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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藏秦简(三)》与秦代法律

2014-04-01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岳麓秦简岳麓书院

【专题导引】2013年6月公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三)》是目前所见秦代最重要的法律史料之一,这批秦简由四种不同形制的司法文书构成,其中包含了大量刑事、民事、行政案例,对研究秦代地方司法、奏谳制度、治安和侦查活动以及律令条文等均有重要意义。这批秦简公布后,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即于2013年11月底共同举办了《岳麓简(三)》专题学术研讨会,来自中、日、德等国家的二十余位学者撰写论文,各抒己见,对其展开深入探讨。本专题所刊登的五篇论文,即是其中的部分成果。

本专题刊登的第一篇论文由出土法律文献研究专家张伯元教授撰写。论文对《岳麓简(三)》的内容和法律史价值进行了全面介绍,讨论了秦汉时期的奏谳制度与审理程序,并对简牍整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二篇论文由《岳麓简(三)》的主编者陈松长教授撰写,论文考证了这批秦简中记载的“癸、琐相移谋购案”。所谓“购”是悬赏的意思。秦汉时期有重金悬赏捉拿盗贼的制度,称之为“购赏”。岳麓秦简显示,秦代的购赏制度比我们过去所知要细密得多,陈教授结合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对此进行了分析。第三篇论文由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邬勖撰写,内容依旧关于“癸、琐相移谋购案”。论文分析了秦代郡、县二级司法官吏在法律掌握和适用能力上的差距,以及官吏治狱有失所受处罚的加重与秦在南越军事活动的关系,这是很有新意的见解。第四篇论文由日本学者水间大辅先生撰写。水间先生长期从事简牍与秦汉司法制度的研究,在《岳麓简(三)》公布前,水间先生曾撰文指出,关于共犯处罚,秦汉时代并没有像唐律那样区分首从,而是对全体共犯者处以同样的刑罚。《岳麓简(三)》中的资料印证了水间先生的判断。第五篇论文由德国学者陶安先生撰写,陶安先生同时也是《岳麓简(三)》的整理者。不过陶安先生的这篇论文并未囿于岳麓秦简资料,而是将共犯的话题扩展出去,对中国传统法制的特征进行思考。作为跨文化的研究者,陶安先生认为虽然古代中国很重视制定法,这与大陆法系颇有相近之处,但是在古代中国的制定法主义中含有相当浓厚的判例法主义成分,这些判例法成分使中国传统法坚持与英美法系相似的实践指向,而与大陆法系的理论指向保持一定的距离,这种观点非常值得中国学者注意。相信这组专题的刊登,会对本领域的研究有所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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