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下装卸工人损坏条款规定及比较
2014-03-28曲铁鸣
曲铁鸣
为规避市场风险,集装箱班轮公司通常采取自有船舶和租赁船舶并行的营运方式。据Alphaliner航运咨询公司统计,全球十五大集装箱班轮公司的自有运力和租赁运力分别为639.97万TEU和637.56万TEU,即租赁运力约占总运力的49.91%。定期租船合同下,承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与装卸公司签订装卸合同。由于出租人不是装卸合同的当事人,如果装卸工人在装卸作业过程中造成船体和船舶设备损坏,出租人无法依据装卸合同直接向装卸公司索赔,只能依据定期租船合同向承租人索赔。本文以租船市场常用的纽约土产交易所(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NYPE)定期租船合同1946年版和1993年版(以下分别简称NYPE 1946和NYPE 1993)以及中国租船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以下简称中租合同)为例,分析并比较不同定期租船合同下装卸工人损坏条款的规定,并从出租人的角度提出注意事项。
1 定期租船合同下装卸工人损坏条款规定及比较
1.1 NYPE 1946
NYPE 1946第8条规定:承租人在船长的监督下负责装货、积载和平舱,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虽然该条款未明确规定承租人对装卸工人造成的船体和船舶设备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装卸费用由承租人支付,即装卸工人是承租人的雇佣人员,根据雇主对其雇佣人员在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的行为负责的原则,承租人应当对装卸工人造成的船体和船舶设备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条款下,对于出租人就装卸工人造成的船体和船舶设备损坏提出的索赔,承租人没有抗辩余地,显然该条款对出租人比较有利。为保护自身利益,承租人往往通过附加条款要求船长在损坏发生后的内书面通知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或押货人,否则承租人对装卸工人造成的船体和船舶设备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此外,隐藏损坏一旦发现也要在租期内及时报告。对于此类条款,船长需要特别注意。为避免发生纠纷,建议船长发现任何损坏均要及时通知承租人。
1.2 NYPE 1993
NYPE 1993第35条对装卸工人造成的损坏作出明确规定:首先,承租人对装卸工人造成的船体和船舶设备损坏承担赔偿责任,船长应当在发现损坏后的48 h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和/或其代理人,详细说明损坏情况,并要求承租人指派1名验船师以确定损坏程度;其次,如果损坏影响船舶适航性能和/或船员安全和/或船舶营运能力,承租人应当立即自负费用对损坏部分进行修理,租期照常计算,直至修理结束以及按要求通过船级社检验;再次,其他损坏部分的修理作业由承租人选择在还船之前或还船之后与出租人的修理作业同时进行,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无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和/或费用,除非承租人的修理作业所需的时间和/或费用超过出租人的修理作业所需的必要时间和/或费用,此时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和/或费用以超出的时间和/或费用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虽然要求船长在发现损坏后尽快通知承租人,但并未规定承租人在船长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如果船长未在发现损坏后的内通知承租人,则出租人承担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违约损失,但承租人对装卸工人造成的船体和船舶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无法免除。
1.3 中租合同
中租合同对装卸工人造成损坏的规定如下:承租人对装卸工人造成的船体和船舶设备损坏承担赔偿责任,船长应当在发现损坏后的内或更快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报告,并尽最大努力要求有关责任方书面确认;影响船舶船级、船舶适航性能或船舶适货性能的损坏必须立即修理,费用和时间由承租人承担;其他损坏必须在还船前修理,费用和时间由承租人承担。
2 有关定期租船合同下装卸工人损坏条款的注意事项
为确保在装卸工人造成船体和船舶设备损坏后能够得到赔偿,建议出租人注意以下事项。
(1)在定期租船合同谈判过程中,尽量使用对出租人有利的条款,例如NYPE 1946中的相关条款。
(2)定期租船合同签订后,尽快将装卸工人损坏条款的内容通知船长,并说明注意事项。
(3)如果定期租船合同规定以损坏发生后的及时通知为赔偿条件,船长在装卸作业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发生任何轻微损坏均要立即通知承租人。
(4)发生装卸工人损坏事故后,船长除及时通知承租人外,还要将事故的详细情况报告出租人的船工、安技、租船等相关部门。
(5)船长应当尽量按要求取得责任人的书面确认;如果责任人拒绝签字,船长应当在事故责任确认书上注明责任人拒绝签字的事实及时间,表明已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船长将事故责任确认书交事故发生港口的承租人的代理人签字,或通过传真或邮件将事故责任确认书发送给承租人,并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