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教育的四点原则
2014-03-30郭新杰
郭新杰
(六盘水师范学院 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系,贵州 六盘水553004)
中宣部和教育部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设置方案一直都是我国大学生法律教育的“指挥棒”,影响它的产生和发展走向,因此依据中宣部和教育部思政课设置方案来探索我国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教育就具有针对性和必要性。我国现行的思政课设置方案是2005 年制定的,所以又简称为思政课设置的05 方案。该方案对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进行了合并,组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方案对新课程的要求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依据新课程的要求,结合我国法治建设实践,我们认为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教育应该坚持四点原则。
1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指导
现代文明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法治文明,现代社会背景下的人都有“法律人”角色,法律和法治是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内在于现代人的生活生存之中。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法治是人类在目前阶段所能做出的最合理选择。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勾画出法治国家的美好蓝图。1999 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党的十八大更是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未来进行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法治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的重要共识,也成为中国人民的坚定选择。
但是我们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它有自身特定的内涵。在这种背景下,对全体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能够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精神和灵魂”[1],是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其它法治的本质所在,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和先进性的体现。而当代大学生是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拥有较高的科学和人文素养,寄托着中华民族未来发展的希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代。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尤为重要。
首先,当代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其行为走向对整个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如果整个社会能够从这个掌握着时代先进知识、具有较高素养的群体身上看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意义,对整个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无疑具有推动作用。另外,大学只是这个群体成才的“孵化器”,他们的真正实践活动将在社会中进行。在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建设中,他们在大学里所受到的教育以及人格素养都将影响着他们以后的社会工作实践,如果他们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他们将会沿着社会主义康庄大道坚定地走下去,不动摇,否则就有可能“蜕化”为社会主义事业的“蛀虫”,影响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近年来在校大学生和社会上高学历人才犯罪案例的急剧上升就是一个明证。
其次,坚持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他们的自身成长也是必要的。未来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重要关系。我们每个人都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都要与他人进行各种交往,法律作为“定纷止争”的准绳,对这些关系的调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一个人的成功成才离不开对法律规范的遵守。只有牢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个人才能更好地理解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从而自觉地在社会主义法治下成才成功。
2 以树立法律信仰为重点
信仰是心灵的属性,它是心灵的自觉产物。主体通过社会生活的亲身体验和感受,从而对某种事物或价值产生尊崇、依赖、信任和敬畏,这就是信仰,它是一个人在内心所树立起的观念体系。具体到法律信仰,它是“指社会主体基于对社会生活公平正义的理想和要求,通过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2]法律信仰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法律信仰的形成是实现法治的思想基础。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和尊崇,从而在内心上敬畏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只有被信仰,它才是“法律”,才能发挥自己的功能,伯尔曼也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3]。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我国也有法律,有许多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人们对法律不信任,法律在人们心中没有地位,没有神圣感,人们也不尊重和敬畏法律,在人治思维严重时,公检法机关都被“打烂”,无法正常运行,结果带来了整个社会的失序状态。法律存在是一回事,人们是否信仰法律又是一回事,而只有人们形成了对法律的信仰,法治的实现才有坚实的基础。古希腊罗马是西方法治思想的源头,在这个源头上,法律信仰已初步形成。苏格拉底之死虽然是一个法律上的悲剧案件,但苏格拉底之死却昭示了法律信仰的意义,对西方以后的法治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面对公民大会的不公正判决,苏格拉底选择了接受而不是逃跑。苏格拉底之死除了警示审判机构在进行审判时必须审慎,避免不公正判决的产生外,同时也教育人们,一旦选择了信仰法律,就得维护法律的尊严,甚至不惜为此献出自己的生命。
其次,只有形成法律信仰,人们才能坚定宪法和法律之上的观念。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核心要素之一,只有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建立。所谓法律至上,也就是法律在人们心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个人、一切社会组织、一切国家机构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活动,都被纳入法律的统治之下,即“法律之上没有国王”,最高统治者也是法律统治的对象。法律功能的发挥必须依靠人们对它的信赖和尊重,这才是形成良好法治环境的基础。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有“生命”,才能内化为人的自觉行为。
最后,法律信仰是法律能够得以有效和正确实施的强力支持。法律的良好实施离不开人们的守法精神,没有良好守法精神的支持,法治就难以实现。正如川岛武宜所言:“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守法精神是不可能维持的。”[4]另外,人们的社会生活是变化万千,极为丰富的,而法律规范相对于社会生活实践总是相对滞后的,也即法律会有“漏洞”存在,在这种情况,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节上就会出现“空隙”,需要人们,尤其法律适用者对法律进行“补救”,而补救的正确合法与否,能否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这就需要人们良好的法律信仰,一切依法而行。
当代大学生正身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他们将面临很多矛盾和冲突,面对各种思想观念的影响和诱惑。他们应该时刻保持一颗清醒的头脑,自觉坚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法律作为自己的信仰,尊重法律,信赖法律,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把法律作为衡量自己行为的一个重要准则。
3 以贴近大学生生活实际为要求
大学生学习法律,形成法律信仰是为了把法律应用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自觉遵守法律,把法律内化到自己的行为之中。但是这些大学生学习的是各种各样的专业,法律专业以外的学生,他们一般不需要全面了解法律,没有精力也没有必要对法律进行全面的学习,需要学习和掌握的是与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也就是关联其实际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知识。这也是05 方案关于法律素养教育设置的重要目的之一,那就是解决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美国大学的法律素质教育在这方面做得就比较好。美国高校的法律素养教育比较贴近生活实际,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教育。课程内容涵盖求学、就业、婚姻家庭以及将来的经济生活等。其中最引入注目的是,在美国一些高校有一门法律素养课程叫“街道法”,取意为这门课程的实用和普及程度就像出门上大街一样,是每个人在生活中都经常接触的。该课程深受大学生们的欢迎。
反观我国目前的法律素养教育课程,法律基础部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只占2 章。以高等教育出版社的版本为例,在2013 年修订版中,法律基础部分是第五章和第六章,其中第五章是“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主要讲了法律的概念,社会主义的法律精神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第六章是“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主要是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以及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从法学的视角来看,这两章都是法理学的范围,没有涉及到实际的法律。
为了弥补我国高校法律素养教育脱离大学生生活实际的缺陷,一些高校开始探索开设一些能够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选修课,结合大学生的生活实际以及未来走向工作岗位的需要来设计课程的内容。比如暨南大学、湛江师范学院等高校都开设有大学生与法的选修课。该课程主要内容有高等教育与法、从事民商事活动与法、婚姻家庭生活与法、职业劳动保障与法,甚至还有一些基本的法律文书写作与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如何获得社会法律服务方面的内容,可以说涉及到大学生的当下生活实际以及将来就业中的方方面面,因此深受大学生们的欢迎。
4 以养成法律思维方式为追求
对于一位当代大学生来说,法律知识可以随时学习,法律条文可以随时查找。各种关于法律法规的汇编摆满了各个书店,如果你想查找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条文,只需要买一本婚姻家庭法律汇编就可以了。甚至,随时可以下载任何你想要的法律条文,法律文件都是对外公布的。甚至你还可以搜索到外国的法律文献。但是学习了法律知识,掌握了法律条文,未必就能够运用法律,你还需要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是一种特殊的思维,它以合法性为向导,要求在面对有关事件时,学会用“法律的目光”来看待,去分析其合法与否。当遇到有关法律纠纷时,能够迅速想到有关的法律程序,诉讼、仲裁、复议等,并知道该怎么去做。当认定某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就坚决抵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思维能力还指一定的法律推理能力,即能够把有关法律事实置于有关法律规范之下,从而得出一定的法律结论。
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需要一个过程,甚至是长期的过程,需要研习者自己去努力,去追求。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却是必要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它是一个人法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升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关键。当代大学生在法律基础的学习中应自觉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
首先,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是当代大学生在面临法律事务时能够良好解决的重要条件。我们知道,所有的法律事务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人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维系着社会的公平和稳定。而这些事务一般都比较复杂,涉及到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如果一个人没有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他就难以从法律的视角来观察、分析、判断这些问题,难以使这些问题在法律的轨道上得到解决,可能会出现对这些事务的处理违背法律和法治精神的情况,最后甚至会出现采取非法途径来解决这些纠纷的可能。如此以来,不但于事无补,甚至还可能带来更大的麻烦。
其次,从经济学意义上讲,良好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我们常说法律是一门艺术,一门技艺,对于一件法律事件的处理,一个具有良好法律思维素质的人与一个不具备良好法律思维素质的人即门外汉来说会有天壤之别。这就好比一个有经验的熟练工和一个刚进来的学徒工对于同一个技术活的处理一样。法律也是讲求效率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效率在很多时候就是事情解决成败的关键。因此提高法律事务的处理效率,迅速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对当事人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
最后,法律思维方式是法治思维的深层次部分,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之一。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是要改变传统的人治思维,从而实现向法治思维的转变。法治思维包括人们的法律观念、思维方式等一系列因素,其中思维方式的转变是关键。因为思维方式是埋藏在社会文化中的最深层因素,也是最核心因素。只有一个社会的民众在思维方式上实现由人治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转变,这个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法治。我们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法律文献的数量用“汗牛充栋”来形容并不为过。然而,我们的法治建设却一直不理想,走了很多“弯路”,改革开放前甚至还长期处于人治思维的统治之下。就今天来说,我们在许多地方和方面还可以看到人治的影子。因此,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就必须努力让人们尤其是当代大学生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
[1]徐湘明.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与路径分析[J].教育与职业,2011(36):57 -58.
[2]刘端端.论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构建[J].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8):192 -196.
[3](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申政武,渠 涛,李旺,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