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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律奠基:从善良意志到目的王国

2014-03-26曾瑞昌

关键词:王国伦理学康德

曾瑞昌

(华中科技大学 哲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4)

一、善良意志是理性的真正使命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找寻伦理学最高原理的出发点——善良意志,通过对善良意志的分析,建构起一套严密、完备的伦理学体系。在这里,人的理性被高度宣扬,人的人格尊严得到充分提高。可以说,康德以善良意志为核心的伦理学是道德哲学上的“哥白尼式的革命”,从传统基督教对上帝这个纯然理想的信仰回归到人的纯粹实践理性本身,从传统对幸福主义、功利主义的追求回归到人的理性、善良意志本身。由此,康德的伦理学思想被称为“义务论伦理学”,在西方伦理学史上独树一帜。

就善良意志而言,康德认为,实践理性产生一种善良意志,这种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它不是达到有条件目的的手段,不具有社会性质,也不从社会功利出发,而是最高的道德意识。善良意志隶属于客观的道德规律,是对一切人均有效的。[1](P1615)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开始,康德就说:“在世界之内,一般而言,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一个善的意志之外,不可能设想任何东西能够被无限制地视为善的。”[2](P8)“善的意志并不因它造成或者达成的东西而善……而是仅仅因意欲而善,也就是说,它就自身而言是善的。”[2](P9)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善良意志有三个特点:其一,善良意志是绝对的;其二,善良意志是其他行为的前提条件;其三,善良意志仅仅是因意欲而善的。

人不仅仅有感官生活,还有理性。只有理性才有自己的目的,产生善良意志。而善良意志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则起到以下几个重要作用:其一,善良意志是一种产生道德法则的能力。“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意愿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2](P40)这里的意愿是指善良意志,因为只有善良意志是每个有理性存在者都有的,也只有从善良意志出发的行动才有普遍性,才能成为普遍法则。其二,善良意志具有充当人格中的人性的作用。“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2](P50)对于康德哲学体系而言,人格是跨现象界与本体界的,而人性则是在有理性存在者中普遍存在的。只有善良意志才是每一个有理性存在者身上都有的,所以善良意志具有充当人格中的人性的作用。其三,善良意志具有充当约束人自身的道德的作用。“意志能够通过其准则同时把自己视为普遍立法者。”[2](P55)这里的意志就是善良意志,善良意志在这里起到了自律的作用,也只有这样,人才能得到尊严。

在提出“善良意志”以后,康德便提出了“义务”的概念。康德说:“一个就自身而言就应受尊崇的、无须其他意图就是善的意志的概念……为了阐明它,我们就要提出义务的概念。”[2](P12)从这里可以看出,义务概念的提出是为了阐明善良意志,因为义务概念受到限制和障碍,由于人既有感性又有理性,因而人容易受到感性的诱惑而变得软弱,不能够完全做到为义务而义务。康德提出了三条义务原理:其一,凡是道德行为要出于义务而义务;其二,行动在于一种普遍性的形式,也就是仅仅是合乎法则;其三,义务就是由敬重法则而产生的行动的必然性。[3](P213)可以看出,义务概念在这里是作为基础与核心提出来的,是康德道德哲学最重要的概念之一。

二、定言命令公式

定言命令是康德道德律的最高法则,具有普遍必然性。为了更加直观地认识定言命令,他提出了三大变形公式:即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律。

普遍立法。“要这样行动,就好像你的行为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似的。”[2](P40)这条定言命令所涉及的只是形式,不涉及内容,就是说要把个人的行为准则看作好像是自然法则一样,具有普遍必然性。康德之所以强调自然法则,就是希望人的行为准则就如同自然法则一样,有形式的普遍性。康德认为,人都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既然理性是普遍的,就要遵循普遍的行为法则。

人是目的。“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2](P50)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人本身是有自在的目的的。在任何时候,人都不应该把别人仅仅看作手段,而是要看作目的,因为人自身就是有目的的,一旦把人当作手段的话,人就会沦落成为一个可有可无的工具,人自身的尊严与人格就会完全丧失。这告诉我们,人生来就是自由和平等的,人都有理性,有自在的目的,是独立、自由、平等的。

意志自律。“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的理念。”[2](P52)普遍立法公式所注重的是普遍性的形式,人是目的公式注重人的自在目的这个质料,而意志自律公式则是两者都包容在一起的形式与质料结合的法则。这条自律公式表明,主体服从的是自己的意志,而非任何其他意志,也只有这样,人才有真正的尊严与人格。

以上三大公式是从定言命令普遍公式变形而来的,可以说,这三大公式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定言命令起着中间环节的作用,一方面,从通俗的道德理性过渡到公式化的定言命令;另一方面,为“目的王国”的提出奠定基础。Paul Guyer认为,三大公式之中,人是目的公式是所有公式之所以可能的前提条件,并且他认为还有一个公式就是目的王国公式,而意志自律公式与目的王国公式是所有公式中最关键的公式。[4]

定言命令公式都提出来以后,康德就导向到他的“目的王国”之中。康德认为,道德的目的王国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在目的王国之中,人的人格得到充分尊重。在目的王国之中,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必须通过自己的意志的一切准则而把自己视为普遍立法者。[2](P54)“目的王国”的提出深刻地影响了后世的法治精神。[5]第二,在目的王国之中,人与人之间是互为手段与目的的。“理性存在者全都服从这条法则: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应当绝不把自己和其他一切理性存在者仅仅当作手段,而是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自身来对待的。”[2](P55)第三,在目的王国之中,人已经排除了情感、冲动和偏好的影响。第四,“目的王国”的提出彰显了康德思想中的平等、自由、尊重人性的思想。

三、目的王国与自由意志

目的王国是康德伦理学体系的最高点,是康德的道德理想。康德认为自由意志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它是道德律之所以可能的根据;其二,自由是独立于自然规律的,不受自然因果律所制约;其三,自由是纯然理性的,道德律是因为自由意志对感性物欲的规定而产生的;其四,自由是绝对的,自由意志是不得不假定的;其五,自由是一切有理性存在者的预设。既然自由意志对于目的王国的建立如此重要,那么,自由意志的根据以及作用就很有必要考究了。首先,自由理念在认识方面是一个消极的理念。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指出,若要对自由产生认识,就会导致二律背反,产生先验幻相。[6](P402~403)康德区分了现象界与本体界,现象界就是服从自然因果律的世界,而本体界则是理智世界。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是跨越两界的。一方面,我们受制于自然因果律,受制于自身的感性物欲;另一方面,我们的理性能够超越感性的自然因果律的限制,得到自由。其次,自由理念在实践方面是一个积极的理念。康德说:“在实践方面,自由的小径却是唯一使得有可能在我们的所作所为方面运用其理性的道路;因此,最精妙的哲学与最普通的人类理性一样,都不可能用玄想除去自由。所以,人类理性必须假定:人类行为的自由和自然必然性之间并没有真正的矛盾。”从这里可以看出,自由理念可以在实践方面得到有效的运用,并且自由理念不会因为理性的玄想而消除。自由与自然是统一的,并没有一种真正的矛盾。这也是自由意志的实在性所在,是道德律之所以可能的先在根据。

由以上可以看出,自由在认识方面是一个先验的理念,具有引导、调节的作用;而在实践方面,却是起着道德法则的原发者的作用。邓晓芒认为,自由概念有三层含义,一是先验的自由,二是实践的自由,三是自由感。[7]这三个层次是从人类的认识、实践以及审美方面来划分的。

四、康德伦理学的局限性及现实意义

康德伦理学虽然对后世影响深远,然而却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康德伦理学是脱离现实的伦理学。康德伦理学是形式的伦理学[8],所谓形式的伦理学就是忽略社会发展历史,仅仅注重理性、注重逻辑的伦理学。过分强调形式,往往会忽视现实质料,也会导致感性欲望的丧失。其二,康德伦理学过分强调对彼岸世界的追求。康德认为,在现象世界里的人是不自由的,是受制于自然因果律的约束的。[9]过分强调对彼岸世界的追求,让他的理论变成了一种为宗教实践辩护的理论,否定了尘世。

然而,康德伦理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国梦的构筑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康德伦理学提高了人的尊严与地位。就其本质而言,康德伦理学关注人自身的价值,其三大定律(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律)无一不是从人的理性尊严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述的,是完全自由的。这在今天物欲横流,过分追求金钱与利益,而忘却人性本身的功利社会,是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的,因为它唤醒了对人的终极关怀。人不仅仅是追求金钱与利益的动物,还是有尊严,能够为自己立法,把自己当作目的的真正的人。其次,康德伦理学提供了思考道德问题的方法。康德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主要是运用分析法与综合法论证其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张传有认为,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经历了上升之路与下降之路两个向度。[10]分析法是排除偶然的、质料的、经验性的感性欲望,提纯出纯粹实践理性的道德律,康德的分析法提供了一种思考方式,让我们能够对道德现象作出理性的评价,找寻其本质特性。而综合法则是用来检验提纯出来的道德现象是否符合实际,这样的分析与综合的思路,让我们对中国社会道德现象有更加立体、深入的理解。最后,现实的生活世界并没有绝对的真、绝对的善、绝对的美,康德伦理学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性主义的价值观,指引我们追求目的王国,追求至善,这无疑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筑中国梦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冯契,尹大贻,朱立元,朱贻庭,等.哲学大百科辞典·下[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

[2](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注释本)[M].李秋零,译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3]邓晓芒.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句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Paul Guyer.The Possibility of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J].Philosophical Review,1995(3).

[5]齐贵云.康德目的王国思想的逻辑路径[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6](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邓晓芒.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8]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述评[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9]张亚月.从彼岸世界的回归——论康德伦理学的局限性及其出路[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

[10]张传有.康德道德哲学的上升之路与下降之路[J].道德与文明,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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