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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辞视角中的“思想自由市场”及其影响

2014-04-01李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自由市场言论权力

李晟

一、问题的提出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媒体的发达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而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则进一步提供了技术支持,使得媒体有更强的能力突破旧有体制的束缚,更为自由地发掘新闻报道素材、表达自身观点与立场,并引领公众讨论热点和趋势。这样的转变使得新闻媒体在中国社会中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公众对于各类媒体也更为关注。而近年来的技术变迁,在传统媒体之外发展出多元的新媒体,创新了新闻报道和言论表达的形式,尤其是微博、社交网站等高度开放性的自媒体的蓬勃发展,更是全方位扩展了言论表达的空间。

在这样的背景下,面对着更为发达的言论表达,积极与消极的效果都随之产生。例如各方舆论通过对政府和其他握有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的部门实施监督,起到了纠正不当行为的作用,在一些代表性的案例中甚至成为推进制度变革的重要动力。但与此同时,在另一些情境中,人们也开始感受到更为发达的言论所造成的消极影响。部分舆论对事实的夸张、扭曲乃至虚构误导了公众的情绪与判断,还有某些令人不快的攻击性言论的传播,都使得人们感觉受到侵害。

这种矛盾的状态,既反映出问题的复杂性,也由此形成了多种观点。例如,“网络谣言”就一度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人民日报》连续发表了多篇讨论文章,强调其危害和治理。〔1〕《谣言危害无穷,必须坚决治理》,载《人民日报》2012年4月15日;《认清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载《人民日报》2012年4月16日;《各国多管齐下严打网络谣言》,载《人民日报》2012年4月17日;《整治网络谣言是人心所向、法治要求》,载《人民日报》2012年4月18日。除此之外,对于那些不涉及信息真实性的言论,如果其表达的形式让一部分人感到不快甚至受侵犯,那么该言论应该受到何种程度的容忍或是控制。当我们身处言论的表达和传播空前活跃的现代社会时,面对诸多的争议与冲突,恐怕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法治发达程度不足,以为只要能够按照言论自由的经典理论建构起相关法律框架就能解决问题。在这样一个现代社会中,针对由那些高度发达却又并非完全自由的言论所引出的分歧与争议,除了关于言论自由的一般性理论宣传与实践倡导之外,是否还应有更为细致的理论解读?对此,本文注意到同言论表达紧密联系的修辞事实上是一种隐藏的权力,因而尝试从修辞的视角梳理言论自由问题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的复杂性,从而探讨基于言论自由的经典理论所不能完全处理的细节。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从根本上质疑言论自由的经典理论,只是尝试在用经典的“思想市场”理论理解一般的宏观状态的同时,从一些更为微观的层面探寻现实中的“思想市场”存在的反差。这样的努力并不是为了重建一套新的理论,而是致力于以理论的补充与发展来为中国的现实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基于对问题复杂性的理解寻求更有针对性的实践对策。

二、理想状态:思想的自由市场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观点已成为共识,相关经典论证也为我们所熟悉。密尔指出,正是对自由言论和多样性意见的保护使得真理得以浮现出来,并获得自我矫正功能,被压制的言论可能是真理,即使不是真理,也可能包括了真理的成分或者能够通过交锋而磨砺真理。〔2〕参见[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8-64页。当人们普遍接受真理是相对且不断发展的观念之后,也就自然而然地接受了密尔对于言论自由价值的这一论证,认为自由地进行表达和讨论是接近与发展真理的重要保障。霍姆斯则进一步提出了著名的“思想的自由市场”的比喻。〔3〕Abrams v.United States,250 U.S.616(1919)通过这样的比喻,习惯了市场经济的人们会形象地意识到思想的自由竞争类似于实体商品市场上的自由竞争。市场的自由竞争最终会实现优胜劣汰,因此,思想的优劣最终是由消费者的行动作出决定而非单一的权威事先确定的。自由的思想市场可以与商品市场进行类比,两者之间没有本质性的差别。〔4〕See,R.H.Coase,The Market for Goods and the Market for Ideas,64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384-391(1974)基于这一论证,在比较成熟的法治社会中,理想状态应该是让不同言论在思想市场中展开自由竞争,市场本身也就可以通过自由竞争形成净化机制,对其中的言论进行事后的筛选,而不是借助于政府的权力进行事前的干涉。

而在言论自由的思想市场中,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又有着特别突出的价值。在现代社会中,人的流动范围大为扩展,因而人们特别依赖于新闻媒体来获取信息和表达观点。要通过言论自由来接近与发展真理,往往需要通过新闻媒体这一渠道,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也就有必要从一般意义上的言论自由中分离出来加以强调。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的突出功能表现为舆论监督,以此对公权力的滥用进行制约。斯图尔特大法官指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特别强调了出版自由,并将新闻业作为唯一由宪法明确提供保护的私人行业,其目的在于将新闻作为制衡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的第四权力。〔5〕Potter Stewart,Or of the Press,26 Hastings Law Journal,631-635(1975).虽然各个国家都有着自己不同的国情与法制体系,对于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也有着各自不同的具体表现,但是霍姆斯的“思想市场”与斯图尔特的“第四权力”比喻可谓深入人心,构成了论证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言论自由的基础性理论框架。

基于这样一种理论框架,围绕着言论自由的首要法律问题就是如何保障这个市场的自由竞争,避免自由竞争被外部权力所干预和压制。显而易见的是,在现代社会中,公权力的各个分支尤其是行政分支对于民族国家这一“权力集装器”中的社会生活拥有强大的干预力量。〔6〕参见[英]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14-238页。因此,政府对言论自由的管制尤其值得警惕。这种对思想市场的管制和对商品市场的管制一样,都会干预市场的自由竞争,从而使得市场的运行无法达到期望的效果。此时,对于媒体批评政府或官员的言论给予更多的豁免,并将举证责任的负担更多配置在政府而非媒体一方,就构成了对言论自由的重要保障,避免了政府公权力对思想的自由市场进行恣意干预。如在著名的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中,虽然《纽约时报》的报道中并非全无事实细节的错误,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批评官员与普通个人应当区别对待,除非官员能够举证证明媒体对其的批评具有确实的恶意,否则都不能以起诉诽谤来获得损害赔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公共事务的辩论不受阻碍。〔7〕New York Times v.Sullivan 376 U.S.254(1964).

要维护市场的自由,需要抵御的不仅是来自于公权力的干预,还有市场中商业权力的干扰。“新闻媒体的经济和司法自治性为其提供了一种独立于国家的措施,但还存在着另外一些力量——最重要的是市场——它抑制了新闻媒体对公共问题的报道,可能使媒体无法履行其保持公众知情这一职责。”〔8〕[美]欧文·M.费斯:《言论自由的反讽》,刘擎、殷莹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由于市场化的媒体以来自于企业的广告收入作为其重要的经济支持,因而在公权力之外也往往受制于企业的经济权力,被迫对那些影响到企业利益的报道进行控制。无怪乎有记者说“新闻报道被千里之外的公司总部的领导者所左右”,“工商管理硕士们控制着新闻”。〔9〕[美]W.兰斯·班尼特:《新闻:政治的幻象》,杨晓红、王家全译,当代中国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138页。这样的说法虽然不无偏激之处,但也确实反映了现代社会中企业的经济权力已经成为对媒体进行控制的一种重要权力。而在这种权力的干预之下,媒体的言论会出现“沉寂化”效应,公众实际上只能听到支配着传媒和其他公共领域的传播空间的富人的声音,穷人则成为了沉默的大多数。〔10〕[美]欧文·M.费斯:《言论自由的反讽》,刘擎、殷莹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在这种情况下,甚至需要转而求助国家的干预,不再将国家作为言论自由的敌人,而作为一种完善市场的机制,弥补市场中的言论自由过于大众化和商业化的不足。〔11〕[美]欧文·M.费斯:《言论自由的反讽》,刘擎、殷莹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例如,国会建立和资助“公共广播公司”,以及联邦通讯委员会创建“公平法则”要求广播传媒报道具有公共重要性的问题,并以均衡方式表达多方立场。〔12〕[美]欧文·M.费斯:《言论自由的反讽》,刘擎、殷莹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57、58页。

当然,正如商品市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任何管制而可以随意采取各种手段进行竞争一样,思想市场的自由也同样存在着必要的限制。“没有人怀疑,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立法机构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禁止某种形式的言论”。〔13〕[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没有任何人认为言论可以享有完全绝对的自由,而激进与保守的分歧往往在于对言论的分类和对于言论自由的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的比较权衡。霍姆斯在Schenck案中所撰写的判决表达了他认为这一自由市场应当受到的必要规制的标准,即“使用语词的环境和使用的性质”是否有“明确和即刻的危险”引发“实质性(或重大)的恶”。〔14〕Schenck v.United States 249 U.S.47(1919)基于这样的标准,不能促进公共利益的不真实叙述可能会被界定为诽谤,在涉及性的方面严重挑战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表达可能会被界定为淫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并可能损害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的宣传则可能会被界定为商业言论,这些都有可能会受到规制甚至完全的禁止,虽然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区规制程度与手段不同。这种规制作为自由市场的必要补充,与之共同构成了处理言论自由的一般性法律体系,而这一体系也足以回应在比较稳定的社会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现实中出现由言论引起的争议性问题时,首要的思路也是判断思想的自由市场是否得到了建立和维护,是否应当通过自由竞争解决问题。

三、修辞视角下“事实”与“雄辩”的复杂纠缠

从关于言论自由的经典理论出发,思想的自由市场构建仍然是最为重要的。因此,针对市场中存在的不真实“谣言”,应当让真实的事实表述与之展开竞争,从而实现去伪存真的净化。由此不难理解,针对“辟谣”的批评意见为什么会认为其“妨碍了信息基于趋势互动的交易机制的运行,牵制了激励相容的市场净化机制之构建”。〔15〕《民间辟谣者不具备信用优势》,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11年8月5日。因此,可以“用事实来反驳”,但不能宣称“辟谣”,否则就成为了对自由市场的管制。但是,如果注意到修辞的影响,事情就变得不那么简单,而“思想的自由市场”本身其实就是一种修辞。

从逻辑上来说,这样的自由竞争的净化机制当然没有问题。“事实胜于雄辩”,这一点得到人们的公认。食盐是否能防核辐射、某种食品是否有毒、某地是否爆发了枪战,诸如此类的事实基本上能够得到客观的证实或证伪,而发达的现代科技更进一步强化了人们的认知能力,人们能够用更为充分的信息来进行比较和判断,从而获得确定的事实真相。但并非所有的事实表述都能够如此清晰的与“雄辩”加以区分。

当一个事件发生之后,除去亲历者获得的直观感受之外,其他人对于“事实”的获取都经由话语的过渡而重构起来。某一“事实”能够得到认定,是因为将其作为事实的表述能够被认可。只有在“事实宣认”或“事实表述”得到普遍认可,起码没有遇到公开而严肃的异议时,有关事实才算确立了,这就意味着事实性的获得和事实的确立都离不开雄辩,有赖于雄辩。〔16〕刘亚猛:《追求象征的力量——关于西方修辞思想的思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59页。注意到这一点,则不难发现事实本身已经与修辞纠缠在一起,不可分割;人们的思维也就不可避免的被修辞所牵引、所征服,而形成了对于事实的不同认知。并且,修辞还常常能够隐蔽自己的力量,使其中潜伏着的权力规训“润物细无声”地发挥效果,〔17〕权力是一种流动的、网络化的存在,而不是一种静态的配置,人们在权力网络中流动,既服从又支配,因此当人们想象自己是权力的主体、自由地做出选择而干预决策时,事实上同时却又是权力的客体,在一种被建构起来的权力网络中被动地做出自己所不能控制的选择。面对修辞,以为是自己的偏好在塑造修辞的受众,其实是被修辞塑造了自己的偏好。参见[法]福柯:《必须保卫社会》,钱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9页;[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05页。导致争议中的各方认为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分歧是事实的分歧,而不是事实背后的修辞分歧。事实成为修辞发明的出发点和归宿,但事实又并非一成不变的客观存在,修辞者完全可以从多方面对现有或正被提出的事实表述的“认证”过程主动进行“雄辩干预”,修辞努力的成败得失则取决于这一干预的结果。〔18〕刘亚猛:《追求象征的力量——关于西方修辞思想的思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64页。

社会的变迁更是强化了修辞对于事实的干预。不同于传统的、社区大致狭小而封闭的熟人社会,现代社会是一个在大范围内人员具有高度流动性的陌生人社会,因此人们对于事实的认知更少依靠自身的观察和亲历,而更多依赖于其他人的表述,也更容易受到这种表述中修辞的干预。

新闻媒体的发达更是强化了这一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容易接触和接受媒体的事实表述,从而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于事实的想象。而较之于普通人,媒体更擅长使用修辞的力量,从而将其所塑造的事实灌输给受众。例如,在关于拆迁的新闻报道中,用高档住宅的价格来对比拆迁补偿标准以形成强烈反差,〔19〕例如,几年前《财经》对于长沙拆迁户自缢事件的一篇报道,在当时长沙同区域的普通住宅价格约为5000元/平米的背景下,不加任何限定的指出临近该拆迁小区的两个新建楼盘二手房均价达8000元/平方米,从而让人认为每平米近6000元的补偿标准显失公平,参见《长沙一居民因拆迁问题自缢》,来源:http://www.caijing.com.cn/2010-05-26/110447003.htm l,2013年9月1日访问。用省略和跳跃,诱导读者去建构一种在两个数据之间可能并不存在的事实逻辑。〔20〕例如,《南方都市报》对于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的报道,先举出2006年宜黄县部分公务员被拖欠51个月工资这一事例,再省略掉几年中的社会和政策变化,直接跨越到2010年,让人认为宜黄县推进城建项目的目的只是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参见《燃烧的真相: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惨剧再调查》,来源:http://www.21ccom.net/plus/view.php?aid=19024,2013年9月1日访问。虽然数字都是真实的,但是这种借助于对比修辞所塑造的“事实”则是值得怀疑的,由于现代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形成“脱域”,〔21〕[英]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人们看起来掌握着更丰富的信息,实际上对于外界的认识却更容易脱节,只能无时无刻都被媒体舆论以这种修辞的方式引导着形成对事实的认知。

在上述的分析之外,还要注意到两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问题的复杂性。一方面,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各个区域之间存在着很多的差异,这就意味着相较于其他均质化发展的小国,人们更容易对其他区域的事物存在着想象的隔膜,而习惯从自己所熟悉的事物出发,受到便利性启发式联想这一思维定式的影响,基于自己所熟悉的例子做出对普遍性问题的判断。〔22〕See Kahneman,Slovic and Trersky(eds.),Judgment under Uncertainty:Heuristics and Biase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p.176-178.另一方面,网络的迅速发展、尤其是web2.0所带来的自由参与使得更多的个人和组织能够以非常低廉的成本做出自己的事实表述,微博更是相当于创造出了数以百万计的媒体,〔23〕而且,较之于西方网民,中国网民更加热衷于发表自己的观点或表述。2011年的一项调查表明,每日或每周在网络上发言的中国网民达到45%,居世界首位,远高于12%的美国网民,参见《世界经济论坛发布全球IT报告中国网民“最勤奋”》,来源:http://media.people.com.cn/GB/40728/14374141.html,2013年9月1日访问;另一项研究则显示,Twitter平台上转发微博内容的影响力不像在新浪微博平台的影响力那么大,新浪微博对热门话题的整体转发微博量约占62%,而Twitter转发微博量仅占31%,参见《惠普实验室研究报告:新浪微博和Twitter区别》,来源:http://tech.sina.com.cn/i/2011-07-15/15485787364.shtml,2013年9月1日访问。更多的修辞干预之下的事实表述冲击着人们的思维,让人们所形成的对事实的认可产生更多分歧。

通过修辞的视角,我们发现,对事实的认知本身即受到修辞的干预,而这种干预又会进一步影响受众在事实认知基础上形成的思维。话语的表达者通过修辞这一手段,展开了一个使话语结构化、客观化、本质化的过程,使话语的接受者将话语同客观的事物自动地建立联系,从而将其接受者引入自己所设置好的想象空间之中,使其思维更容易按照话语的表达者所设定的方向展开,亦即被“雄辩”说服了而将其作为“事实”。修辞成为了一种潜伏在话语中的权力,一种实现规训的权力技术。〔24〕参见李晟:《社会变迁中的法律修辞变迁》,载《法学家》2013年第1期。由于词与物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唯实论的联系来确定其精确对应,〔25〕参见[英]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9-33页。因此,话语与其指称的现实事物之间的关联会被修辞的权力扰乱。尤其是在现代社会这样一个充满陌生感的“破碎的世界”当中,人们对那些公共事件的事实认知更是受到这种权力的强有力干预,随之所作出的判断与决策也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在“雄辩”影响之下而构建的“事实”的人们,坚定地相信自己的“事实”胜于反对者的“雄辩”,从而导致对公共事件的讨论常处于极端的分裂状态。关于“谣言”与“辟谣”的争议也常常由此而来。

四、“事实”与“雄辩”之外:修辞对言论的另一种干预

不仅是那些涉及事实问题的公共事件讨论会受到修辞的干预,另一类与真实性无涉的言论,也同样会因为修辞的干预而形成认知的分歧。当这样一种深受修辞干预的言论及其引发的认知分歧进入到公共讨论当中时,另一种争议也会随之形成。例如,关于林妙可和李开复的微博所引发的争议,就是以这样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

引发争议的源头是林妙可微博上的一些评论,被当事人认为是属于侮辱性的色情言论,因而要求“对人身心、健康有害的言论就应当除根”。而李开复告诫林妙可“评估‘有害的言论’是相当主观的事情”,希望她能够对言论更多容忍而不是压制。从理论上讲,我们当然都接受李开复所持的观点,认为言论自由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对言论应当有较多的容忍,自由市场的自净化机制比起外界的强力管制更有效。但即使是自由市场也并不意味着对于所有的言论都给予同等的自由;而对于“有害的言论”的理解虽然主观,也不会完全没有客观标准。总有一些言论基于客观标准而被更严格的限制甚至禁止。例如,色情言论通常就无法获得与其他言论同等程度的自由,而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言论,在所有的言论当中被管制的尤为严格。〔26〕参见欧树军:《网络色情的法律规管》,载《网络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在本事件中,所涉及的言论并不是从事实层面对拥有公权力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而是对于具有较高公共知名度的未成年人的一种戏谑。这种戏谑在林妙可以及一部分网民看来,正是属于带有色情意味的侮辱言论,因而应当被禁止。李开复自己也在微博中强调“关于‘要求对于有害言论除根’,我更希望包容言论自由,并非是支持侮辱诽谤,更非从事侮辱诽谤,请勿偷换概念。”〔27〕《林妙可发微博引热议李开复评论遭围攻》,载《广州日报》2013年4月1日。这意味着他从理论上也认同对于侮辱诽谤的言论应该有相应的限制。由此看来,这或许是一场莫名其妙的争论,彼此没有根本分歧。

如果仅止于此,这个事件就没有任何讨论的必要。而从修辞的视角来看,则或许能发现更有趣也更值得探讨的一些问题。这场争论之所以引发,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作为源头的那些评论并非直白的色情言论,而是以一种含义非常模糊暧昧的表达“打擦边球”。〔28〕林妙可发出的微博内容是她在餐馆抻面,而多名评论者的评论内容是“妙可下面最好吃啦”、“你们想不想吃妙可下面”,详细内容参见《李开复讽林妙可独裁:“吃林妙可下面”属言论自由要包容有害评论》,来源:http://www.guancha.cn/society/2013_03_31_135424.shtml,2013年9月1日访问。如果言论更为直接的话,可能刚一发出就被删除,也就不会被公众注意到。而即使没有被删除,李开复也不大可能面对性质恶劣的色情言论还泛泛空谈言论自由的一般原则。就算是他因为没有注意到色情言论具体内容而做出了一般性的评论,对他的批评也会更直接,而且也不大可能还有多少支持者出面反击,当然也就没有了双方阵营此后的网上激战。正是由于修辞制造出来的模糊性,对于这样的言论究竟存在着怎样的恶意,在不同语境中的理解存在着分歧,这种分歧又导致了此后网民情绪与矛盾的激化。

通过对细节的进一步关注,可以发现,这种微妙的修辞又一次对于言论的性质实施了干预。正如事实与谣言的区分在修辞的干预下变得模糊一样,这些言词是否属于色情也成了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一个具有相关社会经验、曾经看到过类似表达的人或许会敏感地注意到这种言论的恶意,而缺乏相关经验与知识的人则会觉得毫无问题。有评论者就注意到了这一点,指出“纯粹点讲,即使网友在林妙可微博里有一些下流的言论,但一个真正单纯的14岁女孩不应该看得懂那些评论”。〔29〕《林妙可发微博引热议李开复评论遭围攻》,载《广州日报》2013年4月1日。而且,对于那些在涉及性的方面观念更加开放的人,即使注意到了言论的色情意味,也会从这种表达中得到某种“恶趣味”的愉悦感;但对于那些观念更加保守单纯的人来说,在理解了其中的隐藏含义之后,会由于这种表达而产生强烈的厌恶感,而觉得受到了侮辱。因而即使能够判断出这样的言论可能具有色情意味和侮辱的恶意,最终的标准还是语境化的。只有在语言使用的具体环境中,结合上下文,才有可能完成对言论性质的判断。甚至即使这样仍然不够,还需要进一步了解言论的发表者的身份、态度与背景等信息才能做出判断。修辞对于言论性质的干预,使得即便是普遍接受的对言论的规制也并不容易,就像在这个例子中色情言论所面对的问题一样。

既然对于言论性质是否色情的判断是语境化的,那么似乎是印证了李开复所谓“评估‘有害的言论’是相当主观的事情”的言论。不过,语境化的标准并不意味着完全主观。基于常人的理性与经验,还是有可能对语境进行基本的重构,得出对于言论性质的基本共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不同规制。例如,美国对色情言论进行规制的“普通人社区标准”,就是在语境中试图做出相对客观的理解和处理。〔30〕参见欧树军:《网络色情的法律规管》,载《网络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因此,从言论自由的一般原则,无法推论出对言论的评估没有客观标准,更不意味着对于言论完全无法采取对策。

即便如此,修辞的介入仍然给这种寻求相对客观标准的努力增加了极大难度,因为重构语境之后也可能无法形成基本的共识。而且,修辞总是在发展,不断地在同具体语境的结合中巧妙地发挥其所希望达到的效果。如果我们要采取一种更为严格的“普通人社区标准”加以规制的话,就会有一种更为隐晦而巧妙的修辞出现,言说者通过看起来完全合法合理的语词制造出同违禁内容之间的隐喻与联想,从而规避相应的规制。规制越严格,就越是有可能强化这样的修辞,并且让修辞者及其受众感受到一种来自于违禁的快感。

在网络时代,问题进一步复杂化了。因为技术的进步使得表达更为容易、更为多元,修辞的形态也随之变得更丰富。网络上不断出现的新鲜话语就是生动的体现,而这些话语更是不断重构着词与物之间的关联,塑造着人们各自不同的理解。现实中在年龄、地域、文化等方面都有诸多群体,将各自差异显著的话语交错在同一个虚拟空间中,到底哪一个才是这个空间的“普通人社区标准”呢?就如同在林妙可事件中所看到的那样,支持李开复的人还是反对李开复的人更符合网络上的“普通人社区标准”?这又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了。

因此,通过对修辞视角的上述分析,本文并不试图对于这个网络热点事件中争论双方的观点做出孰是孰非的判断,而只是借助这个具有典型性的事件表明,许多问题并不像加强言论规制抑或保障言论自由这么简单。修辞的力量不仅会干预对于言论是否“真实”的判断,也会干预对于言论是否“有害”的判断。

五、异化的自由市场与分裂的社群

上文的分析,重点不在于具体的事例,而是试图以此展示修辞视角中“思想的自由市场”本身的异化。修辞的介入既有可能干预人们对于何为事实的认知,也有可能干预人们对于善意和恶意的理解。正如物理学所设想的无摩擦的光滑平面永远无法制造出来一样,社会的理想状态也总是无法在现实中真实出现的。那种经典的自由市场观念,并不能充分的解读我们所面对的全部言论。

理想的思想自由市场中,每个人都是抽象的同质的个体,因此需要警惕的只是公共权力的压迫。一旦关注修辞,我们就可以发现,每个人所掌握的修辞能力和资源是有着高度差异的,在这一市场的竞争中,同样存在着强势者与弱势者的分野。而网络和传媒的发达,更容易使得社会中的大量个体都运用自己的修辞能力去干预其他人对事实的认知,或是借助于修辞对他人造成侮辱。那些过去不被注意的普通个体,也可能拥有一种具有强势地位的压迫性权力,悄然地实施着规训。拥有更强修辞能力的媒体和个人,更有能力将他们所描述的事实“真相”灌输给公众。〔31〕这一点在微博这种“自媒体”上表现得更加明显,李承鹏这样善于运用修辞的、粉丝以百万计的名人,对于事实真相的表述往往会比起那些具有亲历性但不善修辞的普通人的表述更加容易被认可。修辞作为一种隐藏的权力,其无处不在的弥散,能够让思想的自由市场异化。

注意到这一点,可以发现,思想的自由市场的异化,就如同商品的自由市场的异化一样,会导致自由竞争的扭曲。更好的商品在异化的市场中难以“优胜”,而劣质者也未必会被“劣汰”。例如,在涉及司法问题时,面对作为受众的普通公众,媒体相对于法律职业的修辞能力优势常常凸显出来,从而压倒法律职业对于事实真相的表述和推理。在媒体的表达中,创意词汇胜于法言法语,视听冲击胜于说理明辨,知识先占胜于法律灌输,形象塑造胜于规则论证,情感宣泄大于理性分析,叙事策略胜于理性诉求,符号建构大于法律信守。〔32〕栗峥:《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在这种强弱对比之下,“舆论审判”常常在某些热点案件中出现,在当时相信自己掌握了事实与正义的公众,不自觉地被传媒的修辞塑造成了符合某种期望的民意。〔33〕参见陈柏峰:《法治热点案件讨论中的传媒角色——以“药家鑫案”为例》,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这种被制造出来的民意,进而可能导致对权利的误读和对另一部分民意的忽视。〔34〕参见王启梁:《网络时代的民意与法律应有之品性——从“躲猫猫”事件切入》,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异化的自由市场,很可能是一个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是一个强势者形成垄断的市场。而如果这个市场的力量随着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的增强而变得更强大的话,异化的市场也将会因为其对于公共事件与决策的强有力干扰变得更加危险。在某些公共决策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这种危险的端倪,尽管这并不意味我们要将其夸大到“一言丧邦”的程度而采取过度的管制措施。

强调修辞作为权力导致思想的自由市场的异化,并不是说由于修辞的存在,一切就变得“有理说不清”了。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公共问题的讨论中所出现的对事件的事实或性质的认知分歧,固然与修辞有关,但又不仅仅是修辞的力量可以决定的。当一部分人被某一种修辞所构建的事实所打动时,可能是其自我选择的一个结果。例如,相信和政府表述不一致的“谣言”的人,可能就是持有不信任政府的态度,因此首先倾向于相信和政府发布的信息相对立的表述。正如某些人所说的那样,谣言也是公众意愿的反应,甚至起着类似于古代社会中的谶纬那样的作用。如果不是社会的转型导致公众更为分化了,修辞对于谣言传播的干预力量就会大打折扣。〔35〕例如,正是18世纪的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导致谣言的传播更为迅速,官方和民间的诸多群体都从自己的立场出发有意无意地相信并且传播谣言。参见[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陈兼、刘昶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又如,在上文所举出的关于北大拆除旧建筑的例子中,愿意采信媒体所发布的事实的受众,或许在所有类似的问题上都持有一种“传统”与“现代”的强烈对立情绪。而在另一类言论中也是如此,某个群体对言论性质的判断,也是和自己先定的立场结合在一起的。例如在林妙可的例子中,某些人可能就是因为所谓“假唱”而不喜欢林妙可,因此他们在这个事件中倾向于认为那种隐晦的言论并不过分,呼吁清理有害言论是小题大做。可以说,修辞本身虽然能实施有力的干预,但并不能决定受众的选择与判断,其背后的关键因素是各种力量都有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而希望对公共空间中的言论进行诱导和塑造。〔36〕例如,在对风险认知的引导方面,可以看到许多例子:传统发电企业对于核电的风险、航空和公路对于高铁的风险、网络安全企业对于互联网病毒和木马的风险等等。“关于风险,保险公司和环境集团的所作所为是相同的”,参见[美]桑斯坦:《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及环境》,师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页。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由于利益的分化与意识形态的多元造成的分裂,更强化了修辞对言论的干预效果,而这种干预的持续,又可能进一步强化各个社群之间的分裂。权力运作是双向的,既不能说修辞完全控制了受众,也不能说受众完全控制了修辞,现代社会中多样化的修辞之间的竞争,其背后是权力的竞争。各种修辞都试图更好地规训受众,从而让背后的权力更有效地发挥作用。〔37〕李晟:《社会变迁中的法律修辞变迁》,载《法学家》2013年第1期。

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发达的传媒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就有更充分的认识。完善的公共表达机制至少包括两个重要要件,除了不应事先对信息进行筛选和检查之外,还需要大部分公民应该拥有一定程度的共同经验,这样,社会问题才可能得到有效处理。〔38〕[美]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但在网络时代网络上的虚拟串联导致“群体极化”,帮助那些分散遥远的人发现持有相同意识形态的伙伴,从而强化自己的观点,使社会中形成更多持有极端意见的群体,而失去在共同经验基础上的社会黏性,从而造成社会分裂。〔39〕[美]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6、37页。在这种背景下,要让公民形成一定的共同经验,就需要媒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不能仅仅为了吸引眼球或是实现自己的其他目的而滥用修辞权力,通过对事实认知的不合理引导操纵情绪化的民意。“大众传媒应该把自己理解为一个开明公众集体所委托的代理人;这个公众集体的学习愿望和批评能力,是大众传媒同时既当作预设、也提出要求、并予以强化的东西;像司法部门一样,它们也应该保持对于政治行动者和社会行动者的独立;它们应该公平地接受公众的关切和议题,并根据这些议题和建议把政治过程置于合法化强制和被强化了的批判之下”。〔40〕[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67页。无论是官方媒体、商业化媒体还是自媒体,如果忽视这种社会责任,只考虑迎合某一群体而滥用修辞的话,只会继续加剧社会的分裂,最终也将自食恶果。

不过,这样的分析并不意味着本文要提出加强对言论的管制和对网络的监管一类对策。修辞对于事实认知的干预,确实使得那些掌握更强修辞能力和修辞资源的人获得压迫弱者的权力,但这种较为隐蔽和温和的权力的干预,毕竟较之于借助暴力直接发挥作用的权力更符合交流伦理。〔41〕参见刘亚猛:《追求象征的力量——关于西方修辞思想的思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64、65页。而且,修辞一定要与受众相结合,在受众的反应中展现出力量,这就意味着这样一种权力是流变的,没有办法预先加以观察,而只能在权力关系已经形成后才能观察到。当多种修辞出现时,我们很难断定哪一种更可能干预我们对事实的认知,只有等到其已经确实发生这样的效果之后才能加以确认。同样的一种修辞,在一次表述中打动了受众,却有可能在另一次表述中毫无效果。因此,如果要实施规制,就很难事先预判在言论的自由市场中谁是强者谁是弱者;而当有人声称自己成为这种言论的受害者时,又应该以什么作为检验标准?毕竟,每个人对于不同的修辞会做出不同的反应,很难确立一个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标准来判断修辞的运用是否强有力地造成了对事实认知的干预。

而且,修辞作为一种权力,和现实中那些直接生效的权力并非正相关,甚至有可能是负相关的。法律或者公权力的介入不仅不会使强者变弱,有时反而会使其变得更强。因为对其所实施的规制,会让受众感受到一种“违禁”的快感,从而更容易臣服于其事实表述,而反对与之相反的表述。而在这样的思维背后,潜藏着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即政治合法性问题。各个分裂的社群对于合法性的不同认知,导致了他们对于修辞的不同态度。公权力机构在修辞的权力上处于弱者一方,主要的原因来自于习惯使用的无视受众、面目可憎的“党八股”表达,更深层的原因则是自身此前行为导致的合法性亏空。从这个角度来看,也没有理由认为,加强对言论的管制就能够使思想市场运作地更好。

六、结语

修辞中潜伏着的力量,使得对于言论中的事实或是言论性质的认知,都有可能受到强有力的干预,并最终影响到对言论的回应。因此,从这一视角看来,思想的自由市场很有可能被异化,因而并非是理想状态。当代中国社会的特征又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异化。一方面,社会本身的不平衡与转型,导致公众在面对诸多问题时都缺乏共同经验,因而较之于其他国家的公众更容易因为想象的隔膜而被修辞所引导,从而形成更多认知的分歧与随之而来的冲突。另一方面,由于转型的急剧与利益分化的多元,导致社会中各个社群之间更容易处于分裂状态,因而会更积极的倾向于不同的修辞对他们所实施的干预,并且也强化不同的修辞风格,这又进一步阻碍相互交流达成共识,从而使得分裂继续下去。这些都不是简单地基于言论自由的经典理论可以处理的问题。

从这样的观察与分析出发,能够获得的一个初步的结论是,当代社会中的言论自由与规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收”或“放”、“堵”或“疏”的问题。在构建一般性的制度框架之外,还需要注意更多的细节。例如,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应当得到更多的重视,这不仅仅意味着现在所强调的新闻监督,还应当包括在公众中促成公共经验的分享,向消费者提供“凝聚性商品”。〔42〕参见[美]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6-70页。同时,应当鼓励多元化的媒体发展,并在议程设置和公共决策方面均衡的吸收其信息。此外,虽然事前的过度限制并无必要,但是事后的归责却非常重要,例如对于商业利益和其他利益操纵网络空间舆论的“网络推手”就应有更有效率和更严格的规制。〔43〕参见胡凌:《商业网络推手现象的法律规制》,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而总体来说,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公共空间中的交往理性,注重从形式的合法性标准来理解公共空间中的交往与意见形成。〔44〕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45-449页。技术发展而开启的“大数据”时代,则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即通过数据挖掘,以技术手段更好地获取信息,减少感性的修辞的干扰,从而加强公共空间的理性化。

本文的分析仅仅是一个起点,指出异化的自由市场中的隐秘细节,只是强调其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复杂性,而并不是要给出确定的答案和相应的对策。尽管还没有最终答案,这个起点仍然是重要的,因为这提醒我们,作为法律人有必要警惕对言论自由的简单化、教条化理解可能导致的负面效果。毕竟,我们所要追求的是法治,而不是关于法治的修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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