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现代名人故居保护中的政府责任
2014-04-01夏永全
夏永全
(西华大学 人文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9)
近年来,名人故居,尤其是近现代名人故居,在城市化发展浪潮中,被以各种名义惨遭破坏(比如所谓“保护性拆除”)。由此,社会各界要求对名人故居进行保护的呼声也不绝于耳。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简称为《决定》),该《决定》在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及社会体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意义可谓重大。笔者认为,名人故居保护,牵涉面广,其不仅包括对名人的研究,而且包括对名人相关文献、文物的整理、收集,对故居的实地勘察、评估、修缮、对外开放等工作。由此可以说,作为政府公共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名人故居保护的主要职责应在政府行政部门。[1]只有我们的政府切实承担其保护责任,故居保护才不会虚化为某些部门一家之责,相关举措也才不会停留在单纯的口号、建议层面。为此,本文根据《决定》的相关规定,对名人故居保护中的政府责任进行一些探讨。
一 名人故居保护的重要意义与政府责任
名人故居,顾名思义,就是名人曾经居住过的房屋。对名人故居的保护,很容易让人简单化为“文物保护”;对于古代名人来说,这可能无甚问题,但是,近现代名人故居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因为,根据现行《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近现代名人故居很可能达不到文物的条件,自然也就难以按照该法律的规定执行。退一步说,即便属于文物,从既往经验看,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为什么要保护名人故居?因为“每一座名人故居都和一位或几位历史伟人联系在一起,都有一大堆故事,这就是文化。知道尊重自己的历史和文化的民族是最有前进动力的最有希望的民族。”[2]当下,一个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是,太多的人都更关心个人利益,沉迷消费,乐于享受丰富的市场信息,捍卫自己的权利,人变得麻木,只有现在,没有将来……没有时间留意历史,也没有时间关心文化了。[3]4在笔者看来,名人故居保护的意义主要在于文化传承方面。目前我国总体上对名人故居保护不利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着文化传统断裂,乃至于文化消亡的深刻危机。对此,早有学者指出:“实际上,名人故居,因其与名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等积淀,因而具有着为别的普通建筑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影响。”[4]因此,对名人故居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些古老的建筑,无疑是一部部大型而直观、全面而生动的史书,有多方面的史料价值,而且它们与历史人物及事件紧密关联。从这个意义上说,名人故居是一个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深化、细化城市的文化内涵。在丰富名人故居的馆藏和陈列的同时,提升其文化品位,讲求陈列形式,注重展览实效,可以最大限度地吸引广大观众及青少年,以达到名人故居以“解读名人,传承文化”的功能。[5]
名人故居保护的这种重要意义与政府责任密不可分。在政治学上,政府一般被认为是行使国家主权的机关。论及名人故居保护中的政府责任,首要一点,便是要限制滥用“国家”概念。当前,我国存在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各种大众传媒以及演讲、会议中,都在频繁使用“国家”这一概念,但是,仔细推敲便可以发现,这是不准确的。因为,国家是一种组织,它所包含的领土、居民、主权三要素,都不具备代表国家执行具体行为的能力。国家不是执行者和执行层次的概念,只有国家主权的代表——政府才是行为的执行者,政府才有行为能力,才有具体的机构和人员。[6]20-21名人故居保护作为一项具体工作,当然只能由实际的执行者负责,故而应当强调从政府角度出发,而非在所谓国家层次抽象空谈。
从理论上讲,国家兼具阶级性和社会性,这两种属性都需要由政府来具体体现。“政府的任务是为所有公民提供生存、稳定以及经济的和社会的福利。为此目的,一个国家必须自我保护以保证国家的生存,所以世界各国都承认国家应当自治并保持领土完整,一句话,维护它的主权。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部分依赖于一个国家自身的稳定。一个政治稳定的国家应该有个固定的体系以供权力在政党或领导人之间进行有序的转换。它通过维持法律和秩序以及保护财产来维护国内安定。政府也可以通过提高百姓的生活水平以获得民众的支持,而得到他们认为是应得之物的人们更有可能把政权看作是合法的。”[7]
虽说任何政府都需要履行上述两方面的责任,不过,在不同历史时期,政府责任的侧重点却可能有所区别。从政府功能发挥的趋势看,目前,其着重点应当在于后者。“社会性事务是现代政府的主要任务,公共物品的供给、经济协调、社会团体管理、个人生活保障和福利等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社会发展中还可能涌现出新事务,如可能出现克隆人、宇宙空间管理等等。这些事务都是社会性的,不具有阶级性,现代政府必须处理好这些事情才能得到足够的支持。社会性事务的管理也是政府一种责任,是衡量政府成败的标志之一。”[6]103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当下,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无疑是正确的,但也不能忽视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社会管理方面的责任。对此,《决定》第15款便强调:“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贯彻落实《决定》,需要结合实际,稳步推进。
本文讨论的名人故居保护问题,显然属于政府社会管理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前已提及,名人故居保护不仅关乎一栋老房子的留存与否,而且关系到文化传承这样重大的问题。总体上说,“一个民族特有的历史传统、语言文字、社会制度、学术思想、文学艺术、风俗习惯,所有这些民族文化造成一种特有的民族精神,它构成一个民族的灵魂,这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的精神支柱,是它的创造性的重要来源,也是这个民族解决现实社会问题、战胜社会历史环境的新挑战、推动历史前进的精神动力之一。因此,对民族文化应该十分珍视、爱护。”[8]历史的血脉不能隔断,一个负责的政府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特别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人民的温饱基本解决后,更应当充分重视并对精神层面生活作出相应安排。“生命的最高价值毕竟是精神价值,而不是物质价值,我们不能因为物质的享受而牺牲精神、人格。”[3]26-27君不见,凡是政府介入程度较深的名人故居,保护都很好,由此产生的社会效果也相当明显。比如,根据笔者在四川地区的考察与调研,举凡党政名人,或与之相关的名人故居保护一般都良好,作用也非常显著。像著名的邓小平同志故居、朱德同志故居以及郭沫若先生故居等等。这都说明,政府在名人故居保护中的作用何其巨大。反之,由于各种原因,另外一些名人故居(当然主要是在文化、教育等非政治性领域中的名人故居),因为政府不重视,则多数早已破败,甚至堙没无闻(比如著名作家沙汀先生和艾芜先生在成都市区的旧居)。在此情况下,强调政府在名人故居保护中的责任,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二 名人故居保护中政府责任的实现途径
鉴于政府在名人故居保护方面责任重大,作用巨大,其具体途径需要认真对待。笔者认为,对此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保护意识,将其纳入工作内容之列
目前,很多文物工作者和城市管理者,还没有认识到名人故居所蕴含的重要价值和对城市发展的重大意义,甚至对相关政策存在理解上的偏差。1980年的《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几个问题的指示》、1988年的《关于重申严格控制建立纪念设施的通知》、1996年的《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文件曾一度遏制了修建名人故居的攀比风和奢华风,但也使一些名人故居失去了“保护伞”,最后不得不让位于“城市建设”。[1]由此造成的后果便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许多地方政府以“经营城市”为名,过于注重经济效益,大拆大建,致使不少凝结了人们共同回忆的建筑毁于一旦。
对此,《决定》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部分规定: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科技创新、安全生产、新增债务等指标的权重,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这一规定对于长期存在的“唯GDP论”发展标准,无异于釜底抽薪,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决定着各级政府的行为导向,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结构调整、促进科学发展关系重大。《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的改革任务,表明我们党对发展的认识更全面、更深刻,增强了用制度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自觉性,坚持用制度引导和保证宏观调控的有效性。”[9]保护名人故居,虽然难以直接用经济指标加以衡量,但的确又具有重要意义,在新的评价体系下,政府施政理念也必须进行相应调整,把名人故居保护纳入政府工作内容之列,唯有如此,政府职责才不会缺位。
(二)厘清责任主体
名人故居的保护不是一句空洞口号,而是需要由具体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落实,方有意义。前述《决定》中有关加强政府的战略规划制定、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是对政府全面履行自己职能的要求,其出发点在于:“一方面需要最大程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职能,从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领域中退出来,让市场真正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从而有效提升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发挥对经济活动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强化政府在战略规划制定、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弥补市场本身的不足和缺陷,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10]那么,在目前的政府体制中,名人故居保护究竟由谁来负责进行,迫切需要厘清。
笔者认为,在法律层面,2002年《文物保护法》修订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被纳入了文物之列;但问题在于,名人故居与文物之间属于一种交叉关系,名人故居是一种人与物的有机结合,文物保护仅是其中一个方面而已。之所以要对其保护,更多是出于文化传承的需要。经济发展并非一定要以破坏为代价,保护与建设之间并非水火不容。[11]94-95正因为故居保护与城市建设息息相关,在保护责任主体上,首先是作为“整体”而存在的一级政府,不管是中央人民政府,还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都应当把名人故居保护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较为详细的建设规划和战略性部署。其次,需要各级政府,尤其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划部门”严格执法,充分考虑新城建设与所谓旧城改造之间的关系,对特定区域的发展进行科学规划,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最后,考虑到现行政府体制,在具体项目建设过程中,规划部门、建设部门、文化部门、文物保护部门等应当通力协作,为故居保护保驾护航。
(三)建立有效的保护机制,让名人故居发挥其应有作用
从观念上明确保护的意义,也厘清了保护的责任主体,具体如何保护,则需要相应的制度的构建予以保障,否则也只能是纸上谈兵而已。笔者认为,从已有经验和教训看,名人故居保护中的种种问题,大都属于之前城市建设策略性失误带来的“后遗症”。因为在“以旧城为中心的发展模式”中,强调对旧城的充分利用。随着经济发展,原有城市结构根本无法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而对故居来说,保护便意味着维持“旧貌”,这样,经济推动与历史风貌的维持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如果继续坚持原有的城市建设思路,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根本无解。对此,笔者认为,现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先生的观点相当有说服力,完全可以借鉴过来:对历史性城市来说,重新确定城市总体布局结构,明确新的城市发展方向,就成为城市规划首先面临的战略性问题,也是历史性城市保护的首要问题。城市发展实践证明,“跳出旧城,发展新区”的发展模式,有利于保护与建设互不干扰,相得益彰。[11]144名人故居的保护,必须首先确立这样一种基本思路,否则无异于缘木求鱼。
在具体制度构建上,首先必须要完善相关立法,让故居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中,名人故居保护要想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形式,可能会有一定难度;但在国务院层面,以行政法规形式出台相应规定,应当问题不大;对各个地方来说,则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规章形式,出台规定。大致来说,相关立法的内容,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确立保护对象,即哪些属于名人故居之列。显然,并非任何名人居住过的地方都适合称之为故居,真正需要保护的,是那些名人的某个人生阶段曾经居住过,并使其取得重要成就的住所,即必须以居住时间和居于该房期间所发挥的作用为衡量的准则。[12]换言之,“名人故居保护应严格认定、而且少而精;保护目的在于教育、示范,其列入保护的前提,是名人本身有思想、文化、社会价值,而且故居本身建筑亦有特色,若是一般的普通房子,亦无意义。”[13]另外,需要明确的是,“一个人有一个人的历史,无论是正面人物,还是反面人物,保护历史就应该全面认定,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历史。反面人物上了保护名录并不意味着上了光荣榜,正反面人物在中国历史上只要具有一定影响,留下遗物或遗迹,就应该竭尽所能保护起来。也就是说,正反面历史人物的故居都应该被保护,前者能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后者能让人们牢记历史,起到警示的作用。”[14]确定保护对象范围时,需要扎实开展文献研究和实地调查工作。对此,可以参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模式,分门别类,建立名录;在启动程序上,既可以由一级政府主导,依职权确定,也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机构申请而确定。
第二,明确针对故居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由于这些措施具有较多技术性,这里无法详细探讨;但无论如何,一个必须坚守的原则在于“修旧如旧”,例如,应最大限度保存故居原来的建筑风貌(包括原来的布局、造型、艺术风格)、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和工艺技术等,一旦人为添加一些所谓“现代化元素”,就很可能会使保护的意义荡然无存。
其次,未来的保护工作应当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在政策导向上,名人故居不应被千篇一律地改为纪念馆、博物馆,既没这个可能,又没这个必要。要树立“灵活多样,综合利用”的理念。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多种手段和方式,将文化展示、思想教育、旅游观光和文化体验等相互结合,充分发挥名人故居的作用。如可以寻访探究名人故居的人文内涵,将名人最本质、最宝贵和最感人的精神品德发掘出来,并将“名人故居”资源与当地的自然风光资源联系起来,实现人文资源和自然风光资源结合,充实参观欣赏内容,增强吸引力。当然,还可以与附近的旅游资源相连,形成专项旅游产品,比如在故居里开设书店、画廊、茶社、艺术沙龙等。[15]
目前,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阶段,改革也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政府作为代表民众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在提供公共服务上责无旁贷。对名人故居保护虽谈不上轰轰烈烈,但事关民族精神与文化的传承。我们在谋求物质发展的同时,还必须把我们的“根”留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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