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国情:刑罚改革的基础性原则
2014-03-30敦宁
敦 宁
(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立足国情:刑罚改革的基础性原则
敦 宁
(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立足国情应当成为我国刑罚改革的基础性原则。坚持立足国情原则对于我国的刑罚改革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在刑罚改革过程中贯彻立足国情原则,一方面要对涉及刑罚改革的具体国情进行深刻的认识;另一方面要防止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和制度上的两种极端化倾向和作法。
立足国情;刑罚改革;基础性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仅在经济社会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且刑事犯罪的具体情况也随之产生了较大的变化。然而,我国由1979年刑法典所确立的刑罚体系和制度,除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作了一些局部调整外,不论是在立法建构上,还是在实践运用中,一直都未发生较大的变化。目前,这种刑罚制度体系滞后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各种问题也日趋严重。所以,适时进行系统的刑罚改革已是大势所趋。而对于如何进行刑罚改革,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近年来都已经展开了热烈的探讨。本文并无意于表达具体的改革构想,而只是想指出,不论是何种改革措施的采取,都不能脱离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因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1](P291-292)。而刑罚制度作为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应当遵从这一基本的社会规律。由此,立足国情,应当成为刑罚改革的基础性原则。
一、刑罚改革中“立足国情”的基本内涵
立足国情的一般含义就是指立足于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情况。对刑罚改革来讲,立足国情就是指,刑罚改革的决策和实施必须建立在对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基本社会情况进行充分考量的基础之上,必须以解决我国刑罚运用中的实际问题作为基本的出发点和归宿。立足国情原则具有以下三点基本涵义。第一,立足国情首先是指立足于我国刑罚运用中的问题,而不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必须是客观存在的问题,而不是凭空臆想的问题。第二,立足国情就是要以我国当前基本的社会发展情况和法律治理模式为依托,并在充分考量社会对相关制度的承载能力或承载可能性的基础上来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不是脱离这些基本的现实情况来制定一些不切实际的改革措施。第三,立足国情就是要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总体发展理念和基本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来探讨相关的改革问题,而不是背离这些基本的理念和政策“另搞一套”。
此外,正确把握立足国情原则,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一个基本要求,即坚持立足国情原则并不排斥参考、借鉴西方的经验和制度,但反对将西方的理论、制度和经验作为评价和建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反对在不作任何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将西方的问题虚拟为我国的问题来加以“解决”。 这一基本要求在包括刑罚改革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改革中都应当予以遵循。
作为一个法治“后进”型国家,自近代以来,我国各项法律制度的构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在学习和借鉴西方优秀法治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而且,从主流看,其效果也是积极和应当肯定的。所以,我国历来并不反对对西方优秀法治经验和成果的学习与借鉴,直至今日,我们仍在倡导大胆吸收和借鉴这些优秀经验和成果为我所用。然而,毋庸讳言,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盲目性和僵化性的现象。这些现象的集中表现就是立足于西方的简单“三段论”模式,即“西方是什么样;我国是什么样;我国应向西方学习,与西方保持一致”;或者,如顾培东教授所言的那种始终存在于我国立法过程中的思维定势,即“西方有的,我们也应当有,否则就是不健全;西方没有的,我们也不应有,否则就是不规范;西方是此种状态,我们就不应是彼种状态,否则就是不完善”[2]。
这些现象无疑都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一方面,“中国的现代化是作为近代世界性的现代化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发生的,它不是或至少不完全是中国社会自身自然演化的结果,因此,不论中国当代法学家如何希望,它也不是而且不可能是欧洲国家现代化过程在中国社会的一个重演”[3](P20)。这也就意味着,中国现代化过程中所存在各种矛盾和问题由中国社会情况的复杂性所决定,并非西方问题的简单重复,中国的问题反而可能比西方要复杂得多。所以,解决中国的问题,其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要找准问题,而要找准问题,就必须要对中国社会的各种具体情况进行深刻的分析,而不能立足于西方的理论和经验进行凭空预测。另一方面,尽管应当承认,包括刑罚制度在内的各种法律制度都有其共性的一面,但受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社会因素差别性的影响,其也必然会存在不同的一面。由此也就决定了,各国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不但不可能完全相同,而且即便相同,其具体的解决办法也未必会完全相同。我国的现代法律制度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继受于西方,但我国不论是在社会制度、文化传统上,还是在发展历程上都与西方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这些法律制度在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其相应的解决方式也必然会与西方有所不同。因此,尽管我们并不排斥学习西方,但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的经验和制度时,必须要注意将其置于我国的社会实际情况中加以考量、验证乃至改造,由此其才能真正变为对我国法治建设切实、有效的推动力量,而不致于只成为一种“中看不中用”的“摆设”。
二、刑罚改革何以要“立足国情”
关于刑罚改革为何要坚持立足国情的原则,上文实际上已进行了一定的说明,但以上主要是从正确处理立足国情与学习和借鉴西方的关系这一角度来谈的,并且也是在较为宏观的层面上进行的说明。从具体层面来讲,在刑罚改革过程中坚持立足国情原则还同时具有以下更为直接的意义。
其一,坚持立足国情原则有助于我们更加清醒和正确地认识我国在刑罚运用上所存在的问题。在刑罚改革过程中坚持立足国情原则,其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对我国在刑罚运用上所存在的问题形成清醒和正确的认识,而认识这些问题的主要途径就是进行实际的调查研究。在缺乏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所认识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难免就会具有猜测性,而据此所提出的改革建议无疑就可能沦为“纸上谈兵”*“纸上谈兵”是翟中东教授对近年学界刑罚改革建议的特征总结。翟中东教授认为,近年来关于刑罚变革与完善的主张多具有“纸上谈兵”的特征;并认为,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多数刑罚改革与完善的建议不具有实证根据上的支持;二是刑罚改革气候的不成熟;三是改革建议接受者具有接受上级指示的习惯。。然而,我国当前对于刑罚改革的研究恰恰就存在这一缺陷。其突出表现就是,采取解释与思辨研究方法的仍占大多数,而采取实证研究方法的则较少。尽管这一现象的产生存在实证信息的公布不够及时和充分、实证研究方法的传播和普及不足等多方面的影响因素,但相关研究人员在主观上缺乏对我国特殊国情和社情的深入把握的意识,则是其中最为直接的原因。由此也就导致了在对刑罚改革的研究中未能对有关问题形成清醒和正确的认识,从而使相关的研究成果流于“纸上谈兵”。所以,今后不论是在对刑罚改革的研究中,还是在实际的刑罚改革过程中,我们都必须要特别强调对立足国情原则的贯彻,并将其作为评价研究成果优劣和改革方案合理与否的基本标准,从而确保我国的刑罚改革能够在良性的轨道上运行。
其二,坚持立足国情原则有助于保障刑罚改革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刑罚改革作为我国政法工作或法治建设工作的一部分,也绝不可能仅仅是一项只需要在法律层面考虑的活动,刑罚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加有效地惩治与预防犯罪和更加有效地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从而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稳定,保证我国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开展。由此,刑罚改革就必须讲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而达到这一目标,其基本前提就在于坚持立足国情的原则。因为,只有坚持立足国情的原则,我们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党和国家基本的社会发展理念和政策,从而保证刑罚改革能够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只有坚持立足国情的原则,我们才能更加准确地认识我国当前的犯罪状况及其相应的刑罚需求,从而保证刑罚改革能够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只有坚持立足国情的原则,我们才能更加深入地了解我国当前的各种社会矛盾及其相应的化解办法,从而保证刑罚改革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其三,坚持立足国情原则有助于推动刑罚改革的实际开展和有效运行。近年来,关于刑罚改革的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不仅有关的学术著作频出,而且相关的期刊论文更是数量浩繁。然而,与之相对的却是,这些研究成果对刑罚改革的实际推动作用极其有限。从实践层面来看,除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的刑罚体系略作调整以外,系统的刑罚改革实际上一直并未有效开展。而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理论热涨与实践冷落的矛盾悖论,除存在政治考量等方面的影响因素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与这些研究成果并未很好地提供国情上的实证支持有关。在我国权力主导型的法律改革模式下,相关的改革建议能否变成实际的改革推动力量,与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能否得到改革权力执掌者的充分认同密切相关。然而,我国目前的研究现状在这一点上存在着很大的缺憾。一方面,正如上文所述,当前学界对刑罚改革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重解释和思辨而实证研究不足的缺陷。而这一缺陷所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由于相关改革建议在国情事实上的根据不足,从而严重影响了改革建议的说服力。另一方面,许多研究成果还存在着“西化”倾向严重的现象,从而更增加了改革权力执掌者的不认同感。在学界,有不少讨论我国刑罚改革的论文,尽管其欲解决的是我国的问题,但全文充斥的却是西方国家的制度和作法、西方学者的理论和见解,而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的制度经验以及我国学界的相关理论和见解则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更为严重的是,对于法律实务部门根据自己的实践所提出或施行的一些积极的举措,一些学者也往往从西方法学中寻求理论资源加以论证,或援引西方法学家的某些论述为这些举措提供“正当性”的理论证明。其结果,不仅未能使这些举措的实际意义得到真正的展示,而且还往往引起决策层在意识形态上的警惕以至反感,从而导致某些有益的设想或方案胎死腹中。[4]由此反思,我国的刑罚改革必须要坚持立足国情的原则。只有坚持立足国情的原则,相关的改革建议才能成为刑罚改革的实际推动力量;只有坚持立足国情的原则,也才能保证已经开始的刑罚改革能够持续不断地有效推行。
三、刑罚改革如何“立足国情”
在明确了何谓“立足国情”以及何以要“立足国情”之后,接下来就需要具体讨论刑罚改革应当如何“立足国情”,也就是刑罚改革应当如何具体贯彻立足国情原则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应当重点作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在改革的前提准备上,应当对涉及刑罚改革的具体国情进行深刻的把握和认识。第一,应当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以及相应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观念等做到基本地把握,以便使刑罚改革在整体设计上能够充分贴近现实,并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可接受性。第二,应当对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犯罪状况和特征形成准确的认识,以便使我国的刑罚改革能够更加充分地满足当前治理刑事犯罪的基本刑罚需求。第三,应当对党和国家在现阶段的总体社会发展理念和基本的刑事政策形成准确的认识和做到深刻地把握,以便保证相应的改革措施能够在体现科学性和和合理性的基础上,也同时具有更大的实践可行性。第四,应当对我国所签署的国际公约及应当遵守国际规则中对刑罚运用的具体要求形成正确的认识,以便保证我国的刑罚改革既能够体现刑罚发展的国际规律,同时也能够满足履行国际义务的客观需求。第五,应当对我国在运用刑罚惩治与预防犯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深刻总结和反思,以便保证对刑罚的改革既能够充分吸收以往的优秀传统,同时也能够准确、有效地认识和解决其中所存在的问题。
另一方面,在改革的经验依托上,既反对一概排斥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和制度的极端保守化倾向和作法,也反对一切以西方国家的经验、制度和现状为改革依据和目标的极端激进化倾向和作法。上文已经指出,坚持立足国情原则并不排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和制度。在刑罚改革方面,不但不应否定这一基本要求,反而要大力倡导对西方相关经验和制度的学习与借鉴。理由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我国进行刑罚改革的目的在于有效提高刑罚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基本功能,这一点与西方刑罚改革和发展目标是一致的;并且,这一目的或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并不存在基本价值的冲突。所以,在刑罚改革措施上大力倡导对西方相关经验和制度的学习与借鉴,也并不会犯所谓的“政治错误”。
其二,尽管应当肯定,我国在运用刑罚稳定社会秩序方面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我国在刑罚运用上所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忽视了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我国一贯比较重视对抽象或集体人权的保护而忽视对个体人权的保障有关*党和国家近年来之所以一再强调要以人文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平衡和纠正这一不合理的倾向。。但在刑事法中,不论是作为侵害者的犯罪人,还是被害人,都是具体的人,因而解决对他们的权利剥夺和救济问题才应当是刑事法关心的基点[5]。而在这一方面,以尊重个人理性为基础的西方文化和经验无疑更有优势。在西方,人的理性始终被赋予崇高的地位,被作为法律的基础和价值标准,始终突出人的理性是人类对人的尊严、人格和价值的一种本能的追求和渴望[6]。西方历史上的历次刑罚改革无疑也都体现了这一追求,如提高对罪犯的人道主义待遇、建立累进处遇制度、扩大缓刑和假释等非监禁措施的使用,等等。所以,解决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刑罚问题,我们必须要大力向西方学习。
其三,我国的现代刑罚制度步入正轨,实际上也只是从改革开放以后至今的这30多年时间*尽管我国从晚清开始就从西方引入了现代刑罚制度,但由于晚清和民国时期连绵起伏的战争状态,以及建国后近30年夹杂着各种政治运动的法律虚无现象,导致我国的现代刑罚制度实际上一直都并未进入正常运行和发展的轨道。,而西方现代刑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迄今已有几百年的时间。因此,即便仅是从经验积累上讲,西方比我国也要雄厚和丰富的多。所以,我国的刑罚改革必须要积极地向西方学习。只有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了西方的经验和制度,我们才可能在解决我国的刑罚问题时进行各种解决方案的充分比对,才有可能找到最有效、最好的解决方案,也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制度创新。否则,我国的刑罚改革不但难以取得成效,反而有可能重蹈西方失误或失败的覆辙。
当然,学习西方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我国国情,而一切以西方国家的经验、制度和现状作为改革的依据和目标。例如,我国刑法调整范围的特殊性或有限性就决定了我国监禁刑的适用比例并不可能与西方保持在同一水平。因为,西方国家大多都以刑罚的轻重为轴心,把所有的反社会行为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对其都以刑罚加以制裁。而我国则以社会危害程度为轴心,把反社会行为分为犯罪和行政违法两类,对犯罪行为以刑罚加以制裁,而对行政违法行为,则予以行政处罚。由此,在我国属于行政违法的行为,在西方却大都作为犯罪来处理,且大多属于违警罪或轻罪,而对这些犯罪又大多适用非监禁刑,因此,其监禁刑适用比例在总体上必然要比我国低的多。所以,尽管我国也需要适当降低监禁刑的适用比例,但却不宜也不应当将西方的比例水平作为追求的目标。又如,虽然近年来我国人民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这种差距也就决定了西方国家的某些刑罚方法在我国还并不具有适用的可能性。比如,有的西方发达小国,将禁止周末出入酒店、游乐场所作为刑罚方法,因为人们的生活观念与生活规律是:日常勤奋工作,周末尽情享受,可是刑罚禁止罪犯周末享受,这便是痛苦。而在我国显然还不能采取这种刑罚方法[7](P288-289)。所以,在刑罚改革中对西方刑罚制度的借鉴,一定不能脱离我国现阶段人民群众基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 顾培东.中国法治的自主型进路[J].法学研究,2010(1).
[3]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 顾培东.也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J].中国法学,2009(1).
[5] 时延安.理性与经验的弥合——中国刑罚改革中的认识论与方法[J].法学论坛,2006(4).
[6] 田成有.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的法律视角[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4).
[7]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袁宏山)
BasedontheNationalConditions:BasicPrincipleofthePenalReform
DUN Ning
(SchoolofPoliticsandLaw,Hebeiuniversity,Baoding071002,China)
Basing on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should be basic principle of our country's penal reform. On the one hand, it is the profound grasp and understanding of specific conditions of; On the other hand, to prevent the two extremes of orientation and the practice while using the experience of western countries and institutions.
basing on the national condition;penal reform; basic principle
2014-07-06
2012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改宏观问题研究》(2012WZD11)
敦 宁(1980—),男,河北鹿泉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
D924
: A
: 1008—4444(2014)06—007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