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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完善我国南海政策的对策建议
——以国际法为视角

2014-03-25

关键词:领海领土争端

曾 皓

(国防科技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湖南长沙 410074)

试论完善我国南海政策的对策建议
——以国际法为视角

曾 皓

(国防科技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湖南长沙 410074)

从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政府一直奉行“主权属我、和谈解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南海政策。我国的南海政策对维持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维护国家主权与海洋权益方面绩效不佳。另外,目前的南海局势使得我国的南海政策难以为继。因此,我国有必要依据国际法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南海政策:第一,加强对南海的有效管辖;第二,灵活选择解决南海争端的途径与方法;第三,加大对南海海洋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力度。

南海政策;海洋权益;对策建议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奉行“主权属我、和谈解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南海政策。在这三十多年里,面对南海周边国家的侵略与侵权,中国保持克制忍让,仅进行被动式的应对;对于南海主权的宣示以及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国则实行自我限制。中国这种“克己复礼”式的自我牺牲,换来了南海地区长时间的和平与稳定,推动了东盟和部分争端当事国与中国签署了一些赞成“和平解决、共同开发”政策的联合声明与双边条约;但也致使诸多不了解南海问题由来与真相的国家、学者,将南海周边国家对我南沙群岛及其海域的事实控制误认为宣示主权,反而错误地把我国的正常维权行为斥为“侵略行为”。更为甚者,长期以来,我国的南海主权被肆意践踏,油气资源被大肆掠夺,国家安全遭到严重威胁。2010年以后,我国的南海政策变得难以为继。越南、菲律宾等国不时挑起争议,并从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外交与舆论等各方面加紧与中国争夺南海主权。大多数南海周边国家还明确表态:既不同意与中国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南海争端,也不愿意与中国共同开发南海争议海域。因此,我国有必要对南海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加强对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有效维护。

一、加强对南海地区的有效管辖

南海主权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其丰富的自然资源与重要的战略地位,对于保障中国的发展与安全意义重大。因此,捍卫南海主权、收复南沙失地,必然是我国制定和实施南海政策的指导思想。

现代国际法认为,如果一国的领土主权未受到限制,其领土只会也只能受该国主权权威的支配。换言之,即对固定领土所受的管辖是唯一的、排他的。在此基础上,我们自然就可以得出结论:在正常情况下,只要国家对某一地区长期的、持续的、充分的、有效的行使管辖权,便能证明该国对这一地区享有主权。这一推定被国际司法机构用作裁判争议领土的主权归属。对于不存在清楚、正式的权利证据(如条约)的领土争端,国际法院一般会把争议领土判给在领土争端关键日期以前,对该地区行使了更具优势、更有说明力的有效管辖行为的争端当事国,除非另一方当事国提出有力的反证。到目前为止,在国际法院对领土争端已经做出了实质性判决的14个案例中,就有6个案例的判决是依据上述的理由做出的。其中最新的案例是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的“领土和海洋争端案”。在此案中,国际法院发现,在关键日期以前,哥伦比亚对争议岛屿“以主权者名义”实施了诸如公共管理与服务、立法、适用本国刑法、军事巡逻、接受德国领事等一系列有效管辖,而尼加拉瓜对争议岛屿并未实施类似的行为。并且,在1969年以后,哥伦比亚继续维持着对争议岛屿的有效管辖。因此,国际法院认定,哥伦比亚对争议岛屿的管辖行为,为其权利主张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争议岛屿的主权属于哥伦比亚。由此可见,惟有做到南海“主权在我”,方能证实南海“主权属我”。

在南海岛礁归属与海洋划界争端爆发以前,我国政府管辖南海地区,远不如管辖近海岛礁或内陆地区那样充分、有效。不过,由于“领土主权可以根据时间和地点的条件呈现出不同的形式……主权权力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行使是不同的”[1],国家可以根据领土的地理环境、重要程度、居民人数稠密度,以及是否存在竞争性权利主张等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领土实施不同方式的管辖。对于诸如南海诸岛这种地处偏远、人烟稀少且战略价值尚未凸显的地区,只要我国对该地区的管辖是唯一的、排他的,即便这种管辖行为不是那么充分、有效,还时断时续,这也足以证明南海地区属于中国。但当南海周边国家侵占了我国大部分南沙群岛及其海域,并对我国其他南海岛礁与海域提出主权声索之后,我国就必须提升对南海诸岛及其海域管辖程度的有效性、充分性、长期性与一贯性,否则,就有可能丧失对南海地区的主权。例如,在2008年“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主权归属案”中,国际法院认为,虽然马来西亚在1844年以前拥有对白礁岛的领土主权,但1850年以后,马来西亚怠于对该岛行使管辖权。新加坡及其宗主国英国在1953年以后对该岛实施了大量的国家管辖行为。而马来西亚不但对此保持沉默,还在其官方地图上把白礁岛标示为新加坡的领土,并声称其不主张对白礁岛拥有主权。因此,法院最终将白礁岛的主权判给了新加坡。为了让我国的权利主张在法律上更具说明力,有更充分的证据,我国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明确我国对南海拥有主权与管辖权的范围

为了有效宣示中国对南海的主权,使我国的海洋权益主张更加具体化、明确化,为我国海洋维权提供法律依据和谈判预案,并打消一些国家的猜疑与幻想,我国政府首先就要明确而详细地规定中国位于南海的领海、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具体范围。但我国现行法律在这方面付之阙如,所以,我国要利用合适的时机先公布南海诸岛的领海基线,确定各类岛礁在南海划界中的地位与作用,最后宣示我国在南海享有主权与管辖权的各类海域的范围。

1996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已经宣布我国西沙群岛领海基点的名称与地理坐标。但我国政府尚未划定南海其他三大群岛的领海基线。由于这三大群岛都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定义的“群岛”,“九段线”内的南海海域也并非是该《公约》所规定“群岛水域”。因此,不能采用群岛基线的划法来划定这三大群岛的领海基线。这样,我国就只能选择《公约》规定的“正常基线”或“直线基线”的划法来确定这三大群岛的领海基线。我国的《领海及毗邻区法》明确规定,中国的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我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和《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也完全采用直线基线的划法划定了西沙群岛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考虑到南沙群岛、东沙群岛与中沙群岛的地理情况与周边国家的反应,我国也可以考虑采用钓鱼岛群岛的领海基线划法,来划定南沙、东沙与中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即以三大群岛中主要的岛屿与沙洲为中心,在其周围选定若干个合适的岩礁为领海基点,再采用直线基线的划法将这些基点连接起来,以此作为我国南沙、中沙与东沙三大群岛的领海基线。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台湾地区2009年修订的《中华民国第一批领海基线、领海及邻接区外界线》也规定,在东沙群岛西北角与南角的岛礁采用直线基线的划法来划定领海基线,在东沙群岛北角采用正常基线的划法来划定领海基线;对中沙群岛的黄岩岛则采用正常基线的划法确定其领海基线[2]。划定领海基线之后,我国可以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定义的南海岛屿或沙洲周围划定《公约》规定的各类海域,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岩礁”定义的南海岛礁周围划定24海里的领海,以此确定我国在南海拥有主权与管辖权的海域的外部界线。

(二)分区域对南海海域行使不同的管辖权

当前,我国控制着西沙群岛、东沙群岛与中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南沙群岛的大部分岛礁及其海域则已遭越南、菲律宾等国家侵占和瓜分。

对于处于我国有效控制之下的南海地区,我国政府首先要加强对这些地区的行政管辖。2012年6月,我国设立三沙市,管辖南沙、西沙与中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在将来,我国可以考虑借鉴韩国管理独岛的经验,将三沙市的行政区划进一步细化、明确,在一些南海岛屿上建设健全的公共基础设施,鼓励一些渔民将户籍与住所迁至一些经改造可以“适宜人类长期居住”的岛屿。另一方面,我国要进一步完善海上行政执法体制,坚定捍卫国家主权与海洋权益。2013年3月,我国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整合了我国海上行政执法力量,规定由中国海洋局下设的中国海警局统一实施海上行政执法。然而,一些东南亚国家是由军事部门进行海洋行政执法的。例如,越南、印度尼西亚建立了隶属于海军的海岸警卫队进行海上执法,菲律宾则直接派遣其海军进行海上执法。这些国家的海上执法机构曾经多次使用武器非法射杀或抓捕我国在南海正常作业的渔民。因此,单独依靠政府公务船舶或飞机在南海维权执法,恐怕还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我国还须加强军队和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在维护海洋权益行动中的配合与合作,让军队为我国海上行政执法活动提供有力的支援掩护,摄止外国军队或准军事化组织阻扰、干涉和袭击我国海上执法力量依法行使执法权的行为。第二,强化中国在南海的军事存在。2012年7月,我国在三沙市设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省三沙警备区”。这为我国进一步加强对南海争议地区军事管控提供了重要契机,也是我国加强对南海有效控制的最有效方式。在将来,我国要在能派兵驻守的岛礁上设立哨所,在不能派兵驻守的岛礁建立诸如观通站、气象站、灯塔等军事设施,尤其是要将定期派遣海、空军巡视南海地区的军事行动制度化、长期化,依据国际法与国内法支援海上维权执法行动,保护海洋产业活动,为祖国筑起坚不可摧的“海上长城”。第三,充分宣传南海“主权属我”。我国要在各种场合、利用各种媒体,以充分的法律与历史依据向国内外宣传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属于中国,有力驳斥一些国家侵占我南沙群岛的法律借口,揭露他们强化对已占岛礁事实控制的非法性质,澄清历史和法律真相,营造对我国有利的国际与国内舆论环境。

对于我国丧失对其实际控制权的南沙岛礁及其附近海域,我国则可以视情况实施不同的管辖行为。当南海局势平稳之时,或对于能保持相对克制的当事国,基于国际法学界公认“领土主权与领土最高权是可以分离的”观点,我国只需在国际或国内场合发表外交声明、制定国内法律等方式宣示中国对这些岛礁与海域的主权,以显示中国对这一地区的统治尚未削弱到任何政治联系都消失的程度,就足以构成中国对这些岛礁和海域实施有效管辖。这在常设国际法院对1937年“克里特和萨摩斯灯塔案”所作的判决书中可以找到佐证:“即便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对克里特岛已不能直接行使主权,但只要该国的君主对克里特岛的统治还未削弱到任何政治联系都消失的程度……该地区的主权就仍然归该国君主所有”。但对于那些挑衅我国的侵占国,我国则可以通过外交抗议,派遣军队舰船、飞机到其事实控制区域巡视,对非法进入我国享有主权或管辖权的海域与领空的外国船只与飞机采取紧追、拦截、登临检查、驱逐、抓捕等措施,依法使用武力或其他强制手段进行自助或自卫,甚至使用武力收复被侵占岛礁等方式,以实施有效管辖。

二、灵活选择解决南海争端的途径与方法

现代国际法规定不得使用武力与武力威胁原则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但对于何谓“使用武力”、“和平解决”等术语并未做出明确解释,也未对国家如何选择和平解决方法做出明确指导意见。所以,领土争端当事国选择争端解决方法的实践与国际法理论规定常常大相径庭。

出于为国家经济建设营造一个稳定的周边安全环境,以及维护我国国际形象等考虑,我国一直强调要“统筹维稳与维权两个大局”。因此,我国一贯主张采用双边谈判的方式来解决南海争端。但是,南海周边国家并不同意我国这一主张。他们或是要求东盟出面与中国谈判,或是主张“抱团”与中国竞争南海主权,或是欢迎区域外大国介入南海问题以制衡中国。此外,东南亚国家在历史上有多个利用法律方法成功解决彼此间领土争端的案例;他们曾经是欧美国家的殖民地,有西方诉讼文化的历史传统;更加之一些区域外大国的怂恿,也有国家要求利用司法途径来解决南海争端,这让我国推动启动新一轮南海问题谈判的努力付诸东流。在这种情况下,选择解决南海争端的新途径,成为了我国南海政策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不应轻易放弃力争谈判解决争端的政策,但可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分阶段、分步骤、分对象地解决南海争端。

(一)构建复合式、分阶段的南海争端解决机制

领土争端的解决方法,大致可以分为政治解决方法与法律解决方法两种。但领土争端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很难采用单一的方法来解决该争端。因为,领土争端涉及法律、政治、历史、地理、军事、国家安全、战略、经济等多种因素,属于混合型争端,单一的政治方法难以处理权益争端,而单一的法律方法又无法裁判一些“不具可裁判性”的政治纠纷,因此,要妥善解决领土争端,就有必要综合考虑与争端相关的多种因素,将法律解决方法与政治解决方法有机糅合起来。在解决领土争端的实践中,也很少有国家会单纯适用一种争端解决方法。一般而言,领土争端当事国会先进行谈判。如果谈判无果而终,一些国家会选择暂时搁置主权争议,先解决一些其他问题,如共同开发争议地区的自然资源,等时机成熟后,再继续通过谈判解决争议领土的归属问题。例如,荷兰与联邦德国之间的埃姆斯河口区域边界争端、科威特与沙特阿拉伯之间的岛屿归属与海洋划界争端,都是采用上述方式得以成功解决的。还有一些国家在谈判失败或谈判久拖不决的情况下,选择将领土争端诉诸国际仲裁或司法程序。例如, 20世纪40年代末,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就靠近婆罗洲的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在经过30多年的谈判仍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两国于1997年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进行司法解决。当然,也有一些国家采取将强制方法与和平方法相结合的方式来处理领土争端。例如,孟加拉国与缅甸两国对孟加拉湾一块被称为AD7区块的海域的争夺。可以说,领土争端解决机制呈现“强制方法与和平方法、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传统的国家间方法与现代国际组织途径之间出现了互补、协调与融合的趋势。”[3]

领土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发展,对我国解决南海争端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可以考虑采取以谈判为首选,以法律为指导;以和平解决为主导,以强制解决为辅助;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法律等手段,依据具体情况分阶段、分步骤、分对象的方式来解决南海争端。在第一阶段,我国应积极与其他争端当事国进行沟通、磋商,以达成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的协议。但现实已经证明,我国的这一尝试已经失败。

在南海争端新的解决阶段,我国是要继续坚持原主张,还是选择司法解决方法或武力解决方法?如前所述,武力解决南海争端,付出的代价太大。在现阶段,也没有要通过武力收复被占岛礁的必要性。另外,法律方法也并不利于南海争端的解决。其原因如下:第一,诉诸司法途径未必一定能公正、合理地解决南海争端。由于国际法无论在确定争议领土归属的实体法规则还是程序法规则上都存在一些缺陷,严格适用法律方法未必能妥善解决南海争端中的领土与边界问题。第二,即使诉诸司法途径可能迅速地产生公正解决南海争端的方案,但该裁判极可能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南海地区不但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战略地位,还牵涉当事国各方的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问题,只要判决争议领土归属的结果超出了一国政府可以承受的代价或心理预期,该判决是无法得到该国承认与执行的。

所以,我国仍应坚持采用和平谈判的方式来解决南海争端。只不过,在新的阶段,我国要综合利用外交、经济、法律、军事等手段促使谈判顺利进行。对于那些愿意与中国搁置争议,积极寻求解决办法的当事国,我国应与这些国家加强经济贸易往来,加深军事与外交领域的互动与互信,加大沟通与协商的力度,争取与它们先共同开发争议海域,再逐步解决领土争端问题。但对于那些挑起争议,企图推动南海问题扩大化、复杂化、国际化的国家,我国可以依据国际法采取强制性反措施,迫使这些国家履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义务,以及相关条约规定的其他国际义务,并将我国与这些国家之间的南海争端留待适当的时机再采用合适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实践证明不能谈判解决争端,那就进入第三个阶段,考虑采用强制方法来解决南海争端。这正如邓小平曾经指出的:“我们用武力统统把被外国侵占的南沙群岛收回来,也是一个解决办法。”但由于国际环境没有较大的变化、我国的战略利益需求也没有较大的调整以及我国自身力量还没有质的飞跃,我国应当制定长期谈判的“持久战”战略。

(二)根据争议的具体内容来选择谈判方式

对于南海争端中的岛屿归属与海洋划界争议,只能采取双边谈判的方式来加以解决。虽然南海争端当事方号称“五国六方”,同一个争议岛礁或海域有多个主权声索国,但由此所引发的法律关系当事国只有两个——侵害国与被侵害国家。换言之,领土争端具有“双边性”,一个领土争端只能有两个当事国[4]。所以,如果要采用谈判来解决南海领土与边界争端,就只能是中国与各个声索国进行双边谈判。

另外,解决南海争端,还需要中国与各争端当事国就一些共同关心的问题、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与方案等事项进行多边谈判。所以,我国也应当同意就这些问题与所有当事国进行多边谈判。但是,决不能允许东盟或第三国作为谈判方来与中国商谈南海问题。因为:第一,东盟成员国与东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国际法主体,东盟不是南海争端的当事方,自然无权作为谈判方与中国商谈南海问题。第二,作为争端当事方参与谈判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专属性的,不得让与或转让,因此任何第三方都无权代表争端当事国参加谈判。另外,南海谈判也不得采用南海周边国家为一方、中国为另一方的“多对一”模式。这同样既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也与谈判的平等理念背道而驰。

当然,单纯的国际法说理是难以遏制南海问题“东盟化”或“多边化”趋势的。我国要利用“东盟各国在南海问题上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在对华关系上也有着不同的态度与立场”[5]的情况,加强与在南海问题上和中国不存在权益争端的东盟国家进行沟通,阻止南海问题“东盟化”;展开大国外交,确保南海航行自由,减少一些大国直接介入或间接影响南海问题的意愿与可能性,并加强在南海地区的军事存在,慑止一些大国企图武力干涉南海争端。

三、加大对南海海洋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力度

争夺南海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权,是诱发南海争端的重要原因,也是南海争端的焦点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提出了“共同开发”的政策主张。由于该政策先天就具有难以具体化、制度化,其实施过于依赖其他当事国的政治意愿与现实需求,又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保障机制等缺陷;该政策虽然被一些当事国承诺接受,但从未被真正落实过。而越南、马来西亚与文莱等国长期将中国搁置一边,大肆开采我国南海油气资源。2012年5月以后,我国也开始在南海争议海域勘探油气资源,并发布中国南沙海域部分油气区块对外招标公告,但这遭到了越南等国的非法阻扰。2014年5月2日以来,越南方面持续非法强力干扰我国“海洋石油981平台”在西沙群岛海域的正常作业。这些情势要求我国加大对南海海洋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力度。

(一)积极对南海争议海域进行独立开发

我国对南海争议地区进行独立开发,难免会招致其他争端当事国的反对与阻扰,进而可能导致这种经济活动的政治风险与法律风险激增,让国家或相关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另外,它还可能危及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破坏其他争端当事国对我国的信任与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的信心。

但是,这样做有更大的正面效应。第一,有利于推进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保障中国能源安全;第二,有利于打击某些国家的嚣张气焰,“合法地”制造一些可控的摩擦,以实现我国的战略意图;第三,有利于昭示我国维护国家主权与海洋权益的实力与决心,对一些屡屡违背其承诺“信用等级很低的国家”与侵犯我国主权与海洋权益的国家实施报复。

而且,我国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可以对南海争议海域进行独立开发。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有权在实质上属于我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或是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的南海争议海域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别国无权干涉。此外,对于那些损害我国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的国家,我国完全可以依据自助权,在一些实质上属于该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南海争议海域勘探开发利用各类自然资源,以示报复和惩戒。

(二)采取措施落实“共同开发”政策

虽然“共同开发”政策面临着诸多理论困境与现实挑战,但在现阶段我国还是有必要将其作为开发利用南海资源的临时性安排。[6]只不过,推动“共同开发”政策的落实,是个非常困难的问题。据学者统计,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大约产生了25个共同开发协议,其中与岛屿争端有关的只有4例,成功得到履行的唯有1例,即1965年《科威特与沙特阿拉伯关于划定中立区的协定》。“共同开发”之所以难以得到落实,最主要原因在于控制争议海域的争端当事国缺少与对方共同开发该海域的现实需要,而对方当事国又缺少与之抗衡或维护本国利益的实力。所以,要破解落实“共同开发”的困境,就只能对相关的争端当事国施加一定的压力,使他们认识到与中国共同开发争议海域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这正如专门研究南海问题的美国国际法学者瓦伦西亚所指出的,如果相关国家没有“保护其油气矿藏的紧迫感或义务感,同时希望维护或加强与邻国的关系”这种现实压力,这些国家是不会同意共同开发争议海域资源的[7]。因此,要在南海落实“共同开发”,就要让那些实际控制南沙海域的当事国产生与中国进行共同开发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具体而言,我国的海上执法队伍应加强对南海争议海域的管控,坚决打击“搁置中国、竞相开发”的非法行为。如果有国家敢于在这个问题上挑起争议,我国就可以依据国际法采取包括轻微使用武力在内的强制性措施。总之,只有让相关国家切实感受到现实压力——“不共同开发,就开发不了”,“共同开发”原则才有可能在南海问题上取得实效。

此外,为了解决其他争端当事国缺少与我国共同开发南海争议海域的政治互信的问题,我国可以与这些国家加强沟通,充分展示中国愿意与他们共同开发南海的诚意;并明确提出“共同开发”只是过渡期间的临时安排,不会抵消他们对争议地区的主权主张,更不会危害或阻碍有关争议岛礁与海域归属的最后协议的达成。而且,我国还可以与相关国家缔结有关共同开发的国际条约,为这些国家维护他们的国家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四、结语

我国现行的南海政策总体而言符合我国当前国家战略需求,并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但我国未制定落实南海政策的具体步骤与方式。而且,我国在过去过于克制忍让,解决途径与手段单一,未能妥善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所以,在今后一个阶段,我国在坚持既定南海政策的同时,还应依据国际法切实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有力遏制侵害我国海洋权益的国际不法行为,促成其他争端当事国与中国达成“和谈解决、共同开发”的国际条约,并利用各种可行的手段促使南海争端朝着有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

[1]IslandofPalmascase(Netherlands,USA)4April1928,ReportsofInternationalArbitralAwards,Vol.Ⅱ,UnitedNations,1949:840.

[2]邹立刚.适用于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线法律问题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3):138-139.

[3]戴兴泓.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现状与展望[J].社会科学家,2012 (12):80-83.

[4][意]安东尼奥·卡塞斯.蔡从燕,等.译.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7.

[5]葛红亮.东盟在南海问题上的政策评析[J].外交评论,2012(4): 66-80.

[6]杨泽伟.“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困境与出路[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70-75.

[7]MJValencia,MMiyoshi.SoutheastEastSea:JointDevelopmentofHydrocarbonsinOverlappingClaimsAreas[J].Ocean Development&InternationalLaw.1986,16(3):221-234.

CountermeasuretoPerfectChina'sSouthSeaPolicy:FromthePerspectiveofInternationalLaw

ZENGHao
(Schoolof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NationalUniversityofDefenseTechnology, Changsha,Hunan410074,China)

ChinaadvocatedtheSouthSeaPolicy:“sovereigntybelongingtoChina,peacenegotiations,shelvingterritorysovereignty disputeandjointdevelopment”the1990's.However,thepolicedidnotsafeguardournationalsovereigntyandseainterestsinrecent years.So,weshouldperfectChina'sSouthSeaPolicyinaccordwithinternationallaw.Firstly,Chinashouldstrengtheneffectively controlofSouthChinaSea.Secondly,ChinashouldsettletheSouthChinaSeadisputesmoreflexibly.Finally,Chinashouldimpel theexploitationandprotectionofmarineresourcesintheSouthChinaSea.

SouthSeapolicy;Maritimerightandinterests;countermeasure

D823

A

1672-934X(2014)05-0047-06

2014-07-27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11YBA034);2013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3JZD039)

曾 皓(1980-),男,湖南新宁人,国防科技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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