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014-03-30俞梦睿
俞梦睿
(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601)
高校图书馆是人类知识的聚宝盆,是信息资源的集散地,也是学术科研的支撑点。搜集、整理、存贮和传播文献信息,是高校图书馆的基本职能。而馆藏文献信息是人类辛勤劳作的智力成果,对其开发使用会涉及到法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因此高校图书馆与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密切。然而,高校图书馆在知识的传播过程中具有公共性与广泛性,知识产权在法律角度却具有经济性与限定性等特征。所以,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就带来了纷繁复杂的高校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1 高校图书馆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馆藏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丰富馆藏资源,提高文献利用率,是高校图书馆的职责所在。但馆藏资源建设常常涉及到著作权保护问题。对于传统文献,一是对其进行数字化,这里可能会涉及到著作权中的复制权等法律问题。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复制权需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转让才可行使;二是经过加工提炼,生成诸如文摘、综述一类的二次文献,这里可能会涉及到被加工提炼的“原材料”是否侵犯了相关的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品自始至终就与原作品息息相关,如若知识服务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其作品进行整理和汇编,依然有侵权风险。[1]对于国外文献,许多高校图书馆由于经费紧张,不能购买全部外文书刊,只能通过各种途径购买外文影印版书刊,而在国际法律环境中,影印原版书刊被视为盗版行为,[2]这也牵涉到知识产权问题。对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也存在着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知识产权问题,购买盗版光盘,通过非法数据库下载文献,直接复制某一文献的全文信息等行为,都可能侵犯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1.2 开展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高校图书馆,“复制”是开展信息服务的主要方式之一,它主要包括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形式,但是在实践中它则最易侵犯著作权,因为这些表现形式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权”,同上文所述,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进行复制行为,容易有侵权行为之嫌。其次,高校图书馆还会对各类文献进行编辑、翻译后并发行,这就会涉及到著作权中的编辑权、翻译权、发行权等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数字图书馆在高校普及后,联机信息检索、馆际互借、跨国信息传递等业务快速发展,随之而来就会涉及到著作权中的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公共借阅权以及越境数据流等问题。除此以外,高校图书馆还可面向特定组织与广大师生提供定题检索业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容易在此环节遭到泄露,能否受到合法保护等法律问题也不可避免地浮现出来。
1.3 技术更新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这个互联网贯通全球的科技时代,技术的高端与否必然会成为高校图书馆能否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之一。为了使高校图书馆“保鲜”,有必要实行以下措施:运用先进技术对传统文献进行载体转换或其他保护;建立以计算机为主的检索系统,如图书馆联机目录和作业系统、网络信息存储系统、馆内参考咨询服务系统、光盘检索系统、公共联机目录检索系统等;提供虚拟图书馆的电子信息服务;建立数字图书馆连接国内外网络,进行电子邮件(E-mail)、访问所需信息数据库等。这些技术的使用都带来了数据库、计算机软件以及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3]比如,由于联机检索是以建有数据库为前提的,因此建立数据库虽然被认为是汇编行为,但含有著作权的作品仍将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检索数据库时,须征得数据库提供者的许可,并尊重其著作权。建立过程中,从数据库拷贝或套录一部分内容,属于合理使用;如果从一个数据库中套录全部或大部分内容而建立用户自己的数据库,这样就会被认为属于非法使用。套录问题,就要根据双方的合同或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来定了。
1.4 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问题
毋庸置疑,在科学技术与文化创新成为国家软实力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世界各国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是大势所趋。而纵观我国的法治建设历程,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一直是相对缓慢与落后的,直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启与发展,这一局面才开始得到扭转。高校图书馆一直承担着促进文化传播、信息共享、知识创新的社会职能。不过在实践中,高校图书馆的众多精力都集中在了对文献资料的采购与整理之中,对于图书馆与知识产权保护这一交叉领域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高校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是图书馆的对外窗口,也是图书馆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因此,馆员工作能力的强弱与个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图书馆的发展。知识产权问题本身专业性较强,对此领域有较深研究的工作人员的范围还有待扩大。
2 高校图书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经过上述四方面的论述可以得知,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高校图书馆的持续稳定发展有着关键的作用。因此,设定合理的保护措施就变得非常必要。
2.1 在资源建设中设立审查制度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通过国家行为——立法、司法与执法等方式来打击与惩治固然理所应当,但集结社会各方力量,扩大监督管理路径,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规制则更应成为一种合理的软措施。在这种软性方式的推广中,高校图书馆作为学术中心,身负责任当义不容辞。具体来说,在文献资源的建设过程中,高校图书馆应严格审查,采购正版作品自不用说,还需谨防某些隐性盗版作品的流入。对于本校的论文、专利等研究成果,也应设立审查制度,以保证其收录的作品无知识产权瑕疵。
2.2 在信息服务中加强宣传与引导
在实现馆藏资源的传播价值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之间减少矛盾,力求平衡,是当下高校图书馆应当追寻的目标之一。具体来说,在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中加入依法复制的声明;影印外文资料如不符合流通条件则只作为馆藏数据保管仅供内部使用;传递受著作权保护的文献先经由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后再进行数字化和通过网络传播;合理使用数字化作品时说明该作品的名称、开发者,使用完毕后妥善保管、收回或销毁,不进行销售和出租;对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进行深层次的加工、利用、传播过程中注意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等。高校图书馆只有在诸如上述的环节中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做好做细,加强宣传,合理引导,才能在知识的传播过程中形成良性循环。
2.3 在技术更新中关注知识产权立法动态
技术的先进与否是高校图书馆发展的关键所在,技术的更新换代是高校图书馆需要持续关注的工作领域。在这一过程中,关注知识产权的立法动态,使自身的行为模式与相关法律相适应,减少甚至避免不必要的侵权纠纷,对于高校图书馆是十分有必要的。同时,时刻关注国内外图书馆在技术更新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并加强学习,深入研究,也有助于图书馆在自身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形成参考资源并得以借鉴,防患于未然。
2.4 在工作管理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培训
现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于高校图书馆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所以能否掌握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与职业技能,对于图书馆员来说就显得很重要。首先,高校图书馆应当从普及法律常识、做好教育培训入手,提高馆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打好知识产权保护的根基。其次,设立馆员责任制,细化职责,明确分工,将责任具体落实到相关人员身上,规范业务操作,谨防侵权行为的产生。最后,馆员也应从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与工作责任出发,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认真对待工作细节,并力求学以致用,进而不断总结相关问题的解决思路,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每个馆员从自身从点滴做起,才能不断推动着整个图书馆的良性发展。
3 结语
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保护作者,在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与保护个人权益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高校图书馆作为人类知识的集中地,学术研究的资源地,更应脚踏实地地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利于知识传播这一神圣使命健康有序的进行。我国的高校图书馆应当根据各馆的实际情况,分别在资源建设、信息服务、技术更新与工作管理中,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关注力度,提高对知识产权观念的法律意识,落实对知识产权理念的教育培训,完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使高校图书馆的发展道路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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