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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学研究方法论建构的若干问题

2014-03-30卢志雄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伦理学伦理经验

卢志雄

(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教研部,福州 350014)

行政伦理学在政治学与行政学中,由“新公共服务”运动以来的第二次范式转型孕育而生。“新公共服务”范式直指传统官僚政治对行政价值的忽视,力图纠正“新公共管理”范式对于工具理性的过度强调,对整个政治体系的根本精神有深远影响,近年来已令行政伦理学逐渐发展成为一门显学。但是,行政伦理学与“新公共管理”范式为代表的传统行政学直接从工商管理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中汲取养分相比,在方法论上有着先天的不足:在组织建设层面,伦理学很难给行政伦理学助益,行政学又无法简单地转化为现有的范式,这标志着一个“根的断裂”。于是目前行政伦理学研究颇多先入为主,颇多想当然,方法上存在许多滥用逻辑思辨,结论并不严谨的情况。因此,在方法论上正本清源,并汲取其他学科的精华,建构行政伦理学的新方法,是为一大急务。

一、当前行政伦理学思辨推论方法存在的问题

罗蔚在《我国行政伦理研究状况的分析与反思》中指出:“在我们试图建立行政伦理学之际,研究方法的运用问题便凸显出来……在现有的研究中,我们看不到成熟的研究方法的运用……我们的行政伦理研究尚未思考方法运用的理论基础、操作程序、具体手段、作用范围等构成学科建设的必备内容。现有研究几乎绝大多数都是采用非经验主义的方法进行的,运用了大量归纳与演绎方法,采用了大量概念式的写作方式,而忽略了经验研究。”[1]这一批判指出了现有的行政伦理学研究,在论证方法问题上并没有经过系统思考,而是简单地采用逻辑推论的方法。这一问题的结果就是得不出一个严谨确切的观点,最终导致了学者们在许多问题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一)对现实状况和实践成效的评价武断

当前许多论著十分草率地得出了一些表面上合乎情理的前提。例如有的论文说“我国行政伦理建设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个观点且不论是否正确,至少是不严谨的。虽然国外在行政伦理建设中花费的经费和精力比我国多,制度比我国成熟,研究也比我国深入,但是目前我们并没有一个可靠的评价体系可以比较两国行政伦理建设的成效。因此这个观点实际上在提出中就预设了国外的行政伦理建设是卓有成效的,而跟着国外的套路走就成了呼之欲出的结论。事实上,国外花费的精力可能适得其反,这在行政史上并不少见。另外,我国五千年传统的经验方法也就被轻易否定了。可见,凭“印象”得出现状的方法至为粗略。

(二)结论论证的方法不严谨

事实上,认为现有研究忽略了经验研究是不确切的。现有的行政伦理研究表面上看是概念式的逻辑推论或者文献演绎,但在实质上,逻辑推论不可能得出超越前提的结论,例如“行政透明度有助于行政伦理建设”这样的结论通过经验才可能获得民,而文献演绎实际上也是就他人的经验进行推论:这两者实际上都是粗糙的、没有经过系统反思的局部经验盲目提升为整体经验的方法。

在学术界的具体研究中,如美国公共行政伦理学权威特里·库柏指出: “看得见的对道德行为的明显奖赏是领导们参与和塑造其组织文化的两种关键方式之一。”[2]国内的许多学者也纷纷指出,要建立行政伦理的奖励机制。这一论断虽然有其经验来源,但是从另一部分经验来说,这个问题早已被中国的政治实践所证伪。从正面来说,汉代以举孝廉作为官吏晋升的重要方式,为何在后代就没有实行下去?从反面来说,明代君主越是惩罚犯颜进谏的士人,犯颜进谏者就越多。从思辨推论也可以得出不同结论,正如朱熹曾批判过“义利双行”,伦理行为本身是功利相冲突的。从心理学看,功利性质的奖赏不但会使道德行为变质,更会减轻主体通过道德行为产生的自我认同感,相衡量之下,则得不偿失。且不论这一相反观点是否正确,试问,既然我们用同样的方法,可以推论出相矛盾但仍然合乎情理的观点,这种方法还可以信赖吗?

又如,许多文章宣称行政透明度有利于行政伦理建设,这当然是出于西方发达国家行政透明度高和行政伦理建设成效显著同时并存的经验。但是美国的行政透明度一直很高,可是它在四五十年代行政伦理建设成效却很差,甚至不如行政透明度不高的中国;印度行政透明度也高,但它的行政伦理建设成效也未必就领先于中国:如果从西方经验可以推论出行政透明度有助于行政伦理建设,从这些经验中也完全可以推论出两者没有关联。在这种错综复杂的因果关系中,实际上并没有足够依据可以得出行政透明度有助于行政伦理建设的结论,因为行政透明度与许多各种制度交错并发,我们不能简单把它和西方行政伦理建设的有益成果联系成因果关系。

上述两个例子分别指出了思辨推论难以解决的两大难点:一是无法解决不同的局部经验一定程度上相互矛盾的问题;二是无法厘清不同制度相对应的成效。

(三)缺乏验证和批判观点的必要工具

有学者指出,当前行政伦理学研究的一大问题是,许多学者在根据文献方法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将少数学者(一般是学界权威)未经验证的个人观点当作共识。另一个问题是知识积累缓慢,“缺少研究回顾和问题意识已经导致许多重复性的研究出现,这些研究对于行政伦理理论知识的增长毫无贡献”[1]。

虽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的成果最终还是要依靠理论研究来总结。上述两大问题——轻信权威和重复论证——究其根本就是缺少一个验证和批判结论的工具,导致要么众说纷纭而无法得出唯一结论,要么重复研究却仍不能保证结论的正确性。而这个问题最终还是伏根于思辨推论的粗糙方法上。

上述三个问题除了研究方法本身的问题外,还关涉研究来源的问题。由于行政学“研究客观行政规律”的本质,我们不能脱离实践经验得出正确结论,任何表面上像是逻辑推论的方法究其实质都只不过是粗糙模糊的经验推论而已。因此,如果单纯依靠传统的研究来源(常识、印象),无论什么方法都无法指引我们得到客观规律,我们必须从传统政治实践经验中寻觅行政伦理学新的源流。

二、历史研究方法和调研统计方法存在的问题

如果确认了以经验资料为研究来源,在研究方法上,包括政治学与行政学、历史学、管理学和其他相关学科中采用的历史研究方法和调研统计方法,都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历史研究方法的问题

在历史研究方法中,当前学界存在的问题是缺乏比较,就一代谈一代,先是制度和成效无法厘请,后是无的放矢,所评判之观点根本无从证明,历史资料并没有成为汲取经验的来源,反成了先入之见的支柱。

例如有篇《明代吏治的历史透视及启示》[3],将明代前期吏治清明归因于职权制衡严密,法治得以落实,将中后期吏治败坏归咎于良好的制度没有落实,并将明代以上制度总结为经验若干。但若按如此逻辑,既然明朝前期政治清明,我们何以就说它君主集权不好、官僚制度不好、八股取士不好?我们汲取历史经验,岂能单视其一时一刻之功效?近人常说中国政治腐败,乃伏根于专制体制之内;明朝中后期政治腐败,又未尝就不可能于前期制度的职权闭塞、法律苛重中就埋下伏笔。

又有篇《唐朝行政伦理制度性的当代思考》,认为唐代在择官过程中实行的“身言书判”四法是伦理要求,首创了一个“体现价值合理性的制度”,认为现今政府应该向唐朝学习。这个作者没有深切思考过,相比唐代,汉代察举制对道德的权衡更高,魏晋中正制对舆论的考察更深,但是汉末之舞弊、魏晋之垄断均是因此而起,因此唐朝选官其实是简略了对道德和舆论的权衡。如果说政府应该向唐代学习,难道应该无视道德、无视舆论?

前者的问题在于理不清制度和成效,后者则在于对制度的本质——针对的问题和目的——并不确知,都是将主观偏见强加于历史。单治一朝而不在历史经验中相比较以提炼经验之弊,乃见如斯。可见,要从历史资料为来源得出确切结论,比较研究就是题中必然之义。

(二)调研统计方法运用的问题

从调研统计方法来看,当前学界也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对统计方法的本质和随机性、概率的本质所知不明,单纯运用相关度、回归分析等方法,其采样可能就有偏差,对统计的分析结论实际也并不确知;二是实证调研方法目前的运用范围仍然有限,只是针对问卷调查和经济社会等已有的量化指标为来源。统计方法本质的问题有待于澄清,而来源问题则有待于突破。

这两个问题中,后者影响最大。以问卷调查为来源,一方面,无论调查的群体为何,要上升为整体的问题和结论都并不可能(因为任何问卷调查都是局限于一时一地,地域尚可扩张,时间跨度终究有限);另一方面,它只能分析出观念层面存在的问题或者大众已经意识到的问题,而无法达到更高层面(如政治、文化的深层矛盾)。同时,以客观可量化的指标为来源,其涉及的范围仍然十分狭窄,无法触及政治学与行政学要衡量的深层因素。

三、行政伦理学方法论需解决的问题

(一)区别行政伦理与行政伦理建设

在考察行政伦理的组织建设之前,必须分清行政伦理的成效与行政伦理建设的成效。正如黄仁宇指出,中国的一些政治问题,在于“泛道德化”,是行政伦理的问题。任何时代的行政伦理建设都有其必然的局限——行政伦理本身的局限。譬如我们绝不能苛责中国传统的伦理建设为什么没有培养出具有公民精神的老百姓和价值中立的官员。这些问题不能归罪于行政伦理建设,相反有些反而能够证明行政伦理建设的有效。中国传统的儒家伦理当然产生了许多政治问题,但要看到有些是行政伦理的失败,却是行政伦理建设的成功。而任何时代的政治又都必然具有不止一种“伦理气氛”(工商管理学中的一种量度指标)。例如宋朝中后期士人中流行重空谈不重实践的风气,宋朝灭亡后, “伦理气氛”遂转向实用。我们究竟应该把“官员重修身不重技术”当作行政伦理建设失败的产物,还是把它当作行政伦理建设本身的目标?这是一难题。因此行政伦理建设的实证研究,既需要参酌伦理学思潮演进,又可以借助当时的公共舆论来判断。

(二)对行政伦理建设的方略等异质因素进行比较

行政伦理建设在中国古代并无系统方略,常常是一系列并无关联的政策混而为一,其关系错综复杂,难以一言蔽之,许多时候是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例如明代学校教育与科举选拔合而为一,必生员入国学始得应举。这使养贤与选贤产生合力,殊不能简单分解为教育与选拔两个方面政策。而要将其与前代制度相比较,则更难。可见方略之间并非仅仅存在量的区别,在质上也是有区别的,要如何比较还需深入考虑。而且政治方略本就不是僵死不动,而必有变迁演化。以选举制度为例,唐朝科举主要考察诗赋,而王安石变法考察策论,后代兴八股,大抵承袭王安石的方略。这一演化在行政伦理建设中影响甚大,蔡京一辈上台均借策论之力。钱穆也认为这是政治对学术妄加支配之始,有损于后代坚守行政伦理。但是科举制度本身并无大的变动,这一方略变迁在比较研究中究竟该赋予怎样的地位,究竟该如何审视其与唐代科举,乃至汉代察举的关系,这是一难题。

(三)厘清行政伦理建设的成效

行政伦理建设牵连甚广,其成效更纠缠不清,很难辨明。仅以科举制度对行政伦理建设的影响为例,众所周知,科举制度是为矫正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对豪门的倾斜而创立。东汉魏晋以降,士族豪门对政治的垄断已成极大问题,而重视舆论乡评的九品中正制更加剧了这一问题。官位必归豪门,则这些把持政治的纨绔子弟逐渐奢侈堕落,更谈不上什么行政伦理。隋唐有鉴于此,推行科举制度,引入寒门子弟参政。然而唐朝政府虽励行教育,终究难复汉朝太学之盛,史学界谓之教育“腰虚弱”。而当时行政伦理教育本由世家的家训家教担此大责,寒门子弟终不如世家子弟所受教育深远,一旦寒门与世家以同等资格入仕,遂有“牛李党争”之情,有“进士轻薄”之弊。则科举制度对有唐一代行政伦理究竟是有益还是有害,该当如何定论?任何一项制度,都既关系世情、人事,又牵连其他制度、部门,考察之难度可想而知。赵园《关于“士风”》一文,对于士风研究有一番精辟的批判,认为“关于士风的论说,通常赖有化约,无以避免‘印象’式的判断的模糊影响,似是而非”,“关于士风的任何一种描述都不能不同时是掩盖、遮蔽,出诸不同论者、论旨的描述也难免于抵牾”[5]。赵园提出的这两大问题,即模糊和片面,是研究中不能忽略的难点。

四、建构行政伦理学研究新的方法论框架

(一)立足历史经验资料的比较研究

经验资料的来源问题,上文已经详细论证过,这里不再赘述。但需特别强调之处在于,一旦触及历史,比较研究就是不可避免的,否则所得出的任何观点最终都只不过是先入之见。而比较研究就使得主题和研究跨度必须放大,这是目前要得出正确结论所不可避免的,可能也是这一方法并不成熟的体现。另外,历史经验资料的运用中,还需要注意历朝历代各层面局势的变化。一个方略之建构实施,必有其根据的实际形势。猛则济之以宽,宽则济之以猛,经权时中,这也是行政学权变理论的体现。具体来说,笔者认为与行政伦理建设相关的世情包括社会风气、阶层结构和思想潮流三个要素。察举制在汉初汉末的影响迥然不同,这正是因为阶层结构发生了变化。权变理论在行政伦理建设的研究中还没有得到运用,这是一个需要矫正的问题。

(二)通过解构解决异质世情、方略、成果无法比较的问题

至今为止对行政伦理建设的成效无法量化,笔者认为是由于缺乏解构的思路,一旦可以成功将异质方略、士风解构为可以比较的同质物,就可以加以量化了。

解构的方法可以采用麦肯锡公司的分析原则:“相互独立、完全穷尽”。例如我们说东汉循吏数量远多于西汉,直谏次数也远多于西汉,但如果就此认为东汉的行政伦理建设要强于西汉,则只观察正面因素,未免存在片面的问题。但如果将整体士风解构为广度和深度,从遵守行政伦理的大臣的数量和分布范围来观察广度(如东汉相比西汉,出现了县一级的循吏);从其行为的触及面和后果来考察深度(如明代许多大臣不顾生命维护行政伦理,而宋代文臣大多只是流于空谈)。这一解构应该是客观有效的。这样一来,上文提的科举制利弊问题也就可以顺利解答。倘若说九品中正制有利于深度而不利于广度、科举制有利于广度而不利于深度,而从历史来看,终需有养贤制度与选拔制度相得益彰,则科举制是否有利于唐代行政伦理建设的问题,亦并非全然无解。

行政伦理建设方略之复杂,也可用制度解构加以解决。例如上面的养贤选贤合而为一的问题,可将其归于科举选拔中对资格的考察。则明代与前代之区别,仅在于前代(尤其是唐代)应试资格宽,明代资格较严。

最后,也存在一些解构出来的因素不值得研究或无法研究的问题。例如,伦理建设尤其是制度伦理也有持久度的问题。我国传统政治通常少有沿革,何以有的朝代在开朝时政治清明、伦理俨然,衰落时就道德沦丧?这当然有身教等非制度伦理的问题,但也必须看到,由于欺骗和舞弊的存在,任何制度都有其腐败变质的可能,因此需要日新日进、时时沿革。但持久度虽然重要,却并没有特别加以研究的必要。因为我们始终不可能发现一种一旦确立而无需沿革的制度。对这个因素进行研究,无论结论如何,实际上都不具有多少实践意义。

(三)借鉴非财务指标和伦理气氛研究的成果加以量化

在成果衡量上,主要问题是目前即使在管理学上也并不存在一种对伦理气氛的完美衡量标准。因而必须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结合起来权衡。

1. 主观标准。

在上文中已经论证,行政伦理建设的成效可以解构为深度与广度两大因素,这两者都是主观标准。解构之后,笔者认为可以运用工商管理学常用的标杆法量化。例如,在量化的每一个领域,以最卓越者为5,最落后者为1,其他则在此基础上斟酌损益。如学潮领域有两个量度(顺逆),可以以顺为5,以逆为1,以中为3。其他领域如教育等只有普及与否一个量度,以普及为5,不普及为1。

另外,Linde K. Trevino 和Katherine A. Nelson 认为,组织文化可以从其强弱的角度分为“强文化”和“弱文化”:“在一种强文化中,组织成员拥有广泛共享的组织的基本价值观,明确地意识到组织为其成员所确定的行为标准或准则……在一个弱组织文化中,亚群体的行为规范要比文化准则更有影响。”[6]因此,我们也可以从亚文化主导行为和官方建设的文化主导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入手考察行政伦理建设的成效。以新莽一朝为例,当时奉行道家的隐士仅占7.6%,奉行儒家学说的隐士却占士人总数的40%,足可以见儒家伦理建设之失败。

虽然可以通过正确的解构解决赵园所指出的模糊片面的问题,主观标准的评价终究难免挂一漏万,易受主观因素影响,衡量结果可能不具有确定性。因此笔者认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应该相互结合、互相补充。

2. 客观标准。

试举一例,笔者认为析取史载的循吏、酷吏、奸臣数量加以比较,便可以为历代行政伦理气氛的衡量提供客观标准。《二十四史》均为后代所作,不存在《清史稿》那样清朝遗老所作,为前朝歌功颂德的情况,即便是东汉编撰的《汉书》也坦言西汉酷吏多于循吏。同时,其又都是在后朝中叶间编写的,如《明史》是康乾年间张廷玉所主编,前朝灭亡已久,且这些传略是为了警示今人,不存在为了证明本朝合法性故意抹黑前朝的问题,《明史》就能坦陈明朝循吏共30 人,远逾宋元。再之,虽然各史书篇幅不同,相差数十卷,但在循吏、酷吏、奸臣问题上则基本是全盘收录。所以,这一标准是比较客观的。但是在历史统计中,客观标准的缺点是任何标准都会根据时代的改变、记录者思维的不同和记录的偏差而受到干扰,在比较的意义上价值仍有待论证。笔者认为虽然也应该将客观标准纳入考量,但仅作参考,在比较分析中仍以比较成熟的主观标准为主要依据。

(四)运用统计学方法分析出明确结论

以上工作的最终成果,都要落实在最终的统计上。统计方法的运用是为了使历朝历代的模糊判断、偏执见解转变为可以科学计量和统计的数字,进而分析出其因果关系。

在统计中,学者经常容易忽略统计方法和随机性的本质,草率运用现代统计方法,而对分析的结果解读错误。这不是本文论证的重点。需注意的是:(1)相关度分析只有比较的意义,单纯考察两个因素的相关度并没有实际价值(因此统计中要有尽量丰富的参量);(2)通常使用的问卷调查为了能够概括出整体,必须运用随机样本的办法,而历史统计的目的不是为了概括整个历史,而是为了分析统计关系,因此无需使用随机抽样。

统计关系并非因果关系,但是在已经确认具有因果关系之后,我们要通过统计方法处理的实际上是一种方略和一种结果,到底是正相关还是负相关,或者不存在显著相关的问题。我们应该把统计方法看作是经验推论方法的精密化和科学化,而不是将其神秘化,在这一分析中,我们要通过统计方法做的是剔除一些记录有误或者特异的朝代样本,排除一些隐参数的干扰,突破人类思维进行多变量比较的能力限制。而最终得到的结果正确与否,有赖于解构的设计和量化的准确,归根结底和传统的经验推论一样,有赖于研究者的思考。但可以确定的是,它必将得出一个唯一并且可以通过经验资料的充实完善而不断趋于正确的结论。无论对结论有什么争议,任何人都要么必须对这个方法论框架进行批判,要么必须提出对史学界研究成果的有效质疑,要么就只能承认统计分析得出的客观唯一的结论。这就能够一举解决目前存在于行政伦理学研究的方法论难题。

[1]罗蔚.我国行政伦理研究状况的分析与反思[J].公共行政评论,2009(1):80-104.

[2]库柏.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89.

[3]展龙.明代吏治的历史透视及启示[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8(6):121-124.

[4]白祖纲.唐朝行政伦理制度性的当代思考[J].现代人才,2007(1):39-41.

[5]赵园.关于“士风”[J].中国文化研究,2005(2):5-17.

[6]范丽群,石金涛.组织伦理气氛与道德行为关系的理论分析[J].华东经济管理,2006(7):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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