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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华反补贴的新趋势及对策分析

2014-03-26秦庆

2014年41期
关键词:对策分析补贴

秦庆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与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中国面临着严峻的国际反补贴形势。为此,本文主要分析了国外对华反补贴的新趋势及原因,并针对原因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补贴;反补贴;对策分析

一、 国外对华反补贴的新趋势

(一)WTO反补贴案件概况

自1995年起,世界共发起了270起,与反倾销相比,各国使用的反补贴措施还不是很广泛。这几年,全球的反补贴调查案件的总量仍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美国、欧盟、加拿大是使用反补贴措施最多的三个国家。从1995年到2013年之间,在全球270起反补贴调查案件中,美国占比高达41.3%,欧盟占22.4%,加拿大占9.8%,三个国家共占世界反补贴调查案件的比重是73.5%。欧盟、美国和加拿大都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所以在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案件中,大部分都来自于这三个国家或地区。

(二)国外对华出口产品的反补贴情况

2004年以前中国不曾受到反补贴调查。即使国外企业对我国提起反补贴调查,但像中国这样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受到政府控制,无法确定生产成本,补贴的说法也不能成立。2004年加拿大针对我国出口的户外烧烤架发起反补贴调查,从此以后中国出口的产品共遭遇了几十起反补贴调查。大体上表现出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后危机时期反补贴案件数大幅增加,第二,大多数案件是“双反”同时进行,第三,肯定性裁决和反补贴率颇高。

二、 国外对华反补贴的原因分析

(一)从国内立场分析我国遭受反补贴的原因

1.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出现非常明显的下滑,我国的对外贸易额度自2008年11月以来也出现了负增长,且在2009年第一季度的降幅达到最大值。在世界经济急剧下滑的形势下,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泛滥,如提高关税、滥用救济措施等各种贸易摩擦也随之增多。从世贸组织的数据来看,中国已成为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

2. 更多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非市场经济国家”指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不反映商品的公平价值或正常价值的任何国家。以前国外一直把我国归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们采取很多的反倾销措施。然而反补贴调查只针对市场经济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所以在2004年前,国外几乎没对我国采取过反补贴措施。

从2004年新西兰第一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以来,到目前已有七十多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甚至连欧盟都给中国的企业贴上“市场经济导向企业的认定”的标签。这将使一些国家或地区不能像以前处理反倾销案件一样,随便就可以认定中国企业的“成本无法计算”而采取替代国的做法,而是转向寻求更新的贸易壁垒,这样看来反补贴调查在国际贸易壁垒中会越来越重要。

3. 我国关于国际反补贴的法律存在不足。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补贴政策一直是我国经济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我国的反补贴体系中,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处于核心的地位,2004年3月国务院对其进行了小幅修改。我国的反补贴立法属于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位阶不高,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缺乏足够的信服力。

(二)从国外立场分析我国遭受反补贴的原因

1. 低价提供基础设施的投入。低价提供原料和基础设施投入项目主要包括:低价供应原料投入;低价提供土地;低价提供水、电、煤气。国际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大部分都是因为这些原因提起的。但外方认为这些投入低于适当的回报,所以属于补贴。

2. 政府的政策性优惠贷款。在美国的对华反补贴调查案件中,企业只要是从四大国有银行、中国的政策性银行甚至是其他银行所获得的贷款,不管利率有多高,都会被归为优惠贷款。原因在于中国政府对银行领域的介入所造成的扭曲,甚至对中国的外资银行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应诉方从外国银行获得的贷款也不能作为衡量的标准。

三、应对国外对华反补贴的对策分析

(一)调整和合理使用国内的补贴政策

我们应坚决的取消“红灯”补贴。“红灯”补贴主要包括进口替代补贴和直接的出口补贴。但我国目前还存在一些地方性的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吸引外资的措施等,具有非常明确的企业(地区)专向性补贴的性质,所以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给予纠正,从而能更好的配置使用属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定义范围内的补贴。

扩大“黄灯”和“绿灯”补贴的范围。根据WTO的规定,可诉性补贴与禁止性补贴的区别在于,任何成员只要提供了禁止性补贴就算构成对协定的违反,不用指控方证明其条约权益受到了损害。但在可诉性补贴中,需证明有关成员违反了相关规定,指控方还需证明损害的发生。所以,我国应加大力度增加“绿灯”补贴的力度和范围,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沟通作用

行业协会在政府和出口企业之间起着很好的桥梁作用,在反补贴调查中有着政府和企业所不能媲美的规范作用:如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的行为,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国外反补贴调查的发生,且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的应诉,能尽可能的减少败诉所带来的损失。

(三)改变“中国制造”的低端模式

目前,我国的贸易出口产品面临着日益增多的反补贴、反倾销等非关税壁垒的严峻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必须切实转变过去的外贸增长方式,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改变此种低端模式,争取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以质取胜。(作者单位: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参考文献:

[1]蔡春林,高维新,杜耀武,陈炳瑞.贸易救济法[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56-88

[2]曹毅.中美铜版纸反补贴案的分析与启示[J].对外经贸探索,2007,(8): 69-74

[3]成昆.中国应对反补贴贸易救济调查形势紧迫[J].WTO经济导刊,2005,(9)

[4]单一.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与实务[M].法律出版社,2009. 98-187

[5]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10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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