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和谐的政治逻辑
2014-03-31彭前生
彭前生
摘 要:从政治哲学的学理结构角度来解读社会和谐,可以发现宽容是维系社会和谐稳定、良性运行的纽带和基石;公平与正义是社会和谐的价值核心;均衡是社会和谐的路径选择;民主与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动力之源和可靠保障。
关键词:社会和谐;宽容;公正;均衡;民主与法治
中图分类号:C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3-0028-04
社会和谐实质上是人际和谐和人与自然和谐的统一体。在社会和谐的发展过程中,人际和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何直接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随着近现代社会的发展,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仅靠道德来规范还是有限的,更多的还需要通过政治来干预。由此可知,社会和谐的本质在于人的政治生活的和谐,因为社会与政治是密不可分的,社会中的所有关系都要受政治关系的支配和制约。人类近现代社会发展实践表明,只有构建一定的政治价值观和政治原则,确立一定的政治行为规则,人类才能有效地运用其政治协商与合作的种种机制合理地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纷争,实现人类的和谐生存。
一、宽容:社会和谐的纽带与基石
所谓“宽容”,即宽恕,能容人。宽容一词最早出现在16世纪的西方宗教教派分裂和异端迫害的时代,使用于对宗教信仰的一种容忍。所以说,宽容在当时来说,其功能在于协调教徒与非教徒之间的矛盾,就是指要有信仰的自由,对异己信仰的容忍。此后,宽容功能的外延不断地扩大,宽容逐渐运用于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成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标准。宽容就是“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于不同于自己或传统的见解,具有耐心公正的容忍”。[1]从那时起,宽容与和谐紧密相连,是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种必要形式,是人际和谐应有之德。在价值多元化时代里,宽容在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是对现实多元价值的承认、对不同价值主体之间平等地位的尊重和对社会不同价值标准的认同。当然,“宽容并非等于无原则的‘放弃和‘纵容,而是一种对自己价值标准信念的执着:坚信自己的选择是最好的,就不怕别人与自己不同,并且相信大多数人迟早会作出一致的正确选择。”[2]
道德宽容是传统社会义务型伦理思想追求社会整体和谐的主要手段。但随着现代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仅仅从道德层面的宽容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难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国家与政府的干预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人完全变成了政治人,社会关系都受政治关系的支配和制约。从此,宽容的功能又发展到政治领域,称之为政治宽容。
政治宽容就是政治行为主体之间表现出来的一种容忍和谅解。它是指掌权者不以统治者身份出现,而更多的是要成为一名治理者,要节制、控制自我权力,承认社会多元价值,尊重公民的各项权利,保护宪法规定范围内的各项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公民与政府之间,或者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意见相左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保护少数的原则。”[3]政治宽容是政治主体成熟的标志,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市民社会培育的产物,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标尺,“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从压制到宽容、从强权到说服、从垄断到竞争、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4]
政治宽容既是一种政治价值观,又是一种政治治理观,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和谐共处的纽带与基石。政治宽容对公民而言,可以为人们提供各种平等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机会,使人们逐渐变得关心政治和参与政治,并且通过政治参与来释放他们的政治需求压力,对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充分的表达和诉求,同时以换位思考的方式考虑他人的立场和利益,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政治宽容对执政者而言,一方面可以展现执政者文明执政的良好形象,从而获得执政的政治认同,增强政府的执政合法性基础,提高执政者的安全系数;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执政者统治与管理的成本,“当宽容的预期代价减少时,一个政府宽容一个反对派的趋向将提高,同样,当压制的预期代价提高时,一个政府宽容一个反对派的趋向将加大。”[5]政治宽容对整个社会而言,可以为经济、文化发展提供自由、宽松、愉悦的政治环境,使政治与经济、文化之间持续保持必要的张力,提高各社会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降低具有差异性各利益团体之间的摩擦,从而推动社会高效、和谐、有序运行。
社会主义政治宽容,“不是泛道德层面的个体间的宽容,不是阶级内部和阶级间的无原则的‘和解与‘爱,也不仅仅是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间的相互包容或社会发展对人的需求的单向度的满足,其真正的意旨,必然是社会主义社会所内蕴的对人的自主选择性,对人追求自由获得解放,对人的自由个性,对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现实肯定及其自觉满足。”[6]社会主义政治宽容是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社会为中心”的政治宽容。而更深远地看,社会主义政治宽容是要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以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重任,追求和实现社会主义政治伦理关系之间的和谐与整合,是要在根本扬弃政治宽容的基础上,去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二、公正:社会和谐的价值核心
公正是政治哲学最为核心的概念。“公正”一词最早在希腊文中用来对物体位置做一种判断,表现为“置于直线上的东西”,后来逐渐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标准进入社会领域,引申为“公平和正义”。社会公正是指社会成员的每个人都应该得到他所应得的东西,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以及处理这种关系的价值准则。公正作为一种应然的、合理性的价值观念,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共识,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由不公正到公正的发展过程。但是,公正又是相对的,因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有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并且引导人们选择不同的价值行为,一定社会历史阶段政府制定制度的合法性如何,都以该阶段相对公正的价值标准来判断。
社会和谐不能缺少公平和正义,公正是社会和谐的价值核心。首先,社会没有绝对的公平,但不可有绝对的不公平。也就是说,和谐的社会要有一个相对公平的个人资源禀赋。毋庸置疑,在同样社会条件下,每一个人的出身与智力都存在着差异,这是与生俱来而且是很难改变的。对这种差异如果我们在后天的社会中不进行矫正,任其自由发展的话,人与人之间这种先天的差异就有可能导致后天福利与地位的巨大反差。这表面上看来不存在非正义,但实质上还是非正义的,如果国家对这种差异的存在进行放任,甚至纵容,那就是典型的不正义。因此,国家有必要运用权力对这种差异进行调整,即实现公平的起点。公平的起点主要表现为权利的公平和机会的公平。对一个国家而言,实现社会的相对公平,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政治要求。其次,和谐的社会还应当有一个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的交换权利映射,那就是正义的程序。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多样化的社会,不同的利益主体都有他自身存在和发展的理由,只要他们都是合法的运行,我们一般很难判断谁的利益重要、正当。这些利益主体只要是为国家和社会服务,都应该得到国家的扶持、保护,而不能偏袒任何一方,简单地将这些利益主体的福利进行加总、最大化,然后进行假象的甚至是真实的补偿并不能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但是,利益主体之间可以在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的程序上达成一致,那就是一个正义的程序。“正义的程序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7]相对于运用国家权力对最终福利结果进行重新分配或补偿,正义的程序更具有合理性和认同性,不仅可以减少行政成本,而且程序更容易达成一致,是建构社会和谐政治要求的最佳选择。
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以善治为理念,体现在国家法律、制度与政策之中,其落脚点在于其人本特质,即人人平等,人人共享,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首先,社会主义公正原则反映人民为主体。社会主义公正反映了人民性的政治要求,以最广大人民作为公平正义的价值主体,在人与人之间培育诚信互助,在人与社会之间确保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8]在人与政府之间反对官本位的权力运作,确保官民平等。其次,社会主义公正原则还反映人人共享。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人共享和普遍受益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主要特征。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在政治方面表现为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的政治共享,在经济方面表现为反对平均主义、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共享,在文化方面表现为反对文化特权、保障人民发展权利的文化共享。社会主义公正的共享性,在我们国家强调全国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三、均衡:社会和谐的路径选择
和谐自身就体现了一种均衡的思想,只有实现相对均衡发展,社会才会和谐。均衡属于关系范畴,是各关系主体通过博弈达到的一种有序、协调的稳定状态。均衡更多情况下是一种理想的、相对的和动态发展的应然状态,而不必然是一种实然状态。社会的发展过程表现为一种由均衡到非均衡、再到均衡的循环往复过程。社会均衡有一种内在自然力的内部自我调节,但更多的还是需要一种外在人为力的推动。因为如果纯粹地依靠自然的顺应,可能就会导致社会的大动荡、大灾难。均衡就是对立双方形成妥协的折中点,并以折中点为中心形成一个或左或右的场域,各关系主体在这个场域中有规则地运动、调整、共生共赢。
正是因为均衡的人为力作用,政治在均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政治的力量来调节社会,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趋向均衡。均衡从此由传统社会中侧重依靠自然力来自发调节的自然均衡逐步转化为在现代社会中通过人为的政治力来调节的政治均衡。政治均衡是指在复杂的政治世界里,各政治行为主体为了自身利益而产生的较量与博弈,最后各方在妥协中形成相互制衡的、相互支持的稳定状态。政治均衡是政治现代化的表现,是人类理性发展的产物。
政治均衡在社会和谐中扮演的主要角色就是在动态中保持均衡的政治与均衡的利益。首先,均衡的政治是政治系统内部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权力以及权利自身的一种均势。权利以国家权力而产生,但权利反过来又制约国家权力的扩张,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分配均衡是均衡政治的集中体现。均衡的政治就是通过提供一种政治资源公平分配的有效机制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强政治系统对外的适应性和对内整合性,缓解社会内部各种矛盾与冲突,为社会和谐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社会基础。所以说,均衡的政治“是对权力与权利关系具体表现的最佳阐释,体现的是一种结构性均衡的民主政治模式,是全面、动态、相对、有序的民主政治,是和谐社会的政治形态与理想模式”。[9]其次,均衡的利益就是运用政治系统“调节者”、“修正者”的身份,通过政治系统的整合功能对社会各主体实现社会福利分配的相对均衡。现代自由竞争的社会是“各事物都听任其自然发展的社会,即在一切都听其自由,各个人都能自由选择自己认为适当的职业,并能随时自由改业的社会,情况确是如此,各人的利害关系必然会促使他寻求有利的用途,避开不利的用途”。[10]因此,自由竞争不会必然导致社会的和谐,利益冲突是自由竞争社会所不可避免的,因为每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私人利益,把公共利益看成是一种“异己”的、与个人利益不相符合的东西。“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11]也就是把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以社会和谐为目的,运用政治均衡来整合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把利益矛盾与冲突控制在一定的社会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平衡。
社会主义政治均衡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就是追求并逐步实现社会效率与公平的有机均衡。社会主义要走和谐发展之路,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辩证关系是关键。社会的和谐发展既要有利益关系的协调性,又要有价值观上的普遍性,这里利益讲的就是效率,价值讲的就是公平,两者相辅相成,共存共荣,所以说,寻求并逐步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均衡,是社会主义政治均衡所要遵从的最重要的价值目标。社会主义政治均衡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均衡,就是通过建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利益均衡机制来实现,“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12]运用利益协调机制,加强相互沟通、谈判和协商,使利益主体之间相互理解、让渡,最后达成一致;运用利益表达机制,不断扩大利益表达渠道,使利益群体特别是广大的弱势群体能够运用制度化的表达机制进行合理的利益诉求;运用利益博弈机制,使政府能站在超然的立场上制定合理的规则,同时又能对社会纷争与冲突作出公正的裁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市场竞争机制实现社会的效率,政府的公共权力实现社会的公平,这是一个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效率与公平的有机均衡,并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
四、民主与法治:社会和谐的动力之源和可靠保障
民主是保证人类自由的原则和行为方式的总称,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的基本原则。如果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政治秩序以维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强权只能暂时使弱者臣服,但他绝不能做永远的主人,掌权者要使自己的权力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也就是说,要建立一个持久的和谐稳定的政治秩序,只有以权利和义务来替代强权,这就是民主政治的本质。民主可以使掌权者不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科学、规范的权利和义务是民主发展的本质。民主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就是实现从人的权威到制度权威、从无序政治到有序政治的转变,而这些转变,可以提高社会成员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全体社会成员能以国家主人的身份投身和谐社会建设,可以增强全体社会成员自觉地认同国家政治体系,从而增强国家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基础,减少政府治理成本,为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奠定政治基础。
法治是一种治国原则、方法和制度,也是一种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12]相对应,“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13]它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4]199“法治优于一人之治”,[14]167-168它作为一种治国方式,本身就表现为一种内在的秩序,这种内在的秩序就是照章、依程序办事。另一方面,法治的目的就是通过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来创造和维护法律所要求的观念社会,使这种观念社会变为现实,并处于有序的状态,而这种有序的社会状态是以稳定的社会关系、有序的社会结构、规范的社会运行和程序的社会决策等表现出来,是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有条不紊、充满生机活力的和谐社会秩序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同时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法治化作为一种政治生产方式,是以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化、法制化为手段,能确保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公正分配,体现公正与平等、效率与质量,实现社会和谐和人的全面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注入政治生机和活力。首先,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性。人民民主体现民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亿万中国人民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是焕发建设国家的强大创造力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其次,社会主义民主体现动态发展性。社会主义民主的动态发展性就是指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民主化是一个过程,当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时,民主政治体制就必须不断完善以适应高涨的公民政治参与,否则,就会诱发社会的不稳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完善,疏通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渠道,化解了人民群众与政治体系之间的矛盾,消解了人民群众政治参与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社会主义法治的现实特质表现为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党。依法治国,一方面就是把法律制度贯穿于社会生活,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就是把法律制度贯穿于国家生活,国家公务人员运用法律手段来治国理政,国家权力的行使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依法治党就是把法律制度贯穿于执政党的党内生活,也叫党内生活法治。执政党把宪法和法律融于党内生活,带头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就是维护执政党的执政权威,增强执政党自身的执政合法性。依法治党作为一种治理模式,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推进党内民主,融洽党群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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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