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的性质、定位的现象透析与理性选择*
2014-03-30王立亭朱忠琴
●王立亭 朱忠琴
我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的性质、定位的现象透析与理性选择*
●王立亭 朱忠琴
我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新课程改背景下在会考的基础上形成的,实施近十年来,日益暴露出性质混乱、功能低效等问题,对普通高中新课程的顺利推行以及学业水平考试的健康发展产生了巨大障碍。为此,理性地定位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功能非常迫切。今后,需要强化学业水平考试的国家地位,明确学业水平考上的标准参照性考试性质。另外,还需要从完善新课程标准,处理好高考与学业水平考试关系等制度上来保障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性质
学业水平考试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考试评价制度,2002年教育部要求“不再进行普通高中会考的地方要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制度”,自此,各省、市、自治区纷纷出台与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首批进行新课程改革试点的山东、宁夏、海南等省率先进行了学业水平考试,随后,各省纷纷推进新课程改革,积极探索实践学业水平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近十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也暴露了很多问题,学业水平考试性质的混乱、功能的低效首当其冲,对学业水平考试性质以及功能定位的思考,显得尤为必要。
一、学业水平考试性质定位不明晰,功能低效的现象透析
(一)学业水平考试级别属性不清
《教育部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指导意见》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定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行的终结性考试。”具体到地方,各省(市)对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定位意见尚不统一。
首先是称谓上就存在不统一状况。绝大多数省份采用“学业水平考试”称谓,但海南、北京、江苏、安徽、福建、浙江采取的称谓有所不同。分别为“海南省普通高中基础会考”,“北京市新课程会考”,“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福建省普通高中学业基础会考”,“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等。
其次,对于学业水平考试是属于国家考试还是省级考试,有些省市存在认识上的混乱。但总体而言,现行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省级考试。虽然冠之以“国家指导下”或“教育部指导下”之名,其实质仍是省级主导的考试。从目前实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30个省、市自治区来看,只有湖北省由各市(州)决定是否全市(州)统考或由各县(市、区)自主考试暂未实行全省统考,其他各省、市自治区都由省级出台学业水平考试方案,指导全省(自主区或直辖市)的普通高中学校学业水平考试。
(二)学业水平考试内容规定不一
首先,在学业水平考试是标准性考试还是常模参照考试的认识与操作上,各省表现各异,整体处于混乱状态。如山东、广东、四川、黑龙江、吉林、北京、陕西等是标准参照考试,即考生成绩达到相应标准就可以获得相应等级。如四川省规定“考试科目成绩采用原始分计分,以等级制呈现。各科目原始分满分为100分,分为优秀(100~85分,记为A)、良好(84~70分,记为B)、及格(69~60分,记为C)、不及格(59~0分,记为D)四个等级。考试科目补考成绩分为合格(60分及以上,记为C)、不合格(59分及以下,记为D)两个等级。考查科目(项目)分为合格(记为C)、不合格(记为D)两个等级”。[1]安徽、浙江、上海、新疆、陕西等是常模参照考试,即安徽省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等级方式呈现,“学生每科目测试成绩按市或县全体考生成绩分布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排名为前30%(含30%)的考生成绩为A等,前30%-60%(含60%)的考生成绩为B等,前60%-97%(含97%)的考生成绩为C等,余下的考生成绩为D等。”[2]也有一些省份采用复合型方式。江苏省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规定为“常模相关——目标参照考试”,其选修科目采用常模参照,必修科目采用标准参照。即江苏省将技术科目测试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其他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则为ABCD四个等级。
其次,在考试科目的选择上各省也存在差异。目前实施学业水平考试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情况来看,学业水平考试开设的科目主要分为三类。天津、新疆、浙江、江西、贵州、青海、四川、云南、河南等省将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11个科目列为考试科目。山东、上海、甘肃、河北、辽宁、广西等省开设了除通信技术科目以外的其他10个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山西、陕西、黑龙江等省则选择除了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以外的8个科目作为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的考核由学校自行组织。江苏省则将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作为考试科目。
(三)学业水平考试功能定位模糊
从目前各省(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情况来看,学业水平考试较以前的高中会考具有了更为丰富的功能,总的来看,主要有检测、鉴定功能,监管功能、选拔功能等。不同省(市)对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功能选择尚不统一。
检测功能是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基本功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以对学生的修业状况作出基本检测,为评价是否达到课程标准提供重要依据。但各省市对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检测功能限定范围不一。如山东省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性质定为“鉴定学生文化课学习领域学科学习质量的考试”,[3]江苏省描述为“是对高中生在校期间学习情况的全面检测”。[4]
我国绝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对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除了赋予其水平检测功能外,还增加了考试选拔的功能。目前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学业水平考试选拔功能的当属将学业水平考试与高考硬挂钩的省份。目前有江苏、海南、云南等省,如江苏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必修测试科目为5门,选修测试科目2门,高考方案明确要求必修测试科目达到C级及其以上,选修测试科目均达到B级及其以上才能填报普通类本科专业志愿,在此基础上,录取学校还可根据学校的需要对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选修科目等第提出要求。而其他一些省份则采取软挂钩的形式。
学业水平考试的监管功能是指通过学业水平考试对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高中学校全面落实课程标准,提升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几乎所有省、市、自治区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方案或实施意见中对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监管功能进行了相关描述,如山西省描述为“反映普通高中学校实施高中课程标准的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及办学水平;作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督促学校认真执行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重要手段”。[5]学业水平考试的监管功能体现在,一方面政府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业水平考试,规范、控制学校朝向课程标准努力。另一方面政府通过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对各所高中进行管理、评价问责等,保证高中教育教学的质量。
二、我国现阶段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性质、功能的理性定位
目前,我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目的、性质模糊的现状导致了学校的具体操作“模糊处理”。只有明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功能定位,各省市教育管理部门、各高中对于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才能有章可循。
(一)强化学业水平考试的国家级地位
我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在国家指导下以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为考核内容,由各省组织实施的全面检测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的标准参照性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在国家在新课程标准制定之后检测学生是否达到课程标准的一种评价手段。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属于国家级范畴,是国家统一制定的普通高中学业质量标准的考试。由于各省市自治区存在着教育差异,在实施中,应建立以教育部领导的实行以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主体的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制。但一定要保证其权威性、严肃性。
另外,在以往的实践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基本上是由各省(市)教育厅基教处或考试院组织,学业水平考试承担的主要职能是对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但是由于各省对于学业水平考试的认识不同,对于学业水平考试应该是全部科目考试还是部分科目考试还存在不同的意见。鉴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检测学生学业质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国家教育管理部门应该统一规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且将所有科目都纳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范畴。
(二)明确学业水平考试是检测学生学业修习程度的终结考试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首要功能是管理和监控普通高中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在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证高中课程的全面开设,克服一些学校过早进行文理分科而带来的偏科现象,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诸多方面协调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存在的重要的价值。基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重要地位与价值,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应该作为衡量普通高中学生能否毕业的主要标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检测学生学业学习情况的考试,是面向全体普通高中在校生的达标性考试。它是一种终结性、水平性考试,而非选拔性考试。它可以兼具选拔性的功能,但在考试性质上绝非选拔性考试。因此,在认识上一定要明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它是检测普通高中学生学业修习程度、监督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的水平性考试,更侧重知识面的考察。学业水平考试一定要遵循全面考核原则,保持较宽的学科覆盖面,并以学科基础知识测试为主、能力测试为辅。[6]
(三)明确学业水平考试为标准参照性考试
学业水平考试是考察学生基于国家课程标准的学业水平,它的目的在于检测学生各科学业修习的情况,在于对高中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管。它是标准参照性考试,这是学业水平考试的首要性质。它不同于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而设置的常模参照性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强调的是一种选拔性,要求考试具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并且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和适当的难度。学业水平考试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性质完全不同,若将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考试挂钩起来,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高考中加分则是不合适的。因为“目前的学业水平测试属于经验型命题,每年同一学科的测试难度不具有可比性,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合为高考加分则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合理性”,[7]并且在现实中还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使得有些学校为了让更多的学生在高考中加分,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来组织学业水平科目的教学。这就从根本上歪曲了学业水平考试检测高中教育质量的检测功能,增加了学生学业的负担。为此,必须澄清学业水平考试是监管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的标准参照性考试性质与地位,而非将其作为“小高考”,模糊其性质。当然,学业水平考试的功能可以不仅仅限于达标考试,它的考试结果可以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也可以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价的工具。
三、我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性质、功能定位的保障
(一)完善新课程标准,建立学业水平考试保障机制
我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在20世纪初进行的新课程改革背景下形成上,这次课程改革是基于课程标准的教育改革,在此基础上的省、市、自治区进行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评价学生学业和检测学校教学质量的工具。学业水平考试是基于国家课程标准的考试,课程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是实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前提。
目前课程标准中存在的模糊性,是影响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低效的因素之一。2003年制定的《普通高中新课程标准》对于学生的学业水平、综合素质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课程标准设置的目标是每个学生都必须实现的最低目标要求还是最高目标要求尚不清晰,并且目标设置缺乏层次性,显然导致学校在认识上将所有的学生在目标发展水平上看作是相同的,与学生发展的独特性、差异性是相矛盾的。以至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了一种形式化的考试,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具体操作模糊不清。为此,需要完善新课程标准,以保障基于课程标准的学业水平考试体系的形成。当然,建立国家和省管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规范、管理的学业水平考试,也是保障学业水平考试有效运行的重要因素。
(二)将学业水平考试与高考适度挂钩,处理好高考与学业水平考试的关系
学业水平考试的初衷之一是解决“一考定终生”问题,将学业水平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照。2008年,《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要在高考成绩基础上逐步增加对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的考察。一些国家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要深化自主选拔录取改革,在选拔综合素质高、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方面,进一步探索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与学校测试相结合的多元化评价选拔办法;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条件成熟的省市要进一步探索符合高等职业院校和条件成熟的省市要进一步探索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选拔模式,可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学校组织的考试成绩相结合作为录取依据。”由于并没有说清学业水平考试与高考怎么结合,各省市对与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在高校招生录取中的使用表现各异。
以往的教育政策、制度文件对学业水平考试性质定位的模糊,已使学业水平测试偏离初衷。如江苏省对于学业水平考试的定位是“为了加强对高中的课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同时,向高校提供更有效的考生信息。有利于促进高中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高校更加科学、自主地选拔人才。”学业水平考试被赋予了选拔人才的功能,学业水平考试成为与高考挂钩的一种加分政策,将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等级转换为分值,供高中录取加分。“学业水平考试的等级是由考试的绝对分数决定的,而目前的测试命题仍然属于经验型命题,每年同一学科的测试难度不具有可比性,因此,这种加分就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合理性”。[8]而有的省份则采取软挂钩的形式,地方不重视,甚至出现作弊舞弊现象。为此,需要认真探索学业水平考试与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关系。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可以与高考录取适度挂钩,但不能过硬,也不能过软。可以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如一些省份省市规定学业水平考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可以填报本科以上院校,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学校贯彻落实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处理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考之间的关系,是促进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健康发展的有利保障。尤其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背景下,明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积极探索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考的关系,显得尤为迫切。
[1]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EB/OL].http://www. ajedu.net/show.aspx?id=4400&cid=51,2013-10-07.
[2]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方案(修订)[EB/OL].http://www.ahedu.gov.cn/show.jsp?id=NjYxNQ==,2013-10-07.
[3]山东省关于实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试行)[EB/OL].http://www.sdedu.gov.cn/sdedu_ztxx/xinkecheng/200609/ t20060901_3667.htm,2013-10-07.
[4]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方案[EB/OL].http://www.ec.js. edu.cn/art/2006/9/25/art435139300.html,2013-10-07.
[5]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EB/OL].http://www. shanxigov.cn/n16/n8319541/n8319612/n8321663/n12239672/n1223969 4/n13648739/13649724.html,2013-10-02.
[6]郑若玲.学业水平考试:从考试到评价的新起点[N].中国教育报,2012-01-12.
[7][8]倪娟,卢一安.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困境与解析[J].江苏教育研究,2011,(09A):10.2011,(9):10.
(责任编辑:曾庆伟)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研究》(项目批准号:10JZD0037)。
王立亭/山东省滕州市教研室中学高级教师,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课程与教学论
朱忠琴/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讲师、教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基础教育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