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政府购买服务的思路
2014-03-28周文如张忠阳
●周文如 张忠阳
一、加大力度扶持承接主体市场,培育有能力、有公信力的承接主体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需要有一大批有能力、有公信力的承接主体来进行有效实施,目前服务市场上大部分承接主体不具备可以高质高效完成政府购买所需服务的条件,这是造成政府购买服务难以大幅推进的根本原因。在西欧、北美、日本等发达国家,服务市场规范,政府可以大量通过购买方式,来为政府公共机构提供如公共教育、医院、公共安全、消防甚至是国防、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服务,而在我国,承接方市场发展不足,承接方市场可以提供的服务类型有限,很多服务行为仍需政府机构主动提供,造成政府服务质量不高,效益低下。所以,大力扶持承接方市场主体发展,是发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基础。
二、尽快出台规章制度,明确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范畴
政府购买服务行为难以界定,是导致购买服务行为不规范的重要原因。由于《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对购买服务行为缺乏明确认定办法和规定,很多公共机构认为政府购买服务只是本部门单位自身的行为,不需通过政府采购,很多购买服务行为得不到规范,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难以执行,承接方市场缺乏公平竞争机制。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服务类政府采购范围,与公共服务相关的一般性服务项目均应纳入采购范围,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流程,严格执行招投标等竞争机制
目前公共机构向社会力量采购服务的行为中,多数采购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各部门单位认为采购服务不同于采购商品,只是本部门自身的行为,且与日常政务相关,无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目前山西省阳泉市只有公车维修保险、定点会议场所租借、购置商业保险等少数服务在采购中是通过了招投标、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程序,大多数采购行为仍存在单位未经过协商或招投标便购买的现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应当考虑在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中引入“量化”或“拟量化”观念,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促进公平竞争,刺激承接方主体发展。
四、加强预算绩效监督管理,提高所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由于政府购买服务很难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各部门单位对于所购买服务缺乏监管,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很多公共机构简单地将政府购买服务认为是一种一劳永逸的行为,只要约定购买,本单位就不需再追踪管理,造成服务质量不高,购买资金浪费。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政府提供服务一样,高效为民,注重效益。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尽快构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监控机制,在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有积极意义。能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尽量不再采用直接提供方式,对于政府部门不擅长、不了解的方面,大量采用购买服务方式,以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发展,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促进服务业市场活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