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权转让过渡期间受让方权益的保护
2014-03-28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长沙410000
◎ 李 铮(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长沙 410000)
浅析股权转让过渡期间受让方权益的保护
◎ 李 铮(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长沙 410000)
股权转让相比实物资产的转让活动,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作为一种市场交易活动,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平等保护。本文试以国有股权转让为例,粗略探析受让方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是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确定挂牌转让价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委估资产评估价值,是截止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实际上,公司资产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相应的股权实际价值也随之变化。国有股权转让时,从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完成全部交割手续这一过渡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间‰),处于权属更迭时期(公司财务状况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从法律权属来说,拟转让的相应股权依然登记在转让方名下,但在过渡期间,可能已经确定了最终的受让方,受让方也支付了交易对价,是实际的所有权人(只是尚未完成交割手续的办理,特别是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可能还掌握在转让方手中。这就客观上面临着一个问题:在过渡期间如何有效维护受让方的合法权益,以解除受让方在股权收购中的后顾之忧。换句话说,就是要探讨转让方应当在过渡期间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以充分保障受让方在股权并购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1 转让方应坚守诚实信用原则
2012 年《上海国资》刊登了沈立群同志的一篇文章《产权交易中典型的侵权行为》。这篇文章提到了这样一个案例:受让方买受了一家企业的整体产权,当其进入标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之时,方才知晓该企业正处于承包经营期;而承包经营协议恰恰是在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签订的。
就上述案例,沈立群同志认为,转让方未将拟整体产权转让的标的企业在信息公开发布后又签订承包经营协议这一重要事项及时披露并明确告知意向受让方的做法,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转让方在标的企业整体产权挂牌转让时,明知自身的出资人权利处于待变动状态,却与他人签订一定期限的承包经营协议,已经涉嫌对受让方构成侵权。
在评估基准日至挂牌截止日,转让标的公司如果发生重大经营事项,转让方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并明确告知意向受让方,以利于意向受让方作出是否参与受让的决策。这些重大经营事项主要包括:标的公司对外重大融资事项,公司对外重大担保事项,重大资产(包括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处置事项,处分核心资质,公司面临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面临的重大违约、赔偿责任(尚未进入诉讼、仲裁阶段),以及公司面临的大额应收账款可能难以收回等事项。如果转让标的公司发生了重大经营事项而转让方却没有及时披露或者未及时告知意向受让方,导致意向受让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了标的股权,则受让方可以转让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转让方应承担的义务
为有效保障受让方在过渡期间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并作出相应承诺。其目的,一方面是保障受让方在股权并购中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日后纠纷,确保股权转让活动顺利进行。
2.1 转让方应当承诺,转让标的公司不得在过渡期间处分公司重大财产
转让标的公司不得在过渡期间处分公司重大财产,主要是指不得转让公司的核心资产、核心资质、核心知识产权(比如重要的专利技术、具有重大市场影响力的商标等)。为何不能做这些处分行为呢?原因在于,如果转让标的公司处分这些财产,实际上会导致受让方收购目的落空。比如,受让方就是看中了转让标的公司的一项核心技术,才决定收购目标股权的,如果转让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把这一核心技术转让出去了,无疑会严重影响到受让方的利益。如此,转、受让方之间发生纠纷就在所难免了。
2.2 转让方应当承诺,过渡期间转让标的公司不得非法转移公司财产
由于截止评估基准日,转让标的公司已经做了资产评估,其相应股权实际上已经评估作价,则过渡期间内,转让标的公司不得非法转移公司财产(比如恶意低价转让公司资产或者将公司资产无偿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在评估基准日之后分配未分配的利润(因为未分配利润归属于所有权权益,已经评估作价,体现在相应的股权价值之中)。如果转让标的公司存在非法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资产大幅减少,无疑最终会影响到受让方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
2.3 转让方应当承诺,过渡期间转让标的公司不得擅自为公司设置重大负担
为转让标的公司设置重大负担,主要是指公司不得擅自为他人提供涉及可能带来巨大法律责任的担保,包括以公司主要资产为抵押物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转让标的公司擅自为他人担保,一旦将来产生担保责任,公司无疑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公司资产流出,最终影响作为股东的受让方的权益。
2.4 转让方应当承诺,过渡期间转让标的公司不得作出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
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公司货币资金大额出借,重大资产长时间对外出租或重大资产置换并由此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经营的情况。此外,转让标的公司不得作出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各类行为,以切实维护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值得说明的是,如果转让方在转让标的公司中的占股很少,比如仅仅占5% ,该转让方实际上无法左右转让标的公司的决策事项,即便转让标的公司作出一些重大经营事项,其实际也是无可奈何的。因此,上述所称的转让方,应当对转让标的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才可能主导转让标的公司的经营活动,才能真正承担起上述义务和责任。对公司不具有实质影响力的转让方(小股东)只要不是恶意为之(比如:转让标的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转让方故意不告知意向受让方。转让标的公司具有重大或有负债未按规定对外披露等),其无需也不必作出上文所列相关承诺。鉴于此,受让方在收购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转让方的股权时,应充分考虑到在过渡期间存在的转让标的公司发生重大经营事项的不确定性,并可能由此带来的相关损失和风险。
3 保障受让方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3.1 要求转让方适时披露重大经营事项
转让方评估基准日至挂牌截止日这段时间,是意向受让方决定是否购买转让标的股权的时期。转让标的公司如果发生重大经营事项,转让方应当承诺及时对外披露,以利于意向受让方作出投资决策。
3.2 通过书面形式“锁定”转让方的承诺
在过渡期间,转让方应当就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通过书面形式予以承诺,并明确:如果违反承诺,则应当向受让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