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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徽州基层施行保甲个案研究

2014-03-28吴秉坤

池州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重光保甲宗族

吴秉坤

(黄山学院 图书馆;徽州文化研究资料中心,安徽 黄山 245041)

1 清代保甲制度与徽州保甲文书档案

正式创立于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期的保甲制度,是由封建官府自上而下推行的一种按照户籍编制来统治人民的基层行政组织制度。这一制度在清代被继续推行和强化,逐渐取代里甲制度,从单纯的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要责任的组织,转变为执行各种地方公务,统治乡里,承应官府的基层行政组织。

有关清代施行保甲的资料,多为时人笔记、方志、政书等文献记载,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基层保甲组织的原始文书档案留存较少,这不利于了解保甲制度在基层社会的实际施行情况。本文希望通过《承充地保事总登》①这份清代徽州歙县三十一都二图的保甲文书档案,来展现清代保甲制度在徽州的实际施行状况,以便对清代保甲组织有更深入的了解。

这份文书档案是一件手抄本,封面题为“承充地保事总登,道光元年八月日立,胡其思书”,细读文书内容得知,这份档案的形成缘于一场承充保甲不均的官司纠纷,胡其思为胡氏家族“手办此案”,打赢了官司,并将这场官司的前因后果及相关档案文书汇集成册,形成了这本《承充地保事总登》,从而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基层保甲施行的个案。

2 清代徽州基层保甲制度的实际执行模式

《雍正元年二月汪惇叙、胡招茂立合议》

立合议汪惇叙、胡招茂等,今因该年承充保役,诚恐二姓人心不一,致误公事,是以众等公同合议,汪边经管四股之三,胡边经管四股之一,其有勾摄该季过图保甲册藉、营草篛皮飞差等项大小事务使费,照股均派,不得推诿,其有保内投词,拈阄照月承值经管,不致有误,不得恃强为拗,如有此情,经公理论,恐口无凭,立此存照。

计开:官中的名拈阄承认投递胡天贵,其飞支应拈定每月轮流经管承值,使费均派,一样两纸,汪胡各执一纸

二月汪士炎,三月胡招茂,四月汪其顺、汪继远,五月汪志华,六月汪隆裕,七月汪志坚,八月汪士焻,九月胡招茂,十月汪士彩,十一月胡招茂,十二月汪士杰,正月汪惇叙

雍正元年二月日立合议汪惇叙、胡招茂

《乾隆六年二月汪惇叙、胡招茂立合议》

立合议汪惇叙、胡招茂等,今因承充保长,犹恐二姓人心不一,有误公事,是以众等公同合议,汪边四股之三,胡边四股之一,该季过图保甲册藉,营草飞差杂项,大小使费,照管均派,不得推诿,再保内投词,拈阄承值,不可有误,不得恃强为拗,如有此情,经公理论,拈阄之后,每月轮流承值,恐口无凭,立此为照。

合同一样两纸,各收一张

大清乾隆六年二月日立合议人汪惇叙、胡招茂

《嘉庆十年五月歙县胡文元、胡圣玉具禀附保状、认状》

三十一都二图具禀乡耆胡文元,六十五岁,胡圣玉,七十二岁,禀为循例举报叩准认充事,缘身图一三六七四个甲,分八村,共设一保,轮流挨当,十年一换,夏至交替,一六两甲承充一年,三七两甲承充一年,上年系一甲程亲睦六甲方重光充当,已经役满,应轮三七两甲接充,但三甲汪姓应四股之三,七甲胡姓应管四股之一,兹届夏至起,至秋分止,该胡姓充当三个月,交替汪姓接充,至来年夏至脱役,向来无异,今身等在于七甲胡姓内,选举胡招茂,三甲汪姓内选举汪惇叙,为人诚实,堪以承充保役,为此取具保认各状,循例举报,伏乞宪天恩鉴赏准认充,俾得巡缉催粮办公,实为公便,閤甲均感上禀。嘉庆十年五月十六日递,十九日批,曾宪批,侯传验饬充保,保认状附,歙县正堂曾佩莲

具保状三十一都二图乡耆胡文元、胡圣玉,今族与保状事,缘身图保举胡招茂、汪惇叙承充身图一三六七四个甲分八村地保,不致误公,所具保状是实

具认状三十一都二图民人胡招茂、汪惇叙,今族与认状事,缘身图乡耆胡文元保举身听承充本图一三六七四个甲分八村地保,身图情愿认充,自本年夏至起至来年夏至止,小心巡缉,催粮办公,不敢怠惰,取具认状是实。

五月二十三日在县领腰牌一张

通过以上文书可知,地保要承担巡缉治安、调处纠纷、催粮征税、人口统计、接待差役等事宜,几乎囊括了全部地方基层行政工作,却没有相应的办公经费,所有使费由当地百姓均摊。既然所有费用由百姓均摊,保长人选亦由百姓“选举”,在徽州这样一个宗族社会,必然形成以各个宗族人数多寡为标准,按比例分摊保甲经费,“照股均派”,保长人选和任期也以此为标准,各姓轮流担任,长短不一。正如以上两份合同中所规定,在保甲经费上,汪边承担四股之三,胡边承担四股之一,相应的在保长职务上,一年当中,胡姓由胡招茂出面担任三月、九月、十一月这三个月的保长职务,剩余月份皆由人数更多、出钱更多的汪姓代表出任。从整个“图”而言,该图有一、三、六、七四个甲,一甲程姓与六甲方姓共同承担一年的保甲事务,三甲汪姓与七甲胡姓共同承担另一年的保甲事务,轮流挨当,整个地方保甲制度的责任与权利其实皆由该地的几个宗族轮流承担与分割。正是因为如此,该图的地保其实是代表各自宗族的利益,在雍正元年、乾隆六年汪惇叙与胡招茂就合充地保事宜所立的合议中,二者其实是就“汪边”与“胡边”二姓的权力与义务达成协议,故该图的地保人选也是由各自宗族内定。保甲制作为清政府控制基层社会的一种管理制度,其地保人选虽由地方推举,最终任命权应在官府。但从嘉庆十年胡氏宗族开具的保认状可以看出,官府的终审“侯传验饬”只是一个形式而已,因为汪惇叙与胡招茂不可能从雍正元年一直活到嘉庆十年,这也就意味着在官府的档案中,汪惇叙与胡招茂只是一个代号,代表着汪、胡两个宗族,至于具体是谁在承充地保工作,皆由两个宗族来决定,一旦出现问题,也由宗族来承担。

《嘉庆十六年至二十五年歙县三十一都二图地保历年充当原单》

向定地保历年充当原单腾上,十里七村共设一保,轮流挨当,五渡石桥头即塘坑六甲方重光,岭脚一甲程邦达,堨田即塘坑六甲方重光分枝居住,黄梅岭七甲余胜先,瀹溪七甲胡明经,狮岭下七甲胡招茂,洪村三甲汪惇叙。

嘉庆十六年汪惇叙、胡招茂合当一年,汪惇叙四股之三,该充九个月,胡招茂四股之一,该充三个月;十七年方重光承充一年;十八年胡明经承充一年;十九年程邦达承充一年;二十年汪惇叙、胡招茂合当一年,汪惇叙四股之三,该充九个月,胡招茂四股之一,该充三个月;二十一年方重光承充一年;二十二年余胜先承充一年;二十三年程邦达承充一年;二十四年胡明经承充半年六个月,汪惇叙、胡招茂承充半年六个月,汪惇叙四股之三该充四个半月,胡招茂四股之一该充一个半月;二十五年程邦达承充半年,方重光承充半年。

《道光元年八月歙县胡招茂具禀状附谕票》

向例照单十年一轮,十年内派胡招茂共该七个半月,于道光元年挨汪惇叙与胡招茂合当之年,因汪惇叙掯住不分月分接充,是以于六月十二日邀集塘坑方重光裔方馨五兄、岭脚程邦达裔程萃芳兄、堨田方汉云兄、黄梅岭余胜先裔余照成兄、余秀川、瀹溪胡明经裔有信兄、银宝先生,以上俱友至洪村祠,向伊理论,因伊说不依众议旧例,未有着落,于八月初三日具词呈县,前同汪惇叙合充,十年派胡招茂共当七个半月分出,请给谕票,将十年轮充七个半月,另接胡明经一年半后,胡招茂一连承充七个半月,侯道光九年胡明经充六个月后,胡招茂接充七个半月。道光元年八月初三日递状式:

三十一都二图具禀状人胡招茂,族长胡元爵,七十二岁,监生胡其德,三十一岁,报呈胡惠,为患及思杜,叩恩给谕,赏准分充事,缘身二图,惟六、一、三、七甲,内住有七村,共设一保,轮流挨充,十年周而复始,十年内,六甲方重光当两年半,一甲程邦达当两年半,七甲余胜先当一年,七甲胡明经当一年半,三甲汪惇叙与身家七甲胡招茂合当两年半,派身家四股之一,十年轮当七个半月,从前总系惇叙下役,身家接充无异,近来惇叙仗族支众,欺身族人单,每于轮充时,不分上下役,安则归伊,危则归身,受害匪浅,窃思地保一役,颇有干系,诚恐遭惇嫁祸,灾害难保,惟有拨出分当,顺次接充胡明经下首,庶免贻害,将来邀功得咎,各安天命,公私两有裨益矣,为此粘呈,挨保列单,叩乞宪天鉴情,俯俞所请,恩给谕票,赏准分充,焚祝上禀。

王县主批,胡元爵该图轮充保役,尔等七甲胡招茂与三甲汪惇叙合当两年半,派定尔户四股之一,自应上流下接,分值办公,汪惇叙何得不分上下役接充,殊属非是,侯给谕颁照议定年限,即依单开各甲保名,挨顺轮流接办,以昭公允,粘单附。

歙县正堂王毓芳谕票

特授江南徽州府歙县正堂加十级记录十次王,为患及思杜等事,据族长胡元爵,监生胡其德,报呈胡惠具禀,伊三十一都二图六、一、三、七甲分住居七村,共设一保,轮流挨充,每十年,六甲方重光当两年半,一甲程邦达当两年半,七甲余胜先当一年,七甲胡明经当一年半,三甲汪惇叙与七甲胡招茂合当两年半,派伊胡招茂四股之一,十年轮当七个半月。今近因轮值合当之年,遭汪惇叙仗族支众,不分上下役接办,安则归汪,危则即归胡,诚恐嫁祸贻害,粘单叩请,给谕拨出分当,顺次接胡明经下首承充等情到县,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给谕分充,为此谕给七甲胡招茂收执,自后该应派四股之一,十年轮当七个半月,即照单开顺次,挨至七甲胡明经承充一年半后,准尔胡招茂连充七个半月,从此永为定章,以专责成,各宜遵谕承值巡缉办公,均毋违误,凛之慎之,特谕。右谕给胡招茂准此。

道光元年八月十二日

以上文书资料展现了道光元年胡姓与汪姓就承担地保事务发生纠纷的前因后果。从表面上看,此次纠纷的发生是因为汪姓违背了原先的协议,试图以强凌弱,安则归汪,危则归胡,不遵守原先的承担次序,当地几个宗族内部调节未果,只好对簿公堂,地方政府最终支持了胡姓的合理请求。但细读文书资料会发现,此次纠纷的发生与最终判决其实反映了清代基层保甲制度的执行实态,即在“甲”的行政区划外壳下,以实际居住的村落为保甲施行单位,在聚族而居的徽州,则转变为以各姓宗族为具体承担者,并按人数多寡均摊年份。从前述文书可知,该图有四甲、七村、六族,保役以十年为一轮,由六甲塘坑、堨田方姓承担两年半,一甲岭脚程姓承担两年半,七甲黄梅岭余姓承担一年,七甲瀹溪胡姓承担一年半,三甲洪村汪姓与七甲狮岭下胡姓合当两年半,为公平起见,在承役次序上执行先一、六甲,后三、七甲,交替承担的原则。这种制度设计可以合理的均摊负担,明确权责,避免纠纷。但却留下了隐患,即狮岭下胡姓由于人数较少,十年内总共只承担七个半月,还不满一年,大概是担心无法独自承担保甲差役,故雍正元年起就与洪村汪姓签订协议,合充地保,这就为道光元年的纠纷埋下了伏笔。胡姓的诉讼请求与地方政府的最终判决彻底解决了这个隐患,将“狮岭下”胡姓作为承担地保事务的独立单元,从而避免了与汪姓的纠纷,汪胡二姓从雍正元年以来所签订和执行的合充地保协议至此终结。

3 清代徽州保甲的宗族化

当然,由于徽州“聚族而居”的传统,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宗族能够操纵着当地的保甲事务,本应拥有一定权力的地保沦为代理地方宗族应付官差的中间人,如《同治八年十一月刘松顺立缆约》:①

立缆约人刘松顺,今凭中缆到,本图十甲保长一册,身缆到承充,以已巳年十一月初一日起至来年八月初一日,上役至十年七月三十日为满。三面议定,连工食、文武衙门官差过往、迎官接送、飞差过图、各色告示、粮差饭食、巡更以及未有载明该项一并在内,共计通足钱二十四千八百文正,自缆之后,一应均系身承充办理,与十甲无涉,抑遇逆伦盗案,身一人难以独办,十甲帮同奔走,不得推卸,恐口无凭,立此缆约存照。再批,倘有丈量工食,本十甲承当,又照。

同治八年十一月日立缆约人刘松顺,凭中刘观浩、刘宏远、刘双喜,代笔刘金三

由上可知,清代保甲在徽州未能成为凌驾与控制地方的行政组织,反而成为徽州宗族地方自治的一个工具,可称之为“保甲宗族化”,究其原因在于徽州宗族的实力强大,清代赵吉士在《寄园寄所寄》中描述:“新安各姓聚族而居,绝无一杂姓搀入者。其风最为近古。出入齿让,姓各有宗祠统之,岁时伏腊,一姓村中千丁皆集,祭用朱文公家礼,彬彬合度。父老尝谓新安有数种风俗,胜于他邑:千年之冢,不动一抔;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之谱系,丝毫不紊。主仆之严,数十世不改,而宵小不敢肆焉”[1]30。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理应代表官府权威的地保权力很容易被宗族势力取代和吸收,《歙风俗礼教考》中有很好的总结:“若里约坊保,绝无权焉,不若他处把持唆使之纷纷也。书吏操纵之弊,是处皆然,徽俗则否。充是役者,大都钜姓旧家,藉蔽风雨,计其上下之期,裹粮而往,惴惴焉以误公为惧。大憝巨猾,绝未之闻。间有作慝者,乡党共耳目之,奸诡不行焉。则非其人尽善良也,良由聚族而居,公论有所不容耳”[2]602。

4 清代徽州宗族的保甲化

然而,清代保甲体系虽然被徽州的宗族势力吸收和取代,保甲成为宗族地方自治的一个工具,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徽州宗族积极的参与和承担地方保甲事务,也表明了徽州宗族的保甲化。即徽州宗族干预、承担保甲事务,一方面表明保甲系统未能真正成为基层权利体系,另一方面也表明宗族并未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而是被国家权力渗透,主动或被动的融入到保甲体系之中,完成了自身的保甲化,宗族自治的背后其实是宗族与政权的合作,族权与皇权努力保持一致,如以下两份分别投给保长与房长的投状:

《道光三十年三月江华顺具投状》①

具投状人江华顺,投为虎棍闯门行凶,悖墨鲸吞,价业两空,乞呈追究事。被:焦明澐,谦帐三十余千文正。证:当契账簿确证。伏乞本图保老先生呈行。

道光三十年三月日具

《嘉庆十六年三月廷礽具投状》①

具投状人廷礽,投为送侄灭伦,刁奸服婶,折屋反诬,大干不法事。被匪人观传。房长老大人施行。

嘉庆十六年三月日投状人廷礽

这两份格式雷同的投状既体现了宗族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力,又体现了宗族与保甲系统的同质化,宗族与乡约、保甲一般皆为集教化与控制于一体的基层权力组织,故常建华认为“明清时期,宗族组织普及是突出的社会现象,而宗族更是受乡约与保甲影响完成了自身的组织化。乡约、保甲、宗族基本上可以说是宋代出现的基层社会管理的制度创新,明清基层社会三者融合特别是宗族的保甲乡约化,反映了宋代以后国家控制基层社会以及宗族形成发展的历史脉络”[3]。

5 结语

总之,徽州文书《承充地保事总登》展现了清代保甲在徽州基层的实际执行模式,反映了徽州宗族对于地方保甲事务的干预与承担,是明清宗族乡约保甲化的一个历史标本。

注释:

①黄山学院图书馆徽州文化研究资料中心藏,未整理编号。

[1]张海鹏,王廷元.明清徽商资料选编[M].合肥:黄山书社,1985.

[2]许承尧.歙事闲谭[M].合肥:黄山书社,2001.

[3]常建华.清代宗族“保甲乡约化”的开端[J].河北学刊,2008(6):6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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