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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2014-03-28王丛虎

财政监督 2014年9期
关键词:财政预算服务提供者政府职能

●王丛虎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政府治道变革的新策略和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标志,已经成为当下世界各国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正在经历着这样的变革。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启动,政府职能将进一步转变、市场决定作用也将进一步凸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将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抓手。为此,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那么,就如何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笔者认为,如下环节是政府必须要做的:

第一,科学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政府职能和公共服务提供的效率是公共服务提供制度安排的基础。一般而言,凡是政府职能范围内,且通过向社会购买要比政府自己生产和提供更具有效率的,均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来实现。但是,同时也应该清楚认识到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政府决策、行政执法的本质区别。所以,在轰轰烈烈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之际,不能一哄而上,要进行科学研究,准确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理论研究者和实际部门必须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上达成初步共识,至少应该确定界定范围的原则。在民营化的过程中,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甚至把监狱管理、犯人改造等服务也承包给了私人企业。实践证明,效果并不如人意。为此,我们在购买公共服务的进程中,应该以此为鉴,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种类和标准。

第二,培育和发展高效的公共服务提供者。培育和发展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加大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力度。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存在着诸多弊端。要真正让市场发挥其决定作用、确保提供的公共服务物有所值,就必须加大把我国非纯公益的事业单位推向市场的力度,并确保其自负盈亏、自我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共服务购买的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其次,大力鼓励和扶持我国中小企业参与公共服务购买的竞争也极为重要。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有赖于中小企业得以扶持和鼓励,而参与公共服务的购买正是我国中小企业得以成长的契机。反之,也只有中小企业获得了发展,才能确保公共服务承接者之间的充分竞争,进而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财政节约和社会效益。

第三,改革我国财政预算和支出管理制度。有了较为明确的购买范围和足够的公共服务提供者,还远远不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国家财政支出范畴,还必须和我国财政预算和支出制度相衔接。为此,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首先从财政预算开始。我国现行的《政府预算收支分类手册》不能适应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需要。这表现为其预算分类的方法不能全面反映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际情况,更没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专门性预算。因此,调整和细化政府预算收支的分类,将“商品和服务类”支出分为二个平行支出类,即“商品类”支出和“服务类”支出。同时做好相应的预算收支对接与转换的制度安排,处理好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总预算和部门预算的衔接。其次,强化购买公共服务与财政支出制度的衔接也必不可少。只要完善了账户管理制度、集中支付制度、稽查监督制度才能确保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功能得以实现。

第四,确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体系。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得以可持续和规范化的途径就是要确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体系。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尚不能适应随之而来的全面展开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为此,全面修订《政府采购法》,确立其统领政府采购的“小宪法”地位,并在此基础上保持其与《招标投标法》、《环境保护法》、《预算法》、《中小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是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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