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反腐的风险与规制
2014-03-31陈景云
摘 要:作为制度外的反腐形式,微博反腐在取得积极效果的同时,也存在着合法性困境、犬儒主义倾向和易扭曲政治生态的三重风险。微博反腐只能作为传统反腐的补充形式,与制度反腐形成互动;同时需要破解国家廉政体系设计中制度短缺与制度剩余并存的悖论,加强微博反腐的法制化,培养公民理性精神,并借鉴“Twitter”的做法从技术上规范微博空间和行为等,以规避微博反腐风险。
关键词:微博反腐;合法性;风险;规范;政治生态;制度反腐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3-0020-04
一、引言
在近年众多的反腐案件中,均可看到微博的身影,如陕西杨达才“表哥”事件、广州番禺房管局的“房叔”事件、重庆的“雷政富”事件等。《2012年微博年度报告》指出,2012年广泛受关注的15起真实的网络反腐案件中,通过微博举报的共有6起,占40%。其余9起案件中,微博虽然没有直接充当举报平台,但是产生了巨大转发量,对案情的推动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微博”作为信息沟通、表达某种诉求和个人社会观感的工具早已被广为运用,但它在“反腐”上发挥的独特作用,则源于微博具有“还原事态和时空压缩功能”。坦言之,社会公众利用微博所具有的“基数庞大,用户广泛;节点共享,从传播到互博;依托数字科技联结全球知识体系”三大特质,使得相对对称的腐败信息在微博即时平台上迅速流动传播,把腐败信息由传统的政府掌控变成为“真相大白于天下”,政府与公众所掌握的信息由传统反腐路径下的不对称变成了相对对称,体制内反腐机构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不得不被动介入腐败案件的查处,并发布更多相关的信息(如图1、2所示)。一旦腐败案件处理不迅速和不坚决,这种压力将会不断地加速倍增,甚至会直接影响到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1]可以预期,随着网络的发展、公民意识的提高以及政治清明度的提升,加上微博反腐具有成本低、透明度高、效果明显等特征,微博反腐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然而,微博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没有对错之分,关键是看谁在使用它以及如何使用它,因此我们看到微博在反腐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需要思考其存在的隐忧。微博反腐存在着哪些潜在的风险,未来它在反腐体系中究竟该扮演何种角色,如何对这种反腐形式进行定位和对位?这是本文要思考与解答的问题。
二、另一种隐痛:微博反腐的三重风险
作为非制度化的反腐形式,微博反腐的行动逻辑是“运动式”的,它为了反腐的目的,把正义与泄愤写在一面旗帜上,在难以忍受却不可避免的非理性化、娱乐化的“扒粪运动”中,命运对抗着命运。因此,在微博反腐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令人隐忧的一面,具体表现为以下三重风险:
1.身份危机:微博反腐的合法性困境。所谓身份危机是指微博反腐过程中,以民间力量为主导的反腐工作缺乏权威性和合法性。因为微博反腐目前并没有获得法律法规的认定,特别是非正当性的微博举报,这正是学界和社会现在所担心的一个制度性隐患。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当公众对政府信任感减弱,继而选择网络来呈现腐败信息与冤情材料,以“围观改变中国”的姿态来督促相关部门查办被举报者及其腐败行为时,微博反腐的利弊已一目了然。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加之微博目前属于匿名性质,使得自媒体赋予的个人自由被无意中滥用了,造成无法被证实甚至是虚假消息满天飞的局面,一些消息的制造者要么是为了吸引别人的眼球,要么是为了泄私愤而恶意中伤。在谣言与暴力并存状况中,个人的隐私甚至自尊和人格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侵犯,如“雷政富案”中,厦门大学一女生被误认为是事件中的女性当事人。这样的“不存在的事实”所带来的伤害,不仅仅是隐私权的被侵害,更有对当事人自尊与人格的侮辱。面对这种二难困境,一方面,是微博信息的发布者在网络社区中的言论自由是否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效保护;另一方面,是发布者的行为是否得到规范。即使得到宪法保护,但没有具体法律跟进,没有对微博信息发布者的行为给予适当的规范,微博举报将泛滥,不负责任的转发、扩散、造谣以及暴力的行为将充斥着我们的眼睛和耳朵,再加上中国当代社会的泛道德主义与泛政治主义,这无疑会对公民的安全感和政府的公信力乃至对未来社会发展的预期产生重大冲击,严重的还可能导致社会失序。
2.脆弱的荣耀:微博反腐的犬儒主义倾向。“犬儒”一词衍生自希腊语的“狗”(Cyninc),意为像狗一样摒弃社会、家庭责任以及对金钱的追求,从而达到美德的极致和完美的幸福。犬儒主义延续到18、19世纪现代社会中,被视为是一种“对于他人宣传动机以及正直保持怀疑且嘲弄”的态度,或者意指那些“愤世嫉俗的人”。到了当代,根据旅美学者徐贲的研究,犬儒主义是一种“以不相信来获得合理性”的社会文化形态,他们彻底不相信还能有什么办法改变它所不相信的那个世界。犬儒主义有玩世不恭、愤世嫉俗的一面,也有委曲求全、接受现实的一面,它把对现有秩序的不满转化为一种不拒绝的理解,一种不反抗的清醒和一种不认同的接受。这些在微博反腐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无官不贪”的有罪推定和社会大众仇官心理严重。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目前我国腐败问题凸显领导职务高的案件越来越多、涉及金额数量大、查处案件中的“一把手”多的特征,且这三个特征在高官贪腐样本分析中体现得更明显。据统计,党的十六大至2011年2月,近10年中被查处的副省(部)级高官达103人;十七大以来,60多万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万多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被处以死刑立即执行的副省(部)级高官11名,其中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达1.98亿元居首位;死刑缓期执行的高官27名。二是民众对“当官与挣钱”问题的看法要么是不拒绝的理解,要么是一种不认同的接受。加之有些官员本性丢失,官民争利的现象经常发生,打碎了民众对“公平正义”社会机制的憧憬,社会大众在社会贫富差距持续扩大这样的事实面前显得很无奈,心态也变得异常脆弱,从而导致目前社会大众仇官心理严重。三是透明国际每年公布的“世界清廉指数排名”中,中国得分都比较低,而且排名呈下滑趋势(如图3所示),比如2011年是3.6,排在第75位;2012年得分为3.9分,排在第80位。这不仅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大众对“无官不贪”的认定,而且加深了对官员贪腐的严厉批评和憎恨。因此,当腐败信息一出现在微博中时,很快引起网民的疯狂转发、批评,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网民的“无官不贪”有罪推定和仇官心理严重。
第二,微博反腐的娱乐化、反智化。首先,从“表哥”、“房叔”的落马,再到“雷政富不雅视频”等热点事件来看,“网络曝光-纪委介入-核查处理”成为腐败案件查处的一条新路径。但网络本来就是娱乐色彩非常浓厚的舆论场,当这些事情发生时,社会大众是持旁观的“看客心理”,对于微博平台上出现的腐败信息,往往觉得不需要自己多严肃,有纪委、司法等相关部门严肃就行了。他们可以在电脑、手机前娱乐猎奇地看着热闹,又可以在电脑、手机前通过嘲笑,间接地释放心中的不满与怨气,还能把深恶痛绝的腐败官员送入监狱。然而,作为围观者,他们不经深思熟虑而仅凭自身感觉走的狂欢式表达使其具有了相对性,也丢失了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应具有的美德——理性。例如在广州“房婶”事件中,社会大众失去了独立的观察能力,群体效应地一边倒支持反腐,支持弱者,反对政府。在集中批评“房婶家有24套房”时乐此不疲地把她与广州“房叔”进行比较。但经调查证实后,如今的“房叔”和“房婶”却是一个地下、一个天上,结果完全不同。因此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上演于微博上的‘反腐大戏,制造的却是一种反腐可以在看戏中得到推进的幻觉。这种幻觉,使得反腐犹如一幕海市蜃楼,虚幻缥缈,可望而不可即。”[2]其次,微博反腐的主题思想存在粗俗肤浅。由于受大众娱乐化大潮的影响,不管是爆料的社会大众,还是新闻媒体组织或个人,他们总是肤浅地盯着腐败分子的“香烟、名表、情妇、私生子、艳照”不放,津津乐道,眉飞色舞于腐化堕落的丑事。在纪检、监察机关三令五申要完善各种制度,要花大力气严查腐败案件的情况下,我们却要依靠这种“不谈政治谈风月”的选择性执法策略,它会产生这样的后果:被拉下马的官员会自认倒霉,没有被拉下马的官员则会侥幸自己的好运——被微博反腐了,是运气不好。
3.可被操纵的公共空间:微博反腐易扭曲政治生态。在自媒体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微薄,而微博的影响力大小完全取决于读者的接受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微博是一个彻底的民主——因为微博只需寥寥几句话,写得好坏无所谓;同时也是可被操纵性很强的通讯手段——每个人的声音不具有“一人一票”的性质,只要一个人掌握着大量的金钱或者某种技术,那个人就能通过雇佣水军把自己的声音做大,于是就形成了虚假舆论。比如在百度中搜索“新浪微博粉丝”,会出现“新浪微博刷粉丝”的广告,新浪微博粉丝20元1000,60元10000另送1000等等。可见,微博这个公共空间中,很多人是在自己不熟悉的圈子游荡,很多人的真实面目我们并不清楚,这些人因此能在微博中动辄破口大骂,而不害怕受到惩罚,也使得文明处事规则中的“台前行为和台后行为相区分”的界限不再清晰。因此,从微博公共空间的这些性质我们可以推出这样的一个结果:微博平台一方面缺乏现实社会中的礼仪和权威关系的约束,而另一方面却特别容易在网络公司、金钱等等的操作下迅速形成虚假舆论和权威。从一定意义上说,在微博公共空间中,人们的表现会接近于勒庞所描述的“乌合之众”,他们一方面表现得特别不服从权威,另一方面又在操纵下特别容易对权威产生崇拜甚至盲从。[3]
在可被操纵的公共空间中,微博反腐往往会对政治生态产生扭曲:一是容易形成“舆论审判”。即有关政府部门在没有进行技术鉴定和启动相关调查程序,或者是进行了相关调查也没有得到更为完整的事件真相的状况下,为了“平民愤”,仅仅依据网络上提供的材料匆匆忙忙下结论,就对一个干部做出撤职或免职的决定。这不仅在程序上不够严谨,而且违背法治社会的精神。当然,这并不是说政府不应该敬畏民意,而是要认识到民意不是一个空洞而僵死的概念,民意不是“振臂一呼,应者云集”,民意也不是失控、无序、放任。另外,我们也不能因为网络意见产生过好的结果,就将其凌驾于法律之上,因为“媒治”也是一定意义上的“人治”,必须防止其超越法治,否则曾经的运动式悲剧就会卷土重来。因此在民意面前,一方面需要及时回应和处理,另一方也需要谨慎和理性。二是容易沦为“权斗”的工具。当网络中出现腐败信息时,网民在围观和转发信息的时候往往义愤填膺,似乎从爆料者那里看到了真相,但事实上,他们并不清楚爆料者的真实身份,更谈不上爆料者的动机以及这些信息与爆料者有何关系,因此所谓的真相在网民那里也只是片面的,残缺的。而爆料者往往正是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特别是在“官场内斗”中,如果抢先一步将竞争对手的腐败资料公布在网络中,然后通过操纵迅速形成舆论,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对手置于死地。当微博被“权斗”所利用,无疑会对官场生态产生重大冲击。它不仅使得官员对自己的腐败行为隐藏更深;即使被举报后也会及早准备,事先串供或销毁证据,导致很多事情不实和无法查实。更为重要的是加深官员之间互相防备心理、激增彼此的不信任感,官员长期处于恐惧、焦虑和不确定之中,在影响官员个人的工作热情、效率与创造性同时也会影响到组织的凝聚力与活力。
三、理性回归:微博反腐的规制
微博反腐目前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但微博反腐毕竟只是一种舆论监督,未来微博反腐取向如何将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
1.微博反腐的定位:其在中国反腐体系中的分量与地位。通过对《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目前反腐体系由“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监督体系、教育体系和国际交流合作”四部分组成,每个部分又各自包含着不同的相应内容(如表1所示)。虽然微薄反腐折射出了制度性反腐存在反腐渠道不畅、选择性反腐等问题,但就目前我国反腐体系来看,制度反腐仍然是反腐体系的核心。毕竟微薄反腐终归脱离不了爆料舆论监督的范畴,舆论和民意始终无法取代法制,没有相关的制度建设,微博反腐效果不仅可能适得其反,而且腐败迟早还会卷土重来,因此微博反腐只能作为制度反腐的有效补充。另外,根据近几年制度反腐对比网络反腐的成绩来看,从2007年至2012年7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万余件,结案63万余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万余人,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4万余人;而2008年至2012年,网络及微博反腐事件只有50余件。[4]可见,相对于普通网友,纪检部门有丰富的信息来源,有专业的反腐人士,有系统的反腐力量,微博反腐对比制度反腐发挥的作用还相对比较小,未来反腐的关键还是要依靠纪委,制度反腐仍然是反腐的核心。
2.微博反腐的对位:如何规避微博反腐的风险,防止微博反腐的越位。在笔者看来,这必须处理好以下四个问题:首先,政府在微博反腐过程中承担“无缝对接”的责任,破解国家廉政体系设计中制度短缺与制度剩余并存的悖论。通过30多年的廉政建设,中国反腐体系涵盖的腐败治理主体堪称丰富(如表1所示),中国政府的廉政制度在量上也得到了惊人的发展。然而“表面的制度繁荣背后,却隐藏着廉政制度的结构性失衡问题:一方面,廉政建设中出现大量的制度剩余而使廉政工作的边际效益递减;另一方面,国家制度建设意义上的宏观制度环境和中观的廉政制度体系却存在明显的制度短缺,影响到反腐倡廉的整体功效”。[5]解决廉政制度剩余问题,一是解决制度的低效性或多余性;二是创新或废除过时的无效的制度。而制度短缺主要集中于:一是专门的、相对独立的廉政机构的短缺;二是人大的审议监督功能仍停留于制度文本层面,人大未被纳入中国反腐体系的主体结构中就是很好的例证;三是司法机构依附性太强,很难切断自身与政府之间藕断丝连的利益联系。为此,当务之急是保证反腐机构的独立性和充分授权。在香港,一个独立机构廉政公署就成为腐败的防火墙。应改革党委书记兼任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体制,激活宪法赋予人大的审议权力,减少司法工作对党委和政府的依附性。同时“尽快制定三部法律:《重大决策程序条例》,约束和规范领导干部的重大决策权;《政务公开法》,通过全面公开让腐败没有藏身之地;《行政组织法》,划清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6]
其次,对微薄反腐进行法律制度认定,解决微博反腐的合法性困境。微博反腐已成为一个比较流行的反腐平台,政府应在互联网管理制度基础上加大微博反腐的管理制度,包括反腐微博的平台运营、信息发布及反腐流程等各个方面。从1994年开始,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网络舆论的法规,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但与瞬息万变的网络环境相比,网络立法仍然显得非常滞后。2011年12月,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对微博建设、运用和管理作出十六条规定,迈出了微博反腐法律制度认定的重要一步。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今后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提供了指引,但在法律层面我国还是缺乏一部完整的有关网络的法律,因此未来政府急需出台一部《网络法》。此外,由于微博反腐的关键是举报信息的公开性与真实性,因此微博反腐急需与实名举报相结合,今后还可以制定《举报法》《证人保护法》等来充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总之,只有不断完善微博反腐规章制度,加快微博反腐的立法建设,才能使微博反腐真正走向规范化。在防止谣言蔓延和网络暴力的同时,也能更快更好地真正获得纪委等相关部门的重视,形成官民互动的反腐模式。
第三,培养公民理性精神,使公民在法律的权威下理性地思考、理性地表达。人文主义者伊拉莫斯曾经说过,最可怕的事莫过于行动中的无知。当我们朝着法治国家迈进过程中,我们要告别“百姓”时代,走上“公民”之路,因此重要的不仅仅是将民主宪政的基本理念渗透和散播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更加重要的是每个公民都应当身体力行努力去行动,因而培养成熟理性的现代公民是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的公民意识已经有所提高,但尚不足以理性地建设起一个成熟的民主宪政国家,必须加大力度来正确引导,使理性思考、理性表达成为公民的一种习惯。从本质上讲,理性公民的培养依赖于公民文化的最终形成,由于相应文化土壤和文化传统的欠缺,我国理性公民的培育仍然是一个较长、较艰巨的过程。短期来讲,由于在某些大的公共事件面前往往蕴涵着公民教育的良好契机,为此政府需要建立起长效的应急机制,保持开放的姿态和海纳百川的包容精神,阻止谣言和非理性甚至是暴力的蔓延,因势利导促进公民文化的成熟。从长期来看,要让理性思考最终成为公民的一种思维方式,“一方面,需要公民教育系统工程的全面启动,多渠道、全方位进行公民理念的启蒙和公民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于实践中反复应用和经验沉淀,使理性思考固化为一种思维方式。”[7]坦言之,在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建设的进程中,这需要政府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公民的有序参与来锻炼公民的美德、理性思考的能力和品质。
第四,借鉴Twitter的一些做法,从技术上规范微博空间和行为。国内最大的微博平台新浪微博曾经是Twitter的仿照版,但目前新浪微博与它的“师傅”却渐行渐远,二者的不同主要体现为四点:一是Twitter的Retweet(转发)是默认不带附加信息的一键式的操作,且转发次数最多也只能显示出“50+”;而新浪微博的转发,在点击“转发”时,马上会出现“//@某某”的字样,鼓励你在“//”前加入自己的评论或者态度延伸等等,而且也能显示很精确的转发数。二是在新浪微博上回复一则微博本来跟Twitter上的“Reply”类似,但是新浪微博补充了“回复+转发”的功能,只要在回复时勾上转发,我们回复的内容就会以“我回复的东东//@某某”的形式成为自己发布的一条独立微博。三是不管是回复还是转发,新浪微博都会附带上原文和上下文,而在Twitter上,我们若想看到信息的上下文,则必须点击信息本身。前者帮助大伙儿在两三秒内了解帖子的来龙去脉,以便迅速参与讨论,后者则可以让你更专注于某一个信息链,致力于将大家的注意力最大限度地引向信息本身,防止不相干内容干扰大家针对某条讨论的附属讨论使得原来的讨论偏离主题。四是新浪的每条微博都会直接呈现图片、评论数和转发数甚至阅读数等信息,从而会刺激大家的转发欲;Twitter上则不然,浏览“推文”时,如果不点击推文本身,我们看到的只有工工整整的文字,根本看不到图片以及转发数量等更细化的信息,杜绝了图不对文只为吸引眼球的情况。总之,美国的Twitter完全没有取得微博在中国的地位。比起新浪微博,Twitter有意弱化自己的社交属性,不直接鼓励攀比或者引导用户看热闹,而是花了更大力气优化信息搜索功能,努力呈现一个事件的客观发展,避免公共空间被操纵以及出现虚假民意的危险,这值得我们借鉴。
结语
反腐倡廉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单纯的“惩治”只能解决“不敢腐败的”问题,只有程序法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能腐败”的问题。而且事实上,没有程序法治,单纯的惩治也难以真正解决“不敢腐败”问题。在自媒体时代,微博在惩治腐败问题上的作用有目共睹,但其也面临着风险,未来反腐倡廉还是要以制度反腐为核心,微博反腐只能作为传统反腐形式的有益补充。总之,现实的反腐需要民主监督、纪检监察、依法限权。只有“主流”预防、惩治腐败真正“到位”,微博反腐等支脉才不会“越位”;只有当制度反腐和微博反腐结合得有力,反腐工作方会给力。
参考文献:
[1]杨爱平,陈景云,黄泰文.自媒体时代微博倒逼制度化反
腐的成因及出路[J].廉政文化研究,2013,(1).
[2]从戏剧化走向制度化,反腐方能踏上正途[N].南方都市
报,2012-11-25.
[3]赵鼎新.微博、政治公共空间与中国发展[N].东方早报,
2012-04-26.
[4]搜狐数字之道110期[EB/OL].http://news.sohu.com/s20
12/fanfubai/.
[5]陈景云,杨爱平.制度剩余与制度短缺:中国廉政制度建
设的结构性问题[J].学术论坛,2011,(12).
[6]马怀德.反腐靠制度,警惕运动式反腐[N].新京报,
2012-12-25.
[7]苗连营,李永超.公民维权之运动模式的宪法学分析
[J].浙江学刊,2009,(6).
[责任编辑:张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