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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务与义务的联系与区别

2014-03-26张力

2014年41期
关键词:义务债务

张力

摘要:债务与义务在概念上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如果将除债务之外的义务视为原义务,债务则是义务人在违反原义务后所应承担的具有救济权属性的义务。从本质上区分债务与义务的概念,有助于重新规划债的发生根据体系,明确债的本质。

关键词:债务;义务;救济途径

债务乃债权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有债权始有债务,而债务则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途径。然当前民法学界权利本位的观念,使得许多研究都以债权为视角,债务的理论问题只得通过债权的角度来解决。在传统民法上,债权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相应的债务也被划分为基于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传统民法认为只要合同成立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的本质为请求权,但在履行期届至前债权人却无法对债务人行使请求权,那合同成立之时合同当事人所担负的是债务抑或是需主动履行合同的义务呢?不免在此产生疑问。这就涉及到对债务与义务本质的认识,两者之间有何区别与联系,下文将从这一疑问出发作进一步探讨。

1.新视角下的义务与债务

1.1义务的内涵。在现代汉语上,“义务”一词主要有两方面的内涵,一个是在法律层面,按照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一个是在道德上应尽的责任[1],如同邻里间相互照顾的义务、同窗间互助的义务等,这仅受内心道德的约束。法律上,学者将义务定义为“法律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之约束,揭示了义务的约束性或限制性,是对某些行为的约束和权利的限制。”

1.2债权关系新解读下债务的内涵。现代汉语上将债务释义为“债户所负还债的义务”[2],认为债务也为义务的一种。诚然,义务的范围很广,除债务外,还包含一般人对物权人之物权负有不妨害其物权行使之义务等等。在传统民法上,债的本质属性为请求性,即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的给付。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其要求义务主体负容忍的不作为义务。倘若义务主体违反容忍义务,对权利人的权利构成侵害,则在权利人与违反义务人间就会产生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使违反义务人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果把除债务之外的其他义务称为“原义务”,债务则是债务人违反法定或约定的原义务,依法律规定应为特定行为的法律现象。原义务主要依靠义务人的自觉履行。当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故意违约时必须让违反义务人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后果以保障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即请求违反义务人对权利人履行债务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满足。这时在原权利人与违反义务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权利人转变为债权人,违反义务人转变为债务人。基于债权具有请求性的属性,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债之理论所要解决的就是社会成员违反义务后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问题,即依据法律必须为某种给付。

2.债务与义务的联系

2.1从范围上看,债务为义务的一种。义务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之拘束。不仅包括法律所规定的对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承担的容忍不作为义务,还包括侵犯他人权利、取得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后的赔偿或返还义务,以及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同义务。债务仅包含基于违约、侵权、取得不当得利、获得无因管理而产生的义务,其具体履行方式也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约定。即债务是义务的一部分,是原有义务人违反义务后产生的一种具有救济属性的义务。

2.2从逻辑结构上看,债务为原有义务的救济途径。对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容忍义务及合同约定义务通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确定了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维持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当原有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时,原权利人可对违反义务人行使债权,请求其为特定的给付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违反义务人则需承担相应的债务。债务的产生以违反义务为前提,是原有义务的救济途径,其主旨是通过向违反义务人施加债务,以督促社会成员自觉履行各项义务。

3.债务与义务的区别

3.1产生目的不同。义务是基于社会责任而产生。通过为社会成员设定权利义务,才使得整个社会秩序井然有序,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自己的权利。债务是基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而产生,从而在权利人与违反义务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权利人可对义务人行使请求权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债务产生的目的就是通过向违反义务人施加债务,以督促社会成员自觉履行义务。

3.2本质不同。义务的概念包含债务,但本文所述的义务仅指债务以外的其他义务。义务的本质就是维护权利人在法律上的自然状态,以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是在适法事实基础上形成的,故民事义务属于适法状态的范畴[3]。而债务是在义务人违反义务后在原权利人与违反义务人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则是在违法事实基础上形成的,故债务的本质系救济、补偿。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加害人就成为侵权赔偿之债的债务人,须向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之债务。与正常的对他人人身的安全保障义务相比,加害人所负损害赔偿之债务系义务人违反义务后的救济途径。

3.3履行方式不同。在原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中,大多为绝对权法律关系,义务人是社会中不特定的主体,他们常以不作为的方式对权利主体负容忍义务;在少数如掌控危险源的情况下,则需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来履行义务。而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当事人特定,债务的履行一般须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完成。但也有少数合同约定债务人以不作为方式履行的情形。只不过大部分债务的履行须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来完成。

3.4实现途径不同。原权利所对应的义务源于国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以确定社会成员的权益归属关系,依赖于义务人的自觉履行。权利人对义务人不享有请求权,仅能提醒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义务人拥有的否履行的自由。而债务是义务人不积极履行义务或违反义务后,对原权利人所负的完成一定给付的义务,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如若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公力救济,债务人没有选择履行及不履行的自由。

4.债务与义务区分的意义

4.1重新规划债的发生根据体系。通过对债务与义务进行区分,使我们对债的发生根据有更深刻的认识。债是违反义务的责任在私法上的表现形式,具有救济权的属性。因此需纠正传统民法上将合同成立当作合同之债成立起点的看法,因为合同只是设定了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期届至前,权利人对义务人并不享有合同履行请求权。合同违约后,权利人才可对义务人请求其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等。与侵权等违反义务之性质相同,都属于私法中的救济权,在公法上则体现为民事责任。因此应该将合同违约、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一并当作引起债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纠正长期以来将合同成立视为债发生的原因而引起的原权利与救济权之间的混乱,使债的发生原因更具统一性。

4.2厘清民事义务与债务之间的逻辑关系。民事义务是债务存在的前提,债务则是违反义务的救济途径。在传统民法上,并未对义务与债务之间的逻辑关系有详细的论述。除去属于债务的义务都属于与原权利相对应的原有义务,而债务则是对原有义务违反后产生的私法上的救济方式。因此民事义务与债务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原有义务与债务则是前提与救济途径之关系。(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http://hanyu.iciba.com/cizu/15801.shtml

[2]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第5版:1710.

[3]高留志.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之区分[J].河南社会科学,2009,(4):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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