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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接收担保物为抵债资产的困局及建议

2014-03-28孙莉

财政监督 2014年33期
关键词:担保物抵债核销

●孙莉

银行接收担保物为抵债资产的困局及建议

●孙莉

近年来,受宏观环境影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大量增长,为实现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的双降,各商业银行呆账核销、不良资产批量处置量大增,这些担保贷款背后的大量担保物并未被银行接收为抵债资产,其管理、变现、处置形成新的监管盲区。

一、调查的总体情况

近日,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对驻皖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呆账核销、抵债资产管理和不良资产批量处置情况进行了调查,从驻皖的12家分支机构上报情况来看,涉及呆账核销和不良资产批量处置业务的共有8家,呆账核销量2013年较2012年增加了近4倍,金额高达13亿,2013年不良资产批量处置也达到了7亿,而仅有3家存在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行为,金额不足2亿。

实地调查发现,大量已核销或批量处置的不良贷款发放时均为担保贷款,原发放时设定的担保物在银行表外登记管理,呆账核销后,商业银行不愿接收其为抵债资产,大量担保物进入漫长的司法诉讼程序,其后续管理和变现充斥着道德风险、法律风险,易滋生出各种违背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商业银行不愿意接收担保物为抵债资产的原因

(一)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税费过高

目前,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难、变现难的问题较为突出,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一般难以足额收回相应的贷款本金,但银行在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时需承担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出让金、交易综合服务费等相关税费,同时,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常常被迫承担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这给银行增加了巨大的税务负担。以某商业银行一抵押物(一座商业楼)为例,目前评估价值为2.2亿,若以此价值入账及最后处置,将涉及营业税(5.6%)、土地增值税(5%)、契税(4%)等,总计费用约3200万元。

(二)形式多样,管理难度大

从理论上说,除货币资产以外的其他所有资产均可能成为抵债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原材料、产成品、各种对外投资等。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形式多样,部分还存在瑕疵,接收后直接造成后续的管理和处置困难。短期内如不能处置,商业银行无论自行管理或委外管理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耗费较大的成本,产生大量管理费用。如某商业银行一户贷款以机器设备为抵押物,由于设备的专用性,难以找到合适的买家,后续处置耗时过长,最后无人过问,抵押物最终灭失;某抵押房产在设定抵押权时,已长期租赁他人,并一次性收取长达数十年的租金,在处置时就很难找到买家。

(三)政策风险大,银行内部考核严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在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置。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取得抵债资产后不及时处置,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和银行的内部处罚。根据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逾期不处置的抵债资产风险权重调整为1250%,将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成本和收益。但快速处置与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两者之间往往充斥着矛盾。抵债资产在入账时以公允价值入账,在处置时可能会形成二次损失,而部分商业银行对于抵债资产处置时形成的二次损失将给予严厉处罚,客观上进一步降低了银行接收抵债资产的意愿。

二、不接收担保物为抵债资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按照《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的接收有两种方式: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现实中大量的呆账早已进入司法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经三次流拍且变卖后仍无法处理债务人的财产时,法院将裁定商业银行接收财产抵债。在变卖程序前,商业银行可以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自行寻找合适的买家,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来行使债权,但期限漫长。银行不愿意接收担保物为抵债资产,因为即使有他项权证的抵押,也可能无权进行处置,反而可能会因为没有完整的物权而陷入不必要的纷争。如某商业银行因接收成本问题不愿意对一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造的抵债房屋进行确权,最终使该房屋被恶意转让。

(二)道德风险

近几年,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多次修订,逐步放宽呆账核销的条件,对担保物的清偿不再做具体的限定。担保物不同于抵债资产,没有外部法律规定进行约束,既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反映,也不强制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呆账核销后,不良资产余额和不良率双降的目标已达到,在担保物的后续管理中银行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大增。因抵押物定价的公允性难辨、处置价格和处置时间的博弈、处置损失带来的考核风险等等,相关人员会做出最有利于自身的选择,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缺乏恰当的考核机制,大量的担保物就会长期游离于表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违反财经纪律的风险

外部监管者和决策层更多关注的是资产负债表表内事项,而担保物长期游离于表外,这些“资产”是否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的决定权在银行自身,造成了公众信息的不透明。很多具有瑕疵的担保物都有复杂的背景,有的缺乏明确的法律和政策约束,在担保物管理中产生的孳息和后续的支出中可能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风险。如有些抵押物已经被裁定为抵债资产,但商业银行不反映为抵债资产,仍作为担保物管理,易出现处置收入直接冲抵银行费用、擅自留作自用或租赁给贷款户变相高息揽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政策建议

(一)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抓好信贷管理,从源头上防范抵债资产风险。作为信贷风险缓释的重要措施,如果在受理贷款时抵押物已存在瑕疵,那么在抵押物的后续处置中(包括接收为抵债资产),银行必然承受不利后果。因而银行要做好抵押物的尽职调查,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对抵押价值的评估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不能人为高估。在贷款存续期内,银行对抵押品必须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的、连续性的监管。

(二)抵债资产的产权过户登记

抵债资产可分为不动产类、动产类和权利类资产。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动产类资产、以交付权利凭证为生效要件的权利类资产,无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只需办理实物交付或权利凭证交付即可,但不动产类资产、以登记对抗或登记生效的动产类资产和权利类资产,应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以免埋下法律风险隐患。

(三)税收优惠

银行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是以归还贷款为目的,而非以经营房地产盈利为目的,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不属于普通交易行为,而是银行从发放贷款到收回贷款的一种中间过程,同时接收和处置行为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牵连关系,是银行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收回贷款所必须完成的两项高度关联的行为。鉴于银行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的特殊性,应当将银行在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的行为与普通的商业交易相区别,免收相关税费。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明确对银行在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行为免收各种税费。■

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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