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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能抵债吗

2014-03-31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14年1期
关键词:抵债发包方周某

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聂建刚

三农普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抵债吗

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聂建刚

【案例】周某与陶某都是某村村民。2006年,周某的儿子不幸患病去世后,儿媳改嫁,他与老伴、孙子共同生活,耕种自家承包的6670平方米水田。为了支付孙子学费,2008年年初,周某向陶某借了5000元钱,约定秋后归还。但当年收成不好,周某无力偿还。2008年年底,在村民小组长的协调下,周某与陶某达成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债的协议,约定周某将其承包的1334平方米水田转包给陶某,转包期为10年,周某与陶某之间的债务一笔勾销。2011年7月,周某起诉到人民法院,以抵债协议违法为由,要求陶某返还水田。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由于年事已高,5336平方米水田还经常找人代为耕种。2012年1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解读】在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债。我国相关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债作出了严格限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就明确规定,发包方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承包方以其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实际中的情况往往很复杂,比如,那些表面上看似以承包经营权抵债,其实质是以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抵债的,则并非一律无效,而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实际中认定抵债协议的效力时主要把握如下要点:①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可自愿以转包、出租的方式抵债,但须报发包人备案;②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以互换的方式抵债的,不仅须报发包人备案,协议双方还需要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③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以转让的方式抵债的,出让方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需发包方同意;④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债不得影响债务人必要的生活保障;⑤以家庭承包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当事人意思抵债。在本案例中,周某、陶某自愿达成的抵债协议,其实质是周某以1334平方米水田10年的转包费抵消所欠陶某5000元欠款的协议,并且周某转包承包地并未影响其必要的生活条件。因此,人民法院认定抵债协议有效并据此驳回周某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例中周某既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流转也未经发包方同意,如果是以转让的方式抵债,抵债协议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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