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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独立环境下的案主自决

2014-03-25李成龙

关键词:案主社会工作者人格

李成龙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一、社会变革中的人格独立

一场社会变革最深刻的影响,往往集中于人的价值观和精神层面。在改革开放刚开始的20世纪80年代,当时最兴盛的行业是国有企业,大学毕业生以能进入此类企业为荣;随着时间的推移,下海经商成了时髦的代名词,倒爷等时代角色应运而生;21世纪的头十年,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和社会地位备受瞩目,公务员也就顺其自然地成了热门行业;如今,十八大的各项规定使得公务员热有所降温,就业的趋势和行业发展也更加多元化。这一热门行业变迁的过程,正是人们价值观变化和多元的反映。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作用”。在市场洪流中,人们接受着各种价值理念的洗礼,“拜金女”、“土豪男”等带有价值判断标签的帽子,被扣在了拥有相应行为的人的身上。开放的市场带来开放的思想,一时之间,外来的和自我新生的各种思潮,充斥于这片古老的土地。无论是阳春白雪般的学术领域,还是下里巴人的民风习俗,日益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生机气象,人们的选择也更加多元。这种多元化的价值观,建立在物质资源丰富的基础之上,同时,也受到视野开阔和思维活跃的影响。人们可以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东西,而不仅仅是凑合。价值的多元化与人格独立密不可分。

最近十年,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成编,成了法学界的热议话题。尽管如今我国在人格权方面的法律保护依旧不足,但在社会发展中,个体人格的日渐独立,已经成了不可否认的事实。2013年年末,贺岁电影《私人订制》处在口碑极差与票房极高的冰火两重天中,制片方的宣传策略和导演、演员名气之类的影响因素除外,如今观众更多关注个人的观影感受,希望通过电影获得身心愉悦和放松。《私人订制》的两级结果,可能预示着三人成虎社会现象的日趋式微,人们将更关注自己所看所听的,而别人的观点仅做参考或直接被忽视。

现在的大学教育多以培养大学生具有健全的人格为目标。1990年,中国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人数为206.3万人,2000年为556.1万人,2011年这一数字达到2308.5万人,2014年高校毕业生预计将达到727万人。自我意识的觉醒和人格独立,建立在积累大量信息以帮助个人做出正确判断和逻辑思维方式的养成这两大基础之上,各类院校所培养出的一大批高素质人才,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自我意识觉醒的先锋。[1]

人格独立的直接后果是对人云亦云的规避,能够经过客观理性的思考,做出符合自己内心想法的选择。有学者根据近代中国思想家对独立人格的论述,总结出独立人格包含以下内容:要有做人的价值;应对自我持肯定态度;个人的自主,勿屈服于外在势力(外在势力的来源包括权威、强权和社会)的自立。人格的独立与社会工作伦理所追求的案主自决原则不谋而合。

从凤凰涅槃般的重生到“摸着石头过河”的本土化探索,再到新时期对过往的反思和突破,中国社会工作伦理、理论和实务的发展轨迹,与改革开放的路径基本一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改革开放在带来经济复苏的同时,也为人们的思想打开了一扇天窗。当前中国城镇化正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这是一个社会价值观多元化的时代。这样的时代背景,很难再让绝大多数人对某一观点或某一事物的认识保持高度一致。教育水平的提高和思想活跃程度的提升,使得由于信息匮乏和思维的束缚等时代局限而产生的人云亦云现象一去不复返。30年前,全国人民围着为数不多的电视收看屈指可数的电视节目,如今,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个性化选择,饮水机效应也逐渐消失。由此带来的个性解放和对人格独立的追求,深深地影响着社会的发展,也对社会工作案主自决原则的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人格独立对案主自决的影响

社会工作是一个以价值为本的专业,在助人自助理念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实务活动,在助人活动中穿插着各种价值判断和选择。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一项核心要求和原则,即社会工作者应尊重并增进案主的权利,帮助他们自我决断,以自我努力厘清自身的目标。案主自决的意义在于,案主作为人的最基本权利——人格权得到了应有的尊重。社会工作者无权代替他人行使其生活和选择的权利,案主可以根据自己的真实想法进行决定。康德认为,每个人都具有自主选择和自由行动的能力,任何外界以所谓理性理由为借口的试图干预或改变一个人思想或决定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2](P87~88)因此,对案主自决原则的坚守,也是对道德和道义的尊崇。

案主自决原则起源于西方,是对人权、自由、平等理念的实践化。但在具体操作中,存在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个人是否具备自我选择和决断的能力,施助者对案主可能产生潜在的影响,以及这一原则能否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契合而导致并进而影响社会对案主自决原则的认可度等问题。[3]这些问题形成的困境,时刻挑战着社会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由于案主自决的主体是案主本身,故提高其自决能力也应成为突破点,以使案主的自决行为既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一致,又能凭借自己或在他人有限的帮助下,实现个人的积极自由。

随着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和高等教育受益人群的扩大化,我国国民教育水平明显提高。蔡元培先生认为,人格首先表现为对个人价值的肯定,“人格之价值,即所以为人之价值也”。他把人格独立概括为:“一曰自存;二曰自信;三曰自决。”[4]只有具备了独立人格,人们才知道尊重自己和他人;只有具备了独立人格的人民,国家独立才可以得到巩固;只有具备了独立人格,人们才能做出既契合自身利益,又与人与社会无害的决定。如此一来,人格独立既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使用。从人格独立与提高案主自决能力的因果关系来看,人格独立与案主自决呈正相关性。

由于高校扩招,20年来,高校在校人数增长了将近13倍(从1990年的206.3万人到2011年的2308.5万人),但1990年我国普通高等院校专职教师人数为39.5万,2000年为46.3万,2011年为139.3万人,20年来,教师人数只增长了3.5倍。也就是说,虽然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有了质的飞越,但相比教师人数的增长,教学质量无法保证同步提升。由此,对于如今部分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来说,能否在内外力共同作用下形成独立人格还是未知数,或者说当其身处困境时,所具备的人格可能无法成为案主进行自决的支撑。此外,在社会工作所针对的受助人群中,弱势群体占据了很大比重,诸如农民工、老弱病残人群等,由于学历和信息获取等方面的限制,他们虽然拥有自己的人格,但可能无法形成独立性,即可能无法帮助自己进行利害分析,并做出合适的选择。因此,人格独立虽然对案主自决有积极影响,但也不应一味强调所有人的人格独立。在现阶段的中国,由于发展水平的限制,广泛的人格独立和大范围的个人完全自决是难以做到的,但其最终的实现应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三、案主自决原则在人格独立时代背景下的应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其特殊性,也就是事物具有自身的内在规律性,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尊重事物的客观规律,这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我国的发展具有阶段性、特殊性。社会工作专业尽管自20世纪80年代末重建以来,距今已经将近30年,但依然处在学习外国理论并不断探索本土化经验的阶段。根据我国公民人格独立性和案主自决原则的一致性和冲突现状,社会工作专业理应进行相应的调适,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在坚守案主自决原则的基础上,开展助人自助活动。

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在社会工作领域从事研究、教学、实践等工作的专业人才。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社会工作开展的领域也日趋多样。当国家基础建设逐渐完善时,社会治理将被倾注更多的心血。这都需要更多的社会工作人才来支撑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出于对受助者人格的尊重和对案主自决原则的坚守,社会工作者首先要尽量做到自身人格的独立,并通过适当的实践,将所学的理论方法,对症下药地适用于不同的案主,做到随心所欲而不逾矩。同时,专业教育更重要的责任是授人以渔,除了要开设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专业理论实务等课程以丰富学生知识外,还应教授学生如何去获得知识、检索信息,这样才能保证及时有效地为案主提供协助其进行判断、选择的有效信息,同时促进案主人格独立。

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之一是“每一个人生来都是有尊严的”。社会工作者务必对受助者保持应有的尊敬,并对其人格独立性持赞美心态,主动放下权威架子。这也是对案主人格的尊重。对于个体而言,人格可视为做一个有价值的社会人的资格。一个行业的价值观,就是该行业的根本大法,凡是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人都需要遵守。这也是一种契约精神。案主自决的伦理原则来源于人道主义的哲学基础和基本信念。对这一信念的贯彻,也体现了对案主进行自我决定的信任,但案主自决原则对于社会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案主为中心,可能会使社会工作者产生对案主的过度认同甚至盲从,特别是那些阅历较为丰富的案主,从而使社会工作者逐渐失去自我,无法看清案主的真正问题。在价值观层面,社会工作者除了要对案主表示尊敬,在不违背价值序列原则的基础上,给予其充分自觉的权利,同时还要保持自己的人格独立,理性地处理与案主的关系,并随时反思自身的处境。

案主自决原则产生于西方平等、民主、自由的社会氛围中,虽然我们一直在对其进行本土化,同时,人们的人格独立性不断增强,社会风气也在朝着民主、自由的方向发展,但从中国传统文化和实践来看,案主自决原则与中国现实仍然有很多不相适应之处。在中国封建社会,整个社会被分成了有序的等级,即君臣父子,统治者对臣民施行仁政,是对人民的恩惠。这种注重集体主义的理念,更强调个人的服从,这也是对个人人格的否定。因此,在此理念指导下的助人活动,也多是半专业的政治行为,受助者处于被动的地位。如今专业的社会工作要求助人者要把受助者当成一个具有人格的人,为其提供适当的帮助,促使其独立地做出发自内心的,并能解决其自身困境的决定。[5]在实践中,受助者需要时刻反省自己的行为,要通过学习和实践,争取自身的人格独立。由于中西文化的差异性,在实践中,社会工作者要辩证思考和应用案主自决原则,既汲取中国文化中有益的部分,如诚信、友善等,又要秉承现代社会民主自由的精神,尊重案主自决,以促进社会工作伦理、理念和实践的新发展。

受时代、社会和个人的局限性影响,就个体而言,真正实现人格独立也许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在实务中,当案主可能处于较深的困扰之中时,要求其做出自决较为困难,可能需要社会工作者帮助其指出方向,甚至代为其做出决定。此时,社会工作者必须始终秉承助人自助的理念,坚信每一个人都是有自决能力的,只是这种能力由于各种因素而未能充分展现出来,社会工作者要做的就是为案主提供各种帮助,诸如精神鼓励、信息提供、物质帮扶等。当社会工作者为案主提供了这些有限而又必须的帮助后,依旧无法协助案主形成独立的自我人格以实现自决时,社会工作者则应根据价值顺序原则,做出对案主最为有利的决定,并始终不能放弃案主自决的权利,继续通过各种努力,使案主自主决定自己未来的生活。

[1]刘保刚.中国近代公民教育中的人格教育[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

[2]李迎生.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戴香智,侯国凤.“案主自决”的局限及其实践选择[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4]王秉翰.自主与人格——青年学生自我意识教育的核心和主旨[J].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1(2).

[5]皮湘林.“案主自决”的道德性质及道德责任[J].文史博览(理论),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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