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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问题的思考

2014-03-29姚瑶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4年3期
关键词:宣城市社员农户

姚瑶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00)

关于宣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问题的思考

姚瑶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00)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能有效促进土地的集中连片,降低农产品成本,实现规模经济,保证农产品质量,创造品牌农业,是实现农民增收的组织保障和调整农业结构的推动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安徽省宣城市通过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品牌农业的打造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本文对宣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扶持;龙头企业;品牌农业

2006年10月1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从此,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一次有了合法身份,标志着我国的合作社发展进入制度化进程.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着重提出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自组织性和非盈利性,通过农民自愿联合,促进土地的集中连片,采用规模经营的方式,形成新的产业形态,从而促使农民走出农业、走出农村,不仅是拓宽农民就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加速器,更是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引擎.

安徽省宣城市位于安徽省东南部,皖南山区和长江中下游平原的结合部,与浙江、江苏两省接壤,盛产粮,油,棉,蚕桑和茶叶,板栗,蜜枣,青梅,山核桃,香菇,竹笋,猕猴桃以及宣纸、宣笔、旌德三麻、绩溪蚕丝、徽墨等特产,是我国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和文房四宝之乡.本文试对宣城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1 宣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

一是发展数量迅速增长.2011年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310个,较上年增长30.3%,成员6.8万人,带动农户32万户.合作社获得“三品”认证138个、注册商标165个、市外开店122个,进超市合作社达51个.2012年,全市新增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2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5个,总数达31个.

二是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全市凸现出禽业、竹业、优质稻米三大农业经济板块和以山核桃为主的森林食品、茶叶、丝麻、皖南烟叶、特种蔬菜、南漪湖水产品六大特色农产品.其中从事种植业446个、畜牧业342个、水产140个、林特产品223个、农机服务业101个、其他98个.

三是注重示范效应.宣城市各级政府分别设立专项资金,对规范化程度高、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奖励并加大扶持力度,通过典型示范带动提升农村合作社质量.宣州区委、区政府自2009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的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基金,对于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于当年被评为全区“十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是服务水平逐步提高.随着合作社内部管理不断加强,通过开展标准化管理、企业化生产,其服务功能作用日益显现,合作社由原来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和销售服务,延伸到储运、加工、销售等环节.宁国东部竹笋专业合作社指导农户按照市场需求统一生产经营,合作社农户生产的鲜笋由2007年0.33元/斤提高到2010年0.85元/斤,收购价增长了2.5倍,有效地带动了农民增收,增强了广大社员对合作社的信心,为合作社下一步扩展基地规模、推广多种经营奠定了基础.

2 存在的问题

第一,运作机制不够规范健全.部分合作社存在着以下问题:有的只是挂个牌子、设个办公室,成为“空架子”;有的虽然按规定在合作社内部设置了相应的管理机构,但是多重形式而轻实质,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产权、责任、利益分配制度不明晰,内部管理松散,缺乏管理优势;有的合作社有名无实,没有展开相关活动,没有发挥出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优越性;一部分合作社存在资金困难,资金来源仅仅是向社员收取部分会费,无力发展农业新项目,反过来又限制了合作社对资金投资的吸引力.

第二,组织协调能力薄弱.一些农户组织松散,合作意识差,没有与其他社员之间形成利益攸关、联系紧密的互助合作关系,合作社凝聚力不强;一些合作社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仅仅将自己定位在“中介”为社员提供的服务仅限于信息交流和技术培训.没有在开拓农产品市场、促进农产品流通、扩大农产品销售等环节发挥出其作为先进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主观能动性.;一部分合作社实力弱、规模小,缺乏带动力.对当地农业经济发展的覆盖面较小.组织内部缺乏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不能满足分散农户通过制度化的组织形式,秩序化进军市场的需要.

第三,品牌战略意识不强.品牌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农产品要想打开销路,争取具有绝对优势的市场份额,就必须加强品牌建设,突出产业特色,强调产品优势.广德县的农村专业合作社缺乏品牌意识.全县共有19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打出了自己的品牌,在工商局注册了商标的仅有13家,而且品牌知名度有待提高,获利能力有限.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服务层次低,缺乏市场竞争力.

第四,发展资金短缺.由于向金融机构贷款、吸纳社会资金存在困难,合作社自身无法筹集足够的发展资金,有的其经费只能维持基本活动需求,在引进新品种、发展新项目上资金严重不足,从客观上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第五,发展规模“小”.一是社员人数少.截止目前,广德县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作社社员为9967户(绝大多数合作社成立后新发展的社员没有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二是资产规模小.尽管全县合作社注册资金达到8129.29万元,但相当一部分社员是采取以土地经营权、林木等实物作价入股,社员以现金入股的并不多,从而形成合作社账面资产数额大,而实际可营运资本少的局面.

3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 保证合作社的公共积累

合作社应将大部分的财产作为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以用于合作社的运营,这一公共积累的形成有两种方式:一是可以将合作社与社员分成两个财产主体,将大部分的财产放在合作社这一主体的名下,不能被任何个人行使所有权;另一种方式是先分配,再提取积累,并落到个人名下的方式,即先将财产按社员各自的惠顾额返还,记在社员名下,再提取积累,使公共积累也可以分割.

3.2 资本报酬采取“一企两制”

对于合作社而言,资金是稀缺的生产要素,由于现行的金融体系是资金导向的,农村和农民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贷到款,合作社要扩大规模,进一步发展必须尽可能的吸引资金,改善融资渠道,这样对外来资本应该按照竞争性的市场利率或实行按股分红.对于合作社内部则实行按交易额返还.最大限度的吸引外来资本和社会资本.

3.3 调整好合作社与地方政府及村集体之间的关系

第一是合作社与村集体之间的关系,即专业合作社与社区合作社的关系.社区合作组织是专业合作社的摇篮,二者是并行不悖的.社区合作组织是资源的所有者,专业合作社则冲破了地域血缘和亲缘的限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其进行经济活动所需要的资源都要依靠社区组织来解决.要理顺专业合作组织与社区合作组织的经济关系,必须本着资源有偿使用,合理付费的原则.

第二是合作社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对合作社应该采取“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的态度.鼓励和引导农民自己组建合作社,提高社员的自我参与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鼓励懂经营,会管理,热心为农民服务的一批人成为合作运动的带头人,身体力行,并且和群众以理论指导,带动群众建立合作社.同时要结合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开展合作社的培训与教育,通过合作教育,帮助农民提高素质,让农民更深刻的体会和领悟到合作社的理论及操作规范.

三是公司与合作社的关系.随着合作社成员的多元化,合作社的利益主体不再是单一的农户.而是形成了公司或其他组织与农户联合形成的各类合作社.这种类型的合作社中作为投资者的公司或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无论是否一致则,目的都是为了以最低成本向最终用户提供有竞争力的优质服务.龙头企业成为合作社的社员,实质上将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外部关系内部化,他们都是选择合作社持有的集体优势去实现,增进各自的利益.公司领办合作社的关键是农户与公司间是否能平等的享受合作社的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真正结成一种典型的合作关系,一种公平的、相互信任的关系.

4 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几点建议

4.1 加强培训和人才引进

为了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缺位问题,重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培养.选送一批有责任心的合作社带头人到专业院校进行培训.加强与其他地区合作社之间的交流,逐步打造一批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鼓励有理想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千方百计的提高合作社的科技水平和管理能力.

4.2 加强政策引导

政府一方面要落实已有的扶植政策,一方面要主动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政策的其它需求.对标准化生产、品牌创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深加工等方面予以政策优惠,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积极培育合作社典型,加大示范力度.应着力培育一批产权关系明晰、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利益联结紧密、服务作用好的合作社典型,通过以点带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面发展.

4.3 加强与龙头企业的合作对接

一方面合作社要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农业产业化的跨越,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进行标准化管理,适应龙头企业的质量要求;另一方面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农户和龙头企业间形成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不断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促进农业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4.4 加强政府监管和政策配套

工商部门应简化合作社的注册程序,如实登记社员规模.在注册程序上保证对合作社的核准监督,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税务部门要统一对合作社的税收政策,尽量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报税程序,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

〔1〕苑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_关于政府与合作社关系的立法定位[J].青岛社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2〕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10.

〔3〕张晓山,苑鹏.国家立法与合作组织的发展[J].农业经济与社会,1999.

F302.6

A

1673-260X(2014)02-01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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