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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神圣罗马帝国的封建商业与分裂

2014-03-30黄尚钦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中世纪商人商业

黄尚钦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福建 福州350007)

一、神圣罗马帝国的商业能量影响政治

(一)优越的地理位置

帝国商业繁荣的最根本原因是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西欧仿佛一条巨龙横卧在地中海上方。帝国北抵大西洋、北海,南临地中海,向东则是天主教和东正教不断争夺的边境地区,背后有富饶的英法,自然成为商业的沃土。中世纪欧洲所谓四大商业圈,帝国拥有其三,即汉萨、尼德兰和北意大利(长久以来神圣罗马帝国几乎所有皇帝都宣称对意大利拥有理所当然的主权),还剩下一个英伦商业区也离帝国不远。腓特烈红胡子在写给亨利二世的一封信中,祝望英德商业上的安全和自由,说明二者早有深度联系。1128年,布鲁日居民在反对伯爵威廉·克力都的上书中控诉道“我们被关闭在我们的地方范围之内,我们没有通货,没有外国商人来到我们这里,所以不能以我们的所有以易我们的所无”[1],可见商业的重要。在中世纪低水平的交通状况下,中欧一片大平原和森林,除了易北河以外,几乎所有德意志重要的河流都是横向或纵向,同地中海的联系也早在罗马时代就开拓好了,加之采邑制下地主阶级代表的王权根本就不能在全国的范围内对商业进行压制,使商人的地位有了一定的保障。1153年,罗地商人在君士坦士向腓特烈一世请求保护,防止米兰的商业暴政,就使用德语来陈述他们的理由。这足以说明,当时的德国商业集团已经强大到需要引起国家最高决策层的重视,对米兰的商业要求无疑也证明了商业集团的野心和力量。

(二)庞大的市场

1173年,腓特烈一世出于法兰德斯伯爵的申请,在亚琛和本土易斯堡建立了市场说明,对商业的需求在很早之前就因庞大的利益引起了封建主的重视。破碎的小块经济体在名义上独立后,必然无奈地陷入交流所带来的竞争。在一个没有太多自然天险的地区,社会各部门间的交流和物资的流通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当需求出现,自然有利润产生,使得商业的发展继续存在下去,关键是这种需求还不能是微弱的。封建割据,关卡重重,使得物资在各地的分布极不平衡,而高风险和高代价的运输无疑使得商品的价值呈几何级的增长。然而,尽管这是一个性价比完全无处谈起的时代,这样的需求依旧旺盛,因为贫民或许可以忍受物资的匮乏,但封建主要享受,要战争,正是他们掌握了农业经济的命脉和几乎大部分的利润。在这样的情况下,商业集团的力量开始不断膨胀。科伦城的行会在1112年被编年史学家认为是“为自由而组织的”[2]。在奥格斯堡和乌尔穆最重要的工业是织麻布业,纽伦堡的主要行业是织呢绒业。在1128年热那亚的通行税簿册上,登记着那些携带成包的羊毛和麻布跨越阿尔卑斯山的商人,这批人也许是从莱茵兰或法兰德斯来的,因为那里纺织工业正在发展。如果没有庞大的市场来支持,这样明显的商业集聚是很难形成的。而德意志工业的分化早在十二世纪中期就开始了,说明德意志商业的萌芽与成长是很早很快的。

(三)农业、手工业的发展

早在1150年,一个历史学家就已经把法兰德斯描写成一个“人口稠密的地方”[3]。如果农业不发展,不能提供购买力,手工业不发展,商业的等级就必然还停留在低利润的阶段,如何能支撑这样人口稠密的地方发展。十世纪后的中世纪时期,农业上已经大量引进了新技术。德意志谚语说:“斧头是对处女地的适合工具。”清除森林和排干沼泽所带来的新土地无疑使得农业得到了一个质的飞跃,尤其是三田制度,是中世纪超越之前的一个最大的进步,也是对文明的一个很有价值而又独特的贡献。随着农业的发展,衍生出可以供养的更多的脱产手工业者,无疑也为手工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来自东方的技术和当地人本身对经验的总结,虽然人们在文化思想上是被禁锢的,但是在技术上,各个地区却一直处在一种类似于竞争的状态,所以,在整个中世纪,神圣罗马帝国乃至于整个欧洲,他们的技术进步一直不曾停止过。正是由于二者的蓬勃发展,使得帝国的商业集团无疑获得了大量的资金和社会能量,正是有这样坚实的基础,才有了商业的繁荣。在亚诺尔关于1206年被鄂图四世洗劫的戈斯拉尔城的记载里,我们可看到德意志城市在十三世纪的商业发展上所达到的高度。“在几天之间,那非常富饶的城市遭受了破坏。街道和房屋都被抢劫一空,最富的市民成为俘虏。胡椒和香料数量之多,以至于车载斗量,分积成堆。”[4]

二、帝国的商业能量对政治的具体影响

(一)交易的不平等性

1.交易手段的不平等性

十二世纪作家基柏特·得·诺戎写道:“在周六的日子里,乡下人为了做买卖,从周围各地云集而来,他们运入蚕豆、大麦或任何种类的谷物来出售,而在市场上鞋匠和其他手工业者摆设着货摊。”[5]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使得交易被局限在特定的地区,商人或多或少拥有较大的交易主动权,完全可利用时间上的差距来胁迫卖主。

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处在一个典型的封建骑士社会阶段,官僚勋贵体制主要是通过血统和战功来顺承。虽然也存在卖官鬻爵的情况,但是不像东方国家世袭权贵合法性那样受到完整的尊重。这在很大程度上断绝了富有的商人阶级成为更体面贵族的可能性,使得他们不得不致力于财富的再增值,加重了商人们的刻意拖延。那些企图统一国家的举动——联姻和战争,都需要花费财富。尤其是战争意味着对武器装备,军需军费的需求,这一切花费的成本最终压在了贫弱的农民身上,无疑加重了卖主也就是普通农民的财务压力,使他们在交易上、时间地位上处在一个相当不利的地位。

2.交易商品的不平等性

同东方以轻骑兵为主的军队构造不同,神圣罗马帝国的军队构造明显带有重型化的趋向。由于战争的频繁使武器的修补成本大增。根据当时采邑和分封制度,军事装备是由下一级自行提供。但是,无论是小封建主还是雇农都是农业经济的附属品,很少能生产全部武器,特别是需要一定手工工艺来完成的产品,不得不同商人进行交易。然而,他们用来同商人交易的只是一些初级产品,而他们所需要的却是通过手工来完成的高级制成品。手工制成品且不说它本身所具有的高额价值,就是附加在它身上的增值税都足以让它价值不菲。有资料显示,税站的数目令人惊异地增加着,从十九所增加到六十二所,而贵族和主教们还是贪心不足,以至于把税率继续提高,有时竟提高到百分之六十,所以商人对购买者开出的价格往往高得惊人。

3.交易对象的不平等性

商人不是直接面对相对强势的封建主而是弱小的下层佃户和骑士。正是迫于封建主和商人的双重压迫,农民和武士并没有多少能力维护他们的利益,只能受二者的盘剥而毫无申诉的办法。诸多保护商人的法律都证明,商业集团有时是同封建主勾结在一起的,并不理会和同情弱小的佃农和武士们所提出的要求公平的控告。如此严重的政治、法律上的不平等,无疑使得商人对交易的控制性增强了。

(二)巩固了封建制度

1.财政上的支持

“强盗堡垒,急剧地增加……运行税站的不断增加,本身就已充分表明无政府状态的增长,虽然小贵族也乐于参加减少商人财富的工作,但由此所得最大部分,则是归于教会公侯的腰包的,莱茵河运行税的盛筵是款待马因斯和殷富大主教的。”莱茵河在公众间被说成是“教士的胡同”[6],说明德国商业的运行一定程度上为地方封建主和教会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从而为他们抗拒统一提供了一定资本,巩固了封建独立性的经济基础。

2.政治上的承认

作为战争的发动者和潜在的最大受益人,诸侯和国王应该为这笔庞大的军费埋单,但是,遗憾的是君主往往也没有足够的现金来支付这笔费用,毕竟他们最终也是靠剥削农民来生活的。在货币经济低下的时代,对经济的掌握能力也值得怀疑,然而,这不应成为君主推卸责任的理由,起码受封者是这样认为的,君主必须给予部下足够的经济回报以便能继续进行战争。君主没有财富就只能通过其掌握的土地来付报酬。中世纪欧洲国家是一个松懈的领土集合体,“财产权和主权到处相互转化”,各国的政治制度、宗教信仰都极为相似,这使得君主的所谓以“主权换债权”[7]的方式得以进行。君主的权威虽然受到了维护,但却损害了经济基石,没有庞大的直属庄园,他们无法满足浩大的军费开支,如果不割裂土地有可能失去更多。亨利四世就是一个经典案例。于是无论贤达与否都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无限制的搁置统一事业,所以,帝国的商业集团明显地让分封制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在政治上使得分封合法化,且因为经济方面的利益勾连变得不易动摇。

(三)债务危机遏制了野心

贸易让商人聚敛了巨大财富,也加大了底层人民的经济压力。骑士必须具备一匹战马和一匹后备马,甲胄、华丽服装、侍从。此外,逐级加码的骑士授爵仪式的费用和祝宴的费用也很庞大,中小贵族在进款日减的情况下,举债几乎不可避免。底层人民的压力越来越大,频繁的暴动,如821年法里西安人的叛乱,842—843年萨克森·斯特加的叛乱,997年西部诺曼底农民的叛乱,1024年布勒通人的叛乱等都是对此的强烈抗议。

可以说,罗马贡献了财产的关系,日耳曼人贡献了人身关系。德意志的这种人身依附关系通过财产来巩固和发展。最终造成了赤字居高不下。而帝国内部公共征税又不存在,甚至国王都得“依靠自己的收入而生活”[8]。大部分王室庄园的收入增长远不及物价的飞涨,贸易为商人集团所垄断,政府税基萎缩,这样痛苦的财政状况愈来愈严重。阿克吞勋爵写道:“中世纪自由权概念异于近代自由权的在于这一点:它是以财产为依据的。”麦特兰发表了同样的看法:“在中世纪时代,自由权和财产权是密切地联系的概念。”[9]如果君主没有足够强大的财力,就无法保障对其部下的自由支配权。纵然是腓特烈一世这样的皇帝也只能仿效征服者威廉在1066年的诺曼底,面对因内战而令自身资源枯竭的男爵们,只能通过对外侵略才能在新财富的诱惑下,求得国家力量在皇帝的旗帜下统一起来。这也是为什么德意志的国王们热衷于对外战争的原因之一。但是,战争不一定总是胜利,而军费是必须的。君主最终在商人阶级的逼迫下,放松对统一的渴望和民族复兴的野心,每个皇室庄园到最后都变成一个松弛的分邑的集合体,政权越来越变为私人的权利。附庸和商人日益强大,使得自己成为比国王更大的土地所有者,他们把王位的空壳留给国王而自己占取果肉。

三、神圣罗马帝国的商业集团有意愿维持分裂

(一)分裂造成了中央权力的虚弱

神圣罗马帝国时期,对外界认知狭小,帝国臣民满足于分裂的现状,对商业集团来说分裂甚至为他们的暴利提供了保障。分裂意味着没有强大的中央,没有人能在全国范围内整肃这种混乱,加之不合理的商业秩序,他们更能从农业劳动者和手工劳动者手中盘剥到更多的利润,对商业的垄断也将不会受到强大的政治集团的挑战。例如皇室已丧失了征税权,鄂图四世曾梦想课征一种“统税”,但封建主和城市所享有的独立与财政的自治权利,使他无法将之付诸实施。所以,为了继续保持这样的经济地位,商业集团需要一个软弱的中央政权,因为他们的利润主要来自国内。主教斯达布斯写道:“中世纪历史是一种关于权力与侵权行为的历史。”[10]这说明作为政府权威象征的法律已经逐渐丧失力量。究其原因当然是政府自身虚弱,而拥有巨大财富的商人集团无疑成为法的代言人。

(二)分裂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

1156年腓特烈一世的治安法令一项条文规定:“任何为经商而过境的商人,得携带一把剑,绑在他的马鞍上或放在他的马车上,但他应为防御盗贼而非为反对无辜的人们而使用它。”剑在中世纪的欧洲是尊贵的武器,而商人竟能得到皇帝的允许使用它,正说明了他们地位的提高。但是,绝不能认为这是皇帝自觉的行为,恰恰是因为分裂使得他无力保护商人,却需要得到商人的支持。相同的例子还有哈布斯堡的路德福在十三世纪末期下令,他领地上的贵族对所有通过他们境内的商人,应给予保护,并要求各个贵族对土地上发生的盗劫案负责,报复制度的施行同样也是要力求“保卫旅行商人[11]。”拥有财富和安全绝对不是商人们唯一的要求。商人虽然无法融入贵族等级秩序,但并不意味着他们是一群受轻视的人,相反,分裂的帝国恰恰满足了商人对社会地位的要求。汉萨同盟就是一个例子。他们掌握财富越来越独立,分裂使得王室无力约束他们。早在1220年,在莱茵河中游地区似乎已有组织城市同盟的企图,但直到1226年当马因斯、沃姆斯、丙根、斯拜尔、奥本海、法兰克福、吉尔思霍逊和弗里德堡联合抵抗强盗贵族的压迫时,行动才产生了效果。同盟使商人集团更加强大。同时,中世纪盛行的高利贷制度使许多人成为债奴,包括生活奢侈又只能依赖微薄农业收入过活的旧贵族。正因为分裂,商人们在社会上受到了尊敬和肯定,而这份尊严对国家来说实在太沉重了。马因斯的西格夫里大主教曾因同商业集团的矛盾曾向腓特烈二世申诉,代父亲摄政的亨利亲王回复说同盟必须解散,但是城市拒绝服从。

(三)分裂促进了市场需求

国家市场统一带来的是一个有秩序的低利润的繁荣。对于唯利是图的商人而言,这样的繁荣并不会带来他们想要的暴利。分裂使战争异常之多,贵族异常之多,官僚异常之多,关卡异常之多,明显也让物价甚不合理,正是由于分裂造成的道路不畅使当时很少有“直达”贸易。1190年,腓特烈红胡子死于西里西亚的消息需要四个月时间才传到德意志,同年,查理一世在达尔马提亚被俘的消息费了四周时间才传达到英国。其中,除了封建时代以马代步的信息传递条件比较落后外,分裂造成的关卡林立也应负责。所以,道路的曲折使商人事实上获得了贸易垄断权。同时,金融利润也不是统一时可比。因为分裂时他们是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人,但是,王权强大时就不一样了。分裂也带来了物资的匮乏和分布不合理以及诸侯间的竞争,对商品和资金的需求有增无减。关税在十二世纪末出现,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德国商业和经济在分裂中进一步走向繁荣。德国的封建造成了分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就对商业集团没有意义。曾有历史学家写道:“封建制度不是一座跨过野蛮和文明之间的海湾上的桥梁,它本身就是文明。”[12]

结语:商业集团在神圣罗马帝国时期是强大的,他们有办法有渠道去影响政治,从分裂的政局中获得巨大的利益,所以,他们当然要为神圣罗马帝国一千多年来,既不神圣,也不罗马,更非帝国的状况负责。另外,掌握重要的经济基础,他们直接影响了上层建筑。这或许也可解释为什么德国的统一是通过普鲁士的王朝战争来完成的,而不是资产阶级革命或是相关的运动来完成。到了近代,随着工业和军工技术的发展,政府的收入大大增加,不必通过大量举债就能装备一支强大的军队,一定程度上使分封失去了经济基础,有能力最后完成统一。但是,商业集团对分裂的利益要求依然是不变的,所以,他们所代表的资产阶级不能成为领导这样一场统一运动的主角。

[1]哈普克.布鲁日发展成为中世纪世界市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2]累那德.中世纪时代行会[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3]索姆.德意志市政的起源[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890.

[4]蓝普勒赫.中世纪时代德意志的经济生活:第1 编:第1 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5]亚文涅尔.财产、工资、商品以及一般物价的经济史:第2 -4 卷[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

[6]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7]毕道村.中西封建社会农业剩余流向初探[J].世界历史,1998(1).

[8]革德斯.霍亨斯陶芬朝历史和他们的时代[M].北京:商务印书馆,1908.

[9]埃里希·卡勒尔.德意志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10]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11]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12]汤普逊.中世纪史参考书:第2 编[M].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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