤君子手中。此种观念做法,是把权力视为一个中性的东西,它本身无所谓好坏和对错。权力对社会人心的影响如何,端看权力掌握在谁者手中。权力掌握在圣贤君子手中,便可以利用权力正人心,化世风。这种观念、做法实际上是假定握有权力的圣贤君子既不会在道德上犯错误,也不会腐化堕落,在道德上具有“金刚不坏”的特质。但人类的政治实践和道德实践表明,权力本身并不是中性的东西,正如资本具有无限的扩张性一样,权力尤其是不受控制的权力同样具有无限的扩张性。权力这种无限扩张的性质会不断地膨胀权力者的种种欲望,从而腐化人性。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所以西方伟大的历史学者和政治学家阿克顿才会据此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大人物往往是坏人物,即使在他们运用影响而非权威之时。”⑪正是因为权力易导致人性的腐化堕落,因此握有权力者常常是其提倡的道德信条的违背者,当提倡的道德越发高尚时,这种情况越加如此。所以,由握有权力者同时充当道德教化者便并不能起到道德教化的作用,相反往往会适得其反。
其三,采取强制手段取得人们对于规定的唯一客观正确的道德至善论和美好生活方式的普遍遵从,还必须具有此一条件:普遍地根据人们是否遵从或者违背规定的道德至善论和道德理想的行为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地位,或至少把是否遵从规定的道德理想和美好生活方式作为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地位的重要条件。要做到这一点,又必须进一步满足以下条件:即执行分配权的国家机构必须最大限度地控制一个国家内的各种社会资源,而要最大限度地控制各种社会资源,又必须占有国家一切权力或者绝大多数主要权力,这些权力,既包括政治、经济等实体化的社会权力,也包括思想观念、文化、教育等话语权力。这样普遍地根据人们是否遵从规定的道德至善和美好生活方式进行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地位才可以成为现实,统一人们对道德至善与美好生活的认识也才有可能。但一旦到这种地步,国家权力实质上已经论为了专制权力,国家成为了唯一的或者是最大的雇主。在这种情势下,服从意味着至少拥有了获得各种社会资源的资格;而不服从,则意味着失去了获得社会资源分配的资格,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生存困境,在极端情况下,甚至面临着丧失生命的极大危险。于是,一种可怕的道德专制产生了。
那么,这种道德专制会导致一种什么样的结果呢?可以说,这种做法不仅没有起到弘扬道德的作用,相反还极大地败坏了人们的道德生活和人性。因为,这种道德专制在实际上取消了人类个体精神生活和道德实践中的道德良知的自由,而道德实践上的良知自由对于人类追求道德至善和美好生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正如洛克所说的,良心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真正的宗教的全部生命和动力,只在于内在心灵里的确信”,“悟性的本质就在于,它不可能因外力的原因而被迫去信仰任何东西”。因此,固然每个人都有责任去规劝、勉励和说服谬误者,并通过说理引导他领悟真理,但任何人都无权来决定应该遵从何种信仰和宗教。真理正确与谬误的裁决权只在上帝。个人的灵魂属于自己掌管,政府无权强制。⑫洛克虽然说的是宗教信仰,但也适合于人类个体的道德实践。因为同宗教信仰和宗教实践一样,人类的道德生活与道德实践之所以有价值,乃因为出于内心的自愿选择与确信,即出于个人的道德良知的自由选择与遵行。强迫人违背自己的道德良心,就是强迫他违背自己认为是正确的事情,也是违背他的道德信仰,于是这就成了: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强迫一个人违背他的良心,就是强迫一个人去做有罪的事。⑬
进一步而言,当普遍的道德高压和人们在社会资源、社会地位上的获得联系起来从而构成一种“幸福交易法则”时,必然会导致产生两种不同的心理状态。一种是恐惧,即恐惧如果不遵循或者违反权力当局所规定的道德理想和美好生活方式,就会导致权力的惩罚,从而失去已经拥有的东西,如国家保障的工作机会、身份职位以及各种各样的机会等等。在这种情形下,不是个体按照道德良知自觉自愿地遵循和追求道德至善和价值理想,而是出于生存的恐惧,被迫成为至少在表面上的顺从者,去换取生存的条件。于是,在这种情形下,产生了第二种心理状态,即每个人都有可能被迫成为一个伪善者,隐瞒其真正的道德信仰并随波逐流。在这种道德专制主义的情形下,如果说人们在维护他们已经拥有的东西所采取的顺从背后是出于恐惧的话,那么,为赢得他们目前还没有占有的东西的努力背后的主要推动力则是自私和野心勃勃的实用主义。在每一个人的面前,一个犹如希腊神话中美丽的海妖那充满了诱惑的歌声呼唤着:顺从吧,你将得到一切,名声、职位、前途等等。在这种情形下,每一个人都公开地被贿赂。在这种生存的恐惧和前途的贿赂下,一个人会做什么样的选择呢?人们会克制住不要去制造麻烦,不要去反抗,压抑对于真实的兴趣,使良心保持沉默,采取至少是表面上的兴致勃勃、意志高昂的姿态去追随那些被强加给他的道德理想。于是,普遍的伪善和普遍的外部适应的实用主义成为了在社会上取得成功的要旨。在这种道德专制主义的社会里,可以想见,什么样的人性素质会被激发出来,什么样的人会出现在眼前?最后可能的结果是很可能从根本上摧毁了人的良心自由,从而导致普遍的谎言与虚伪,导致人性的极度扭曲,并最终导致道德社会的崩溃。①对国家根据人们是否遵从规定的道德理想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地位而造成的道德溃败,东汉末的一首民谣有着形象的描述:“时人语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行,父别居。寒清素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抱朴子外篇·卷二审举第十五》)。明清时期理学流行导致的道德专制主义下的假道学和“以理杀人”现象,国内学者也多有研究。在西方中世纪的晚期,握有巨大权力和财富的天主教僧侣阶层在道德上也普遍地堕落了。《十日谈》和《巨人传》对中世纪僧侣阶层的普遍堕落有着很多生动的描写。
三、在坚守“道德底线”的前提下自由地追求至善
既然现代社会是存在多元至善论的开放多元的社会,而即使是伟大如圣哲也不能也无权为人类生活规定唯一客观正确的价值理想和美好生活方式,如果这样做了,不仅不会促进人类的道德生活,相反还会导致人性的败坏和道德生活的堕落;既然多元宗教和多元至善论是一种无法消除的永久现象,那么,对于人们来说,最好的做法就是,让人们根据自身对于美好生活和道德理想的理解,自由地追求他们所欲追求的美好生活和道德至善。
能够根据自身对于美好生活和道德至善的理解,自由地追求所欲的美好生活和道德至善,对于人类的福祉和道德生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不仅仅是因为,“一般说来,各个人的教育和知识越高,他们的见解和趣味就越不相同,而他们赞同某种价值等级制度的可能性就越少。”⑭越是在终极信仰和道德至善上,人们越是难以达成一致。也是因为,根据自身的生活目标自由地追求所欲的美好生活和道德至善,乃是人类个体各种能力包括道德能力得到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凡是听凭世界或者他自己所属的一部分世界代替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除需要一个人猿般的模仿力外便不需要任何其他能力。可是要由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就要使用他的一切能力了。他必须使用观察力去看,使用推论力和判断力去预测,使用活动力去搜集为作决定之用的各项材料,然后使用思辨力去做出决定,而在做出决定之后还必须使用毅力和自制力去坚持自己的考虑周详的决定。他需要和运用那些属性,是随着其行为当中按照自己的判断和情感来决定。”⑮于是,人的智力的和道德的能力经过自己出于自由选择和追求的使用而得到了发展,按照密尔的话来说,最终人的个性得到了自由发展。而“个性的自由发展乃是福祉的首要要素之一”,“不只是和所称文明、教化、教育、文化等一切东西并列的一个因素,而且自身又是所有那些东西的一个必要部分和必要条件。”⑯
从人类自身的道德生活而言,为何即使是伟大圣哲也无权为所有人规定一客观正确的道德至善和美好生活方式?除了前述因为基于人类个体的有限性,即使是伟大圣哲也会犯错误,从而无权为人类规定一个唯一客观正确的道德至善和美好生活方式外,也因为正如没有经过反省的人生是不值得过一般,一个美好的生活必须是个人以其理智与情感,从内在加以肯定的生活。换一句话说,主张由一个握有最高智慧的圣哲,一个客观外在的理想生活方式,塑造所有人的做法,不可能构成真正的美好生活,因为对每一个个体而言,一个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是,过这样生活的人必须能内在地理解和肯定此一生活,由外在力量所塑造的生命理想,就像是没有经过反省的生命一样,没有多大价值。所以密尔才说,“一个人只要保有一些说得过去的数量的常识和经验,他自己规划其存在的方式总是最好的,不是因为这方式本身算最好,而是因为这是他自己的方式。”⑰康德也同样认为,“没有人能强制我按照他的方式(按照他设想的别人福祉)而可以幸福,而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所认为是美好的途径去追求自己的幸福,只要他不伤害别人也根据可能的普遍法则而能与每个人的自由相共处的那种追逐类似目的的自由(也就是别人的权利)”⑱因此,在一个多元开放的社会里,我们通常假定,人们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自由地思考、决定和指导自己的生活,选择自己所珍视的价值。因此,他们褒贬生活中的现象,设计将来的生活,要求自己与他人对各自的行动负责。如果人类没有自主选择道德原则并且按照道德原则行动的自由,那么谈论什么道德义务、或我们的道德责任应该如何如何就是荒唐可笑的。
然而,根据对于自身生活目标和价值理想的理解,自由地追求所欲的美好生活和道德至善,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随心所欲。需要强调的是,不管追求何种人生目标和道德至善,都必须以坚守道德底线为前提,这是“底线伦理”和“底线德育”的要旨之一。即“所谓道德‘底线’是相对于人生理想、信念和价值目标而言的,人必须先满足这一底线,然后才能去追求自己的生活理想。”“作为社会的一员,即便我思慕和追求一种道德的崇高和圣洁,我也须从基本的义务走向崇高,从履行自己的应分走向圣洁。”⑲任何价值理想和道德至善不管有多“好”,有多“高尚”,倘若违背了道德底线,都没有资格说成是“对”的;只有在坚守道德底线的前提下,一种价值理想和道德至善才不仅“善”,而且“正当”。在此,道德底线实际上承担着这样的角色:通过用最为基本的道德义务来对社会每一个成员的行为进行限制,从而为人类的生存构成了一个最为基本的防卫体系,以抵抗来自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乃至国家以任何理由做出的攻击。从另一方面而言,也正是由于有着这些由必须遵守的最为基本的道德义务构成的防卫体系,人们才能够自由而安全地追求自己所欲的人生理想和道德至善。因此,“底线伦理”和“底线德育”并非是像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在道德底线与道德至善之间是一种二元对立的关系,即要不退守道德底线,要不追求道德至善,而是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底线伦理”和“底线德育”并不反对人们追求高尚的道德至善和人生理想,相反,它认为人们对高尚的道德至善和人生理想的追求往往会给人们遵守道德底线提供信念上的强有力支撑,因此,底线伦理支持人们对于高尚的道德至善和人生理想的追求,它反对的是强制人们必须追求某种一元的道德至善和人生理想,强调的是人们必须在遵守道德底线的前提下自由地追求至善。
在中国的道德传统中,从古至今,从来不缺乏对于某种高尚的道德理想和美好生活的提倡,而且这种提倡常常还和国家权力结合起来。这种做法的结果,是常常最终导致以高尚的名义,而产生对于人性的践踏,对于各种人们珍视的价值目标的剥夺,甚至是对于人们生命的剥夺。因此,强调无论谁,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或者国家,必须在坚守道德底线的前提下才能自由地追求道德至善和价值理想,对一个一直有着强制性要求人们遵循某一客观正确的至善论和道德理想、美好生活方式的道德传统的国家而言,强调无论追求什么样高尚的道德至善和理想目标,都必须以坚守道德底线为前提,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我国的道德实践的历史和现实当中,缺的从来不是对于某种高尚的至善论和价值理想的提倡,而是对于坚守人类最为基本的道德底线的呼吁和要求。
四、从坚守道德底线为起点走向高尚的德育
道德专制主义在道德教育上的做法是:在肯定一个正确客观的道德理想下,对道德教育内容和方法作全面的规划和控制。这种专制主义的道德教育是建立在几个颇有争议的假设之上:1.确实存在一套客观正确的道德体系或一个美好生活的答案,适合成为每一个人追求幸福的依据。2.统治者大公无私地为民众的利益进行统治,所以是合适的教育者。3.统治者(教育者)以其智慧确实拥有上述所谓的客观正确的价值理想。⑳基于这个假设,统治者(教育者)便可采取威权式的教育方式,以达成其教育目的,如:教材内容的全面检查、以灌输的方式塑造青少年之人格等,这些和现代教育观念背离的理念和做法,在只有一个正确客观的道德理想假设下,反而是最适当的教育方式。事实上如果道德真理是确定而没有争议,传授这些道德真理的最佳方法不是自由讨论,而是采用灌输的教学方式。现代民主社会所肯定的自由探讨、平等对话,其背后的基本假设就是认为道德真理不是已经确定,而是必须透过各种实践和探索的过程,才最能接近道德真理,所以灌输的教育方式才会视为不利于道德真理的追求。因此道德专制主义主张有一客观正确的价值理想和一套理想的生活方式,显然不易为现代多元开放社会的人们所接受。
那么,在一个存在着多元的至善论的自由多元的开放社会里,应该怎样进行道德教育?在道德教育中如何处理道德底线和道德至善的关系?在这里,本人提出一点意见,供诸位方家参考。
在一个多元开放的社会里进行德育,其前提之一便是必须承认人类生存的本质是倾向于多元、多样和独立、自治,倾向于人类自由地追求完善的。所以,以往道德专制主义那种依靠权力以一种价值观念取代其他的价值观念,以一种生活方式统一其他的生活方式的做法,便失去其合法性。道德教育要做的便是首先要否弃道德专制主义,建设一个信奉不同的道德理想和生活方式的人得以平等对话,并且通过平等开放的道德对话寻找能使人们和平相处的共享道德价值的平台。㉑
在全球不同的宗教传统和道德传统频繁接触和交流的今天,对共享道德价值的寻找和接受(至少对其不能再少的最小部分,即道德底线)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因为,“最小量的、共享的道德基础,即相互关联的概念与范畴,对于人类的交往来说是根本性的。”㉒因为有了这些为不同宗教传统和道德传统共同肯认的道德底线,便“能将关于人类的道德基础的概念与诸如习俗、传统、法律、风俗、风尚、礼仪区分开来。”使得不同的宗教传统和道德传统在相互交往时,“所有这些广泛的社会历史、民族、地方差异与变化,便不再被视为奇怪或反常的、极端自我中心、不健全或根本不可取的;更不会被认为在哲学上是有问题的。”㉓也就是说,只有具备了起码的为人类所共享的道德价值,人类不同的道德传统和宗教传统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交往才有可能。
在现实的公共教育领域中,应该根据为不同价值立场的人们共同认可的道德底线为基础来建构指导道德教育的理论和指导人们的道德教育实践。换一句话说,在一个多元开放的社会中,应该从底线伦理的视角来指导人们以履行底线道德为起点来追求道德生活,而不是像传统社会那样,以某一道德至善论为统摄来进行道德教育,指导人们的道德追求。这是因为,在一个多元开放社会里,有着多元的至善论,不管是以哪一个至善论,例如以孔子式的儒家至善论,还是以柏拉图式的至善论,抑或是以翟楠博士提到的舍勒的至善论为统摄来建构道德教育的理论与推进道德教育实践都会容易引起争议,而以共享的道德底线为基础、起点的道德教育,则易于得到不同的道德至善论的支持和认可;也是因为,在一个多元开放社会里,人们在坚守道德底线的前提下,既有追求道德至善的自由,也有甘于道德平庸、不追求道德至善的自由。
在多元开放社会里,道德底线作为能使人们和平相处的道德共识,应该成为道德教育奠基性的构成内容,在道德教育的内容上,首先要从道德底线开始。所谓奠基性,一是道德底线属于不可违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道德内容的结构上处于最基础的层次,这就意味着一个人只有在遵守道德底线的前提下,才能够去追求他所欲的道德理想和美好生活;二是道德底线一般是针对具体行为提出的道德要求,表现为具体的道德规则,道德教育从具体的基础性的道德底线开始,逐渐延展到引导青少年探索和追求更高、更抽象的道德理想,符合青少年的道德认知发展的规律,易于为青少年理解和接受。
前面说过,人性所要求的共同的最低道德义务虽然是美好生活所必须的,但并不足以构成一套对于人类个体来说特殊的有意义的生活方式。实际上,仅仅关注于坚硬的具体的道德底线,易于导致人的道德生活陷入机械僵化的律法主义;而且,在人的现实生活中缺乏更高层次的道德理想和价值目标,不仅很可能导致对道德底线的坚守缺乏一个坚实强大的内在精神力量作为支撑,也很可能使得人的整个生命状态流于干枯平庸(尽管这种干枯平庸在一个多元开放社会里是一个人的自由选择)。因此,为了追求一个对于个体来说特殊的有意义的美好生活,个体不仅要遵从那些最为基本的道德义务,而且往往还会去追求更高、更丰富的价值理想和人生目标,有的人甚至以追求道德至善、终极信仰为个人福祉的根本。因此,在道德教育中便不能仅仅止于引导青少年止步于坚守道德底线,而要引导青少年在坚守道德底线的前提下自由地去努力追求一种有意义的人生理想和美好生活。另一方面,在道德教育中也要引导青少年认识到,一种有意义的人生理想应受到底线道德的规范限制,不管追求什么样的人生理想和美好生活都不能侵犯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
在这种引导青少年在坚守道德底线的前提下自由地去追求道德理想和美好生活的道德教育中,一个道德教师应当充当的是什么角色呢?一个具有明智理性的人都会肯认,一个真正自由民主的社会必然是存在着多元至善论的开放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允许个人在自身所认可的至善论基础之上追求自身德性完善的社会。因此,在一个存在多元至善论的多元开放社会里,道德教师不再是传统社会中的唯一客观正确的道德真理的代理人,承担着把这一唯一客观正确的道德真理灌输给青少年的责任,而应该是一个帮助而不是代替学生追寻、探索有意义的人生目标和道德理想的引导者和对话者。这就要求一个多元开放社会中的道德教师首先要真正尊重学生心灵中拥有的不同的合理的人生目标和道德理想;其次要注意培养学生自主追求、探索合理的人生目标和道德理想的批判性理知能力和情感素养;第三是要给学生追求、探索各种合理的有意义的人生目标和道德理想提供自由的空间,在智育占据主要地位的现代教育中,尽可能给青少年提供这种自由空间是非常重要的。
归根结蒂,在一个诸神竞争的多元异质的世界里,一个优秀的道德教师应当充当着类似苏格拉底的角色,以其智慧和热情,唤起和引导每一个青少年对自身的灵魂和相互竞争的多元价值理想进行省察。他的使命,不是直接给他人提供任何一种崇高的美德和人生理想,而是通过平等开放的对话,激发青少年去思考现实生活中的道德问题,自由地去探求道德真理;激发他们在多元异质的社会里与其他人进行平等开放的道德对话,在坚守道德底线的前提下不断地寻找扩大道德共识的可能途径,拓宽共享道德共识的范围;激发他们转向自己的内心世界,对自己进行省察,逐渐学会认识自己,首先是认识到自己的无知,认识到自己所属的人类物种的有限性,从而始终形成和保持一种谦虚、节制和警惕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始终保持一种面对无限存在的虔敬态度。这样,也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发现内心深处真理的火花,靠他们自己使之变成熊熊烈火。如果一定要在一个多元异质的社会里做一个道德教师的话,可以做这个意义上的教师,一个激发青少年在坚守道德底线的基础上去认识自己,自由地探求道德真理,学会与其他人进行平等开放的道德对话的教师。
注 释:
①翟楠:《追求道德“至善”,还是退守道德“底线”——对现代道德教育的反思》,《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年第1期。
②③何怀宏:《底线伦理的概念、含义与方法》,《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1 期。
④何怀宏:《良心论——传统良知的社会转化》,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第416 页。
⑤⑳林火旺:《正义与公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第115、178-179 页。
⑥[美]约翰·凯克斯著:《反对自由主义》,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34-235 页。
⑦[美]约翰·罗尔斯著:《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13-14 页。
⑧[美]哈耶克著:《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胡晋华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第73 页
⑨[美]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44 页。
⑩⑮⑯⑰[英]约翰·密尔著:《论自由》,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66、69、66-67、80 页。
⑪[英]阿克顿著:《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286 页。
⑫[英]洛克著:《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6-7 页。
⑬[美]约翰·范泰尔著:《良心的自由——从清教徒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张大军译,贵阳:贵州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10 页。
⑭[美]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32 页。
⑱[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182 页。
⑲何怀宏:《一种普遍主义的底线伦理学》,《读书》1997年第4 期。
㉑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5 页。
㉒㉓[英]以赛亚·伯林著:《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2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