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分析
2014-03-27金瑶瑶兰佳玥陈秀凤
金瑶瑶 兰佳玥 陈秀凤
摘要:本文以2011年及2012年上交所主板与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共100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为样本,基于证券市场管理者的角度构建了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实证分析,并围绕评价体系中权重较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两项指标,进一步探究样本公司的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为证券市场管理者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内控报告 披露质量 评价指标
010年以来,随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理论框架的逐渐成熟,其实践环节也显得日趋重要。其中,作为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经营效率和效果的重要途径,包括企业自评报告和外部审计报告的内部控制报告的披露质量备受关注。作为上市公司的直接监管机构,上交所和深交所就此开展了大量工作。然而,尽管两所多次颁布文件规范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报告披露工作,但并未针对报告披露质量提出明确的量化标准。为此,近年来众多学者致力于从多种角度对影响内控报告披露质量的因素进行分析,并通过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来评判报告质量。这些研究表明,市场管理者出于宏观监管的需要,企业基于实现长久立足于资本市场的内在要求,外部投资者为了获得财务真实可靠的报告信息,都追求高质量的内控报告信息披露。鉴于此,本文依据市场管理者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考核标准,借鉴有关学者的指标分析方法,从市场管理者的视角构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分析指标。
一、文献综述与质量分析指标建立
(一)文献综述
2004年推出的COSO报告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体系提供了一套标准化体系,但该体系主要采用定性方法而难以进行定量衡量,并不适用于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因而国内学者对如何衡量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进行了大量探讨。韩传模、刘彬(2012)认为学术界研究信息披露质量主要采用两类方法:一是直接采用权威机构的评分;二是学者根据自身搜集的数据给予的评分。戴文涛、李维安(2013)从一个“局外人”如政府监管机构或外部非营利性机构的角度对企业内部控制状况实施了全面、综合、定量化评价。宋洪琦、魏建(2011)指出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指标,既有定性指标,又有定量指标,只有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有机的结合才能实现真正的综合测度。孟强、苏本知、赫红(2008)认为内部控制的评价方法应从内部检查、外部监督、注册会计师的评价三方面进行。另一些学者则引入信息传播学相关理念,形成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的理论基础,构建评价的指标体系与方法,以此来衡量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如刘玉、邓德强(2011)等。综上可以看出,学者们在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的研究中对质量测度方法予以了重点关注。本文拟选取一个新的外部监督者视角,即从证券市场管理者的角度,参考现有相关文件,构建一套内控报告信息披露定性与定量的质量分析指标。
(二)基于证券市场管理者角度构建内控报告披露质量分析指标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深交所和上交所颁布了一系列规定与考核措施。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最直接的管理者,辅助五部委组织和监督上市公司的市场交易行为,肩负着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及提高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的任务。
深交所2001年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考评。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四方面划分评价等级,同时考虑上市公司所受奖惩情况及与深交所的工作配合情况而综合形成最终考评结果,并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 四个等级。2013年4月深交所对该《考核办法》进行修订,增加了真实性和公平性两项指标,并详细指出不能评价为A的情形和必须评价为C和D的情形。此后,2013年10月上交所也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通过定量计分和定性评价将上市公司分为A、B、C、D四大监管类别,分别为信息披露优秀类、良好类、合格类及不合格类公司。从深交所对考核办法的修改及上交所试行的评价办法来看,两所均赋予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准确性重要地位。
因此,本文结合上交所和深交所颁布的信息披露质量考核办法,选取其共同的五项评价指标进行内控报告披露质量评级。具体定义如下:(1)真实性。是否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内控自评报告信息披露进行鉴证及外部审计机构的声誉等级。本文将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定义为第一等级,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定义为第二等级,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义为第三等级。(2)准确性。内部控制缺陷及风险的衡量,即是否在自评报告中披露对内部缺陷的定性及定量的衡量和对公司各种风险的阐述与预防、应对措施。(3)完整性。是否按照内控自评报告书写规范要求出具至少应当披露的8大内容,即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4)及时性。《企业内部评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为对样本加以区分,本文以10日为一个间隔期对及时性做出划分。(5)公平性。《指引》就上市公司如何保证公平信息披露提出了几点原则性要求,如信息披露要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发生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或股票交易异常时,应第一时间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等,本文据此定义公平性。
从上交所和深交所颁布的信息披露考核办法中各评价指标的排序可以看出,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的重要性由高到低,由此本文为上述五个指标设定了等差权重,公差为5%。每个指标设定满分为20分,总计100分,并为细分项目设定了相应的分值。具体评价指标体系详见下页表1。评价测算分数公式为E=ΣW×Xi;评级标准为:85至100分评定为A级,70至85分评定为B级,55至70分评定为C级,55分以下评定为D级。
二、上市公司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分析
(一)样本选取
本文以沪深两市主板以及深市部分中小板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基于研究设计的要求进行了适当比例的筛选,即制造业为总样本的1%,其他行业为总样本的10%,最终得到100个研究样本。其中沪市主板49家,包括制造业5家,其他行业44家;深市主板27家,包括制造业2家,其他行业25家;深市中小板24家,包括制造业6家,其他行业18家。
(二)总体披露质量
对100家样本公司的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使用本文上述质量评价方法打分并评级,得到总体质量情况的分布,具体如下页表2所示。
从表2可以发现,2011年评价为C级的样本居多,而2012年评价为B级的样本居多。2011年上市公司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等级向上累积频数分布为22、67、95、100;2012年的则为10、35、79、100。从总体来看,样本公司的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有了明显的提升。其中,沪市主板高分变动最大,评价为A级的公司由2011年的4家变为2012年的16家,相应比例由8.1%变为32.7%;评价为B级的公司增加5家,占2012年总体的49.0%。深市主板评价为A级的公司增加4家,评价为B级的公司增加9家,深市中小板总体变动不大,略有改善。从年度数据的变化可见上交所和深交所对内控报告规范化的实施具有实际指导意义,证券市场管理者能引导上市公司在理解规范理论的基础上更加高效率地实施内部控制。
(三)对真实性和准确性指标的进一步分析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真实性和准确性两项加和权重为55%的指标,这是由于其对总体质量的评价结果具有较大影响,因此细化而深入的分析能为评价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提供强有力的补充。
1.真实性指标。从证券市场管理者在《指引》中规定上市公司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以加强企业内控建设的行为可见,外部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内控报告信息的披露质量的鉴证作用与市场管理者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目的相契合。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市场管理者评价内控自评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有辅助作用。本文将内控审计报告披露质量划分为以下两等,若由“四大”出具则为优,若由一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则为良,具体如表3所示。
可以发现,样本公司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由2011年的51家减至2012年的33家,聘请“四大”的总数不变,说明新加入的“四大”之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增加了18家。其中,深市主板“未聘请”比例由2011年的70.4%降至2013年的37.0%,沪市主板“未聘请”比例由2011年的20.4%降至2012年的4.1%,沪市主板总体状况明显优于深市主板,深市中小板“未聘请”比例较高且两年来几乎没有变化。从总体情况来看,上市公司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数量仍有提高空间,证券市场管理者需加强对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控自评报告鉴证监督的工作力度。
2.准确性指标。内控缺陷的准确认定作为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核心,影响着内控自评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试图对企业内控缺陷认定做出系统研究,并建议在内控自评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定性和定量的认定与分析,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也逐渐开始加强此方面的工作。王惠芳(2011)认为内控缺陷的认定是内部控制评价和鉴定中最基础的问题。若上市公司能加强内控缺陷的认定、有效管理企业内部缺陷,并减少实质性漏洞或重大缺陷发生的可能性则对企业内部控制有良好效益,从而提高内控自评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
笔者选取内控缺陷的相关控制作为内控自评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分析的关键,并将其定义为制定了内控缺陷定性、定量的认定标准或采取了有效预防措施应对内部缺陷,同时增加是否设立包括内部审计部门在内的内控小组考核项,以对内控缺陷的相关控制展开补充,更细致地研究两年样本内控自评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及内部控制情况,具体如下页表4所示。
由表4可知,样本内控缺陷的相关控制比例增幅较大,由2011年的41%增至2012年的77%,设立内控小组的上市公司增加了8家,比例由64%增至72%。在这两项考核中,2011年沪市主板的情况较之深市主板与中小板都显现劣势,2012年沪市主板的情况有较大改善,略逊色于深市主板,且明显优于几乎未有改善的深市中小板。这不仅说明证券市场管理者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规范起了一定作用,更说明上市公司对其内部控制治理的自愿意识有所提高。证券市场管理者应继续鼓励上市公司使其提高对内控缺陷的管理与控制,使得市场整体内部控制水平稳步提升。
风险管理是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而风险评估作为美国COSO委员会提出的内控五要素之一,更是内部控制质量衡量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这部分内容是否在内控自评报告中得以准确详尽披露对披露质量有重要的影响,因此证券市场管理者应将上市公司是否在内控自评报告中披露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评估、预防及应对措施作为另一披露质量关键考核点。
笔者提取出较有代表性的另一个细化考核项风险控制,审查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是否有风险评估与控制的相关披露,如对运营风险、财务风险、流动风险等风险的认定及预防应对措施。内控自评报告风险控制的披露情况具体如表5所示。统计样本显示,2012年上市公司在内控自评报告中披露风险控制的比例有所增加,其中上交所样本公司增加了4家;而深市中小板仅增加1家,主板未有变动;2011、2012两年在自评报告中披露“风险控制”的样本公司比例,深市中小板最高,主板次之,而沪市主板情况最不尽如人意。上市公司虽然对内控缺陷的披露意识有所提高,但是对风险控制的观念仍有待加强。
三、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证券市场管理者的角度,以2011年及2012年沪市主板和深市主板及中小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构建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100家样本公司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实证研究。研究表明,2012年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高于2011年,且沪市的质量高于深市;沪市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两年来皆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自评报告进行了审计或鉴证,而深市2011年只有较少数公司做到了这一点,2012情况略有好转;外部审计机构多为国内事务所,“四大”常被聘请作为外部咨询机构协助上市公司开展内部控制。
基于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1)证券市场管理者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管工作,同时制定更加细化的衡定指标以引导上市公司开展实践。上交所和深交所要肩负起有效考评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的重任,必须建立起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及定性、定量考核标准,在加强外部监管的同时,要求所披露内容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2)证券市场管理者及企业都应提高对内控缺陷认定及控制与风险评估及控制的关注度。对内控缺陷和风险管理实施适度的监督检查,是市场管理者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企业避免内控流于形式并及时改进的必要持续措施。上市公司的内控缺陷和风险越少或越能被有效控制,则越能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从而提供高质量的内控报告。(3)证券市场管理者应督促企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内控自评报告进行审计或鉴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且所聘事务所信用等级越高,内控自评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也越高,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有助于确保内控有效性,也可为市场管理者进行内控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提供辅助依据。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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