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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字》“同意”现象研究

2014-03-27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构字六书象形

鲁 杰

(武汉大学 文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在《说文解字》(下简称《说文》)中,许慎使用了许多释字术语。有些术语,他作过明确的界定,并作为通例应用于整部《说文》中;然而,有些术语的界定却显得不甚明确,全书中也未得到严格地应用,比如“同意”。

作为术语,“同意”留给我们的困惑主要有二:首先,它在《说文》中并非一个“专职”术语,即除了在解释字义(如《工部》:“工,巧饰也。象人有规榘也,与巫同意”)[1]中所表达的涵义之外,它还出现在许氏关于“转注”的定义中,二者含义却并不相同;其次,在解释“与巫同意”这类现象时,“同意”并非唯一术语,“同”、“相似”等亦常用于这类释义。下面,笔者将从这两个方面对《说文》“同意”现象进行探讨。

一、“同意”与转注

首先,为弄清楚“同意”与转注的关系,有必要先将二者分别加以说明:

1.“与巫同意”类之“同意”

《说文》中,许慎直言“同意”者,凡31处。这些“同意”现象大致可分为四类。

(1)义有相关,且有相同构字理据及相同构字部件者

义有相关,是指二字在其词义上有一定的关系,或相同相似,或相悖相反;相同构字理据是指二字共同的造字笔意和造字意图,它们往往通过或象形(主要是合体象形)、或指事、或会意、或形声的造字方式来表达相同的构字理念和依据;相同构字部件指二字在字形上有相同(或本来相同,后随着笔意发展变得相似)的部件。

《工部》:“坡,巧饰也,象人有规矩也。与巫同意。凡工之属皆从工。泼,古文工,从彡。”

《工部》:“扑,祝也。女能事无形,以舞降神者也。象人两褎舞形,与工同意。古者巫咸初作巫。”

《壬部》:“髂,位北方也。阴极阳生,故《易》曰:‘龙战于野。’战者,接也。象人褢妊之形。承亥壬以子,生之叙也。与巫同意。壬承辛,象人胫;胫,壬体也。”

《说文解字注》(下简称段注)“工”下:“此云巧饰也者,依古文作泼为训,彡者,饰画文,巧饰者,谓如□人施广领大袖以仰涂,而领袖不污是也。惟孰于规榘乃能如是……泼有规榘,而彡象其善饰,巫事无形,亦有规榘,而韧象其两褎,故曰同意,凡言某与某同意者,皆谓字形之意有相似者。”[2]201“巫”下注云:“不言从工者,工,小篆也;巫,小篆之仍古文者也,古文不从小篆也;不言工象人有规榘者,已见上文工下矣……此当云与泼同意。”[2]201段氏认为,“工(泼)、巫”二字皆以“工”为其一构字部件,加以彡(毛饰画文)则为表巧饰之工(泼),加以韧(两褎)则为表巫祝之巫,皆象形,构字意图相同;其次,“工”这一部件本身就是表“规榘”义的,“直中绳,二平中准,是规榘也”,故工(泼)与巫义是相关的。

再看“壬”之“与巫同意”,段注:“巫像人两袖舞,壬像人腹大也。”“像人”谓“工”形,二字皆以“工”为构字部件,但“工”已不再为规榘之义了,而是借表人之形体。在“巫”为舞褎之人,在“壬”为褢妊之人,其实这在泼字中亦有此用,《说文释例》:“工下云与巫同意,巫下云与工同意,壬下云与巫同意,谓此三字非人形,而其意则主人形也”[3],即“工”在泼字中为巧饰之人。但巫、壬“同意”只限相同构字部件及相同构字理据,而义则绝无相关。故其“同意”应区别于工(泼)、巫之“同意”。

以下例子也属于这一类:

《□部》:“烤,丽尔,犹靡丽也。从冂从□,其孔□,尒声。此与爽同意。”

《羊部》:“義,羊鸣也。从羊,象声气上出,与牟同意。”

《誩部》:“寂,吉也。从誩从羊,此与義、美同意。”

《叀部》:“孪,碍不行也。从叀,引而止之。叀者,如叀马之鼻。从此与牵同意。”

《羊部》:“脸,甘也。从羊从大,羊在六畜主给膳也。美与善同意。”

《皿部》:“黔,饭食之用器也。象形,与豆同意。”

《冂部》:“赛,中央也。从大在冂之内,大,人也。央旁同意。一曰久也。”

《裘部》:“钻,皮衣也。从衣求声,一曰象形,与蓑同意。”

《水部》:“婷,议辠也。从水、献,与法同意。”

《土部》:“蚨,止也。从土,从畱省,土,所止也。此与畱同意。”

《至部》:“枋,观,四方而高者。从至从之,从高省,与室、屋同意。”

《日部》:“下,干肉也。从残肉,日以晞之,与俎同意。”

(2)义有相关、有相同构字部件,无相同构字理据者

《茍部》:“跱,自急敕也。从羊省,从包省,从口,口犹慎言也;从羊,羊与义、善、美同意。”

以下例子也属于这一类:

《夭部》:“圄,走也。从夭,贲省声,与走同意,俱从夭。”

(3)义有相关、有相同构字理据,无相同构字部件者

《□部》:“絁,早昧爽也。从臼辰,辰,时也,辰亦声。丮夕為,臼辰为,皆同意。”

《夕部》:“衚,早敬事也。从丮夕,持事雖夕不休,早敬事者也。”段注:“此言早敬事者,以字从丮,故□下曰:‘臼辰为□,丮夕为,皆同意’是也。”[2]315“□、”二字不仅义有相关,而且其构字理据相同:“臼、丮”皆表“手”,用以持事;“辰、夕”皆表时间,为“手”持之对象,二字皆为会意,抓紧时间,“持事虽夕不休”。这正体现了“□、”二字在造字理据、构字意图上的一致。

以下例子也属于这一类:

《乙部》:“鳕,象春草木冤曲而出,阴气尚强,其出乙乙也。与丨同意。乙承甲,象人颈。”

《斗部》:“跗,玉爵也。夏曰琖,殷曰斝,周曰爵。从吅,从斗,冂象形,与爵同意。”

(4)义不相涉,有相同构字部件或构字理据者

《勺部》:“酲,挹取也。象形,中有实,与包同意。”

《包部》:“跭,象人褢妊,巳在中,象子未成形也。”段注:“勹象褢其中,巳字象未成之子也。”[2]434又“勺”字下注云:“外象其哆口,有柄之形,中一象其所盛也。与包同意,谓包象人褢子,勺象器盛酒浆,其意一也。”[2]715勺、包二字义本不相涉,言其“同意”,只因有相同构字部件(勹)及构字理据。

以下例子也属于这一类:

《高部》:“闰,崇也。象台观高之形。从冂、口,与仓、舍同意。”

《韭部》:“宴,菜名。一穜而久者,故谓之韭。象形,在一之上,一,地也。此与耑同意。”

《午部》:“黩,啎也。五月,阴气午逆阳,冒地而出。此与矢同意。”

2.转注之“同意”

《说文·序》:“转注者,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1]314。关于“转注”,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此,笔者不敢妄加论断;为弄清“同意”现象,下面仅就“与巫同意”类之“同意”与转注之“同意”是否存在关系以及可能存在什么关系,加以分析。

清代学者戴震曾就汉字的“六书”理论提出了“四体二用”的观点,该观点亦为后世段玉裁及章黄学派所采用。应该说“四体二用”之说是合理的、可信的,因为汉字的形成和存在,或以某些理据而造出,或以某些条件而使用;造字之法为体,用字之法为用。故在“六书”中,象形、指事、会意、形声是为四体,皆造字之法;而转注和假借非造字之法,而是用字之法,是为“二用”。关于“转注”的理解确实存在很大争议,但不管争议者持何种观点,归根结底可分为两类,即“转注”是体还是用?是造字之法还是用字之法?其中一类观点就与本文所要讨论的“同意”现象密切相关。

有人把“同意”现象与转注联系在一起。如黄以周认为:“二字之意辗转相注,所谓‘同意相受’也。同意者,造字之意同,同意不必同义。《说文》云:‘凡某之属皆从某’即‘建类一首’之义也。”又如孙雍长:“‘同意’之‘意’不是‘义’,不是指词义或字义……‘意’者,旨趣、大意之谓也。所谓‘同意’,是指与‘类首’所代表的事类范畴旨趣一致,大意相合。”[4]

可见,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与巫同意”类之“同意”就是转注之“同意”,所以,该类同意字就是“六书”之转注字。粗略读来,这一观点似乎解决了关于“转注”的千年难题;但细究起来,却存在着一个悖论。

在《中国古代字典辞典概论》中,钱剑夫从“六书”角度将“同意”现象分为四类:一为指事字,如“芈”与“牟”;二为象形字,如“疐”与“牵”;三为会意字,如“高”与“仓、舍”;四为说“同”的(其实只是术语的差异)。赵氏对“同意”现象分类的出发角度是好的,但他没有对此做深度挖掘。[5]

假设“与巫同意”类之“同意”正是转注之“同意”,那么“转注”的性质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为造字之“体”,一为用字之“用”。

若作为“六书”之一的“转注”为造字之法,也就是说本文前面所分析的《说文》31处“同意字”皆为“转注”这一造字方法,但何以这些同意字又或为象形(如工、巫、壬),或为会意(如央、旁),或为形声(如晨、爾)呢?“六书”之“体”既然为造字之法,则各“体”之间必不相错,而作为其中一“体”的转注在造字方法上却频频与其它各“体”交相杂错。然则转注/同意必不为“体”,只能为“用”。

然而通过对这31处同意现象的分析可知,其内涵指向除了“词义相关”与否外,还有“构字理据、构字部件”等因素,即都存在一个造字笔意、造字旨趣和方法的问题。所以,很明显转注/同意必不为“用”。

如此一来,“转注”非体非用,但这当然是不可能的。可见,“‘与巫同意’类之‘同意’就是转注之‘同意’”这一假设是不成立的,二者不是同一回事。

二、“同意”与“同”、“相似”等术语

《说文》中,除了“同意”这一术语外,还有“同”、“相似”、“象”、“同义”等相关术语能表达这类“同意”现象。

《喜部》:“泣,乐也。从壴,从口。茾,古文喜从欠,与歡同。”

《欠部》:“貴,喜乐也。从欠,雚声。”《说文解字系传》:“喜动声气,故从欠”,段注:“同下当有意,谓皆从欠也。”[2]205“喜”、“歡”二字皆有喜乐义,义有相关;古文“歖”与小篆“欢”有相同构字部件“欠”;不过,古文“歖”从壴欠会意,而“歡”从欠,雚声,二字构字理据有异。可见,此处“同”与“同意”无异,是同一术语的两种不同表达形式。

《匕部》:“舟,高也。早匕为卓,匕卪为卬,皆同义。”

《匕部》:“众,望也,欲有所庶及也。从匕卪。《诗》云:‘高山卬止’。”段注:“意旧作义,今正。此与凡云某与某同,意同也。”[2]385《说文句读》:“段氏改义为意,是也。早匕为卓者,早从日在甲上,本有高意,从而匕之,是谓高也。从卪为卬者,有所卬企,循序渐进。故曰:‘士希贤,贤希圣,圣希天’,皆有节次,不容躐等也。同意者,谓之从匕之意同,匕者,比也;比者,比而同之也。”[3]1099可见,此处“同义”当爲“同意”之误。

以下相关术语也表“同意”现象:

《糸部》:“餪,宗庙常器也。从糸,糸,綦也;廾,持;米,器中宝也;彑声。此与爵相似。”

《囟部》:“岵,毛巤也。象发字囟上及毛发巤巤之形,此与籀文子字同。”

《虎部》:“莝,山兽之君。从虍,虎足象人足,象形。”

《兔部》:“藁,兽名。象踞,后其尾形,兔头与□头同。”

三、结语

《说文》中“同意”现象有很多,但许慎并未对其作以全面地揭示;对于这些“同意”现象,许慎未忽视,但并未将其作为一个系统加以阐释。其所谓“同意”、“同”、“象”、“相似”等术语,只是为了在释字中更好地解说相关汉字的笔意、造字理据,故许氏并未对“同意”现象用相对固定的术语以及相对系统的思想来加以全面解说。因此,造成了他对《说文》“同意”现象具体所指包含不一、使用术语变化不定的结果。

参考文献:

[1] 许 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2008:100.

[2]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201.

[3] 王 筠.说文释例[M].北京:中华书局,1987:258.

[4] 孙雍长.转注论[M].增补本.北京:语文出版社,2010:34.

[5] 钱剑夫.中国古代字典辞典概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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