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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成与国家介入:家庭农场产生机制研究

2014-03-29张建雷

地方财政研究 2014年10期
关键词:劳动力农场农户

张建雷

(华东理工大学,上海 200237)

社会生成与国家介入:家庭农场产生机制研究

张建雷

(华东理工大学,上海 200237)

城市化进程中村庄内生的资本、劳动力和土地要素市场,成为家庭农场兴起的社会基础。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所引起的人地关系的变动,为家庭农场获取土地资源提供了可能;滞留于农村的数量庞大、经验丰富的中老年劳动力则为家庭农场提供了最为主要的农业劳动力;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中资本的积累有效地解决了家庭农场的资本投入问题。此外,国家政策的持续推动成为家庭农场产生的重要外部力量,家庭农场的出现既内含着农业现代化的政策目标,也体现着我国农业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

家庭农场 产生机制 规模经营 农业现代化

一、引言

在2013年初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发展“家庭农场”,以作为当前农业现代化的新型主体力量。此后,家庭农场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家庭农场不同于个体农户和农业企业,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专业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组织方式。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是我国当前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种新的尝试。

有研究者认为,家庭农场是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类劳动交易费用进行综合比较后选择的最优组织结构。因此,相较于其它农业经营方式,家庭农场有着一定的优势。如家庭农场可以减少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经营的效率损失,提高农业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水平;家庭农场可以利用合作社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和资金借贷成本,同时又可规避合作社的组织成本;相较于农业企业而言,家庭农场经营体制中适度的规模化水平,能够显著地优化生产要素组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在笔者看来,家庭农场的产生既是农业经营者理性决策的结果,也与农村中经济和社会要素的变革密切相关,并受到农业政策持续推动的影响。因此,本文基于对皖南S县主粮类家庭农场的调查,对家庭农场产生的社会条件和政策基础进行了分析。

二、家庭农场的兴起

S县地处皖南东部,地势自东南向西北倾斜,东南高西北低,岗峦起伏,河流交错。中部和北部以平原为主,南部以低山丘陵为主,主要农作物为水稻和小麦,一年两熟。全县辖9个乡镇,总人口34.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8.2万人,总耕地面积37.2万亩,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县。近几年来,S县的家庭农场发展迅速。目前,共有主粮类家庭农场182个,流转耕地5.7万亩,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为314亩,其中,经营面积5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27户。家庭农场已成为S县农业规模经营的最主要类型。

从形成过程来看,家庭农场的形成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从原来的种粮大户发展成为家庭农场;二是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户返乡创业成立家庭农场;三是由农业企业下乡流转土地所催生出的家庭农场。

(一)从种粮大户到家庭农场

种粮大户是对那些农业经营规模明显高于传统小农户的农业经营者的一个习惯称呼,并没有严格的界定标准,且不同地区、行业的界定标准差异较大。一般意义上,由于我国农户的户均耕地面积很少超过10亩,可以笼统地将经营规模在20亩以上的农户统称为种粮大户。在S县,从1990年代开始,种植规模在2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就已经开始出现。但由于在90年代外出务工机会较少,农民仍以种田为主,土地流转很少发生,种粮大户并不多见。2000年以后,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以后,种粮大户开始涌现,但规模多在20-50亩,以流转自亲戚、邻居的土地为主,地租较低,且地块较分散,100亩以上的连片规模较少。S县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约有300户,这些种粮大户成为S县家庭农场的主要来源,许多家庭农场都是直接从种粮大户转化而来。

案例一:

YSH今年45岁,2004年开始种植大棚蔬菜,后来做蔬菜销售生意。2012年9月承包了本村24户的135亩田,每年每亩的租金为400元,主要种植水稻和小麦,一年两季。YSH买了三台打田机,主要劳动力是夫妻两个,农忙时请8个左右的临时工,每年请临时工开支2.7万元。一年水稻和小麦两季的种植亩均总成本为1700元,亩均总收益为2170元,亩均净收益为470元。135亩田的家庭年收入可以达到6.3万元。2013年6月,YSH经农业局认定,并在工商局注册后成为家庭农场。

案例二:

LQ今年37岁,1994年初中毕业后开始搞大棚蔬菜,2003年,转行做农资销售,在镇上开了一家农资店卖种子、化肥和农药。2006年,LQ了解到种田有农业补贴的政策宣传,认为自己是搞农资的,种田应该比较容易,就同人合伙以每亩400元一年的租金,流转了周边几个村子的共计660亩耕地。2008年,LQ将流转面积扩大到1600亩,但由于经营不善,连续亏损了三年。2011年,LQ退出了一半的土地,经营规模缩减到820亩,并同农户签订了10年的合同,租金提高到每亩600元一年。为方便生产和管理,LQ先后购置了6台插秧机,2台收割机,以及两组烘干机。LQ聘请了一个常年工,负责农业生产管理,每年工资3万元。另外,在农忙季节通常还要请10个左右的季节性短工,按天支付工资,每天100元,农场的农业生产主要由常年工带领几个季节性短工完成,每年LQ的人工工资成本为15.3万元。2013年3月,LQ注册成立家庭农场。以每年种植水稻和小麦两季作物计,LQ每亩耕地的投资成本为1800元,收益为2180元,净收益380元/亩,总净收益31.16万元。

对于许多经营20—50亩规模的种田大户而言,经营规模是其转变成为家庭农场的最主要的限制条件。这是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尤其是要达到100亩以上的连片经营,通常要支付相对较高的地租。并且,在农业生产中的各个环节如农资、人工、机械等都有需加大量的投资,一般的纯农业户往往无此资金实力。因此,能够直接转变为家庭农场的种粮大户,往往具有一定的来自农业经营之外的资本积累。

(二)外出务工经商农户返乡创业

外出务工经商农户返乡创业成为当前家庭农场兴起的一个重要趋向。外出务工经商农户返乡创办家庭农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在近些年农业政策的支持下,农业经营的规模效益能够近乎达到或超过在城市中务工经商的平均收益,并且主粮作物种植的门槛相对较低,收益较为稳定。

案例三:

XG今年48岁,原来是个木匠,为现任村干部,现在在镇上开了一家蛋糕店。2013年5月XG流转了本村500亩耕地,每亩租金为500元一年,买了三台打田机、一台收割机、一台播种机。并注册登记成立了家庭农场。XG请了2个常年工,负责平时的生产和管理,农忙时还要请10个左右的短工帮忙,常年工和短工都是按天计算工资,每天100元,XG每年的工资成本为6万元。扣除人工等成本后,每亩净收益约300元,总净收益15万元。

案例四:

SCF今年50岁,一直从事粮食收购生意,并办了一个大米加工厂。2013年春节期间了解到中央要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后,3月,SCF以每亩每年700元的价格流转了附近四个自然村1030亩耕地,种植水稻和小麦。2013年7月在S县工商局注册登记为家庭农场。SCF先后购置了插秧机、收割机、拖拉机等大中型农机具,并添置了一组烘干机,对田间的电线、水塘进行了铺设、整修,总投资达200多万元。农业生产的管理主要由SCF夫妻两人负责,此外,SCF还雇佣了8个常年工,在农忙时期,通常还要雇佣20个左右的季节性短工。扣除人工等生产成本以后,2013年SCF的亩均净收入为214元,总净收入22万元。

XG和SCF都属于外出经商农户,通过外出经商积累了一定的资本,然后,将之投入到农业,追求农业的规模收益。显然,随着政府对农业的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强,农业的规模收益优势凸显,工商资本转入农业将成为推动农业规模经营的一个重要趋势。

(三)农业企业带动成立家庭农场

农业企业被认为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关键。1990年代中期,我国提出农业产业化战略,强调以农业企业为核心发展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企业与农户的联接机制,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其主要实现形式是“公司+农户”,实行这一模式的农业企业也被称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资金实力雄厚的农业企业下乡流转土地已成为当前土地大规模流转的重要方式。从全国的统计资料来看,2012年底,全国2.7亿亩农地流转中,农业企业经营的面积占到20%左右,即5400万亩。农业企业下乡流转土地已成为当前家庭农场产生的一种重要机制。

案例五:

2011年S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A公司开始在县里试点,流转耕地种植有机水稻,每亩土地的租金为500元/年。2013年经营规模扩大至1100亩,A公司交由一对罗姓夫妻负责生产经营,2013年9月该夫妻注册成立了家庭农场。罗姓夫妻本来也是一位种粮大户,但种植规模只有20亩,农闲时丈夫还要在周边打小工,一年家庭收入约3万元。A公司负责将土地从农户手中流转过来,种子、化肥、机械等投资均由A公司负责提供,并且,依托于政府提供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农田水利等农业项目完成了前期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提供了极其便利的大规模农业生产条件,罗姓夫妻只需负责生产管理,即成为A公司的“代管户”,每亩可赚取95元的代管费用。若经营的好,年底还有奖金。仅此一项代管费用,罗姓夫妻每年可挣到10万元。A公司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打造有机农业的品牌,获取高于普通粮食作物的市场收益。

依托于农业企业强大的资金实力,一些原没有能力进行大规模农业经营的农户可以迅速成长为家庭农场。如罗姓夫妻原来的种植规模仅有20亩,每年的家庭收入3万元,除去家庭日常开支外几乎没有多少结余,很难形成资本积累。但是,A公司的进入,为罗姓夫妻提供了发展的契机。并且,对于水稻种植而言,最大的困难还在于农田水利上的投资,而农业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资金实力或对政府的影响力,顺利地解决这一问题,为农业规模经营创造最有利的条件。

三、家庭农场的社会条件

家庭农场的出现与当前农村社会的变革密切相关。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减少了部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农村中的土地流转市场开始发育,这成为农业规模经营的基本前提。而大量滞留在农村的(农业经验丰富的)中老年劳动力,则为家庭农场提供了充足的廉价农业雇工。此外,经过多年的积累,一部分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完成了原始资本积累,这成为农业规模经营重要的资本来源。正是基于上述三个方面的社会条件,家庭农场得以出现并迅速扩张。

(一)农户的分化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

在1990年代及其以前,农民的外出务工机会较少,务农收入仍构成农民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家家户户的土地都是以自己耕种为主,很少有土地流转的机会。桥村的LGX在90年代末的时候,曾流转了村里一位中学教师的2.5亩田,每亩租金200斤稻谷。LGX说“那时租人家的田,还要讲面子的,关系不好,不给你种的。”一直到了2000年以后,随着外出务工机会的增多,不同的农户对土地产生了不同的需求,农村中的土地流转市场得以出现。

当前,根据农户的收入构成和务工状况,可以将农户划分为纯农户、兼业户和离农户。离农户的家庭收入全部来自外出务工经商收入,通常是全家外出务工或经商,他们已基本脱离了农业生产,少部分离农户已在城市中买房定居,离农户并不依靠土地收入。由于常年在外务工经商,离农户既无时间也无意愿耕种农村的土地,因此,他们多希望将土地流转给别人耕种,仅收取少量稻谷作为租金或干脆免费赠送给亲戚、邻居耕种。兼业户多体现为“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又可分为Ⅰ兼户和Ⅱ兼户。Ⅰ兼户的家庭收入主要来自务农收入,务工收入为辅助收入,Ⅱ兼户的家庭收入主要来自务工收入,务农收入为辅助收入。对于兼业户而言,由于可以兼顾到农业生产,因此,兼业户的土地多自己耕种。纯农户主要包括60岁左右及以上的中老年劳动力,以及因种种原因(如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家中有老人或病人需要照顾等)而无法外出务工的中老年劳动力。纯农户家庭收入几乎完全来自于农业,很少外出务工或从事其它非农行业。一部分纯农户往往通过流转入外出打工的亲戚或邻居的耕地,扩大自己的耕作面积,以增加农业收入。

由此,在农村中自发形成了土地的流转。这种自发性的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离农户和纯农户之间,土地流转双方以亲戚和邻居关系为主,流转的租金很少,一般是每年每亩50或100斤稻谷,直系亲属一般不需支付租金。流转的规模一般不大,多在10—20亩。笔者在S县调查期间,所遇到的此种流转方式中规模最大的就是前面提到的FDZ流转了31亩。由于仅需支付很少租金,这就使得纯农户成为此种流转方式的最大受益者。如FDZ流转31亩耕地的纯收入达到3.3万元,这基本上相当于一个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的年收入。

而大规模土地流转的发生必然会导致土地租金价格的提高,显然,这是纯农户所不愿看到的,因此,纯农户多对大规模土地流转持反对意见。但是,对于离农户而言,由于规模经营者所提供的租金明显地高于亲戚和邻居之间的流转租金,因而离农户多愿意将土地流转给大户,以获得较高的租金收入。对于兼业户而言,在当前外出务工收入的比较优势下,务农的机会成本较高,在大规模土地流转所提供的相对较高的地租吸引下,他们也多愿意将耕地流转出去,以省去在务工和务农之间来回往返的麻烦,专心在外务工,获取更多的务工收入。离农户和兼业户构成村庄中的大多数,有了这两类农户的支持,大规模土地流转能够得到较容易的推行,从而为农业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

(二)廉价的农村中老年劳动力

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外流,农村社会日益呈现出以老人、妇女、儿童为主的人口结构。据统计,当前,我国仍有6.6亿人口长期生活在农村,其中,农业从业人员约3.4亿,而农业劳动力的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中老年劳动力已构成当前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对于这批数量庞大的农村中老年劳动力而言,由于年龄的增大,他们并无任何体力和技术上的优势以实现非农就业。如桥村的农民DXG,今年64岁,原来是位木工,在县城的木材厂打工,3年前辞去木工工作回到家里务农。被问及不继续做工的原因时,DXG说:“年纪大了,不行了,眼睛看不准,体力也跟不上,工作量不能按时完成,挣不到钱了。”体力和技能的下滑导致农村的中老年人无法在非农业劳动力市场中实现劳动力价格,只能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但是,在非农领域无以实现就业并不意味着这批中老年人同样无以负担农业生产工作,恰相反,五六十岁的农村中老年人恰是农业生产的一把好手。他们有着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在农业机械的辅助下,他们仍有充足的劳动能力完成农业生产。并且,由于自己家小块土地的收入有限,他们在农闲之余,往往到处找机会做小工,如帮人打田、插秧,到建筑工地上做小工等。

在农业生产的效率上,农村中老年人并不一定比年轻人低,一个经验丰富的老农往往更懂得如何种田。但是,由于在农村中的就业机会有限,且竞争者众,农村中老年劳动力的工价仅仅是青壮年劳动力的一半①。因此,这批中老年劳动力成为农业规模经营者最为理想的雇工群体。前述几个家庭农场所雇佣的工人多在60岁以上,并且,家庭农场主有充分的机会选择他认为勤劳、踏实的工人。如案例二的家庭农场主LQ,LQ经营了820亩耕地,虽然只请了一个常年工,但这个常年工却是LQ经过了精挑细选,从平时所雇的工人中发现的干活最为认真负责且卓有成效的。LQ本人则连插秧都不会做,820亩耕地的生产和经营主要由这位常年工带领几个临时工来完成,而LQ只需支付该常年工每年不到3万元的工资。

在农业规模经营中,虽然随着资本的密集,农业经营所需的劳动力已经大大减少。但是,在农忙时期,一些关键的农业生产环节如插秧、施肥、打药、除草、收割等仍需大量雇佣临时性的农业劳动力。大量经验丰富的农村中老年劳动力的存在,有效地解决了规模经营的临时性雇工需求,成为农业规模经营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条件。并且,规模经营的发生,必然导致大量的农村中老年人同生产资料——小块土地相分离,这在客观上又为规模经营者提供了更多的可供选择的雇佣劳动力。

(三)农村中的资本积累

在小农生产方式下,小块土地上的产出有限,扣除农业生产成本和家庭消费后,并无多少剩余,难以形成资本积累。1990年代以后,非农就业机会的出现,使得农民的家庭收入的增加成为可能。但是,在整个90年代,外出务工的机会并不是很多,并且工资较低。桥村的LW回忆,1992年LW到S县某工厂应聘时,由于报名的人太多,LW都没有拿到报名表。1995年LW做木匠的工资也只有15元一天。一直到2002年以后,工资才开始上涨,2002年木匠的工资涨到25元一天,随后的几年逐渐涨到80、100,至2013年涨到200元一天。村民到外面工厂打工的工资也从2002年的四五百元,涨到了2013年的四五千元。非农就业收入的提高,使得农民有了更多的资金积累的空间。

收入的提高使得农民的投资意愿和投资能力亦得到提升,一部分农民开始利用外出务工的积蓄进行创业或其它投资。在取消农业税以后,随着政府不断提高农业补贴的总量,农业经营的盈利空间增大,从事规模农业生产可以获得比外出务工经商相差不多甚至更高的利润水平。这引起众多的外出务工经商农民重新转入农业,进行农业规模经营,获取农业的规模收益。上述五个家庭农场案例中,除案例五中的家庭农场是由农业企业投资之外,其余的四个家庭农场均是利用原来从事工商业的资本积累重新投入到农业。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家庭农场主从工商业转入农业较早,经历了从种粮大户到家庭农场的过渡,而案例三和案例四中的家庭农场主则是直接投资成立了家庭农场。

此外,农村社会中血缘和地缘关系构成为一个联系广泛的资本支持网络。在村庄熟人社会中,亲属、邻居和朋友之间所形成的密切关系,是一种稳定的信任机制,能够有效地降低资本周转的成本,这为农村中资本的投资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尤其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农业贷款存在着诸多的限制条件。因此,农村中的社会关系网络成为农民有效的融资平台。如案例二中,2006年LQ刚开始投资农业规模经营时,是以同朋友合伙的方式解决了初期的资金问题,2008年的持续亏损也主要是靠亲戚和朋友的贷款渡过了难关。农村中资本的积累为家庭农场在农村内部的生长奠定了资金基础。

四、家庭农场的政策机制

(一)规模农业:农业现代化的政策目标

实现农业现代化一直是政府制定农业政策的基本方向。农业现代化的涵义较广泛,普遍的认识是将农业经营的规模化和机械化作为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早在1984年的中共中央1号文件就指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此后,一系列农业政策文件的出台均提出要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在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上,中央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支持又上升到新的高度,同年12月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农业规模经营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此后,许多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各种各样的土地流转扶持政策,如2009年6月S县政府规定,对于流转耕地100亩以上农业规模种植,每亩一次性补助20元,流转耕地面积10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并优先安排农田水利、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各项涉农建设项目。政府对土地流转的大力扶持,极大地加速了土地流转的推进,2013年S县已实现土地流转22.8万亩,占全县总耕地面积的61%,这为S县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创造了极为广阔的空间。

此外,在农业规模经营过程中,大中型农业机械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国家的农机补贴政策,极大地加快了大中型农业机械的推广。自2004年颁布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用于农机购置补贴的财政拨款逐年增多,2013年中央分配给安徽省的农机补贴资金已增至11亿元(2004年此项资金仅为174万元),共计补贴各种大中型农机具16.7万台,带动农户投资26.5亿元。2013年划拨给S县的农机补贴资金达到800万元。并且,在农机补贴的发放中,政府实行了重点偏斜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在家庭农场主LQ的62万农机投资中,享受到的中央和省政府财政的农机补贴累计达20万元。

政府推动农业规模经营的持续努力,使得一大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应运而生,如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为区别于传统的小规模农业生产者,这些农业规模经营者被称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2013年初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出“家庭农场”以来,家庭农场更是被视作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经营的典范,不断地在各地进行推广,而同时,家庭农场的发展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政策支持。

(二)“认证”:农业发展中的国家管控

对于农业部门而言,家庭农场更意味着一种新的农业管理方式。近些年,随着农村主要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留守在农村的老人成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以致有人提出今后谁来种田,谁来养活中国的问题。在这个时期,提出将家庭农场作为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以看做是政府加强农业管理工作的一种体现。政府的这一努力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二是对农业经营质量的管理。

首先,我国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由千家万户的小农构成,而随着农业劳动力的老龄化,出于国家粮食安全和城市化进程中日益增多的粮食需求的考虑,分散的小农经营不再为社会和政府部门所信任,农业发展的焦点逐渐转移到了种粮大户身上,规模经营被认为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但是,正如前面指出的,种粮大户只是一个对那些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户的习惯称呼,并没有严格的界定标准,不同地区、行业的界定标准差异较大。并且,许多种粮大户因在土地流转时没有签订正规的流转合同,以及规定明确的流转期限,而导致经营规模变化较大,具有不稳定性。因此,种粮大户在界定上的模糊性和经营上的非规范性特征,使得农业部门难以管理。正如S县一位农业局的官员所言:“什么是大户?又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种200亩是大户,种20亩也是大户,他今年种20亩,明年可能只种了10亩,你怎么办?”因此,家庭农场首先是要对界定模糊的种粮大户进行更加清晰的定义,如S县规定申请成立家庭农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粮油作物种植规模100亩以上;2、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3年,且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3、农场固定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通过上述对经营规模、土地流转年限和经营方式等关键要素的界定,使得当前以规模经营为主要标志的农业经营主体更加明确。

其次,在农业市场化进程中,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同样关系到今后农业发展的出路问题,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显然,在数量众多、经营分散的小农生产方式下,政府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而家庭农场的出现不仅意味着农业经营主体在数量上的简化,还意味着农业生产可控性的增强,这为政府对农业生产的监管提供了极大地便利条件。S县的农业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家庭农场申报各种农产品质量认证,并给予适当的财政奖励,如规定,对于获得商标注册的农产品,每个商标奖励2000元;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奖励3000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奖励4000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奖励5000元。在政府的影响下,一些有实力的家庭农场已经开始积极申报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可以看作是对农业经营者的社会授信,这既有利于提升农产品的品牌效应,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对农产品质量监管的常规化、制度化,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政府的农业监管水平。

因此,家庭农场正是政府的一系列农业政策推动的产物。对于政府而言,家庭农场既是一种新的农业经营主体,也是一种新的农业经营和农业管理制度。家庭农场的出现既内含着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政策目标,也体现着我国农业治理方式更深刻的变革。

五、结论与思考

从本文的分析来看,家庭农场内生于农村社会结构的变革之中。城市化进程中村庄内生的资本、劳动力和土地等要素市场,构成了家庭农场的生成基础。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所引起的人地关系的变动,为家庭农场获取最为基础的生产资料——土地提供了可能;滞留于农村的数量庞大、经验丰富的中老年劳动力则为家庭农场提供了最为主要的农业劳动力;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中资本的积累有效地解决了家庭农场的资本投入问题。此外,国家政策的持续推动则成为家庭农场产生的重要的外部力量,在政府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业管理方式创新的努力下,家庭农场得以应运而生。

因此,家庭农场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客观的社会条件,是当前我国农村和农业发展阶段的必然产物。农业经营主体从分散的小农户到家庭农场的过渡,是经营规模和资本投入不断增加的过程,也是城市化进程中农业生产关系自发调整的结果。换言之,家庭农场的兴起同农民的城市化进程具有一致性。这也意味着,在当前我国较低的城市化水平下,家庭农场发展的资本、劳动力和土地要素市场仍是不完善的、低水平的。因此,政策部门必须根据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力非农转移程度,因地制宜,合理地调整农业政策,以使家庭农场的发展同该地区农村整体的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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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连家明】

F306

A

1672-9544(2014)10-0016-06

2014-09-23

张建雷,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农村社会学、农业经济学。

本文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交叉项目“新形势下长三角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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