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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用顺应论与法律英语翻译教学①

2014-03-25朱敏冠

关键词:顺应性英语翻译变异性

朱敏冠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外语系,湖南 长沙 410205)

Verschueren在1987年首次提出顺应论,1999年,在其出版的新著UnderstandingPragmatics中,顺应论得到进一步完善。该理论主张全面、综合地研究语言的复杂性及其奥妙所在,从而为人们更为深入系统地研究语用学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每一种新的语言理论的出现都会伴随对其理论的应用[1],每一种语言学理论的兴起都会对外语教学进行隐性或显性的纵横指导[2]。因而语用顺应论对外语教学的指导性意义也是毋庸置疑的。顺应论不仅为外语教学提供了理论基础,还进一步揭示了外语教学的内在规律。将顺应论应用于外语教学过程中,无疑有助于我们解决外语教学中的实际困难。本文拟从顺应论的理论背景出发,结合法律英语翻译教学的特殊性,探讨顺应论在该门课程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一、顺应论及该理论指导外语教学的相关研究

Verschueren的顺应论认为,语言的运用是一个不断进行语言选择和顺应的过程,而且语言顺应的本质是,语言是人类与其生存环境之间互相作用的一系列适应现象之一[3]。语言的选择与顺应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选择是手段和方法,顺应则是目的和结果。人们之所以在运用语言进行交际的过程中能不断做出选择,是因为语言运用具有三个密切相关的基本因素:变异性、协商性和顺应性。变异性指语言选择得以顺利进行的可能性范围,协商性指语言的生产者或译者在高度灵活的原则上运用各种语言策略和技巧选择语言,顺应性指语言使用者对语言进行恰当选择和灵活变通以满足其交际目的。其中,变异性和协商性是基础,为顺应性提供了条件,也为语言选择提供了可能性和运用方式;顺应性则体现在变异性和协商性之中,是以恰当的方式选择符合交际的表达,以确保交际目的的顺利实现。

Verschueren的顺应论从人类交际的心理机制过程及社会文化等综合视角,探讨人们使用语言的各种现象,将语用学研究渗透在语言中能表达意义的各个层次,深刻揭示了语言的本质。该理论的建立丰富了语用学理论,开阔了人们的视野,为语用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顺应论对外语教学,对更为系统、科学深入地研究人们使用和理解语言的过程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顺应论被引进到中国后,在中国语言学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学者们对该理论进行了介绍和评述,并对顺应论指导下的外语教学展开了一系列研究与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宏观层面探讨外语教学的顺应论基础以及顺应论对外语教学的指导性意义。如,罗迪江依据顺应论提出,外语教学具有顺应性、商讨性和变异性,并概括了外语教学的三个内在属性,即解决外语教学“意味着什么”、“应当成为什么”与“为何如此”这三个问题[2]。二是从微观层面结合具体的英语教学过程探讨该理论的具体运用。如,李丛禾分析了语言顺应论对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听说教学的启示[4];李占喜从语用顺应论角度出发,对英语“写长法”教学中的题目设计与学生选题和写作的交互过程进行了研究[5];宋兰娥以语用顺应论为基础,分析英语教师课堂用语选择与顺应的意识程度,并指出成功的课堂用语对提高教学效果的重要性[6]。

二、顺应论在法律英语翻译教学中的运用

法律英语是英语能力系统和法律知识系统的融合,法律英语翻译教学隶属于语言教学,它是语言学,更是语用学在教学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根据语用顺应论,法律英语翻译教学应结合语言的顺应性、变异性及协商性,从以下方面努力。

强化学生的文化语境顺应意识。法律翻译是法律转换和语际转换的双重操作[7]。这就要求译者对法律渊源、法律历史、法律文化等均要有一定了解。在法律英语翻译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对法律文本源语和目的语的法律背景知识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介绍,引导学生对中西法律文化异同等深层次问题展开探讨,帮助其从更高层面来认识法律语言及法律翻译。因此,培养学生的语用意识至关重要,而培养学生语用意识的过程也是文化习得的过程[8]。如,“权利”一词在西方法律文化中主要包括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法律权利(legal rights)和道德权利(moral rights)三方面内容,而依据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人们往往以“合理、合情、合法”的标准判断某人的行为是否为维护其正当权益的体现。又如,“legal interest”在普通法系国家指法定利息和权益,而学生往往将其翻译成了大陆法系中的一个术语“法益”,实际上,与“法益”对等的英文表达为“interest and values protected by criminal law”。再如,学生因不了解“法制”和“法治”在不同法律体制中的文化内涵,将其混淆翻译为“governed by law/legal system/rule of system/regime of law/legal institution” 等,而非“governed by law”和“rule of law”。学生还将“down payment”直译为“deposit(定金)”而非“首付款”,将“Defamation Act”直译为“诽谤法”而非“反诽谤法”,等等。鉴于同一法律术语在中西法律文化系统中的涵义有一定的差异性,但又并非完全的“零对等”,在法律英语翻译教学的实例操练环节,碰到类似的法律词语的翻译时,教师应有意识地鼓励学生顺应不同文化语境的需求,并相应地做出不同选择。

提高学生的语义选择意识。提高译者的翻译能力,实际上就是提高其选择性顺应的意识和能力[9]。相应的,在法律英语翻译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依据语境、法律翻译目的等因素,对语义加以综合分析并做出正确选择的能力。人类语言的普遍性和中外法律逻辑思维模式的相似性是法律文本翻译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而英汉两种语言间的差异性又是顺利实现两种语言的相互交流和转换的关键性因素。因此,依据英汉法律语言的内部结构、语体、语义和语用等特征,选择正确的句型结构和词义,以实现信息表达和语用功能双重对等的翻译效果,就显得至关重要。在法律英语中,在没有必要说出、无法说出或不愿意说出动作发出者的情况下,经常会使用被动语态(Passive Voice)。例如,翻译“任何案件,不论是否需要提起公诉,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应将其从主动语态转换为被动语态,翻译为“Any case which involves preferring of or exemption from a public charge shall be examined and decided on by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另外,法律语言也有其典型特征,如使用“的”字结构、程式化立法语言、篇章节条款的行文方式等,“预谋”、“未遂”、“过失”、“非法侵害”等专业词汇在法律英语中随处可见。如,词组“stand for”有“主张”、“表示”、“代表”等不同语义,但在“He has the right to stand to vote and to stand for election”这一法律英语句中,该词表示“作为……的候选人”,进而引申为“有被选举权”的意思,所以整句可以翻译为“他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培养学生使用模糊表达的协商意识。规范性、权威性、精确性是法律文本翻译的重要标准,但受各种因素的限制,模糊语言的使用却是在制定法律时不可回避的事实[10]。而且,适时、适当地使用模糊表达,对法律规范性功能的实现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增强法律英语的严谨性而避免其漏洞,增强法律英语的灵活性而避免其绝对性,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减少冤假错案,体现法律本身的人文关怀等。而翻译教学旨在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思考能力和翻译能力[11]。因此,在法律英语翻译教学中,教师应让学生认识到法律英语中模糊语言存在的必要性及其特殊的语用功能,引导鼓励学生结合模糊语言的特点,积极探索翻译这些模糊表达的技巧和策略,提高相应的学习、思考和翻译能力,让学生具备一定的协商意识,以实现法律文本翻译精确性与模糊性的辩证统一。如在法律英语“for any term not exceeding two years,and to pay such fine as the court shall award ”中,词组“for any term not exceeding two years” 和“fine as the court shall award ”就是模糊表达,前者规定了两年的上限但没有明确的下限,后者只说明罚款的标准但没有具体的罚款数额,因此,只能借用模糊表达,翻译为“不超过两年的任何期限”,“按法庭的裁定处以罚款”。

三、结语

语用顺应论对法律英语翻译教学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在翻译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结合语用顺应论的相关理论知识,引导学生注意语言的顺应性、变异性及协商性,从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性、法律语言的特殊性及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等方面入手,鼓励学生采用灵活的翻译方法,从而充分担当起一名合格译者的角色,最大限度地提高法律文本的翻译质量,以实现法律文本的规范性功能。

参考文献:

[1]赵艳芳.认知语言学概论[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

[2]罗迪江,杨华.语言顺应论与外语教学[J].山东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学报,2007(2).

[3]Verschueren,J.Understanding Pragmatics[M].New York:Arnold,1999.

[4]李丛禾.语言顺应论对研究生英语听说教学的启示[J].大学英语(学术版),2013(1).

[5]李占喜.英语“写长法”的语用顺应论研究[J].外语教学,2009(4).

[6]宋兰娥.英语课堂用语的顺应性研究[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

[7]Sarcevic Susan.New Approaches to Legal Translation[M].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

[8]陈宏薇.语用学与翻译教学[J].现代外语,1995(4).

[9]宋志平,徐珺.选择顺应论视角下的翻译错误非二元对立性分析[J].外语研究,2009(6).

[10]董晓波.我国立法语言模糊性的法哲学分析[J].语言文字应用,2006(4).

[11]庄智象.我国翻译专业建设:问题与对策[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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